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685-2020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B42/T 685-2020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raffic impact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Hubei Province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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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
2011年01月
-
2020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5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685—2020
代替DB42/T685-2011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oftrafficimpactanalysisforconstruction
projectsofHubeiProvince
2020-09-02发布2020-12-02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2/T685—2020
目 次
前言.....................................................................................................................................................................Ⅲ
引言.....................................................................................................................................................................Ⅴ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3
6交通需求预测.................................................................................................................................................5
7交通影响评价.................................................................................................................................................6
8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分类..........................................................................................................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通影响评价类型和报告内容.............................................................................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影响评价类指标.............................................................................................19
附录D(资料性附录)交通预测方法和指标.............................................................................................27
条文说明.............................................................................................................................................................33
I
DB42/T685—2020
II
DB42/T68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42/T685—2011《武汉城市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与DB42/T685—2011
相比,本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更改了适用范围,从武汉城市圈扩展到湖北省(见第1章);
b)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剔除和更新过时废止规范如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规范》及法律法规规章,增加了新的相关规范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T51149《城市停
车规划规范》、GB51286《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328《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GB/T51334《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等(见第2章);
c)更改了城市分类。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文)、《湖
北长江经济带绿色宜居城镇建设专项规划》(湖北省住建厅2018年1月4日通知)及省内各城
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口规模,明晰Ⅰ类、Ⅱ类、Ⅲ类城市
(见4.2、表1);
d)更改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见4.3);
e)更改了平面布局评价内容。(见7.7);
f)更改了建设项目发生吸引预测和评价指标。基于大数据,结合相关规划,按照城市自身规划强
度分区进行划分(见附录D.3,表D.3),更新了预测和评价指标(见附录D.3,表D.3、表D.5);
g)更改了静态交通等交通影响评价。依据相关停车的规范如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修订停车配建指标,新增充电设施泊位数量要求(见
7.4、7.7.7、表14,附录C.1、表C.1);
h)更改了服务水平和通行能力指标。依据相关道路设计规范如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规范》、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等进行修订(见7.2、7.5、7.6,附录
C.2中的表C.2~表C.11,附录C.4中的表C.13~表C.15)。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市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黄焕、胡跃平、郑猛、王志强、黄勇、彭武雄、郑浩南、李黎辉、孙贻璐、
李建忠、陈华、佘世英、武苏阳、张献峰、刘颖涓、蔡国沛、孙小丽、白帆、路静、万鹏、丰富、张子
培、吴宁宁、杜建坤、向小雪、薛茂炎、王新竹、孙靓雯、官廉、王冠、李妙晗、左琪、王炜明、陈粤
飞、贾伯川、胡空、胡婷、鲁靖。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员:李红、叶长宏、肖铭钊、邱文航、张铭、黄俊、李响。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42/T685—2020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
407483361@。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电话:
027-82712983;邮箱:wzq13@;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邮编:430017。
IV
DB42/T685—2020
引 言
本文件是在行业标准CJJ/T141-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实
际情况,提出了针对选址(用地)规划阶段、建筑方案报建阶段、交通设施项目三部分开展建设项目交
通影响评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交通影响因素、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体系,对指导湖北省建设项
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文件编制组在原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685—2011《武汉城市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及政策要求、省内城市发展现状、相关规范更新、交通大数据调查及实践经验
等,修订本文件,将适用范围从武汉城市圈扩展到湖北省。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各城市和镇正在执行或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为依据,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
之间的关系。
V
DB42/T685—2020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规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T14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trafficimpactanalysisarea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产生影响的空间范围。
3.2
交通影响要素trafficimpactelement
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交通子系统。
3.3
交通影响评价因子trafficimpactassessmentindicator
评价交通子系统交通供需状况和服务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
3.4
出行方式modeoftrip
1
DB42/T685—2020
人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选择不同运输工具(或步行)和不同线路的移动方式。
3.5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indicatoroftrafficimpact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的指标。
3.6
交通敏感区trafficsensitivearea
由于高强度开发、交通基础条件复杂、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等导致的交通拥堵区域,或历史文化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如位于城市中心区、各类保护区以及其他交通敏感地区(如快速路出入口
附近、交通枢纽周边)等。
4基本规定
4.1评价依据
4.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划等。
4.1.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主要包括GB50180、GB/T51328、CJJ/T15、CJJ37、CJJ/T141、JGJ100等。
