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2055-2018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DB3212/T 2055-2018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safety production in the city (district) are formulate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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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
-
2023年03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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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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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00
A90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2055-2018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SMunicipal(district)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tandardsfor
productionsafety
2018-12-28发布2019-01-01实施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12/T2055-2018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2.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1
2.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1
2.3现场执法检查…………………1
2.4行政强制措施…………………1
2.5行政强制执行…………………1
3资源配置……………1
3.1人员要求………………………1
3.1.1基本条件…………………1
3.1.2工作要求…………………2
3.1.3培训要求…………………2
3.2仪容仪表………………………2
3.3文明用语………………………2
3.4禁止行为………………………2
3.5装备配备………………………3
3.6队伍要求………………………3
4工作保障……………3
4.1工作机制………………………3
4.2制度要求………………………3
4.3工作运行………………………3
5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4
5.1启动程序………………………4
5.1.1年度执法计划……………4
5.1.2专项执法计划……………4
5.1.3双随机检查………………4
5.1.4联合检查…………………4
5.1.5举报投诉…………………4
5.1.6交办移送…………………4
5.2通用要求………………………4
5.2.1执法公开…………………4
5.2.2执法全过程记录…………5
5.3现场执法检查…………………5
5.3.1现场检查方案……………5
5.3.2现场检查…………………5
5.3.3整改复查…………………5
5.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6
5.4.1简易程序…………………6
5.4.2一般程序…………………6
5.4.3法制审核…………………7
5.4.4告知和听证程序…………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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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行政处罚决定……………8
5.5安全生产行政强制……………9
5.5.1基本要求…………………9
5.5.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9
5.5.3行政强制程序……………9
5.5.4停止供电程序……………9
5.5.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5.6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0
6信用惩戒…………………………10
7行刑衔接…………………………10
8信息化建设………………………10
9廉政建设…………………………10
10执法监督与考核…………………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用语规范……………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处置程序………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整改隐患友情提醒卡………………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举报核查程序………16
附录E(规范性附录)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7
附录F(资料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规则………17
附录H(规范性附录)行政强制程序(停止供电程序)流程图…………………24
附录I(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5
附录J(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访反馈表…………26
附录K(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表…………27
附录L(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8
附录M(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9
参考文献………………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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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兴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泰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兴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柴锡陵、曹逸锋、朱艳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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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资源配置、工作保障、行政
执法的内容和要求、信用惩戒、行刑衔接、信息化建设、廉政建设、执法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参照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县级(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县级(市、区)的应急管理局。
2.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岗且持有效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2.3
现场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4
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5
行政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资源配置
3.1人员要求
3.1.1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属于本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b)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c)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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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有良好品行;
e)具体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f)具有大专毕业以上且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3.1.2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当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秉公执法;
b)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
c)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d)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e)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f)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g)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h)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i)制作的执法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并保持案卷制作的真实性、
完整性、规范性;
j)认为自己与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
提出回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
k)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3.1.3培训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要求:
a)上岗前应当接受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b)在岗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一次岗位练兵,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
c)在岗人员每年应当进行7天的脱岗业务知识更新学习。
3.2仪容仪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仪容仪表要求:
a)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b)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
娱乐场所;
c)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佩戴工作牌,不
佩戴夸张饰物,不化浓妆;
d)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3.3文明用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附录A执行。
3.4禁止行为
严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下列行为:
a)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b)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求
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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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参加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
出访等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d)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收取费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
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e)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财物;
f)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
h)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i)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5装备配备
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应当按照附录I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使用有如下要求:
a)个人防护用品和行政执法装备佩戴应当符合现场安全检查要求;
b)现场检查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设备、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取证设
备;
c)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执法车辆。
3.6队伍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要求:
a)按照本地的编制要求核定编制数,并保证人员到岗;
b)40周岁以下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60%;
c)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总人数的90%,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总人数
的40%;
d)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
4工作保障
4.1机制要求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a)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b)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工作规则;
c)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工作规则;
d)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激励约束机制;
e)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4.2制度要求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a)全员责任制度;
b)工作例会制度;
c)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制度;
d)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核查制度;
f)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g)考核评价及效果应用制度;
h)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i)“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
4.3运行要求
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以下工作要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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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执法为重点,将工作重心向基层下沉、向企业用力;
b)可按照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任务、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建立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一体化执法机制;
c)应当完成经过本级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d)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机制;
e)应当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流程。
5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
5.1启动程序
5.1.1年度执法计划
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及检查内容,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手册》(2016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章节执行。
5.1.2专项执法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出问题或者上级要求,适
时开展专项执法计划。
5.1.3双随机检查
5.1.3.1建立双随机抽查“一抽查一公开”制度,对年度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以外的本辖
区内重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抽查。
5.1.3.2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和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
检查模式,从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安
