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09-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规范
DB3301/T 0209-2018 Rural household waste disposal technolog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09—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0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大学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华永新、吴伟祥、徐钢、王昊书、屠翰、胡健、虞益江、宋云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1/T0209—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职责、垃圾分类与收运、垃
圾减量化资源化、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检测等内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
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等的管理,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就地减量
化资源化利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17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5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T227垃圾生化处理机
NY525有机肥料标准
NY884生物有机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垃圾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农户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和医疗
垃圾等。
3.2
可腐垃圾
农村日常生活中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丢弃的蔬菜及瓜果皮等有机可生物降解性垃圾。
3.3
有害垃圾
1
DB3301/T0209—2018
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农药瓶、废油漆、废灯管、
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3.4
其他垃圾
除可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
3.5
资源化
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或方法将可腐垃圾进行转换,回收利用其产生的能源或物质的
方式。
3.6
减量化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
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3.7
无害化
将可腐垃圾中的有害生物进行杀灭或对化学性有毒物质进行氧化或分解的安全性处理过程。
3.8
一步发酵
可腐垃圾物料在发酵设施中一次性完成堆肥腐熟化的全过程。
3.9
二步发酵
可腐垃圾物料腐熟化全过程分两步进行,其中一次堆肥主要完成垃圾的无害化,二次堆肥主要完成
垃圾的腐熟化。
3.10
残余物
经预处理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后分离出来的可腐垃圾中混入的不可生物降解性杂质。
3.11
种子发芽指数
衡量堆肥腐熟程度的生物学指标,通过堆肥浸提液的种子发芽率乘以种子根长与蒸馏水的种子发芽
率乘以种子根长的百分比进行表征。
3.12
生物强化干燥
在微生物活动产生的较高温度条件下,对可腐垃圾进行生物降解,同时使垃圾自身的水分快速蒸发,
最终生成性质稳定、含水率较低的腐熟堆肥的过程。
4基本规定
4.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以保障农村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农村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
源化、无害化原则,强调分类收集、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
4.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选址、规模和技术路线,应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要求,并根据生
活垃圾产生量与特性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合理确定。
4.3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原料宜为可腐垃圾。
4.4其他垃圾中的可回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玻璃、纺织物等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
源化利用的废物)由村民自行处置或由村收集并统一交废品收购站处理。
2
DB3301/T0209—2018
4.5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以及有害垃圾应禁止进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系统,其中,有害垃圾应交
由经核准特许经营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4.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点的选址应当考虑地理位置、常年主导风向、运输距离、交通、给排水、电
力等因素,尽量选用集体闲置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以及环境敏感区
域内,宜靠近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管网区域。
4.7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建可视化的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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