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13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14/ 138-2005 Seed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forest tre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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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
-
2024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林木种苗站
- 起草人:
- 白埃堤、徐树文、成志敏、樊新中、范秀娟、刘志国、李锦文、李国锋、郭安仁、武红柱、崔 红、张树章、李帮同、常艳君
- 出版信息:
-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40
B61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38—2005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Rulesforforesttreeseedtesting
2005-12-15发布2006-03-15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4/138—200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定义与术语.........................................................................1
4种批的抽样.........................................................................1
5净度测定...........................................................................3
6发芽测定...........................................................................4
7生活力测定.........................................................................9
8优良度的测定.......................................................................9
9种子健康状况测定..................................................................10
10含水量测定.......................................................................10
11重量测定.........................................................................12
12质量检验证书.....................................................................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种批和样品重量表..................................................................................................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种子检验技术条件表................................................................................................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测定原始记录表........................................................................................................25
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检验证书............................................................................................................29
附录E(资料性附录)检验情况综合表.........................................................................................................33
I
DB14/138—2005
前言
林木种子检验是确定种子质量的手段,是为育苗、造林提供有关种子质量准确信息的一项重要工作。
DB14/307—9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发布实施后,全省各地市、重点采种基地建立了种子检验机构(检
验室)开展此项工作,通过检验,使生产用种质量有了保证,对林业生态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林木种子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的提高,GB2772-1981《林木种子检验方法》已修订完毕,2000
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DB14/307—9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使修订后的标
准与国标吻合,根据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与国标GB2772—1999
在山西省境内通用。
在对DB14/307—9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进行修订时,着重与国标规程一致。在本规程中,增加了
优良度测定、健康状况测定、重量测定、质量检验证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种批和样品重量表、附
录B(规范性附录)种子检验技术条件表、附录C(规范性附录)测定原始记录表、附录D(规范性附录)
质量检验证书、附录E(提示的附录)检验情况综合表。
本标准是为造林绿化生态建设主要树种制定的,但从操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来看,原则上仍适用于标
准中没有提及的林木种子。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DB14/307—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规范性附录,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西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林木种苗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埃堤、徐树文、成志敏、樊新中、范秀娟、刘志国、李锦文
李国锋、郭安仁、武红柱、崔红、张树章、李帮同、常艳君。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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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Rulesforforesttreeseedtesting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主要育苗、造林、绿化生态建设树种种子的抽样、净度测定、发芽测定、
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
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时进行的种子
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3定义与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批
具有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种子:
a.在一个县范围同一种源内采集的;
b.采种期和采集方法相同;
c.种子加工调制方式、贮藏方法及贮藏的条件一致;
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份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
e.重量不超过规定数量。
3.2初次样品
从一个种批的不同部位或不同容器中分别抽样时,其抽取少量样品,称为一个初次样品。
3.3混合样品
从一个种批中抽取出的全部大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均匀地混合在一起,称为混合样品。
3.4送检样品
从混合样品中分取一部分作检验用的种子,称为送检样品。
3.5测定样品
从送检样品中,分取一部分直接供作某项测定用的样品,称为测定样品。
4种批的抽样
4.1原则
