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721-2021 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1721-2021 Guidance and Positioning Service Network Data Production Technical Procedur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8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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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CCSA79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721—2021
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技术规程
Codeofpracticeforproductionofroadnetworkdataindigitalmapfor
navigationandlocationservices
2021-08-06发布2021-10-06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T1721—2021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生产主要技术指标....................................................................2
5路网数据生产技术流程................................................................3
6要素几何信息制作技术要求............................................................7
7要素属性信息制作技术要求...........................................................11
8质量控制...........................................................................20
附录A(规范性)路网属性表............................................................23
附录B(规范性)道路构成类别..........................................................25
附录C(规范性)道路设施制作类型......................................................26
附录D(规范性)各类型道路设施属性信息................................................30
I
DB42/T172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测绘工程院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测绘工程院、湖北省航测遥感院、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立得空间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追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亮、张士柱、周志诚、戴腾、黄国清、厉芳婷、祁信舒、贾继鹏、谢秋琪、
冯霞、陶莎、郭晟、邹利平、赖旭东、金银龙、沈永林、徐战亚、赖祖龙、李云川、陈全喜、侯爱羚、
周长雯、梁思、陈春华、周军元、刘华娇、邓拓。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系电话:02786656061,邮
箱:1556154372@;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测绘工程院,联系电话:
027-87850867,邮箱:18062021765@189.cn。
III
DB42/T1721—2021
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技术流程、要素几何信息制作技术
要求、要素属性信息制作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作业,导航与位置服务其他地理数据生产可参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917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13989-20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9711-2005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
