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3105.3-2023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
DB51/T 3105.3-2023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西南科技大学
- 起草人:
- 徐勇、侯超华、彭逸凡、张宇凌、陈锐、杨玲、王铮、贾征、张毅、张晖,张高勋
- 出版信息:
- 页数:1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3105.3—2023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
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
2023-08-22发布2023-10-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3105.3—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编制目标...........................................................................1
5编制原则...........................................................................1
6编制要求...........................................................................1
附录A(资料性)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3
附录B(资料性)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
附录C(资料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17
附录D(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手册示例........................24
附录E(资料性)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手册示例..........................50
附录F(资料性)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2
附录G(资料性)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6
附录H(资料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71
附录I(资料性)广告活动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77
附录J(资料性)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1
附录K(资料性)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5
附录L(资料性)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8
附录M(资料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9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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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1/T3105《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的第3部分。DB51/T3105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2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西南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勇、侯超华、彭逸凡、张宇凌、陈锐、杨玲、王铮、贾征、张毅、张晖,张
高勋。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T3105.3—2023
引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四
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
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级评
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四川省市场监
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给出了全面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升全省基层市场监管局(所)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
和服务效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制定了DB51/T3105《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
范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旨在为我省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提供
技术支撑。DB51/T3105拟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县级市场管理局。目的在于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2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所。目的在于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目的在于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提供一种业务指
导手册的编制方法,以便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更容易理解且易于执行。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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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手册的编制原则和编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指导手册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编制目标
编制业务指导手册的目标是为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提供可操作文件,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
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更容易理解且易于执行,从而促进业务工作更加规范的开展。
5编制原则
5.1一致性原则
业务指导手册的内容与当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
5.2有效性原则
对业务指导手册宜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5.3易用性原则
文件内容的表述宜便于工作人员理解和直接应用。
5.4操作性原则
5.4.1编制单位宜根据本辖区重点监管事项,选取关键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手册。
5.4.2同类事权事项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宜编制通用业务指导手册;有关键性差异的,宜编制专
业业务指导手册。
6编制要求
6.1业务指导手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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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业务指导手册宜包含以下要素:
——适用范围;
——工作依据;
——工作流程与程序;
——工作内容与要求;
——工作文书等。
6.1.2行政处罚类事项可参照附录A给出的《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
6.1.3行政强制类事项可参照附录B给出的《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
6.1.4投诉举报事项可参照附录C给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
6.1.5行政检查类事项可参照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
录L、附录M给出的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文件。
6.2工作流程图
6.2.1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应组织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选取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
编制工作流程图,为业务工作提供流程指引。
6.2.2工作流程图应层次分明、环节合理、接口清晰、闭环运行。
6.2.3对涉及同级两个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起流程图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
限、接口,以及前置和后置关系。
6.2.4对涉及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层级行政机关所承担部分
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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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
A.1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
与告知、报批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
××县(市、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A.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注: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
A.3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图见图A.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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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1)
双随机(2)投诉举报(3)转办交办(4)重点检查(5)巡查(6)其他(7)
一般程序(11)是是否立案(8)否不予立案(9)
调查取证(12)
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13)否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22)
(10)
事先处罚告知(14)执法人员出示执
法证件(23)
听证程序(16)是是否需要听证(15)否
处罚告知(24)
制作听证笔录(17)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18)听取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25)
裁量情节(19)重大事项法制审核(20)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
集体讨论决定(21)
否是否予以处罚(26)是
予以行政处罚(30)
不得给予处罚(27)不予处罚(28)移送处理(29)
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31)
申戒罚、行为罚、
否是否涉及财产(34)予以行政处罚(33)
自由罚(39)
送达处罚决定(32)
是财产罚(35)
没收非法财产(36)没收非法所得(37)罚款(38)
进入行政强制程序(40)
结果公示(41)
归档结案(42)
图A.1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示例
A.4工作内容与要求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
A.5工作文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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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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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
B.1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县(市、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B.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注1: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
注2: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B.3行政强制措施
B.3.1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示例见图B.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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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行政强制措施(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需要采取行政强
不大(3)施(2)制措施(4)
是否涉嫌犯罪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
(6)
否
是
紧急情况(8)
移送司法机关(7)
一般程序(12)
当场实施且24小时内补办批
准手续(9)
2名以出示执通知当
行政机告知当事人听取当制作现其他法
上执法法身份事人到
关负责行政强制的事人陈场笔录定程序
人员证件场
人批准理由、依据述申辩(19)(20)
是否解除行政强制否(15)(16)
(13)(14)以及当事人(18)
措施(10)依法享有的
是
权利、救济
途径(17)
解除行政强制措
施(11)
重大事项法制审核(21)
查封、扣押(22)冻结(32)
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
制作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扣押
知书(33)
决定书(23)清单(24)
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
书(34)
查封、扣押物的期限和保管(25)
冻结后的处理决定
(35)
查封、扣押物的处理(26)
行政强制执行解除冻结
没收(27)销毁(28)解除查封、扣押(36)(37)
(29)
退还财物退还拍卖、变
(30)卖款项(31)
公示结果(38)
结案归档(39)
图B.1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示例
B.3.2一般规定
B.3.2.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3.2.2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规定的,可以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B.3.2.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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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B.3.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B.3.2.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B.3.3一般情况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通知当事人到场;
e)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f)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g)制作现场笔录;
h)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i)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B.3.4紧急情况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B.3.5移送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B.3.6查封、扣押
B.3.6.1一般要求
B.3.6.1.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B.3.6.1.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3.6.1.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B.3.6.2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B.3.6.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
a)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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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知当事人到场;
c)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B.3.6.4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现场的状况、实施过程、当事人的
异议等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
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全
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3.6.5制作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应制作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B.3.6.6查封、扣押期限
B.3.6.6.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指自然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3.6.6.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3.6.6.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B.3.6.6.4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B.3.6.7查封、扣押财物保管
B.3.6.7.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3.6.7.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
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3.6.7.3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注: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并加盖公章,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B.3.6.7.4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B.3.6.7.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
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
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B.3.6.8查封、扣押财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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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一般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
财务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的决定。
B.3.6.9解除查封、扣押
B.3.6.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B.3.6.9.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务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务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B.3.7冻结
B.3.7.1一般要求
B.3.7.1.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
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B.3.7.1.2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B.3.7.1.3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B.3.7.2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为: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
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b)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c)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制作现场笔录;
e)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f)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B.3.7.3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
当事人泄露信息。
B.3.7.4冻结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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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
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B.3.7.5处理决定
B.3.7.5.1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3.7.5.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3.7.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d)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B.3.7.5.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B.3.7.5.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
冻结。
B.4行政强制执行
B.4.1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示例见图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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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3)是是否行政强制执行(2)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
一般程序书面催告听取陈述重大事项法做出强制执一般情况(34)紧急情况(47)
(5)(6)申辩(7)制审核(8)行决定(9)
书面催告当申请立即执
人事(35)行(48)
送达(10)
法院院长批
重大事项法制审
准(49)
核(36)
是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否
(11)法院作出裁
申请强制执行定(50)
(37)
5日内执行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51)
(12)(13)(14)(15)
受理(38)不予受理(39)
专项执行程序(16)
申请复议(40)
强制拆除(17)金钱给付义务(20)代履行(26)是否需要实上一级法院作出
质审查最终裁定(41)
(42)
先行公告、自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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