4.1.1抽样要由受过培训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4.1.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查看林木种子有关堆装和混合的情况,所有容器都必须具备标签并标
记种批号。种批各容器或各部分的排列应便于抽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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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抽样时,应当确有证明该种批已经充分混拌均匀。如果种批很不均匀,抽样人员能看出袋
间或初次样品间的差异时,应拒绝抽样,直至重新混合均匀后再进行抽样。
4.1.4初次样品混合前,经检查每个初次样品的种子真实性,在混杂程度、含水量、颜色、光泽、
气味以及其他品质表现方面是否一致的,可混合成混合样品。如初次样品没有很大差别,可以认为
该种批种子是均匀一致的。
4.1.5混合样品的大小取决于批量大小。批量越大,混合样品也愈大。
4.1.6送检样品可按3.3方法将混合样品缩减到适当的大小而得,如混合样品的大小已适当,
则不必缩减,直接作为送检样品。
4.1.7一个种批取一个送检样品,并按附录C中C1表填写检验申请表。
4.2抽样方法和强度
从容器盛装的种子批抽样时,先在整个种子批中随机或机械选定抽样的容器,用抽样器在每个
容器的上、中、下抽取大约相等数量的初次样品。
对于带翅不易流动和大粒或特大粒的种子批抽样时,可将种子倒出来徒手抽取。
抽样件数的多少,随种批总件数的多少而不同。
5件容器以下,每件容器都要抽取。
6—30件容器,每3件容器抽取1件。
31—400件容器,每5件容器抽取1件。
401件容器以上,每7件抽取1件。
在种子晾晒时,可以直接多点徒手抽样。
在种子精选时,可根据种批的数量和精选过程的速度,在种子流的纵、横方向徒手定时定量抽
取。
4.3分样方法
4.3.1四分法
将种子在玻璃板上充分混合后摊成正方形,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cm,中粒种子不超过5cm,
小粒种子不超过3cm,然后用分样板沿对角线把种子分成四个三角形,将两个对顶三角形的种子装
入样品袋中保存备用,取其余两个对顶三角形的种子再按前法混和后继续分取,直到所需重量为止。
4.3.2分样器法
此法适用于颗粒小、流动性大的种子。分样前先将分样器调整到所分成两份种子的重量之差不
超过其平均质量的5%时,则分样器是正确的。
分样时先将种子通过分样器3次,使种子充分混和,然后开始分取,通过一次分样收取其一份,
这样反复直到种子减至所需重量为止。
4.4送检样品的重量
4.4.1净度测定样品一般至少应含2500粒纯净种子.送检样品的重量至少应为净度测定样品的2~
3倍,大粒种子重量至少应为1000g,特大粒种子至少要有500粒,详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未
列入表A中的树种,可对比千粒重等情况参照表中相应树种确定。
4.4.2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重量至少为4.4.1规定的送检样品一半.含水量测定的送
检样品,最低重量为50g,需要切片的种类为100g。
4.5送检样品的包装和发送
送检样品用木箱、布袋等进行包装(带翅的种子要用硬质容器盛装)。
供含水量测定的样品,最低重量为50g,需要切片的种类为100g,要装在防潮、密封的容器内。
每个送检样品必须分别包装,填写两份标签,一份放在包装内,一份贴(拴)在包装外。
4.6样品封签
封签要用塑料布或牛皮纸制做,内容包括树种、受检单位、抽样地点、时间、封口方式、检验
申请表或抽样单编号,抽样人要签字。背面可带粘胶,便于粘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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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样品与保存
4.7.1种子检验机构收到送检样品后,要按附录E表登记,并即进行检验。一时不能检验的样品
存放在凉爽、通风良好的室内或冰箱冷藏室中,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到最低限度。检验机构对保存
的样品发生的劣变不承担责任。高含水量的种子难以妥善贮藏,应尽快检验。
4.7.2为了便于复检,送检样品在做完第一次后要放在冰箱等适宜条件下保存四个月,使种子品
质的变化降至最低限度。低含水量的种子样品放入密封的塑料袋,在3—5℃下可以保存很长时间
不会变化,供测定含水量和测定种子健康状况的送检样品,检验后不必保存。
5净度测定
测定样品中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后样品各成分重量总和的百分数。
5.1纯净种子
5.1.1送检者陈述的种或分析中发现的主要种(包括该种的变种和栽培品种)的种子,是完整的
没有受伤害的、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