GB/T20268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8441车载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规范
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要素feature
真实世界的对象在数据库中的表示。
[来源:GB/T19711-2005,3.4.12]
3.2
属性attribute
要素所具有的一个特征,它独立于其他要素。
[来源:GB/T19711-2005,3.4.2]
3.3
路网roadnetwork
构成网状的道路元素和路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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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连接点node
一个0维元素,是两个或更多边的拓扑连接点,或是一条边的端点。
3.5
复杂路口点complexnode
两个或多个节点生成的拓扑综合点。
3.6
伪连接点pseudonode
一个0维元素,是两条边的拓扑连接点。
3.7
第三方路网数据othersourcemapofroadnetwork
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第三方数据,包括在线互联网路网数据、矢量地形图路网数据、专题项目路网
数据等。
3.8
别名alias
正式或规范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
4生产主要技术指标
4.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2数据组织及存储单元
数据组织及存储宜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图幅-
要素图层”方式逐级组织数据,以GB/T13989-2012中规定的1:25000标准分幅为数据最小存储单元来
划分矢量数据。
4.3数据格式
数据格式应符合GB/T19711中的规定,数据集应转换为通用的空间数据格式。
4.4采集精度
城市区域路网要素平面精度应优于10m,非城市区域路网要素平面精度应优于20m。
4.5采集内容
4.5.1路网数据采集内容包括道路、简单路口节点、复杂路口节点、路网拓扑关系、道路设施、道路
立体交叉点、高速服务区、电子眼、铁路道口、交通灯、收费站、门禁点和行政边界点等信息。
4.5.2道路要素采集属性包括道路名称、道路别名、道路方向、道路等级、道路构成、道路所有、道
路功能等级、道路类型、道路状态、道路收费信息和路段交通限制信息。
4.5.3路口节点要素属性包括路口名称、路口铁路道口属性、路口交通灯属性、路口收费站属性、路
口门禁信息、路口交通规制信息、路口行车引导信息和路口方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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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路网要素、属性项及描述详应遵守附录A的规定。
5路网数据生产技术流程
5.1总体流程
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技术流程包括导航路网融合生产、导航路网实采生产、质量控制、数
据入库等主要阶段。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
原始导航路网
数据
导航路网融合生产
质量控制导航路网实采生产
数据入库
导航路网成果
图1导航与位置服务路网数据生产总体流程图
5.2路网融合生产
5.2.1路网融合生产流程
路网融合生产以原始导航路网数据为基础,第三方路网数据为更新生产来源,通过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方路网数据结构重组与拓扑重建、路网差分融合、质量控制等阶段进行路网融合生产,生产流程如
图2所示。
3
DB42/T1721—2021
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方路网数据
第三方路网数据结构重组与拓
扑重建
规范化第三原始导航路
方路网数据网数据
路网差分融合
质量检查不合格
合格
融合后导航路网
数据
图2路网融合生产流程图
5.2.2资料收集整理
路网融合生产资料收集整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a)资料的收集应符合GB/T24356的规定。收集的资料应包括遥感影像数据、矢量数据和纸质地
图;
b)遥感影像数据包括数据生产区域相关的航空摄影影像和卫星影像,影像空间分辨率应优于2.5
m;
c)矢量数据应收集符合精度要求的数字地形图、交通路网图、导航电子地图、在线互联网路网数
据、地理国情路网数据等,包括道路、节点、交通限制、行车引导线、方向信息及专题要素信
息等;
d)纸质地图应收集测绘部门生产的或交通部门提供的最新道路交通图、行政区划图、道路规划图
等;
e)资料的来源应合法;
f)资料的现势性应局部或整体优于原始路网数据的现势性。