全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对抽查发现
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5.1.4联合检查
根据有关专项整治或者上级的要求,需要针对某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机构要积极做好牵头部门的工作,统筹开展好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1.5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的检查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版)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投
诉”的章节执行,流程按附录D执行。
5.1.6交办移送
交办移送的检查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版)有关“交办报请移送”
的章节执行。
5.2通用要求
5.2.1执法公开
执法中应公开以下内容:
a)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当事人公开公示,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b)本年度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制定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
众号公开检查计划、检查重点等;
c)年度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以及检查重点内容应当通过乡镇安监办或信息管理系统
等方式提前30天,有效告知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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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专门栏目或者微信公众号
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5.2.2执法全过程记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
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行业领域以及执法人员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执法措施
的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
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逐步推
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3现场执法检查
5.3.1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符合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年度执法计划、专项执法计划、双随机检查和联合检查进行现
场执法检查前,应当着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所在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生产工
艺、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设备设施、风险较大的岗位、事故风险情况和场所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
式等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并合理规划执法车辆行驶路线;
b)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之前,在时间允许内
也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方案》;
c)对再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还要查阅上一次检查的档案资料。
d)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可以按程序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检查完毕后请专家出具《专
家检查意见书》;
e)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时,应当将应急救援方面作为现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制作《现场检查方案》的其他有要求和审批程序,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版)有
关规定执行。
5.3.2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现场检查:
a)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应当向其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检查依据;
b)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c)听取、了解、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
训、安全经费投入、应急管理;
d)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文件资料、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并做好《现
场检查记录》;
e)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附录B处理;
f)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整改隐患友情提
醒卡》(见附录C)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5.3.3整改复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复查:
a)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
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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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申
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后存档;
b)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
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流程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同时提醒生产经营单位积
极整改隐患,达到合格标准;
c)经复查,现场存在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d)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的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具体流程按附录H进行;
e)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依法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经挂
牌督促整改后,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经审查后,方可同意恢复生产,最后,按重大安全隐患挂
牌督办的要求进行材料归档备查。如整改不到位,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市级人民
政府关闭。
5.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4.1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如下:
a)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
b)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c)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d)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
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备案。
5.4.2一般程序
5.4.2.1立案程序
5.4.2.1.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附录E进行办理。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在本市权力运行平台
上流转,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网上流转审批执法文书。
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手续在内设的法制机构办理。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a)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5.4.2.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不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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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4.2.2询问笔录
5.4.2.2.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
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时制作的法律文书。第一次调查询问前,当事人签收《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录M)。
5.4.2.2.2调查询问的场所一般在行政机关内的专用询问室,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全程过程录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询问笔录》应当采用问答的记录形式,并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
(2016版)执行。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调查询问,如
不能前往,可以委托其单位的相关人员(持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的委托书)前往接受调查询问。
5.4.2.2.3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询问前应当制定询问提纲,笔录中
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作摁指印、加盖印
章等技术处理。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当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其他各项,严
格按照文书要求填写,不得空白。
5.4.2.2.4在询问调查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
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顶格顶行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情
况记录属实”的字样。若被询问人拒绝签章,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必要时,应当由其他在场见证人员签字证明。
5.4.2.3书证与照片
5.4.2.3.1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
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
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5.4.2.3.2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要有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确认的由在场的
见证人确认,并应当注明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同时由两名检查人员作为拍摄人和取
证人进行签名确认。
5.4.2.3.3其他调查取证见附录F。
5.4.3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应符合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自由裁量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查,填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表》(见附录
K)审查通过后,提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的案审会进行讨论;
b)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
c)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
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
核;
d)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
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听取聘请法律顾问的意见,再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4.4告知和听证程序
5.4.4.1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或者集体讨论的意见,对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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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含有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自由裁量理由等说理执法的
内容。
5.4.4.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
当采纳。
5.4.4.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
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填写《陈述申辩复核审批表》,并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答辩和复核情况。
5.4.4.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告知后不论
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具体听证流程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进行。
5.4.5行政处罚决定
5.4.5.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
下决定:
a)依法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应当含有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自由裁量理由等说理执法的内容;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
予行政处罚;
c)移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因地域管
辖发生的移送;二是因职权或者级别管辖发生的移送。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本机关职权
范围,或者超出了本级机关权限时,应移送给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或者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机构;
d)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本规范中的行刑衔接章节执行。
5.4.5.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实施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构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5.4.5.3鼓励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
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
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5.4.5.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
号)有关“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的规定执行。
5.4.5.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有
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的规定执行
5.4.5.6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时,应当对被处罚单位下达《缴纳
罚款催告书》,具体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版)有关规定执行。
5.4.5.7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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