具有发芽能力的种子。
5.1.2带翅的种子中,凡加工时种翅容易脱落的,其纯净种子是除去种翅的种子;凡加工时种翅
不易脱落的,则不必除去,其纯净种子包括留在种子上的种翅。
5.1.3复粒种子中至少含有一粒种子的。
5.2其他植物种子
分类学上与纯净种子不同的其他植物种子。
5.3夹杂物
5.3.1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已萌芽因而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
5.3.2严重损伤(超过原大小一半)的种子和无种皮的裸粒种子;
5.3.3叶片、鳞片、芭片、果皮、种翅、壳斗、种子碎片、土块和其他杂质;
5.3.4昆虫的卵块、成虫、幼虫和蛹;
5.4粘滞性种子
由于结构或质地上的特点这类种子可分为:
a)容易相互粘附或容易粘附在其他物体(如包装袋、分样器等)上;
b)容易被其他植物种子粘附,或容易粘附其他植物种子;
c)不易被清选、混合或抽样。
5.5测定程序
5.5.1测定样品
a)送检样品中混有较大的或多量的夹杂物时,要在样品称重后,分取测定样品前,进行必要的
清理并称重。用经过初步清理后的送检样品分取测定样品进行净度测定。
b)净度分析用的测定样品的最低量见附录A表规定。除种粒大的至少为500粒外,其他树种通常
要求至少含有纯净种子2500粒。
c)测定样品可以是按附录A表规定重量的一个测定样品(一个全样品),或者至少是这个重量
一半的两个各自独立分取的测定样品(两个半样品)。必要时也可以是两个全样品。
d)为使百分数可以计算到一位小数,样品的总体及其各个组成成分的称量精度要求见表1。
e)用称量发芽法检验时,不必测定净度,遇有大的杂质,可按a)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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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净度分析样品的总体及各个组成成份的称量精度
测定样品重,g称量至小数位数
(全样品或“半样品”)(全样品或“半样品”及其组成)
1.0000以下4
1.000~9.9993
10.00~99.992
100.0~999.91
1000或1000以上0
5.5.2分离
测定样品称重后,按5.1、5.2、5.3、5.4将其中各种成份分离,填入附录C表C2。
5.6结果计算
5.6.1全样品的原重减去净度分析后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和,其差值不得大
于原重的5%,否则需要重做。
5.6.2用两个“半样品”时,每份半样品各自将所有成份的重量相加,如果同原重量的差距超过
原重量5%,需再分析两个“半样品”。
5.6.3分别计算两个“半样品”或两个全样品每个成分的重量占各成分重量之和的百分率(至少保
留两位小数),并根据国标检验规程规定,检查两份全样品、两份“半样品”每个成分分析结果之间
的差异是否超过容许差异(见GB2772—1999中表2、表3、表4)。如果各个成分在容许范围之内,
可以计算并在质量检验证书中填报每个成分重量百分数的平均数。净度分析中各个成分应计算到两
位小数,在质量检验证书上填写时按GB/T8170修约到一位小数。
测定样品净度计算:
纯净种子重
净度(%)100…………(1)
纯净种子重其他植物种子重夹杂物重
送检样品先行清理的净度用下式计算:
送检样品除去大型杂质后的重量
送检样品净度%)(100…………(2)
送检样品重
净度(%)=送检样品净度×测定样品净度…………(3)
6发芽测定
6.1发芽
在室内测定一粒种子发芽,是指幼苗出现并生长到某个阶段,其基本结构的状况表明它是否能
在正常的田间条件下进一步长成一株合格苗木。
6.1.1发芽率质量检验证书上填报的发芽率,是在附录B表B1规定的条件下及其规定的期限内生
成正常幼苗的种子粒数占供检种子总数的百分比。
6.1.2正常幼苗
表现出具有潜力,能在土质良好,水分、温度、光照适宜的条件下继续生长成为合格苗木的幼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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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完整幼苗:该树种应有的基本结构全部完整、匀称、健康、生长良好;
6.1.2.2带轻微缺陷的幼苗:该树种应有的基本结构出现某些轻微缺陷的幼苗,但其它方面正常,
生长均衡,与同次测定中完整幼苗的其他方面不相上下;
6.1.2.3受到次生性感染的幼苗:显然本该属于上述幼苗但受真菌或细菌感染的幼苗,条件是该
粒种子不是感染源。
6.1.3不正常幼苗
表现出没有潜力,在土质良好,水分、温度、光照适宜的条件下不能长成合格苗木的幼苗。
6.1.3.1损伤苗:任何基本结构缺失,或损伤严重无法恢复正常,不能指望均衡生长的幼苗;
6.1.3.2畸形苗或不匀称苗:生长孱弱或生理紊乱,或基本结构畸形或失衡的幼苗;
6.1.3.3腐坏苗:由于原发性感染(即该粒种子就是原感染源),该树种的任何基本结构染病或
