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868-20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DB33/T 868-2012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868-2012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1-29
实施日期
2012-12-29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30

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868—20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wastewatertreatmentofruraldomesticsewage

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868—201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3

5总体设计..........................................................................4

6工艺选择..........................................................................4

7污水处理工程设计..................................................................5

8恶臭控制.........................................................................10

9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0

10施工与验收......................................................................10

11运行与维护......................................................................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12

I

DB33/T868—20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

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T868—20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

GB/T4752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GB/T4750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CJJ123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54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2005-20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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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17-8-6:隔油池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砖砌化粪池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浴以及家庭

畜禽散养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对不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就地或就近处理而建设的分散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包括污水

收集管网、化粪池、沼气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一般由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等单

元组成。

3.3

一级处理

污水进入二级处理之前,根据后续处理流程对水质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有格栅、隔油池、

沉砂池、集水池等。

3.4

二级处理

一般指生物处理单元,主要有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

3.5

三级处理

继二级处理以后的废水处理过程,主要有人工湿地、稳定塘等。

3.6

厌氧生物处理

又称厌氧消化(俗称沼气处理)。利用厌氧微生物对废水处理的方法。在厌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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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降解废水中有机污染物,有机物不能完全降解,有一部分转化为甲烷,可以作为能源利用。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常用的有厌氧消化池、水解(酸化)池、厌氧生物滤池等。

3.7

好氧生物处理

利用好氧微生物进行的废水处理方法。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的

作用,把复杂的有机物转化、降解成简单的无机物,使污水得到净化。好氧生物处理可分为好氧生物膜

法和好氧活性污泥法两大类。

3.8

人工湿地

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

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为潜流

人工湿地。

3.9

稳定塘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

自然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塘型有兼性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和生态塘等。

4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4.1设计水量

4.1.1设计水量应根据所纳农户实际产生的废水水量确定。在无实测数据时,可按《浙江省用水定额

(试行)》中相关用水定额(详见附录A)的80%~90%采用,并充分考虑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

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参考当地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

4.1.2农家乐水量以最大接待能力核算。

4.2设计水质

4.2.1粪便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或沼气池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的卫生学指标应达到GB7959的要

求。

4.2.2农村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当没有畜禽散养和农家

乐污水接入的情况下,可按本规范表1取值;当猪散养存栏量超过3头时,在设计工艺上要根据这部分

废水的水量水质进行调整,确保进水水质达到表1参数范围。

表1农村生活污水进水水质平均参数范围表

主要指标CODCrBOD5NH3-NTP

指标值mg/L250~400120~20030~602.5~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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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及排水去向,排放水质应达到GB8978、GB18918、GB5084中相应要

求。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5.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招投标、重要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等工程管理

环节,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5.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或环境污

染防治工程(废水)或市政(排水)设计资质。

5.1.4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5.1.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鼓励源头控制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各类生活污水应全部收

集处理。

5.1.6粪便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的上清液和熟污泥(农家肥)可还田综合利用,产生的农家肥量应与

土地的可消纳的农家肥量相配套。

5.1.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2、GB50054的规定。

5.2项目构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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