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94-2016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DB12/T 694-2016 Voc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94-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7-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监督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起草人:
郎胜喜、王大宇、陈金枝、葛建忠、张闻闻、张坤海、于信波、刘金荣、柳光 斌、周维。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94—2016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Tianjinoccupationhealthqualitycontrolspecification

2016-12-30发布2017-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94—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结构质量要求......................................................2

5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质量要求..........................................................5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质量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8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目录..........................9

参考文献............................................................................12

I

DB12/T69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和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负

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胜喜、王大宇、陈金枝、葛建忠、张闻闻、张坤海、于信波、刘金荣、柳光

斌、周维。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T694—2016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活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监督部门对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1996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

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T173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B12/T609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

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

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内部自查及外部监管,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运行与业务管理全过程

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

3.2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

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

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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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694—2016

3.3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medical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

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

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3.4

主检医师chiefphysician

为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的医生;由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人员担任。

3.5

生物监测指标indicatorofbiologicalmonitoring

指接触毒物后,接触者的生物材料中该毒物的原形、代谢产物或由它们导致的无害性效应指标。

3.6

期间核查intermediatechecks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结构质量要求

4.1组织机构要求

4.1.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

权,其最高管理者应由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人员担任,应对其出具的体检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4.1.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4.1.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和质量控制组织,

岗位设置合理,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与日常管理,明确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落实培训工作。

4.1.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其公正和诚信制度。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人员遵守《职

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因人际关系、商业利益等不利因素造成的影响,确保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4.1.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用人单位及受检者秘密和所有权的制度,包括保护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电子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职业健康检查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1.6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由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

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业务工作。

4.2人员要求

4.2.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

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

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获得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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