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2008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发布历史
-
2008年05月
-
2014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春、张涛、廖庆斌、张竑钧、吴云强、褚桂旸
- 出版信息:
- 页数:35页 | 字数:6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3.18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Itemsandmethodsofpower-drivenvehicles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
2008-05-26发布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1861—200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1
5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4
6车辆唯一性认定4
7联网查询5
8线外检验6
9线内检验9
10路试检验13
11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13
12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14
13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检验项目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21
附录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22
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4
附录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26
附录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27
参考文献28
I
GB21861—2008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
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2009年7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网查询送检
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
备时暂不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
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温州市江兴汽车检测设备厂、石家庄
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
春、张涛、廖庆斌、张竑钧、吴云强、褚桂旸。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II
GB21861—2008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
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对机动车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
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则进
一步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这说明,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转化为由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
机构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职责也主要由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承担。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7月12日联
合批准发布了GB7258-2004,而GA468-2004的主要制定依据是GB7258-1997,许多GB7258-2004新增
的要求在GA468-2004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因此,尽快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既是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客观要求,也是
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之一。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1、参照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GA468-2004的基础上
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2、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管理”作
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3、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
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机动车
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III
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
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
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注册登记检验Inspectionforunregistered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
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forin-usepower-driven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identificationof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
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
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底盘动态检验chassisoperating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
安全要求。
4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1,
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2。
4.2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
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
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
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1
GB21861—2008
4.4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
车辆唯一
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
性认定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
联网查询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车辆外观检查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
录B的表B.1。
线外检验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具体检验项目见附
底盘动态检验
和指示器。录B的表B.2。
b仅对最高设计车速
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λ的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
c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
排放
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
滤纸式烟度值。另行确定。
制动协调时间(④)
d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
制动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
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
(含轮重)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
线内检验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
侧滑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
做评判依据。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前照灯远光光束照
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
前照灯
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要求。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车辆底盘
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录B的表B.3。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
功率底盘输出功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
求。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通常只对无法上线
行车制动
路试检验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
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
2
GB21861—2008
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
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
路试检验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
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a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
车辆唯一性
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
认定
a
要特征及技术参数。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
联网查询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状况;③照明和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外观检查信号装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
线外录C。
它部件。
检验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速器;④传动装具体检验项目见附
动态检验
置;⑤制动系。录C。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
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排放b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制动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③、④仅对三轮汽车
(含轮重)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驻车制动力。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
轮偏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线内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检验对装用一只前照灯
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
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
前照灯
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
转角折点位置)。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
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
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
下部检查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录C。
3
GB21861—2008
表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备注
行车制动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通常只对无法上线
路试检验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
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a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
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5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
适当加以调整。
送检人
签字
合格
(建议维护)车
车辆登记车辆唯一联网线外线内审合格签辆
(登录)性认定查询检验检验核章出
站
暂无法进行不合格台试有质疑
不合格或无法线内
线内检验
检验车辆
整改或报告有调整/整改/修理路试检验资料
关部门处理收集归档
复检
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5.2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
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
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2.2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6车辆唯一性认定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检
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6.1注册登记检验
6.1.1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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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861—2008
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
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
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6.1.2异常情形的处理
6.1.2.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
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
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6.1.2.2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
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
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2在用车检验
6.2.1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
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
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
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
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
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6.2.2异常情形的处理
6.2.2.1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
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
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
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
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
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6.2.2.2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
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联网查询
7.1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2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
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7.3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机动车,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
5
GB21861—2008
8线外检验
8.1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
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8.1.1车身外观
8.1.1.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
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
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
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
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
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8.1.1.2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
查以下各项:
a)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
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
镜;
d)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
前保险杠;
e)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8.1.2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8.1.2.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
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
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
6
GB21861—2008
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
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1.2.2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
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8.1.2.3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
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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