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960-2020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DB63/T 960-2020 Cranes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Use and Operation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960-2020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2-09
实施日期
2021-01-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1,提供正版标准批量采购服务,为企业合规性保驾护航,提供标准文件翻译服务,专家翻译,权威可靠
2,标准数据定制化,可定制企业云端标准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标准查询下载以及更新推送服务,实时了解标准时效更新动态
3,标准时效性核查服务,依托最新最全的标准数据库为您提供在线标准时效性核查服务,并开具权威性的标准时效性核查报告(点击查看详情
4,服务定制咨询联系电话:15102855502(微信同号),QQ:469517676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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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960-2020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1页
DB63/T 960-2020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2页
DB63/T 960-2020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第3页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7.020

CCSJ80

备案号:78043-2021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960—2020

代替DB63/T958-2011、DB63/T959-2011、DB63/T960-2011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20-12-09发布2021-01-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960—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机构配置、人员配备与管理职责......................................................3

5使用管理..........................................................................5

6隐患排查治理.....................................................................10

7应急管理.........................................................................10

8事故报告及处理...................................................................11

附录A(资料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2

附录B(资料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

附录C(资料性)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14

附录D(规范性)起重机械安全作业规程...............................................15

附录E(规范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清单...........................................22

附录F(资料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62

附录G(资料性)特种设备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63

I

DB63/T960—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958-2011《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DB63/T959-2011《起重机械安全使

用工作规范》、DB63/T960-2011《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本文件以DB63/T960-2011为主,整

合DB63/T958-2011、DB63/T959-2011的部分内容,与DB63/T960-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使用单位”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1年版的2.1);

——增加了“修理”(见3.6)“检查”(见3.8)“日常检查”(见3.9)“定期检查”(见3.10)

“特殊检查”(见3.11)“维护”(见3.12)“保养”(见3.13)“维护人员”(见3.15)“安

全管理负责人”(见3.16)“安全管理员”(见3.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见3.18)

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安全监察”(见2011年版的2.2)“起重机械”(见2011年版的2.3)“安全保护装置”

(见2011年版的2.4)的术语和定义;

——更改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2.2,2011年版的3.3);

——更改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见4.3,2011年版的3.2);

——删除了“维护保养”的内容(见2011年版的5.11);

——更改了“租赁”的要求(见5.1.2,2011年版的5.1.2);

——增加了“检验”的内容(见5.3);

——更改了“使用登记”的要求(见5.4,2011年版的5.3);

——更改了“管理”的内容(见5.5,2011年版的5.10);

——更改了“维护保养”的内容(见5.6.1,2011年版的5.11);

——增加了“检查”的内容(见5.6.2);

——增加了“维护保养与检查的实施”的内容(见5.6.3);

——增加了“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见5.7);

——更改了“移装”的要求(见5.8,2011年版的5.5);

——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见第6章);

——更改了“应急管理”的内容(见第7章,2011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内容(见第8章,2011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录A);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录B);

——增加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录C);

——增加了“起重机械安全作业规程”(见附录D);

——增加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录E);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F);

——增加了“特种设备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见附录G)。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II

DB63/T960—2020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省特

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房晟、王宏、吴庆功、王逢秋、张贵文、续晨帆、周化鹏。

本文件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63/T960-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DB63/T958-2011、DB63/T959-2011的内容。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III

DB63/T960—2020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管理、风险防控、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起重机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10183.1起重机车轮及大车和小车轨道公差第1部分:总则

GB17907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T31052.2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GB/T31052.5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5897防爆桥式起重机

JB/T7688.5铸造起重机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

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

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

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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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用单位

具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起重机械的产

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起重机械实际使

用管理者。起重机械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起重机械,受托人

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起重机械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等。

3.3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人员。

3.4

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人员。

3.5

改造

改变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主参数的活动。

注1: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横(纵)梁,主

支撑腿指立柱。

注2:主要机构是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

注3: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

3.6

修理

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调整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3.7

重大修理

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3.8

检查

为确定起重机械状态是否正常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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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日常检查

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进行的检查。

3.10

定期检查

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查。

3.11

特殊检查

起重机械本身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以及停用后再次启用前而进行的检查。

3.12

维护

为使起重机械保持或恢复到能执行其规定功能的状态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维护分为计划性维护和

非计划性维护。维护工作包括保养和维修。

3.13

保养

为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所进行的必要的作业,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整、

防腐等。

3.14

维修

针对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影响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设备损坏及故障等,通过修理或更换受

损的零部件,使设备功能得到恢复的一系列工作。

3.15

维护人员

对需维护的起重机械及其危险充分了解,熟悉维护程序,接受过适当的指导和专业培训,具备维护

能力的人员。

3.16

安全管理负责人

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3.17

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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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节能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

4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管理职责

4.1机构设置

使用含起重机械在内的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4.2人员配备

4.2.1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主要负责人。

4.2.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

4.2.2.1安全管理负责人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按照本规范4.1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

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2.2.2安全管理员

4.2.2.2.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

范4.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使用含起重机械在内的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

上(含20台)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2.2.2.2除4.2.2.2.1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2.3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