腐坏,停止正常生长的幼苗。
6.1.4未萌发粒
在附录B表B1给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定期结束时仍未发芽的种子。可以区分成几个类型:
6.1.4.1硬粒:在测定条件下未能吸水而在测定期末仍然坚硬的种子。一种休眠形态,常见于豆
科,也能出现于其他一些科;
6.1.4.2新鲜粒:在测定条件下能够吸水但发芽进程受阻,外形依旧良好,坚实硬朗,仍然具有
生出正常幼苗潜力的种子;
6.1.4.3死亡粒:测定期末既非硬粒,又非新鲜粒,又未萌出幼苗任何结构的种子,通常包被物
极软、变色、发霉且毫无生出幼苗的征兆;
6.1.4.4其它类型:根据送检单位的要求,未萌发粒还可细分为以下几类,它们在测定样品中所
占的百分数可填入质量检验证书的备注栏。
空粒----完全空瘪或仅含种残遗组织的种子;
无胚粒----种子内有新鲜胚乳或配子体组织,但其中既无胚腔,也没有胚;
虫害粒----内有昆虫的幼虫或虫粪或有其他迹象表明受到过昆虫侵害,影响发芽能力的种子。
6.2发芽床
6.2.1纸床
用作发芽床的纸应是疏松、通气、无毒、无菌、容易向种子不断提供水分的滤纸或其他类型的
纸,或者是洁净无毒的纱布、脱脂棉、聚脂海绵(1.0㎝厚)。种子排放在床面。为了向种子提供
足够的水分,可以用多层的纸,在纸下加垫纱布、脱脂棉或聚脂海绵。作床材料的pH值应在6.0~
7.5范围内。
发芽测定用纸应在干燥凉爽的室内存放并适当包装,避免污损破伤,必要时使用前应当灭菌,
消除存放期中可能感染的霉菌。
6.2.2沙床
作床的沙应当颗粒均匀一致,能通过直径为0.8mm的筛孔,而截留在孔眼直径为0.05mm的筛子
上。沙必须高温灭菌保证无菌无毒,不含任何种子。沙的pH值应在6.0~7.5范围内。沙不能重复使
用。
6.3发芽设备
6.3.1发芽盒
用于纸床的带盖的、内具有孔隔板的透明发芽容器。盒的长度和宽度应能容纳四次或至少两次
重复的种粒。盒高应略大于受检树种正常幼苗的高度。发芽床铺放在具有孔眼的隔板上。隔板同盒
底之间的空间用于存水,使盒内的相对湿度尽可能接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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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直立板发芽盒
有机玻璃制成的长方形盒,盒高约20cm。盒内可以垂直嵌入若干块中心距约2cm的有机玻板。
在剥板顶边之下适当距离处播放一排种子并覆以同玻板等大的湿滤纸。滤纸下端浸入盒底的水中向
种子供水。改变滤纸下端入水的深度可以控制供水量。盖上盒盖可以保持盒内空气湿度。从玻板的
反面可以清晰地观察种子的发芽状况。
6.3.3发芽箱
能调控温度、湿度和光照的密闭箱体。好的发芽箱应当具有加热和降温两个系统,隔热性能良
好,能提供发芽所需的光照条件,且能控制湿度,能使箱内的相对湿度接近100%。箱内的隔板承
放纸床,直接排放供检样品。隔板的间距应使同一时间里能够测定尽可能多的样品。不能控制湿
度的温箱应当使用6.3.1描述的发芽盒或6.3.2描述的直立板发芽盒盛放供检样品。
6.4测定程序
6.4.1提取测定样品
测定样品从净度分析所得的、经过充分混拌的纯净种子中按照随机原则提取。可以用四分法将
纯净种子区分成四份,从每份中随机数取25粒组成100粒,共取4个100粒,即为4次重复。也可以用
数粒器提取4次重复。种粒大的,或者怀疑种子带有病菌的,可以将100粒的每个重复以50粒或25
粒为一组,以组为单位在发芽床上排放,由这样的2个组或4个组组成1次重复,使种粒之间有足够
的距离。
无论是人工数取还是用数粒器提取样品,都必须避免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种子作任何选择。
6.4.2测定样品的预处理
对测定样品作预处理的目的是解除休眠。预处理的方法已分树种列在附录B表的备注拦。也可
以采用其他有效的预处理方法,但必须在质量检验证书中注明。如果不能肯定某种预处理方法是否
有效,可以在6.4.1规定的4个重复之外,再取4个重复作另一份测定样品,或再取8个重复作为另外
两份测定样品,用不同的方法作预处理,同时作发芽测定,以其中最好的结果作为该次测定的结果
填报,并注明所用的预处理方法。
附录B表所列的测定时间不包括预处理时间。带翅的种子可以去翅,但不能伤及种子。
6.4.3置床和管理
6.4.3.1种粒在发芽床上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病菌蔓延、根系缠绕,也便于点数。
6.4.3.2采用沙床时,需将种子压入沙的表层,忌光种子播在疏松而平整的沙之上,再均匀疏松
地加盖厚度为10~20mm的沙。
6.4.3.3发芽容器和直立板发芽盒中的直立板应当编号。特别是要由几个容器或几块直立板组成
一次重复的,必须在置床时通过编号确定由哪几个容器或哪几块组成哪一次重复,绝不允许为了通
过误差检验而任意组合。
6.4.3.4经常检查测定样品及其水分、通气、温度、光照条件。
检查的间隔时间由检验机构根据树种特性和样品状况等自行确定,轻微发霉的种粒可以拣出用
清水冲洗后放回原发芽床。发霉种粒较多的要及时更换发芽床和发芽容器。
6.4.4测定条件
6.4.4.1水
