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713-2024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DB23/T 3713-2024 Procedures for inventory of natural grassland resources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4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713—2024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2024–06–13发布2024–07–1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T3713—2024
目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前期准备............................................................................4
6实物量清查..........................................................................5
7省级价格体系建设....................................................................5
8经济价值核算........................................................................9
9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10
10质量检核..........................................................................11
11数据库建设........................................................................12
12成果汇交..........................................................................12
13成果更新..........................................................................13
14归档要求..........................................................................13
附录A(规范性)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经济指标采集表...............................14
附录B(规范性)全民所有草地资源资产清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16
附录C(规范性)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照表.................18
附录D(规范性)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表...........................................19
参考文献..............................................................................22
I
DB23/T371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监测中心、黑龙
江工程学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技术保障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桂滨、王冰、毕诗畦、石艳丽、牟丽萍、孟燏、孙佳岩、全卓、白国亮、季
毅民、林艳华、姜奎志、李慧丽、路琳、刘媛媛、郎博宇、张鹏飞、李国春、邢凯鑫、许宏建、曹帅、
刘琦、王为佳、常乐、周春滨、李思雯、孙雪玲、马强、潘天智、刘震、王英雷、潘明哲、赵星财、于
子娟、焦磊、王妍、高璐璐、于锝婧、王雷、高维龙、李奇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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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制定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是摸清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家底、统一行使所
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制度、推动草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
前提,此项技术规程综合运用国土调查、确权登记、相关管理数据等已有成果,建立科学合理的全民所
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和核算方法,聚焦查清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范围,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底图,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情况、使用权状况、保护和
利用及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等资产底数,为支撑我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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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前期准备、实物量清查、
省级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质量检核、
数据库建设、清查成果、成果更新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注:本文件所称的“草原资源”指草地资源,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3453-201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37346—2019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NY/T635-2015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
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草原资源资产
在现有认识水平和科技条件下,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为其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资产属性的草原资源。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
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等成果,查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在清查时点的实物量、建立省级价
格体系、核算经济价值量,并建立数据库及成果图件。
草原资源实物量清查
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草原资源的实物数量与质量的量测、汇总与核定、统计。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均质区域
水文、地貌、土壤、地理区位、草原资源状况、经济特征等因素基本一致的资源清查区域。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均质区域价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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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均质区域,按照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时点
法定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省级价格体系
根据资产价格信号,建立的省级适用不同核算精度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
4总则
目的
通过明确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对象、核算方法、实施程序、技术要求、成果格式等,规范
全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为摸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底数,服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
理工作,切实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基础支撑。
任务
4.2.1实物量清查
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简称“国土三调”)、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成果等数据,
摸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用途等实物量属性信息。
4.2.2价格体系建设
收集、调查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流转、收益等价格信息,结合已形成的草原资源价格评估成果,设定
价格内涵,建立清查基准时点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体系。
4.2.3经济价值核算
根据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属性信息,以及草原资源资产省级价格体系成果,核算全民所有草
原资源资产经济价值。
4.2.4权益管理信息清查
4.2.4.1使用权状况清查
根据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查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主体、类型、来
源、年期、权利变化、登记发证情况等。
4.2.4.2权益管理信息清查
根据省、市等人民政府制订并分别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以及法律授权县级履行所有者
职责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结合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实现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空间化。
4.2.4.3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根据森林督查卫片执法、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审批和供应等,查清违法违规、
适宜开发和需要保护、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资产情况。
4.2.5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成果编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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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等底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
源资产清查成果。
一般要求
4.3.1清查范围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本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权属为国有的草地。
4.3.2清查对象
黑龙江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4.3.3清查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3.4清查周期
