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335-2013 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

DB37/T 2335-2013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ynamic monitoring of marine use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track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the sea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335-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6-13
实施日期
2013-07-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施工前本底监测、施工期跟踪监测、竣工后监测、运营期监测及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威海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威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海洋咨询中心。
起草人:
王厚军、宋吉德、宋喜红、林乐界、刘东朴、张学超、宋颜香、林爱红、贺志鹏、胡红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01

Z17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335—2013

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

踪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arineEnvironmentalandUseMonitoringof

OceanEngineering

2013-06-13发布2013-07-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335—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威海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威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海洋咨询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厚军、宋吉德、宋喜红、林乐界、刘东朴、张学超、宋颜香、林爱红、贺志

鹏、胡红智。

I

DB37/T2335—2013

引言

为了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海域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

用,对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期、竣工后、运营期的海域使用动态和海洋环境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

了解建设项目施工进展,并掌握项目用海施工前、施工期、竣工后、运营期等不同时期、不同的用海方

式对周边海域自然地理环境、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的影响,评价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同时评估其存

在的用海风险,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标

准。

II

DB37/T2335—2013

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施工前本底监

测、施工期跟踪监测、竣工后监测、运营期监测及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T12343.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第1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

绘规范

GB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GB17501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20257.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HY070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123海域使用分类

HY/T124海籍调查规范

HJ43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

《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海洋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域使用

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从事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3.2

海域使用类型

1

DB37/T2335—2013

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方式和特点所形成的海域差异性划分的海域类别。

3.3

用海方式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3.4

宗海

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5

宗海图

按规定图式编绘的记载宗海位置、权属界址及相邻宗海关系等内容的图件,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

界址图。

3.6

界址点

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7

特征参数

在进行跟踪监测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生产工艺流程、施工期和运营期排放的污

染物的种类、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征等情况确定施工期和运营期跟踪监测的特征参数。施工

期跟踪监测的特征参数应为因建设项目施工排放的污染物,如悬浮物等;运营期跟踪监测的特征参数是

项目用海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对于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建设项目还应将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

水深)作为跟踪监测的特征参数;对于建设项目附近海域存在生态敏感区的应将生物项目作为跟踪监测

的特征参数。

3.8

建设项目

工程主体或者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或者需要借助、改变海洋环境条件实现工程

功能,或其产生的环境影响主要作用于海洋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3.9

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跟踪监测

通过对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期、竣工后和运营期的海域使用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

在不同海域使用期内对海域开发利用状况和对周边海域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程度。

3.10

2

DB37/T2335—2013

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

通过对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期、竣工后和运营期的海洋环境影响,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在不同海

域使用期内对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等的影响,评价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3.11

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施工完成后1个月内。

4监测要求

4.1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跟踪监测的要求

4.1.1监测基本要求

4.1.1.1监测单位

承担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跟踪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取得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测绘资质

证书,并且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应避免原海域使用论证的编制单位、或与工程建

设项目存在相关利益的单位。

4.1.1.2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书,并参加国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1.1.3测量仪器

所有在监测过程中使用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须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并在规定的检定周

期内进行检定。可自检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自检。

4.1.2监测要素

主要监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围海、填海等建设项目,对其海域用途、用海面积、位置、施工

年限、用海界址、施工工艺、施工方式、施工材料等内容是否与核发的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等内容相符,如不相符,根据海域特征及项目特征,增加必要的监测要素,同时对建设前后周边海域状

况变化实施监测。

4.1.3监测频率

4.1.3.1施工前应进行一次周边海域自然生态环境及开发利用现状监测。

4.1.3.2施工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用海施工进展,合理安排监测频率,对持续性用海活动通过远程视频

实时进行动态监视,并至少每两月进行一次实地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遥感监测,标示动态变化,现场

监测时间与有海洋环境监测任务的日期一致,没有海洋环境监测任务的月份,监测日期宜与上次监测时

间间隔二个月。

4.1.3.3竣工后应对实际用海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4.1.3.4营运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海域使用现状监测。