发芽床的用水不应含有杂质。水的pH值应在6.0~7.5之间。如果当地的水质不符合要求,可
以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发芽床应始终保持湿润,不断的向种子提供所需水分。但供水过量也会影响种子的通气。对种
子的供水量取决于受检树种的特性、发芽床的性质以及发芽盒的种类,由检验机构根据经验确定。
各重复间的供水量应当一致。
6.4.4.2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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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床的种子要保持通气良好,但不能使发芽床过度失水而影响萌发。
6.4.4.3温度
附录B表所列的温度是指发芽床上种子所处水平层次的温度,因设备性能而产生的温度变化不
能超过±1℃。为发芽种子提供光照时不能使温度发生波动。
附录B表列出带有幅度的温度指的是变温,每24h内应有16h保持较低的那个温度,其余8h保持
较高的那个温度。温度的转换最好在3h内逐渐完成,休眠性种子可以在1h内完成。周末或节假日不
能按要求转换温度时,应使发芽环境保持在较低的那个温度水平上。
附录B表中有的树种列有几种温度,它们的排列顺序并不表示优劣,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方便
选用。质量检验证中应当注明实际采用的温度。
6.4.4.4光
如果已证实某个树种的发芽会受到光抑制,影响发芽,不能进行光照。其它树种发芽测定中每
隔在24h内都应当给予8h的光照,使幼苗长势良好,不容易遭受微生物侵害,以便评定。施加的光
指的是不含或极少含远红光的冷白色荧光。提供的光应均匀一致地使种子表面接受750—1250lx的
照度。对于变温发芽的树种,是在给予高温的同时,给予8h光照。
6.4.5测定的持续时间
6.4.5.1各树种发芽测定的持续时间在附录B1表中以末次记数的天数表示,自置床之日算起,
不包括预处理的时间。
6.4.5.2如果测定样品在规定时间里发芽的种粒不多,可以适当延长测定时间。延长的时间最多
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二分之一。如果在规定的结束时间之前样品已经充分发芽,且后期连续三天每
天的发芽粒数不超过各重复供试种子粒数的1%,则该次测定可以提前结束。无论是延长还是提前结
束,测定的实际天数应在质量检验证书中注明。
附录B表中,有些树种列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温度。如果选用的是较低的温度,初次计算可以适当
推迟。如果使用的是沙床且测定持续时间不足10天,也可以不作初次计数。初次计数是使检验人员
对供检样品的质量状况可以较早地作出估计,所以数值并不要求填报。
6.4.5.3中期计数的次数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通常不宜过多,尽量减少对尚
未充分生长的幼苗造成伤害。
6.4.6观测、评定和记载
6.4.6.1发芽测定的情况要定期观测记载。观测记载的间隔时间由检验机构根据树种和样品情况
自行确定,但初次计数(除6.4.3.2所述的沙床以外)和末次计数必须有记载。
6.4.6.2生长到一定阶段,必须的基本结构都已展现的每株幼苗都必须根据5.1.2和5.1.3进行
评定,并在计数后从发芽床上拣出。严重腐坏的幼苗要拣出,以免造成次生性感染。呈现其他缺陷
的不正常幼苗则应保留在发芽床上直至末次计数。拣出的幼苗数同发芽床上剩余的种粒数应当等于
前一次记载时的剩余种粒数。拣出幼苗时要防止影响正在发芽生长的幼苗。
6.5测定结果的计算
6.5.1发芽测定结束时按6.1.1要求计算发芽率,同时按6.1.3计算不正常幼苗以及按6.1.4计
算硬粒、新鲜粒和死亡粒的百分数。根据要求,还可以计算空粒、涩粒、无胚粒和虫害粒的百分数。
6.5.26.5.1所列的各种百分数乃是100粒种子4个重复的平均数。以50粒为一组的,应在计
算前按原编号组合成4个重复。计算结果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正常幼苗百分数、不正常幼苗
百分数和未发芽百分数之和必须等于100。
6.5.3按表2检查重复间发芽百分数的差异是否为随机误差。如果各重复发芽百分数的最大值与
最小值的差距没有超过表2的容许范围,就用4个重复发芽百分率的平均数作为该次测定的发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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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发芽测定容许差距
平均发芽百分率最大容许差距
123
9925
9836
9747
9658
9569
93~947~810
91~929~1011
89~9011~1212
87~8813~1413
84~8615~1714
81~8318~2015
78~8021~2316
73~7724~2817
