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分类(ICS)
19 试验
25 机械制造
29 电气工程
31 电子学
37 成像技术
45 铁路工程
61 服装工业
65 农业
67 食品技术
71 化工技术
77 冶金
79 木材技术
85 造纸技术
93 土木工程
95 军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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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T 28533.1-2012 Coupling connector for use i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1:Type of protection "n" coupling connector适用范围:GB/T 28533的本部分规定了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用“n”型电气耦合连接器(以下简称耦合连接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高于690 V AC/DC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Ⅱ类“n”型(EPL Gc)耦合连接器。 本部分不适用于“n”型防爆插接装置类和其他防爆型式的耦合连接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2-06-29 | 实施时间: 2012-11-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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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6.2-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2:Protection by flow restricting enclosure"fr"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限流外壳型“fr”的结构和试验要求,并且仅在极少情况下,外壳外部的环境会成为爆炸性环境且存在时间很短。 本部分是GB25286.1要求的补充,GB25286.1的规定对限流外壳型设备全部适用。 符合本部分要求的设备能够满足Ⅱ类Gc级、Ⅲ类Dc级设备的要求。本部分规定的防点燃型式不适于与非Gc、Dc级设备保护类型一起使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被代替
译:GB 25286.8-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8:Protection by liquid immersion "k"适用范围:1.1本部分规定了不同级别采用液浸型“k”作为防止潜在点燃源变为有效点燃源保护的设备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的要求。 1.2液浸型“k”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防止点燃的保护方式,也可以与GB25286.1列出的其他类型的防点燃保护型式组合使用,根据点燃危险评定为Ⅰ类Ma级和Mb级以及Ⅱ类Ga、Gb、Gc级,Ⅲ类Da、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1.3在本部分适用于液浸型保护非电气设备,本部分是对GB25286.1要求的补充。 1.4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防点燃保护。对于这些要求,应参考GB 3836.1-2010和GB 3836.6-2005,其中特别要求使用电气非导电保护液体。【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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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T 25445-2010 Explosion suppression systems【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5-01收藏 -
被代替
译:GB 22380.2-2010 Explosion protected safety technique of the petrol filling station—Part 2:Safety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of safe breaks for use on dispensers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 本部分特别关注安全拉断阀电气、机械和液压性能,以及安全拉断阀内部或外部安装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主要涉及加油时液体燃油或其蒸气点燃的危险。本部分也涉及了电的和非电的危险。 注: 本部分所述的液体燃料不含液化石油气(LPG)。【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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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6.5-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5:Protection by constructional safety "c"适用范围:1.2本部分是GB 25286.1要求的补充,GB 25286.1的规定对结构安全型设备全部适用。 1.3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设备满足以下级别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 ——Ⅱ类Ga或Gb级设备; ——Ⅲ类Da或Db级设备。 注: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1.4本部分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满足按照GB 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确定的Ⅰ类Ma级和Mb 级,Ⅱ类Ga级、Gb级或Ⅲ类Da级、Db级设备的要求。【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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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6.3-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3:Protection by flameproof enclosure "d"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采用隔爆外壳型“d”保护的用于爆炸性气体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设备的设计、评定、结构和试验的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25286.1的补充,GB 25286.1的内容也完全适用于按照本部分规定制造的设备。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设备满足以下级别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严酷操作条件下,尤其是粗暴处理和环境条件改变时,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b级或Ⅲ类D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预期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可以单独采用本部分规定的防爆型式或与其他防爆型式一起使用,按照GB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对Ⅰ类Mb级设备或Ⅱ类Ga、Gb级和Ⅲ类Da、Db级设备提供保护。 注: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用于硫磺粉尘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防爆电气设备或往复式内燃机。电气设备应按照GB 3836.1和GB 3836.2;往复式内燃机应按照GB 20800.1、GB 20800.2和GB 20800.3。【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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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6.1-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Basic method and requirements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以及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非电气设备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气压力为0.08 MPa~0.11 MPa,环境温度为-20 ℃~+60 ℃的环境。这样的环境条件也可能出现在设备内部。这是由于设备内部工作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会形成自然呼吸,使外部大气吸入设备内部。 不属于上述使用环境的设备,其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也可参照本部分。但在此情况下,设备的点燃危险评定、提供的点燃保护、附加试验(如需要)、制造商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证实和说明设备与可能遇到的这些条件相适应。 注1: 本部分不包括超出其有效使用范围,如富氧环境的设备的附加标志。 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Ⅰ类、Ⅱ类和Ⅲ类所有级别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本部分可由以下专用防燃类型标准加以补充。 注2: 这些标准是: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fr);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7部分:正压型(p);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8部分:液浸型(k); 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Ma级设备(正在制定中)。 注3: 如果不能避免所有有效点燃源,对Ⅱ类设备来说也可通过GB 25285.1中规定的惰性化、抑制、通风或封闭措施,对Ⅰ类设备来说通过GB 25285.2中规定的稀释、泄放、监控和停机等措施来防止爆炸。这些防止爆炸的措施不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注4: 本部分规定了由设备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点燃危险的控制方法。