4.1.4测量及内业处理

3

DB37/T2335—2013

4.1.4.1测绘基准

4.1.4.1.1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4.1.4.1.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4.2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

度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4.1.4.3测量仪器

参照HY070-2003中6.1~6.3的规定。

4.1.4.4测量精度

4.1.4.4.1控制点精度

界址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4.1.4.4.2界址点精度

4.1.4.4.2.1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

0.1m。

4.1.4.4.2.2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070中4.4的规定。

4.1.4.5测量内容与对象

4.1.4.5.1测量主要内容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或推算。

4.1.4.5.2测量的对象是界址点及其它用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

4.1.4.6界址测量

4.1.4.6.1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测量。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

解算出实测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4.1.4.6.2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

如工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4.1.4.6.3不同用海类型宗海界址点的界定参见HY124的规定。

4.1.4.7测量工作方案

4.1.4.7.1在现场施测前,应实地勘查待测海域,综合考虑用海规模、布局特点、用海方式、宗海界

定原则和周边海域实际情况等,为每宗用海制定界址点和标志点测量工作方案。

4.1.4.7.2能够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界址点作为实际测量点;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

应采用与界址点有明确位置关系的标志点作为实际测量点。

4.1.4.7.3实际测量点的布设应能有效反映宗海形状和范围。

4.1.4.8现场测量

4

DB37/T2335—2013

按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并填写《建设项目用海现场监测信息记录表》(见附录A)、绘制测量

示意图、保存测量数据。

4.1.4.9内业数据处理

4.1.4.9.1数据标准化处理:应按现场测量数据的格式及数据处理软件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

理,形成统一格式和参照系的测量数据。

4.1.4.9.2数据修正:利用平面控制解算的坐标修正参数,对坐标测量结果进行统一修正。

4.1.4.9.3坐标投影转换:按面积计算、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的相关要求,对实测坐标进行投影转换。

4.1.4.9.4界址点推算:按实测界址点和标志点坐标、界址点与标志点的位置关系,推算其它界址点

的坐标。

4.1.4.10面积计算

4.1.4.10.1面积计算的内容:面积计算是指对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面积解算。

4.1.4.10.2面积计算的单位: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转换为公顷时,保留4位小数。

4.1.4.10.3面积计算的方法:在高斯-克吕格投影下,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倍经线为中央经线

进行面积计算,当东西向跨度大于3°时,按标准地形图3°分带分别进行计算并求和。面积计算采用

平面解析法。

4.1.4.10.4面积记录与统计:计算得到的宗海及各内部单元面积填入宗海界址图中。

4.2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要求

4.2.1监测的基本要求

4.2.1.1监测单位

承担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取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资

质,且监测项目均在认证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跟踪监测的单位应避免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

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或与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存在相关利益的单位。

4.2.1.2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持证上岗;海上采样人员须经过海上安全训练合格后上岗。

4.2.1.3监测仪器

所有在监测过程中使用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须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并在规定的检定周

期内进行检定。可自检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自检。

4.2.2监测频率

4.2.2.1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大潮和小潮期应各开展一次全要素(包含特征参数)的跟踪监测,获取本

底监测数据。

4.2.2.2施工期每个季度在大潮和小潮期应各进行一次监测。

4.2.2.3竣工后应进行一次后评估监测。

4.2.2.4运营期应至少在一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进行一次大、小潮期的监测。

4.2.3监测范围

4.2.3.1纵向:距离建设项目所处海域外缘两侧分别不小于一个潮程。潮程计算如下:

5

DB37/T2335—2013

L=V×3600×6.....................................(1)

L=V×3600×12....................................(2)

式中:

L——潮程(m);

V——一个潮周期内的平均流速(m/s)。

注1:式(1)适用于半日潮流海区。

注2:式(2)适用于全日潮流海区。

4.2.3.2横向:距离建设项目所处海域外缘两侧(海岸建设项目为向海一侧)分别不小于1km。实际

监测范围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2.4监测站位布设

4.2.4.1断面布设

4.2.4.1.1水文监测项目的断面布设

横向应不少于3个断面,其中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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