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288-2011 规模化猪场兽药安全使用规范
DB51/T 1288-2011 DB51/T 1288-2011 Standard for Safe Use of Veterinary Drugs in Large-scale Pig Farm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1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B42
备案号:30891-2011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1288—2011
规模化猪场兽药安全使用规范
2011-06-27发布2011-07-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1288—201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兽药使用规范......................................................................2
附录A(资料性附录)规模化猪场(仔猪、种猪、商品猪)推荐使用的预防用药..............4
附录B(资料性附录)规模化猪场(仔猪、种猪、商品猪)推荐使用的治疗用药..............6
I
DB51/T1288—201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大学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红宁、杨鑫、张安云、高荣、孙群、李娟、管仲斌、曾博、周英顺。
II
DB51/T1288—2011
规模化猪场兽药安全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模化猪场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
《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兽药停药期规定》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veterinary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
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
3.2
抗菌药antibacterialdrugs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
饲料药物添加剂medicatedfeed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菌药、抑菌促生长类等药物。
3.4
休药期withdrawal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1
DB51/T1288—2011
4兽药使用规范
规模化猪场应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猪只的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
素的使用,严格控制猪肉产品中的药物残留。规模化猪场的疾病应以预防为主,并做到准确诊断准确诊
断后用药。兽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几点:
4.1兽药来源
所有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通过农业部GMP验收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进
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2兽药使用范围
4.2.1在对猪进行预防和治疗疾病时所使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
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4.2.2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4.2.3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4.2.4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3给药方案的制订
规模化猪场兽药的使用应制定治疗计划,预期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应根据猪只疾病情况和药物
特性做好治疗计划,制订给药方案,包括药物的剂量、剂型、给药间隔、给药途径和疗程。治疗药物需
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4.4兽药的使用
4.4.1抗菌药的使用
(1)附录A为推荐使用的猪场预防用药及使用规定。预防用药应根据定期对猪场进行细菌耐药性调
查结果,建立合理的抗菌药使用方案。预防用药应轮换使用,以降低耐药性的产生。
(2)附录B推荐使用的猪场治疗用药及使用规定。规模化猪场抗菌药的治疗用药使用应根据病原分
离和药敏试验结果进行选择。
(3)抗菌药休药期应遵守附录A、附录B中规定的时间。附录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
少于28d。
4.4.2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
饲料及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4.4.3生物制品的使用
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猪群进行免疫。
4.5用药记录
2
DB51/T1288—2011
4.5.1实施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的全部过程均要求建立详细记录。所有记录资料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
上。
4.5.2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预防和治疗记录,包括猪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
经过、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和剂量,治疗时间、疗程、药物名称(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
批号、治疗效果等。
4.6治疗效果观察
临床兽医应对兽药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做观察记录;发生动物死亡时,应请专业兽医进行解剖,
分析是药物原因或疾病原因。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休药期及药物残留规定
4.7.1休药期应按农业部发布的《兽药停药期规定》严格执行。
4.7.2猪肉产品最终残留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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