5.2.3第三方路网数据结构重组与拓扑重建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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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数据层的命名、属性项的定义以及各属性项的名称、宽度、类型、内容应与所采用的原始路网
数据规格一致;
b)在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时,不应改动数据的空间位置。
数据结构重组与拓扑重建
数据结构重组与拓扑重建应分别满足如下要求。
a)数据结构重组:
1)第三方路网数据属性结构与原始路网数据属性结构存在差异时,需将第三方路网数据属性
结构统一为原始路网数据属性结构;
2)数据结构重组包括:属性表挂接,属性关联,“道路类型”、“车道数”、“道路宽度”、
“道路状态”等属性项的赋值,去除多余属性项。
b)拓扑重建:
1)拓扑重建包括拓扑建立、拓扑检查和拓扑处理等;
2)拓扑建立包括设置名称和容差、选择参与的图层、添加拓扑、拓扑验证、修改容差;
3)拓扑检查包括点层检查和线层检查;
4)拓扑处理对拓扑错误进行修改。
5.2.4路网差分融合
制作内容
参考遥感影像及矢量数据资料,将差分得到的过期路、增量道路、道路基础属性、道路导航属性,
融合进原始路网数据中,与原始路网数据建立拓扑关系,并制作属性;第三方路网数据中缺失的村道、
小路等,同步参考遥感影像进行矢量化。
a)将原始路网数据与第三方路网数据进行过期路差分融合,参考遥感影像核实并删除实际已不存
在的道路。
b)将原始路网数据与第三方路网数据进行道路增量差分融合,参考遥感影像核实并矢量化新增道
路。
c)将原始路网数据与第三方路网数据进行属性差分融合,参考遥感影像及矢量数据资料核实并更
新道路基础及导航属性。
制作要求
依据GB/T20268的规定和本文件第6章、第7章的要求进行制作。
5.2.5数据检查
针对路网数据制作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严谨的逻辑检查和人工图面检查。第三方路网数据中实际存
在且与遥感影像一致的道路应全部正确反映到路网数据中,不应随意增加实际不存在的道路。数据检查
要求如下:
a)检查融合结果人工核实的完整性;
b)检查融合结果的冗余;
c)检查增量路网融合后道路形态的正确性;
d)检查增量路网融合后道路的完备性;
e)检查增量路网融合时与已有路网之间拓扑关系的正确性;
f)检查增量路网融合时新增及更新路口模型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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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检查增量属性融合时的正确性及关联属性的正确性;
h)检查路网融合后的逻辑合理性;
i)检查路网融合后精度符合性。
5.3路网实采更新生产
5.3.1路网实采更新生产流程
路网实采更新是在融合后的导航路网数据的基础上,获取道路更新信息后,利用采集车进行实地采
集,再经过内业制作,得到实采更新后的导航路网数据,路网实采更新流程如图3所示。
融合后导航
道路更新信息获取整理
路网数据
外业采集准备
外业工程采集纠偏处理
内业制作
不合格质量检查
合格
实采更新后导航路
网数据
图3路网实采更新生产流程
5.3.2道路更新信息获取整理
通过政府网站、各大网络媒体等途径获取道路通行情况或交通规则的新增、变更或删除信息,参考
遥感影像或在线电子地图,核实信息的有效性,根据有效信息更新路网数据。
a)道路更新信息获取应满足如下要求:
1)获取交通部门、测绘部门等发布的新开通道路信息、道路封闭或交通规则变更信息以及民
政部门、交通、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道路名称信息;
2)使用关键字搜索政府网站、政府官方微博、政府微信公众号中关于道路的最新信息,主要
包括新增道路和交通规则变更信息。
b)道路更新信息整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1)审核获取的道路更新信息资料,判断内容是否有用,并去除无效的信息,最后输出有效道
路更新信息;
2)根据有效道路更新信息,参考融合生产后的导航路网数据,利用遥感影像或在线电子地图
核实,进行路网形状及基础属性更新制作,对仍然无法获取的路网形状及属性信息,根据
重要程度安排外业实采作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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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外业采集准备
外业采集应作如下准备工作:
a)对于需进行外业采集的路网,应将融合后的导航路网作为工作底图数据;
b)外业采集任务需划分工作区进行采集规划,具体要求需满足GB/T20268的要求。
5.3.4外业工程采集
外业工程采集应满足GB/T20268的要求。
5.3.5内业制作
制作内容
使用外业采集数据进行更新道路的路形新增、路口形状制作、属性编辑和专项信息要素制作。
制作要求
依据GB/T20268的规定和本文件第6章、第7章的要求进行制作。
数据检查
数据检查应满足如下要求:
a)针对路网数据制作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严谨的质量检查;
