DB33/T 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DB33/T 2185-2019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185-2019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1-21
实施日期
2019-02-21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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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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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Regulationsonthemanagementofpostdoctoralresearchstations

2019-01-21发布2019-02-21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185—2019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建站条件..........................................................................2

4申请流程..........................................................................2

5运行管理..........................................................................2

5.1基本要求......................................................................2

5.2人员管理......................................................................3

6考核评估..........................................................................4

6.1评估对象......................................................................4

6.2评估实施......................................................................4

6.3结果应用......................................................................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省级工作站申请及授牌流程........................................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归档材料清单......................................7

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作站与省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8

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作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流程............9

附录E(资料性附录)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及申请流程.....................10

附录F(资料性附录)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样稿).......................11

附录G(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样稿)...............................14

附录H(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样稿)...............................18

附录I(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样稿)...............................22

附录J(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流程.....................................25

附录K(资料性附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评估指标...................................26

参考文献............................................................................29

I

DB33/T2185—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

院、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阿

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浙江吉利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俊、刘国富、程爽、麻晓莉、陈华良、葛雁、朱淑梅、梁现蕊、纪新瑞、王

薇、汪小洲、周豪、商加益、肖文华、赵雪珍、柳涛、凌张伟、资小林。

II

DB33/T2185—201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条件、申请流程、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立在省内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考核

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reseacher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2.2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nationalpostdoctoralresearchcentre

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

员的组织,简称“流动站”。

2.3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postdoctoralresearchstation

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包括国家级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

2.4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nationalpostdoctoralresearchstation

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国

家级工作站”。

2.5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provincialpostdoctoralresearchstation

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省

级工作站”。

2.6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provincialpostdoctoraloffice

1

DB33/T2185—2019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管理、制

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并对本省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的机

构,简称“省博后办”。

2.7

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fundforpostdoctoralresearchers

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工作站自筹等。

3建站条件

3.1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

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b)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c)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单位至少有2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人员;

d)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3.2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等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4申请流程

4.1省级工作站设立实行“先设站、后授牌”,申报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博后办备

案;省直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直接报省博后办审核。

4.2省博后办日常接受审核备案,年底统一公布设站单位名单。

4.3省级工作站首次招收博士后人员后由省博后办授牌。

4.4省级工作站申请及授牌流程见本标准附录A。

4.5国家级工作站申请流程应根据相关要求申报。

5运行管理

5.1基本要求

5.1.1工作站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5.1.2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5.1.3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人员实际情况协助其办理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和户口迁落手续等事宜,并

将在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提供必要的住房、餐饮等生活保障条件。

5.1.4工作站应对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

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5.1.5工作站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课题进行开题评审、中

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管理办法。

5.1.6工作站所在单位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人员期满出

站留企业工作,可直接认定副研究员职称。

5.1.7工作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

储和保管,并在浙江博士后网进行备案,留存归档纸质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博士后人员归档材料清单

见本标准附录B。

2

DB33/T2185—2019

5.1.8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经流动站和工作站同意,并在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更换

合作导师和科研项目。如需更换流动站或工作站,应按规定办理退站手续后再次办理进站手续。

5.1.9国家级工作站更名由工作站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后办,经省博后办同意后提交

全国博管办核准。省级工作站更名由工作站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后办核准。省直单位、

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工作站更名直接报省博后办审批核准。

5.2人员管理

5.2.1进站管理

5.2.1.1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包括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独立招收两种方式。博士后人员招收流程及

材料要求见本标准附录C~附录E。

5.2.1.2博士后人员进站条件:

a)已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有能力从事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开发研究人员,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文社会科学

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

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b)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

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的证明材料;

c)严格控制工作站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

人员为主,且须脱产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2.1.3属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应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

员协议书》(见本标准附录F)。

5.2.1.4工作站应结合科研项目要求,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课题、科

研目标、科研进度、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等内容。

5.2.1.5工作站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可招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内博士后

人员执行同样政策。

5.2.1.6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单位人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5.2.2在站管理

5.2.2.1在站时间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提前出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5.2.2.2开题评审

开题评审要求:

a)工作站应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之内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并召开博士后开题评审会,专家评

审小组一般由工作站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及课题相关领域专家等5位以上成员组成;

b)专家评审小组对博士后拟开展课题评议,通过后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见本标准

附录G)签署审查意见;如专家评审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开

题,到时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退站处理。

3

DB33/T2185—2019

5.2.2.3中期考核

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科研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见本标准附录H)。考核时间一般在进站后(10~14)个月。

5.2.2.4退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工作站提出退站申请。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工作站在告知博士后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a)进站半年后仍未提交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b)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c)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d)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e)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f)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g)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h)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i)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j)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注: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工作站的博士后人

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

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5.2.3出站管理

5.2.3.1出站考核

博士后人员申请办理出站手续之前,工作站应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

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评定,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见本标准附录I),

同时须根据《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5.2.3.2出站流程

博士后人员出站流程及材料要求见本标准附录J。

5.2.3.3《博士后证书》办理

博士后人员通过出站考核后,工作站应指导其办理《博士后证书》。出站博士后人员可在中国博士

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

6考核评估

6.1评估对象

设站时间3年及以上的工作站。

6.2评估实施

6.2.1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进行考核评价。

4

DB33/T2185—2019

6.2.2对工作站的考核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博士后人员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科研项

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及转化等内容。博士后工作站评估考核指标见本标准附录K。

6.2.3评估工作由省博后办组织实施,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方式、方法由省博后办制定。

6.2.4建立以博士后招收为核心指标的预警机制,对空站1年、1.5年和2年的,分别予以提醒、警

告和撤销处理。

6.3结果应用

6.3.1按当年参评工作站评估分值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6.3.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工作站予以表扬,并在推荐申报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和国家级工作站方

面予以倾斜。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设站资格。撤销的工作

站,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5

DB33/T2185—2019

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省级工作站申请及授牌流程

A.1申请及授牌流程图

申报单位登录浙

提交电子申请提交

江博士后网,注县区博士后主市级博士后主提交

管部门审核省博后办审核

册并填写申请管部门审核

省直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核

单位招收博士后并在省博后办分配账

省博后办审核号密码并邮件通

并制做铜牌提交授牌申请浙江博士后网站完成

博士后信息备案知单位

设站成功

授牌

市级主管部门正式成为

单位接收铜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授牌成功

A.2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网上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a)单位法人证书;

b)单位研发机构相关认定文件;

c)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专家水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d)单位博士后支持政策、管理制度文件等。

6

DB33/T2185—2019

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博士后研究人员归档材料清单

博士后研究人员归档材料清单包括:

a)《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b)《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c)《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评审表》;

d)《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e)《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f)《浙江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属获得项目资助者适用)

g)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材料;

h)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注:归档内容中第(a)至(h)项材料原件应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并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转递;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人事档案转至工作站的,应在归档后将人

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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