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444-2014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DB62/T 2444-2014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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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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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020.01
Z00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2444—2014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2014-03-18发布2014-04-01实施
发布
DB62/T2444—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3
5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
6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7
7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10
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13
9环境设备采购的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的监造...........................................15
10附则............................................................................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施工单位填报表格...............................................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理单位指令表格...............................................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监理单位工作表格...............................................35
表A.1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19
表A.2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20
表A.3环境保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21
表A.4报验申请表...................................................................22
表A.5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23
表A.6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4
表A.7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25
表A.8费用索赔申请表...............................................................26
表A.9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27
表A.10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报验单......................................................28
表B.1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9
表B.2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建议书.....................................................30
表B.3环境问题停工指令单...........................................................31
表B.4费用索赔审批表...............................................................32
表B.5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33
表B.6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34
表C.1环境监理施工期现场检查旁站日志...............................................35
表C.2工程变更单...................................................................36
表C.3环境监理日志(巡视记录).....................................................37
表C.4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38
I
DB62/T2444—2014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中、孙玉龙、董志龙、陶伟、刘全諹、徐延文、冯力、周振芳、管东红、
袁曙、卞晓珂、陈黎明、索超。
本标准于2014年3月18日批准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II
DB62/T2444—2014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肃省省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涉
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甘环发〔2012〕66号)确定的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区、生活服务区及环境影响区,以及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进行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
本标准也可依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甘
环发〔2012〕66号)予以适当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2]6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监理
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之后,根据有关环境保护、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文件针对建设项目进
行的为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而实施的具体化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3.2
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甘肃省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为建设单位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
服务的单位。
3.3
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实施机构。
3.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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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
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总监是监理现场的最高行政技术管理负责人,对外代表环境监理单位并全面履
行环境监理合同,对内负责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日常工作并代表监理单位组织开展监理业务;总环境监理
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工程监理资格,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甘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3.5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协助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依照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组织开展监理业务,协助总监全面管理和协调监理机构的
内部事务。
3.6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通过甘肃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取得环境监理资格证后,从事建设项目环
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3.7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
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如合同管理、质量控制等。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
宜设置几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他们中应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环境监理工
程师。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3.8
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
理工作。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甘肃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3.9
环境监理方案
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10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
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11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
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3.12
工程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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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
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13
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中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承包
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环境保护工作
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3.14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例如地下管道、管线等隐蔽工程),由环境监理员在现场进行
的监督活动。
3.15
巡视
环境监理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3.16
平行检验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
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3.17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配合建设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
活动。
3.18
临时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
合同工期的建议。
3.19
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
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4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4.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以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修正)》等地方性法规。
4.2国家和地方部门规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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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
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
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5号),以及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甘环发[2012]66号)等。
4.3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项目涉及的
水、气、声、振动、固体废物等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及控制标准、监测的方法方式等。
4.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及批复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
告表、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章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等的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主要是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环评技术文件
及批复意见中的具体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
4.5工程标准规范和环保设计文件
各类工程标准规范一般都编制专门条款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
环保设计文件包括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图说、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中的
环境保护专章。
4.6环境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合同,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监
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直接依据。
作为工程环保措施具体执行者的施工单位,其责任和义务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都已有具体规
定。
4.7其他
环境行动计划: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环境行动计划,是此类工
程施工过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施工过程的会议纪要、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的有关环保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文
件,也可以作为环境监理的依据。
5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5.1.1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内部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
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
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5.1.2环境监理项目部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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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
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
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5.1.3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环境总
监代表。当环境总监或总监代表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项目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高级环境监理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监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环境监理资格的人员担任。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环境监理资格的人员担任。
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环境监理资格的人员担任。
环境监理工程师、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的需要。
5.2施工期环境监理设施
5.2.1建设单位提供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既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又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
生活设施。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
单位。
5.2.2环境监理单位设备要求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
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取样的仪器及设备,必要时应根据需要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测量、检测或监测。
在大中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还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5.3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5.3.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任务量
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
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5.3.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
a)制订和完善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统一领导监理业
务,并检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全面掌握项目进度、质量、投资,熟悉施工合同中有关
环保条款及有关单项合同;
b)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c)主持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审批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机
构的日常工作;
d)审查环境保护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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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
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f)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g)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h)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i)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
j)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k)组织编写并签发施工期环境监理月报、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施工期环境专题报告和
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l)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
5.3.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包括:
a)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b)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5.3.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能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能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包括:
a)主持编写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b)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5.3.5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包括:
a)负责编制本专业的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b)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提出建议;
d)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e)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
师汇报和请示;
g)根据本专业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
h)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写环境监理月报;
i)负责本专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5.3.6环境监理员职责
环境监理员职责包括:
a)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b)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c)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d)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e)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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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期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6.1.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1.2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6.1.3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并列出监理程序图。
6.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
同的规定。
6.1.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6.2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2.1在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环评报告及批复、设计文件等各类
工程技术文件,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环保目标和环保设施要求。
6.2.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三方(环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底会,主要完成下列工
作:
a)建设单位向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提供施工准备阶段的各类工程技术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需在会前确定并列出资料清单;
b)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对涉及环保的施工方案提出
审查意见,其中应包括施工中须保护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保管
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环境风险应急方案等。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报审表,并符合表A.1格式要求。
c)环境监理人员要及时对工程、施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总环境监理工程
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改进与落实。工业类项目要在施工
准备阶段对环保工程的工艺、规模、原辅材料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环境监理
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负责改进。
6.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完备、责任明确、切
实有效,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环境保护则予以确认。工业类项目要对事故环境应急体系落实情况进行
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a)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b)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c)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d)施工方案、环境应急方案。
6.2.4环境保护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
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环境保护施工分包
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表A.2表的格式。
6.2.5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a)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
包环境保护工程许可证;
b)分包单位的业绩;
c)拟分包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d)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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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
其分工;
b)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总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c)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d)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e)建设单位和监理总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环境保护准备情况提出
意见和要求;
f)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环境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g)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形成书面制度。
6.2.7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
各方代表会签。
6.2.8工业类项目在施工前,环境监理单位应参与对工程设计方案、环保目标和环保设施的会审,核
查项目各类设计图纸,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变更,同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配套环保治理工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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