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1996-2011 Shandong Province's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articulate Matter from Fixed Site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1996-2011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11-28
实施日期
2012-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1-11-28发布2012-01-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1996—201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排放限值...........................................................................3

5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6

I

DB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

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II

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

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

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1

DB37/1996—2011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

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

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

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

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2

DB37/1996—2011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排放限值

4.1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序号行业及工段

度(mg/Nm3)

1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50

火电厂锅炉

2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100

≥7MW(10t/h)的锅炉及<0.7MW(1t/h)的自

3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120(80a)

然通风锅炉

水煤浆锅炉

4其它锅炉<7MW(10t/h)锅炉150(80a)

5燃油锅炉80(50a)

6燃气锅炉30

7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50

水泥工业

8其它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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