b)检查路网实采更新后要素的完备性;
c)检查实采新增及更新路网与已有路网之间拓扑关系的正确性;
d)检查实采新增及更新路口模型的正确性;
e)检查实采新增及更新路网属性及关联属性的正确性;
f)检查实采生产后路网数据的逻辑合理性。
5.4路网数据入库
路网数据入库应满足如下要求:
a)导航路网成果入库前,应进行成果数据完整性检查、逻辑一致性检查,确保入库数据合格;
b)将质量检查合格的路网数据提交入库,更新原导航路网数据中相应图幅;
c)入库时应对原导航路网库进行备份,同时将相关资料归档。
6要素几何信息制作技术要求
6.1道路线
道路线几何形态制作的要求如下。
a)道路几何形态采集应以实际道路的中心线为基础构建道路模型,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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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线
图4道路网络模型
b)实际形状笔直的道路,绘制道路时只保留道路两端的端点,中间不应有冗余形状点。
c)道路形状应平滑且无明显的折角,不宜出现过多没有实际意义的伪连接点。
d)路口处道路的连接关系、出口道路的走向等应符合人们的视觉习惯。道路分离处制作要求如图
5所示。
图5实际情况与道路模型对比
e)以下情况中道路需上下行分别制作道路线:
1)道路的中央隔离带为物理隔离带、双黄实线、双白实线或变化隔离带时;
2)道路的中央隔离带为单黄实线或双黄虚实线且总车道数不少于5时;
3)高速道路的主线以及与高速道路连接的匝道,当道路方向为双向时,均需制作为上下行分
离。
f)以下情况中同向道路需分别制作道路线:
1)同向道路的车道间有物理隔离带(如:铁栅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且其连续长度不
少于100m时;
2)同向道路的车道间有物理隔离带(如:铁栅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或斑马线,且两侧
车道合并前在某条车道上存在分离(合并)点、路口时;
3)同向道路车道间有隔离带(如:斑马线、绿化隔离带)且其宽度不少于5m,且视线范围
内无两侧车道合并处。
g)上下行道路分离制作时,以各方向所有车道的中心线位置制作道路线;同向道路分离制作时,
以同向分离开的各边所有车道的中心线位置制作道路线。
h)上下行分离道路的末端不应悬挂,应制作掉头线将道路末端封闭。
6.2道路连接点
6.2.1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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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点几何形态制作基本要求如下:
a)任意两连接点(非两图廓点)间垂直距离应大于5m,任意两图廓点间垂直距离应大于3m,如
实际垂直距离不满足要求且不能合并时,应移动节点位置以保证两个连接点间的距离;
b)不应出现首尾节点重合或相连的环状道路线,环状道路线必须保证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节
点;
c)同一道路弧段不应存在立交的情况,立体自相交道路需要在路段中间位置打断;
d)路口处形状应与实际道路形状一致;
e)路口前有物理隔离带或斑马线隔离用于提前分流右(左)转车辆的车道,应单独制作形状线,
根据道路实际确定其分离及合并点位置;
f)掉头口道路是由物理隔离带或斑马线分隔出的,用于车辆单向或双向独立的掉头口,应根据实
际掉头口形状单独制作掉头线;
g)路口前存在三角形分岔的隔离带(物理隔离带或斑马线)且沿当前道路方向三角形垂线距离大
于5m时,三角带应按照实际情况单独制作;
h)对于环岛路口,当环岛直径(椭圆形环岛量取最小直径)大于15m时绘制其形状,小于15m
时简化为普通路口;
i)主辅路的出入口应按照出入口中心线位置绘制出入口道路,当出入口为单独的出口或入口时,
其形状制作为连接主辅路分离点和合并点的直线;当出入口为可出可入的出入口时,在连接主
辅路间隔离带断开口的约中间位置绘制一条直线;
j)由两个或多个连接点共同表达的路口需要制作为复杂路口点。
6.2.2交通灯
交通灯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路网要素中交通灯特指控制机动车放行或停车等候的机动车信号灯(即红绿灯),包括方向指
示信号灯;
b)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铁路道口信号、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均不作为交
通灯单独制作;
c)交通灯信息应制作在路口节点上。
6.2.3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铁轨与道路平面相交时,各铁轨使用同一组安全防护栏杆时表示此处为一个铁路道口,需添加
伪连接点制作铁路道口信息,铁路道口分上下线分离和普通道路两种情况制作。
1)与上下线分离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道口分别制作在两侧安全防护栏杆前停车等候的位
置。