4.1.3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已经批准或正在执行的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
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4.2城市和镇分类
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末城区人口,湖北省各城市和镇分成Ⅰ类、Ⅱ类、Ⅲ类城市。分类见表1。
表1城市和镇分类
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万人)城市分档城镇类型
≥1000超大城市
500~1000特大城市
Ⅰ类
300~500Ⅰ型大城市
200~300
Ⅱ型大城市
100~200
Ⅱ类
50~100中等城市
20~50Ⅰ型小城市
Ⅲ类
<20Ⅱ型小城市
注1: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注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
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2
DB42/T685—2020
4.3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4.3.1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CJJ/T141-2010第5章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分类见附录A
的表A.1)。
4.3.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
值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城市类型项目位置
住宅类项目办公类项目商业、服务类项目
城市中心区3~81~33~8
中心城市除中心区外的
Ⅰ类5~102~55~10
其他地区/卫星城中心区
其他地区10~204~1010~20
中心区2~51~22~5
Ⅱ类
其他地区3~82~53~8
Ⅲ类-2~81~52~8
注1: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注2: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4.3.3交通(T08)类项目
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城市交通场站、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与桥隧、交通枢纽、停车设施等交通
(T08)类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4.3.4其他类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a)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等大型交通设施现状及规划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涉及到的新(改)
建项目,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站点周边200米~500米的新建项目;
b)交通敏感区和快速路、高速公路、主干路两侧的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及
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或物流量较大的企业等;
c)场馆与园林(T05)、医疗(T06)、学校(T07)、交通(T08)等人流聚集量大的公共设施;
d)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4.4评价类型
按照建设项目的阶段、类型,分为选址(用地)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建筑方案报建阶段的交
通影响评价、交通设施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三类。具体内容见附录B.1。
5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5.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3
DB42/T685—2020
5.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道路交通
状况确定。可分为三个层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项目范围;建设项目所在的街区、相邻的干道及交叉
口围合区域为影响范围;视项目区位、功能定位、建设规模、用地条件等需要考虑的辐射范围为背景范
围。
5.1.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参照表3划定;
表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R<2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干路围合的范围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2≤R<5,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其他城市合镇2≤R<3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R≥5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其他城市合镇R≥3
b)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
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c)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
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5.1.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第5.1.2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和周边交通系统的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5.1.4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评价范围:
a)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
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b)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c)当按照第5.1.2条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
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5.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5.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分类确定。
5.2.2建筑方案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按照表4规定;
表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序号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1超大城市、特大城市R<5,其他城市和镇R<3正常使用初年
1.正常使用初年;
2超大城市、特大城市R≥5,其他城市和镇R≥3
2.正常使用第5年。
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
响评价年限。
4
DB42/T685—2020
b)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
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
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5.2.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
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5.2.4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第5.2.2、5.2.3条的规定外,还应评
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5.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5.3.1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
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b)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
段。
5.3.2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
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b)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6交通需求预测
6.1交通需求预测的原则和方法
6.1.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总体规划以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相衔接。
6.1.2交通需求预测应在交通调查和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交通调查和交通需求分析应符合
CJJ/T141-2010第7章的要求。
6.1.3进行交通调查和交通需求分析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交通预测模型,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分
析技术,以提高预测的科学性。
6.1.4交通预测方法应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切合实际、操作简便。
6.1.5关于交通预测模型及关键参数取值或交通数据库应说明来源及适应性。
6.2交通预测内容
6.2.1交通需求预测
交通需求预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的一项或多项:
a)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预测;
b)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叠加预测;
c)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宜进行施工期交通预测。
6.2.2背景交通预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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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交通应在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交通预测模型及交通数据库进行交通预测,且
交通预测模型应充分考虑历年交通数据的更新及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化。预测方法见附录D中的表D.1。
6.2.3新生成交通预测
项目开发新生成的交通预测量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分类、建筑面积、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因素,