对正常工作中外壳内部产【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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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6.6-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6:Protection by control of ignition source "b"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采用控制点燃源型“b”保护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本部分为GB25286.1部分的补充。GB25286.1的内容也完全适用于按照本部分规定制造的设备。 符合本部分相关规定的设备同时符合以下类型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严酷操作条件下,尤其是矿井内粗暴处理和环境条件改变时,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c或Ⅲ类Dc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b或Ⅲ类D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预期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a或Ⅲ类Da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可预见性故障或罕见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注: 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 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此类保护可用于其他在正常运行中存在点燃源的Gc和Dc级设备的制造,例如,不符合GB25286.1的设备。 本部分中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按照GB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对Ⅰ类Mb级,Ⅱ类Ga、Gb、Gc级以及Ⅲ类Da、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本部分不适用于: ——没有点燃保护的控制装置; ——电气设备的点燃保护;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爆炸性环境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或烟尘探测器启动的设备停止系统。 注:这是因为本部分只涉及探测和控制设备内将要出现的点燃源,不包括其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探测。 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点燃保护系统不是自主保护系统。【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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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5.2-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Part 2:Basic concepts and methodology for mining适用范围:本部分介绍了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提供了通用指南。 本部分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Ⅰ类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注: 关于特定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详细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标准规定。防爆措施的设计和实现,需要可燃性物质(材料)和爆炸性环境的相关安全数据。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的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这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通过设计降低危险; b)采用安全防护装置; c)利用使用信息; d)采取附加预防措施。 根据GB/T 15706.2—2007第4章的要求,通过设计降低危险,不宜与本部分6.5规定的“设计”相混淆。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中论述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由于爆破能释放潜在爆【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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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2380.3-2010 Explosion protected safety technique of the petrol filling station—Part 3:Safety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of shear valves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用剪切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料的燃油加油机用剪切阀。 本部分特别关注机械和液压性能。 注: 本部分所述的液体燃料不含液化石油气(LPG)。【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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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3836.20-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20:Equipment with 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 (EPL) Ga适用范围: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 注1:故障可由电气设备零部件损坏或可预见的外部影响引起。当两个独立故障各自单独频繁出现时虽不能产生点燃危险,但同时出现时却能产生潜在点燃危险,两个独立的故障同时出现时宜视为一个罕见故障。 注2:该类电气设备拟用于0区危险场所,该危险场所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空气—气体、蒸气或薄雾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可连续、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 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 例如:含0区的贮存容器与其周围确定为1区的边界墙内用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和GB 3836系列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要求的补充,通过采取这些标准提供的安全等级从而达到EPL Ga保护级别要求。 注3:在设计超出GB 3836.1—2010规定的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一个指南。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条件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2—2010)和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4: 危险场所分类的定义见GB 3836.14—2000。 注5: 本部分未提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非电气点燃源(例如,超声波、光或电离辐射),而这些点燃源宜被考虑(见GB 25285.1—2010)。 注6: 这种方法即设备保护级别(EPL)Ga级的概念,详细信息见附录A。【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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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25285.1-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Part 1:Basic concepts and methodology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通过设计直接实现,无需安全防护装置; b)采用安全防护装置来实现; c)如果需要,用通讯设备将信息传达给用户来实现; d)采取其他附加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规定了通用设计和制造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和制造厂设计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时实现防爆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任何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本部分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本部分适用于除煤矿用设备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的Ⅱ类和Ⅲ类设备;对于煤矿井下区域用设备以及由瓦斯和/或可燃性煤粉引起危险的煤矿地面设施用设备要求,见GB25285.2《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学环【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11-10 | 实施时间: 2011-09-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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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3836.1-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Equipment—General requirements适用范围: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适用于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危险场所中使用,对本部分进行补充的某一部分修改时除外: 温度:-20 ℃~+60 ℃; 压力:80 kPa~110 kPa;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 注1: 尽管以上给出的大气温度范围是-20 ℃~+60 ℃,但设备所使用的正常温度范围依然是-20 ℃~+40 ℃,另有规定和标志时除外,见5.1.1。 注2: 在设计超出以上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指导。