2)与双向通行的普通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道口制作在所有铁轨的中心位置。
b)更新作业过程中,通过获取的资料可以判断某铁路或铁路道口已废弃时,需将对应的“铁路道
口”伪连接点删除。
6.2.4收费站
收费站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收费站道路形状根据收费站前后连接道路的实际道路中心线绘制,并保证收费站道路与其前后
连接道路衔接自然。收费站道路主要分布在上下线分离、引路、出入口三类位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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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费站信息应制作在单向道路的伪连接点中,如实际收费站设立在简单路口时,将收费站节点
制作在简单路口节点中并记录特殊情况;
c)收费站节点不应制作在复杂路口节点中,若实际收费站设立在复杂路口节点的路口时,需适当
修改路口形状使收费站节点制作在伪节点中;
d)当收费站所在道路为双向时,需在收费站前后各10m左右增加属性变化点,根据遥感影像上
实际路面中心线位置制作为上下线分离道路;
e)同一个收费站有连续多个收费岗亭时,应将收费站伪节点定位在第一个收费岗亭处;
f)轮渡航线前收取车辆上船费用的收费站,不制作收费站属性点;
g)对于客车免费通过,货车缴费通过的收费站,不制作收费站属性点。
6.2.5门禁点
门禁点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路网数据应制作所有道路上的有障碍门禁和“不可通行门禁”,不制作无障碍门禁点;
b)门禁信息应制作在其实际位置,距离路口节点小于15m的门禁信息应制作在距离路口节点15m
的位置;
c)应保证门禁前后连接道路长度不小于5m,若不足5m应适当移动门禁信息点位置,当门禁所
在道路长度不足10m时,应移动非公共道路的路口位置。
6.2.6行政边界点
行政边界点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道路弧段与区县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边界线相交位置均应制作行政边界点;
b)行政边界点必须是伪连接点。简单路口节点和复杂路口节点不应制作为行政边界点;
c)行政边界点与立体交叉点的距离应大于1m;
d)行政边界点与行政区域边界线距离应小于1m,行政边界点类型为省直辖市级行政区划点时,
其与行政区域边界线的距离应小于0.1m;
e)行政区域边界线迂回跨越路段时,路段与行政边界线相交位置应制作行政边界点,两个行政边
界点间道路弧段长度应不小于5m;
f)行政区域边界线与路段重合时,应在行政区域边界线与路段重合的首尾位置制作行政边界点,
且保证两个行政边界点间道路弧段长度不小于5m。
6.3道路设施
与当前行驶方向关联的警示标志或实地设施均在数据中体现为相应的道路设施,处理方法如下:
a)道路设施位置坐标应与警示标志或实地设施的实际位置一致,且与路网数据中任意一个连接点
(含伪连接点)的距离均应大于3m;
b)单向通行道路,道路设施位置坐标与其关联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小于1m或压盖在道路上;
c)双向通行道路,道路设施位置坐标应设置在当前行驶方向的道路的右侧,与道路的垂直距离应
小于2m;
d)同一地点出现多个不同警示标志(或实地设施)时,所有警示标志均应制作,道路设施位置坐
标前后放置且距离应小于1m;
e)同一道路弧段上,连续出现多个相同警示标志,道路设施制作要求如下:
1)相邻警示标志间距离小于100m时,应在警示标志第一次出现的位置制作道路设施;
2)相邻警示标志间距离大于或等于100m时,应在两个警示标志位置分别制作道路设施。
6.4立体交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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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交叉点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除以下情况外,所有道路立体交叉的位置均应制作立体交叉点信息:
1)等级为小路的道路所形成的立体交叉点属性点;
2)主辅路共用的出入口位置形成的立体交叉点属性点;
3)提前左转弯道路与路口内部道路形成的立体交叉点属性点;
4)与高速道路始末端路口内道路形成的立体交叉点属性点;
5)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的道路与其他道路(包括其自身道路)形成的立体交叉点属性点。
b)立体交叉点属性点与道路实际立体交叉位置的偏差应小于1m。
c)立体交叉点属性点与任一节点的距离应大于1m。
6.5高速公路服务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道路或连接高速道路的匝道上为车辆和乘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如住宿(含
停车)、餐饮、加油、汽车修理、商店等。高速公路服务区信息制作要求如下:
a)服务区的形状应根据服务区道路实际形状制作,服务区内部无实际路线的道路不制作;
b)服务区入口与出口在同一点时,服务区出入口点间隔应制作为3m;
c)每个服务区均需在服务区道路线上制作一个服务区属性点,实际服务区道路上无任何分离点
时,服务区属性点制作在道路中间位置的伪连接点上。实际服务区道路上存在分离点时,服务
区属性点应是进入实际服务区的连接点与服务区内部第一个分离点之间的伪连接点;
d)服务区入口点与服务区属性点应在同一图幅内。服务区跨越两张图幅时,应根据服务区入口点
距离图幅边框的垂直距离确定制作方法,当垂直距离大于15m时,移动服务区属性点位置;
当垂直距离小于等于15m时,移动服务区入口点位置。
6.6电子眼
电子眼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电子眼位置坐标应与电子眼实地设施的实际位置一致,且与路网数据中任意一个连接点(含伪
连接点)的距离均应大于3m(且不应位于交叉点内道路上,当实际位置位于交叉点内时,应
将其移至交叉点外,且与最近的连接点距离大于3m);
b)单向通行道路,电子眼位置坐标与其关联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小于1m或压盖在道路上;
c)双向通行道路,电子眼位置坐标与其关联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小于2m;
d)当多个电子眼同时存在某个小夹角区域导致与多条道路的垂直距离都满足条件时,应保证电子
眼与其关联道路的距离最近。
7要素属性信息制作技术要求
7.1道路线
7.1.1道路名称
道路名称属性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总体要求:
1)道路名称制作应符合GB/T20268的规定;
2)道路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和编号结构应符合GB/T917的规定。
b)国家定义等级道路名称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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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省级高速公路道路名称统一制作为“高速编号+××高速”的形式;普通高速道路
名称统一制作为“××高速”的形式。高速公路通过立交桥连接,立交桥位置的主干线制
作道路名称时,将主干线的道路名称制作为不造成分支的顺延方向的高速名称;
2)国、省、县道的道路名称有特定名称(如××段、××路、××大街)时将特定名称制作
为道路名称;无特定名称时将其国、省、县道编号制作为道路名称。国、省、县道的名称
统一制作为“编号+国道”、“编号+省道”、“编号+县道”的形式;
3)乡道、村道有特定名称(如××段、××路、××大街)时将特定名称制作为道路名称;
无特定名称时将其县乡道编号制作为道路名称。乡道、村道的名称统一制作为“编号+乡
道”、“编号+村道”的形式;
4)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道路名称统一制作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形式。
c)立交桥的名称制作在“道路名称”中。立交桥的名称可从桥名路牌上获知。
d)出入口道路名称制作要求:
1)出入口、匝道有特定名称时,将特定名称制作在“道路名称”中;
2)出入口、匝道无特定名称时,一般道路的出入口、匝道的道路名称与前方驶入道路的道路
名称一致,高速道路的出入口、匝道道路名称制作为“主路名称+出口(或入口)”的形
式,且出口优先于入口;
3)高速道路的匝道前后连接的高速名称(包括道路名称、道路别名)相同时,应将前后连接
的高速相同部分名称制作为匝道的名称(包括道路名称、道路别名);若存在立交桥名,
应同时制作立交桥名,并将立交桥名制作为第一个别名。
e)桥梁隧道道路名称制作要求:
1)隧道有特定名称(如武汉长江隧道)且前后连接道路无名称或名称不同时,以特定的隧道
名作为“道路名称”;隧道前后连接道路名称相同时,以前后连接道路名作为“道路名称”,
隧道名作为“道路别名”;
2)桥梁有特定名称且前后连接道路无名称或名称不同时,以特定的桥梁名作为“道路名称”;
桥梁前后连接道路名称相同时,以前后连接道路名作为“道路名称”,桥梁名作为“道路
别名”。
f)辅路道路名称制作要求:
1)辅路有特定名称时道路名称制作其特定名称;
2)辅路没有特定道路名称时,高速道路、国道、省道辅路名称制作为“主路名称+辅路”的
形式;其他等级道路的辅路道路名称与主路一致,主路为隧道或桥梁且有特定名称作为道
路名称或道路别名时,对应的辅路道路名称或道路别名为空;桥梁、隧道的辅路不应有特
定名称+辅路的制作方式;
3)立交桥辅路的名称与其前方驶入道路名称一致。
7.1.2道路别名
道路别名属性信息制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高速公路公共路段,其中一个高速名称制作为道路名称,另一个高速名称制作为道路别名,优
先级为:
1)国家高速公路优于省级高速公路;
2)同为国家高速公路或省级高速公路时编号数字越小优先级越高。
b)高速公路、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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