通过交通预测模型进行预测。预测方法见附录D中D.2的表D.2,出行率、城市类型修正系数、出行方式
推荐值分别见附录D中的表D.3、表D.4、表D.5。
6.2.4合成交通预测
合成交通预测为背景交通预测和新生成交通预测两者叠加之和,应重点分析新生成交通量与背景交
通量叠加后对评价范围内交通影响最不利的情形。
6.2.5静态交通预测
静态交通预测应包括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以及出租车停车的需求预测。
静态交通预测方法包括需求预测法和配建指标法。需求预测法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
性质,结合项目引发交通规模、车位周转率等因素,分析确定项目的停车需求。配建指标法是依据单位
配建指标,结合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性质,综合测算确定项目的停车配建规模。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
录C中的表C.1。
6.2.6施工期交通预测
施工期交通需求预测应分别计算评价年限建设项目初始交通需求与不同交通管制措施或实施计划
时序下的建设项目转移交通需求,以及评价范围内其他交通设施的背景交通需求,并进行叠加分析。各
城市应根据当地建设情况和年度城建计划确定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分期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
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进行施工期交通预测。
7交通影响评价
7.1交通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
各评价类型的交通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见表5。
表5交通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
交通影响要素交通影响评价因子
机动车交通路段、交叉口服务水平
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剩余载客容量
静态交通停车供应量、需求量
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服务水平
行人交通行人需求量、交通服务水平
7.2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
7.2.1道路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
表6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分别符合附录C中的表C.2、表C.3、表C.4的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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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四级
三级
四级四级
注:长路段:长度超过1.5公里,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其他道路的影响判定应符合表7的规定,并用建设项目
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时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比例来评价,当大于表7的限定比例,应判定建设项目对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其他道路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附录C中C.2.4的表
C.5,道路通行能力见附录C中表C.6。
表7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时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限定比例(%)
服务水平
道路等级
ABCDEF
快速路877665
主干路1098765
次干路1514121098
支路302724211815
注:服务水平等级划分见附录C中的表C.5。
7.2.2交叉口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
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分别符合表8、表9的规定。
表8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BD、E、F
C
DE、F
EF
FF
表9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二级、三级
二级三级
在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级时,项目新增交通叠加后的高峰时段信号交叉口关键流向新生成
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应判定有显著影响。
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的表C.7、表C.8的规定。
7.3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7.3.1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
总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
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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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
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7.3.3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应按式(1)确定:
·······················(1)
式中: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量的70%;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
7.4静态交通影响评价
7.4.1选址(用地)规划阶段静态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规模及非机动车停车
规模是否满足静态交通预测的停车需求,是否满足项目用地地下及地上空间建筑设计的承载能力。
7.4.2建筑方案报建阶段静态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是否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停车场(库)上下坡道位置及内部设施布局是否合理,停车场(库)
内部交通组织流线是否通畅合理,停车泊位尺寸、内部通道尺寸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布置是否合理、
充电设施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等方面。
7.4.3若建设项目含机械车库,其评价内容应包括机械设备运行模式的适用性、车库布局方案、车库
正常运转期间车辆出入库平均延误时间和排队长度等相关内容的分析。
7.4.4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服务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
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7.4.5当机械车库正常运转时排队车辆所需空间超过项目可提供的排队等候空间时,应判定建设项目
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7.5非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
7.5.1建设项目对非机动车的影响主要通过非机动车服务水平指标来评价。
7.5.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非机动车交通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10的规定,或者
非机动车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不同程度显著影响,
应对建设项目提出改善措施。
表10非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四级
三级
四级四级
注:服务水平等级划分见附录C.4条。
7.6行人交通影响评价
8
DB42/T685—2020
7.6.1建设项目对行人交通的影响主要通过行人交通服务水平,路段、交叉口和出入口人流量,行人
过街绕行等指标来评价。
7.6.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行人交通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11的规定,或者导致
评价范围内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不同程度
显著影响,应对建设项目提出改善措施。
表11行人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四级
三级
四级四级
注:服务水平等级划分见附录C.5条。
7.6.3行人的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
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7.6.4行人交通服务水平以行人交通的人均占地面积确定,行人交通的人均占地面积a应按式(2)确
定:
v
aW···················(2)
1000Q
式中:
a——行人交通流的人均占地面积(平方米/人);
Q——流量(人/小时);
v——平均步行速度(公里/小时),默认值取4公里/小时;
W——人行道路宽度(米)。
7.7平面布局评价
7.7.1平面布局评价包括评价项目建筑平面方案布置的出入口、内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库)
出入口、临时落客区、非机动车停车区等各类交通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各类交通设施与建筑平
面、结构布局、周边地块进出交通是否协调,是否符合便利进出、交通安全、人车分离等原则。
7.7.2交通敏感区、路网稀疏地区建设项目,大面积整体开发地块等应考虑科学合理化新增通道,注
重改善片区微循环交通。
7.7.3有条件、有需求的公建项目应考虑与周边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等站点及人行过街天
桥(地道)无缝衔接。
7.7.4沿项目基地城市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或出租车等临时落客区的,如道路人行道被压缩不足
2.5米,则需退让项目基地局部用地范围,以保障慢行空间的连续性,具体关系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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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685—2020
图1设置港湾站时人行道后退用地边线关系图
7.7.5项目所需非机动车停靠点位应充分保障,并按照内、外部使用需求分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宜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
7.7.6出入口评价应包括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评价,评价标准见表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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