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4.3.5清查单元
实物量清查、经济价值核算、保护和利用及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清查:根据确权登记成果,按
照所有权权属确定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空间范围,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基准时点)权
属为国有草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等数据形成的子图斑作为清查基本单元。
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清查:以确权登记成果(地籍调查成果)中登记单元(宗地)为
清查基本单元。
4.3.6清查时点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统一的基准时点。
4.3.7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如下:
a)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b)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c)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4.3.8最小清查单元面积
执行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上图标准。
4.3.9计量单位
清查单元的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清查汇总面积单位采用公顷(hm2),保
留四位小数;草原资源清查单元的价格单位采用人民币元/平方米(m2),保留整数;清查单元经济价
值单位采用人民币元,保留整数;汇总经济价值单位采用人民币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技术流程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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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包括:实物量清查、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
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等,技术流程见图1。
图1技术流程图
5前期准备
制定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a)清查时点下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b)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c)更新到清查基准时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
全省草地分等定级成果;
d)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与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矢量成果;
e)地籍调查成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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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省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市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
单,法律授权县级政府履行部分所有者职责的清单。
6实物量清查
实物属性信息
以清查基准时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民所有草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
数据,形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清查单位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权属、数量、种类等实物属性信息。具
体包括:行政区、空间位置、地类、面积、优势种、平均高、植被盖度、每公顷干草产量、草地等级等,
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2023.10)相应规则和要求执行。
实物量清查过程
6.2.1确定底图
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地类为草地,权属为国有的图斑范围作为底图。
6.2.2草地界限区划
6.2.2.1行政界线
行政界线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行政界线为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范围内的界
线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图斑边界进行细化处理。
6.2.2.2图斑界线
图斑界线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为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不能合并,图斑界
线不允许改动。
6.2.2.3图斑叠加
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与更新到基准时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进行叠加,
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进一步细化为子图斑。
6.2.2.4面积平差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草地图斑细化区划后,各子图斑面积需重新求算,确保各子图斑面积之和
等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面积。如果各子图斑面积之和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面积之
间存在误差,需对该图斑内各子图斑面积进行平差,使各子图斑面积之和等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图斑面积。
6.2.3实物属性信息清查
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成果数据库中同时保留“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
测数据地类,二级地类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准。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
查监测地类一致,实物量属性因子沿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因子。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
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地类属性不一致,不使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因子,通过其他专项调
查成果赋值、邻近的遥感影像特征一致的子图斑赋值、县域内地类均值赋值或现地补充调查等方式完善
实物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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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级价格体系建设
资产价格内涵
资产价格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a)土地权利:草地使用权价格;
b)草地权利年期:30年;
c)草地类型:根据当地国有草地的主要类型,按照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设定;
d)基准时点:与清查时点一致。
测算所需信号可获取时的清查方法
7.2.1工作步骤
在国家级均质区域的基础上,细化省级均质区域,选取样点采集县(市、区)采集样点价格信号数
据,评估确定各均质区域草地价格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草地价格修正体系确定县(市、区)草
地平均价格。
工作步骤共有以下十二步:
a)细化国家级均质区域,形成省级均质区域;
b)选取样点采集县(市、区);
c)采集样点价格信号数据;
d)价格信号数据统计检验与异常值剔除;
e)根据整理后的价格信号数据,确定省级各均质区域草地价格水平;
f)确定省级主要影响因素制定价格修正体系;
g)收集整理相关指标数据;
h)计算确定各类调整系数值;
i)确定各县(市、区)草地平均价格;
j)县级平均价格校核;
k)对邻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l)论证确认。
7.2.2确定省级均质区域
基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相对一致性原则,根据水文、地貌、土壤、地理区位、草原资源状况、
草地植被、经营状况等因素,在保证县级行政区划完整性的前提下,细化国家级均质区域,经专家论证,
确定省级均质区域。
7.2.3选取样点采集县
以省级均质区域为单位,确定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作为样点采集县。确定要求如下:
a)样点县要能代表均质区域草原资源的平均水平,并应尽量涵盖均质区域内草原各种类的不同
情况;
b)抽取的样点县数量在国家样点县基础上应追加不少于省级均质区域所含县(市、区)总数的
30%,若无法满足测算要求,则增加样点县数量。
7.2.4采集样点县价格信号数据
7.2.4.1价格信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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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包括:草地流转价格、草地承包价格、干草平均价格、主要畜产品价格、
草原管护费用、收割费用、运输费用、储存费用等。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参数及经济指标采
集表见附录A。
7.2.4.2数据整理与审查
对草原资源价格信号过程数据,分类进行数据整理分析,采用“三倍标准差”剔除异常值数据。对
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进行补充调查。对于市场交易样点,应对其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信息
真实有效。
7.2.5测算省级均质区域平均价
7.2.5.1省级均质区域平均价
草地单位面积平均价: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的平均价。
7.2.5.2价格测算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
a)优先收集近5年草地流转交易价格,剔除异常数据值,通过期日和年期修正后,确定省级均
质区域草地平均价;
b)对采集的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进行筛选,剔除异常数据值,对保留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最终
的经济指标平均值。根据经济指标平均值,通过评估方法得到均质区域草地平均价格。对邻
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c)获取不到近5年价格信号的均质区域,根据设定的修正系数参照周边均质区域平均价细化到
县测算该地区的清查平均价,修正系数的确定方法参照省级草地调整系数的设置。
7.2.5.3均质区域平均价测算方法
草地价格主要测算方法为流转价修正法和收益还原法,草地价格测算方法适用对象一览见表1,全
民所有草地资源资产清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见附录B。
表1草地价格测算方法适用对象一览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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