67~7229~3418
56~6635~4519
51~5546~5020
6.6重新测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布置测定。重新测定仍按6.5的规定计算结果并检查误差。
a)怀疑是休眠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仍按附录B表B1的发芽条件,但选用一种或几种解除休眠
的方法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n次测定将其中最好的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方法。
b)由于病毒或真菌、细菌蔓延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使用沙床或土床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
几次测定。必要时还可加大种粒间的距离。将所得的最好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方法。
c)难于评定的幼苗数量较多而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仍按附录B表B1的发芽条件,用沙床或土
床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几次测定。将所得的最好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方法。
d)由于测定条件、幼苗评定或计数显然有误时,应当按原用方法重新测定,并填报重新测定的结
果。
e)由于其它不明因素使得各重复间的最大差距超过表2规定的容许误差时,应当提取测定样品
用原定方法重新测定。如果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定结果一致,即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超过表3规定
的最大容许差距,则以两次测定的平均数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如果两次测定结果不一致,即它们的
差异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容许差距,应当仍用同样的测定方法布置第三次测定。以三次测定中相互
一致的两次的平均数作为测定结果填报。
表3重新发芽测定容许差距
两次测定的发芽平均数最大容许误差两次测定的发芽平均数最大容许差距
123123
98~992~32
77~8417~246
95~974~63
60~7625~417
91~947~104
51~5942~508
85~901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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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力测定
7.1应用范围本测定适用于附录B表B2给出方法的树种。
7.2测定样品
从净度测定后的纯净种子中随机数取100粒种子作为一个重复,共取4个重复。
7.3种子预处理
7.3.1去除种皮
为了软化种皮,便于剥取种仁,要对种子进行预处理.较易剥掉种皮的种子,可用始温30~
45℃的水浸种24~48小时,每日换水,如油松、白皮松、元宝枫。对一些硬粒种子如刺槐、国槐等用
始温80℃—85℃热水浸种24—72小时,每日换水。
7.3.2刺伤种皮
豆科的许多树种,如刺槐,种子具有不透性种皮,可在胚根附近刺伤种皮或削去部分种皮,但
不要伤胚.
7.3.3切除部分种皮
a)横切
为使染色剂四唑溶液均匀浸透,如女贞属,可以在浸种后在胚根相反的较宽一端将种子切去三
分之一。
b)纵切
许多树种,如松属和白蜡属的种子可以纵切后染色。即在浸种后,平行于胚的纵轴纵向剖切,但
不能穿过胚,白蜡属的种子可以在两边各切一刀,但不要伤胚。
c)取胚方
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等可取“胚方”染色。取“胚方”是指经过浸种的种子,切取大约1cm2
包括胚根、胚轴和部分子叶(或胚乳的方块)。
7.5四唑染色法
胚和胚乳均需进行染色鉴定。预处理时发现的空粒、腐烂粒和病虫害粒,记入附录C表C4中,
属无生活力的种子。剥种仁要小心,勿使胚损伤,剥出的种仁先放入盛有清水或垫有湿沙布或湿滤
纸的器皿中,待全部剥完后再一起放入四唑溶液中,使溶液淹没种仁,上浮者要压沉,置黑暗处,保
持30—35℃。染色时间因树种和条件而异,染色结束后,用清水冲洗,将种仁摆在铺有湿滤纸的发芽
皿中,保持湿润,以备鉴定。
7.6鉴定
7.6.1根据染色的部位、染色面积的大小和同组织健壮程度有关的染色程度,来判断种子的生活
力。通过鉴定,将种子染色的评为有生活力和无染色的种子为无生活力两类。
7.6.2染色后种子的处理
有些树种的种子染色之后,鉴定之前需要进一步处理,例如切开营养组织,或者切去一层营