且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3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起重机械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

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起重机械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

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4.4人员岗位职责

4.4.1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负总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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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b)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c)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d)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e)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f)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g)当安全管理员报告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起重机械的决

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4.3安全管理员职责

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b)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c)组织制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d)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定期自行检查;

f)编制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g)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h)发现起重机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

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i)纠正和制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4.4作业人员职责

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b)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e)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

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4.5人员的培训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知识和作业技能。

5使用管理

5.1购置与租赁

5.1.1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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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的需要购置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防爆、绝缘等特

殊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还应满足其工作环境的要求。

5.1.1.2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单位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5.1.1.3使用单位购置境外制造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型式试验合格;选择的销售代理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承担相

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5.1.2租赁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工作环境的需要租赁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

当承租经使用登记、具备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5.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告知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拆卸,督促实

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单位施工前,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并对其活动实

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5.3检验

5.3.1检验分类

5.3.1.1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在施工单位(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的实施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

据TSGQ7016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实施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范围按照TSGQ7016中《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执行;起

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5.3.1.2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TSGQ7015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

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TSGQ7015中《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执行。

5.3.1.3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TSG

Q7015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a)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b)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5.3.2检验的申请与实施

实施监督检验和改造、重大修理的,由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准备载荷、

作业人员等,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并对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6

DB63/T960—2020

实施首次检验的,由产权单位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准备载荷、作业人员等,配

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并对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实施定期检验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a)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

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b)流动式作业的起重机械,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

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

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c)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起重机械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d)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5.4使用登记

5.4.1一般要求

5.4.1.1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起重机械所在地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5.4.1.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4.1.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起重机械,不

予办理使用登记。

5.4.1.4起重机械应当按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5.4.1.5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5.4.1.6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08的要求,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在取得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4.2使用登记办理

5.4.2.1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5.4.2.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08的要求,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在取得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4.3使用登记变更

起重机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

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录A),并向使用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使用登记变更主要包括: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

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办理起重机械变更登记时,如果起重机械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

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起重机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a)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b)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无本规范5.5.2中c)、d)规定技术资料的;

d)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e)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5.5管理

5.5.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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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960—2020

使用单位应针对所使用起重机械产品特性进行针对性的管理,落实制度,明确责任:

a)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b)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工作规程;

c)安全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d)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e)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f)在特殊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还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g)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爬升、加节作业,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

责。

5.5.2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详见附录B);

c)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

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维护保养记录;

h)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5.5.3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起重

机械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b)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c)起重机械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d)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e)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f)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g)起重机械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h)起重机械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i)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5.6维护保养与检查

5.6.1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起

重机械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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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检查

为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日常检

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5.6.3维护保养与检查的实施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格

的单位实施,并签订相应合同,明确责任。

5.7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根据TSGQ7015、TSGQ7016的规定,需要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在用起重机械,应该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装,并经检验合格。

5.8移装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出厂后首次安装时,应当实施安装监督

检验。经拆卸后再次安装时不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TSGQ7015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对定

期检验有效期内未进行拆装的,按照正常检验周期进行后续的定期检验;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

拆装后即应进行定期检验。

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5.9流动作业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使用注册登记部门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告知使用所在

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5.10停用及重新启用

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录C),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

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

求进行检验。

5.11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起重机械,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消除该起重机械的使用功能;起重机械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台登记起重机械办理报废手续,向

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

理起重机械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

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起重机械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

起重机械。

5.1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与安全评估

5.12.1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评价与安全评估。

5.12.2使用单位应约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与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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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起重机械作业规程

参照附录D。

6隐患排查治理

6.1隐患排查

6.1.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设备运行特点,对照法律、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和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可参考附录E),制定

年度起重机械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

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6.1.2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遵循可追溯性原则,可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和自身管理要求设计

记录格式,应包含检查人员、检查日期、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

理措施等信息。

6.1.3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F)对排查出的起重机械隐患建立台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和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时发现的起重机械隐患一并纳入隐患台账实

施治理。

6.2隐患分类

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分为较大隐患和严重隐患:

a)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b)严重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

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注:较大隐患和严重隐患项目参照《特种设备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附录G。

6.3异常情况处理

6.3.1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3.2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起重机械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

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待故障、异常情

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7应急管理

7.1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应急预案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a)应急机构和人员组成;

b)各部门的详细职责;

c)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d)事故危害的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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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应急资源保障;

f)紧急情况下保护生命财产的必要措施;

g)应急培训、演练及记录的要求。

7.2应急预案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

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存在问题

及整改措施等,并持续改进应急救援预案。

8事故报告及处理

8.1事故报告

8.1.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

迟报、瞒报、谎报。

8.1.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起重机械种类;

b)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

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c)已经采取的措施;

d)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8.2事故处理

8.2.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

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8.2.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

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

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8.2.3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

8.2.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事故发生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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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表A.1给出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表A.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编号:

设备种类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原使用登记证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制造日期

原使用单位名称

原使用登记证

变更类别

签发日期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名称、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变更类别,按

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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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资料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表B.1给出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表B.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