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环境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隔爆外壳“d”(GB 3836.2—2010)和本安型“i”(GB 3836.4—2010或GB 12476.4—2010)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3: 本部分给出的要求源于对电气设备产生的点燃危险评定。考虑的点燃源是在一般工业环境中不同设备类型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注4: 众所周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通过一些尚未完全确定的方法来达到GB 3836系列标准有关防爆的目的。如果制造商希望利用这些技术,可部分地采用本部分及GB 3836系列的其他标准。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应清楚地说明采用GB 3836系列标准情况和所使用的全部辅助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在GB 3836系列标准中未确定的保护方法标志为“Ex s”。 注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同时出现或可能同时出现的场所,宜考虑这种同时出现的情况,并可要求附加保护措施。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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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3836.3-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3:Equipment protection by increased safety "e"适用范围: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保证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为主。 注: 增安型“e”可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 Mb或EPL Gb,详细信息见附录I。【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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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12476.6-2010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use in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Part 6:Protection by encapsulation "mD"适用范围:本部分应与GB12476的通用要求一起使用,这些要求适用于浇封保护和限制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另有规定时除外。 本部分适用于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用浇封型“mD”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该环境中,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能够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 注1:实际工作电压最高可超过上述规定值的10%。 注2:GB 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给出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指南。本部分范围内规定的电气设备也可遵守其他标准,如GB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的补充要求。 在可能同时出现或分别出现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增加一些附加保护措施。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适用于瓦斯和/或可燃性煤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装置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未考虑由粉尘散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引起的危险。 本部分不包括其他防爆型式,仅适用于浇封型。【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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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3836.2-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2:Equipment protection by flameproof enclosures "d"适用范围: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要求为准。 注: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Gb或Mb,详细信息见附录H。【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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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T 12476.10-2010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use in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Part 10:Test methods—Method for determining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of dust/air mixtures适用范围: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黑火药、黄色炸药、无氧燃烧的炸药、自燃物质,或在某些条件下有类似表现形式的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如果因爆炸特性而怀疑危险存在,可将少量上述粉尘放到GB 12476.8—2010中描述的设备的加热表面上,加热到400 ℃来得到指标。 注: 宜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免受火灾、爆炸的危险和/或燃烧的影响,包括燃烧形成的有毒气体。符合本国家标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附录B包括相关静电放电最小有效点燃能量的指南。【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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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GB 12476.7-2010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use in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Part 7:Type of protection "pD"适用范围: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规定在设备外壳内充入一定的保护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使其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压力,以防止粉尘进入不含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外壳,避免在外壳内形成可燃性粉尘环境。〖HJ*4/9〗 本部分还规定了结构和试验的具体要求,包括拟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中正压保护型“pD”电气设备的防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外壳及其关联部件的结构要求,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保护气体用进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以及为保证形成正压和保持正压保护型“pD”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装置所必需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外壳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或不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房间。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涉及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物的危险。【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
被代替
译:GB 3836.19-2010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9:Fieldbus intrinsically safe concept(FISCO)适用范围: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的设备、系统和安装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本部分针对采用曼彻斯特编码概念、遵照GB/T 16657.2现场总线物理层安装标准设计的总线供电系统。 FISCO设备和系统的结构及安装要求由GB 3836.4、GB 3836.15、GB 3836.18确定,本部分修改的内容除外。现场总线装置部分可由GB 3836.1列出的任一种适用于预定区域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本部分的要求仅适用于与本安总线或专用线直接连接的设备部分。 注1: 对FISCO要求认证并不妨碍设备按照GB3836.4进行常规的认证和标志,这样它们可以用于其他系统中。在本技术规定发布之前已取得认证,而又不必符合本技术规定的电气参数的设备,可标志为“适合FISCO系统”。如果电气参数Uo、Io、Po与Ui、Ii、Pi对比的结果表明与系统的其他部分兼容,且本技术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也符合规定,该设备可用于FISCO系统。 注2:典型的FISCO系统见附录A。 注3:一般情况,“ic”FISCO系统用于2区场所。FISCO系统主要用于1区、2区场所,如果文件有特殊规定,也可用于0区。 注4:IEC6007927:2005标准引入了FNICO概念,涉及在2区用限能型[nL]概念的现场总线概念。本标准用“ic”概念代替了限能概念,但允许继续使用FNICO和nL设备。【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K35防爆电器发布单位或类别:(CN-GB)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 2010-08-09 | 实施时间: 2011-08-01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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