养组织,使胚的主要构造和活的营养组织明显暴露出来,以便观察。
8优良度的测定
8.1优良种子具有下述感官表现的种子:种粒饱满、胚和胚乳发育正常。呈该树种新鲜种子特有
的颜色、弹性和气味。
8.2劣质种子
具有下述感官表现的种子:种仁萎缩成干瘪,失去该树种新鲜特有的颜色、弹性和气味,或被
虫蛀,或有霉坏症状,或有异味或已霉烂。
8.3测定用工具
解剖刀、解剖剪、镊子、锤子、放大镜、玻杯、铝盒、载玻片等。
8.4测定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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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从种批抽样,取得送检样品。从经过混合的送检样品中随机数100粒(种粒大的取50
粒或25粒),作为一个重复,共取4个重复。种皮坚硬难于剖切的,可在测定前浸种,使种皮软化。
8.5采用解剖方法
先观察供测种子的外部情况,然后分别逐粒剖开,观察种子内部情况,根据8.1和8.2的定义区
分优良种子与劣质种子。各个重复的优良种子、劣质种子以及剖切时发现的空粒、涩粒、无胚粒、
腐烂粒和虫害粒的数量记入附录C表C5中。
8.6计算结果
测定结果以优良种子的百分率表示,分别计算各个重复的百分率,并按表2检查各次重复间的
差距是否为随机误差,如果各重复中最大与最小值之差没有超过容许差距范围,就用各重复的平均
数作为该种批的优良度。平均数带有的小数按GB/T8170修约为整数。
9种子健康状况测定
9.1培养:将种子保持在有利于病原体发育或病症发展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培养。
9.2测定原则
检查测定样品中是否在送检人指明的病原体和害虫,按所介绍方法允许的程度尽可能准确地估
测样品中受感染的种子数。
种批如经过处理,可能会影响测定,凡经过处理的,要求送检人说明处理方式和所用化学药品。
9.3程序
9.3.1直观检查:将测定样品放在白纸、白瓷盘或玻璃板上,挑出菌核、粒、出瘿、活虫及病虫
伤害的种子,分别计算病虫害感染度。如挑出的菌核、虫瘿、活虫数量多时,应分别统计。
9.3.2种子中隐蔽害虫的检查:在送检样品中,随机抽取测定样品200粒或100粒,选用下列方
法进行测定。
a)剖开法:切开种子检查;
b)染色法:用高锰酸钾等化学药品染色检查;
c)比重法:利用饱和食盐水或其他药液的浮力检查(适用于豆科等比重较大的种子如刺槐。浮
在上面的种粒多为受虫害的,结合剖开法即可确定虫害粒数。结果记入附录C6表中。
9.3.3如需测定种子病害原因或携带的病原体,可以适当倍数的显微镜直接检查。有条件的,可
进行洗涤检查和分离培养检查。
9.4结果计算和表示
9.4.1病害感染度计算
霉粒数病害粒数
病害感染度(%)100…………(4)
测定样品粒数
9.4.2虫害感染度计算
虫害粒数
虫害感染度%)(100…………(5)
测定样品粒数
9.4.3送检样品病虫害感染度是式(4)和式(5)之和。
10含水量测定
样品的含水量是指采用本标准的方法将种子样品烘干所失去的重量,用这个重量占样品原
重量的百分率表示。
10.1测定方法应在尽可能多地除去水份的同时,减少样品的氧化、分解或其它挥发性物质的损
失。
10.2测定含水量使用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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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恒温烘箱及其附件(包括样品盒和干燥器);
b)分析天平;
c)筛子。
10.3程序
10.3.1注意事项
供水分测定的送检样品必须装在防潮容器中,尽可能排除其中的空气。测定应在样品接收以后
尽快开始。测定时,样品曝露在检验室空气中的时间应减少至最低限度。对于不需要切片的种子,
从接收到的容器中取出样品,直至样品密闭在准备烘干的样品盒内,所经历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称重以克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
10.3.2测定样品
测定应取两份独立分取的重复样品,根据所用样品盒直径的大小,每份样品重量为:
直径小于8cm:4—5g;直径等于或大于8cm:10g.
在分取测定样品以前,送检样品须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充分混合:
a)用匙在样品罐内搅拌;
b)将原样品容器的口对准另一个同样大小的空容器口,把种子在两个容器中往返倾倒。每个测
定样品应按检验规程4.2所规定方法取得,样品曝露在空气中时间应尽可能地缩短。
10.3.3烘干
10.3.3.1低恒温烘干法
按10.3.2取得的测定样品,必须均匀地铺在样品盒里。在盛入样品之前,称取样品盒连同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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