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039-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1部分:农业农村领域

DB14/T 3039-2024 Standardization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Point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Part 1: Agricultural and Rural Areas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3039-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13
实施日期
2024-11-13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建设与评价。市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职(山西)标准化专业人才实践基地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志强、王守业、李昆、陈彦华、贺继峰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039—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1部分:农业农村领域

2024-08-13发布2024-11-1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039—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建设内容............................................................................2

6示范点成效..........................................................................4

7评价................................................................................4

8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6

附录A(规范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项目申报书................................7

附录B(规范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项目目标考核申请表.......................15

附录C(规范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17

参考文献.............................................................................22

I

DB14/T303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的第1部分。《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分为以

下4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农村领域;

——第2部分:工业领域;

——第3部分:服务业领域;

——第4部分:特色专业镇。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职(山西)标准化专业人才实践基地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守业、李昆、陈彦华、贺继峰。

II

DB14/T3039—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1部分:农业农村领域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建设内容、示范点成效、评价、

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建设与评价。市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

范点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T31600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

在特定领域,标准化组织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标准有效实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工作

成效突出的标准化示范单位。

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

以实施农业农村领域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

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粮食,以及

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乡村振兴等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4总体要求

示范点建设应按照GB/T31600的要求进行,具体包括:

a)应综合考虑农业的区域性、生物性、季节性等特性,依据农业资源条件、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

产业链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点建设工作对象、目标与内容等;

b)应以目标为导向,针对目标开展影响示范点建设相关要素分析,实现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等

一系列标准化活动;

c)应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综合考虑和系统分析示范点建设各相关要素,优化调整相关要素和具

体指标参数,实现示范点建设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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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整体协调对象、要素、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最佳方案,保证示范点标准体系的实施成

效。

示范点评价应遵循“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5建设内容

组织管理和保障

5.1.1成立领导小组

应成立示范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项目的整体运行,包括计划制定、人员

安排、工作督导、协调机制、实施保障提供以及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宜为保证单

位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

5.1.2成立办公室

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示范点事务。办公室应设在示范点承担单位,明确挂牌,办公室

主任由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5.1.3成立技术指导组

5.1.3.1由当地标准化、农业、林草、粮食等相关领域的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行业协会、农民

经济合作组织和同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各方人员组成,组长由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

指导总体计划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体系建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标准实施和

反馈、标准体系更新完善等。

5.1.3.2技术指导组人员应积极参加并指导示范点建设活动。

5.1.4形成制度文件

示范点建设周期通常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以下制度和文件,并宣贯落实:

a)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工作组等成立文件,内容宜包括成员名单、

管理职责、组织机构图等;

b)示范点建设配套经费落实与资金管理办法;

c)示范点管理、监督检查与激励制度等;

d)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1)实施阶段,年度计划及其季节性重点;

2)激励制度建立计划;

3)阶段目标和考核(包括自查和中期检查);

4)标准编写及标准体系建设进度;

5)标准实施推行体系及计划;

6)自我评价与考核评价的时间安排;

7)保障措施、经费来源和落实计划;

8)各阶段和各方位具体负责人;

9)应急预案。

e)其它必要制度。

标准体系建设与应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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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信息收集

应广泛收集示范点建设相关信息,建立示范点信息档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b)产业相关政策及信息;

c)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d)绿色防控、生态环保、机械化、数字化等领域前沿技术资料;

e)示范点运营实际情况及背景材料。

5.2.2标准体系建立

5.2.2.1应围绕示范点建设目标建立与示范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编制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体系编

制说明、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符合GB/T13016的要求。

5.2.2.2遵循“有标贯标、无标制标、低标提标”的原则,拟定标准制修订计划。

5.2.2.3逐步完成标准体系内缺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GB/T20001(所

有部分)的要求。

5.2.3标准体系实施

5.2.3.1标准宣贯

5.2.3.1.1按照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宣贯计划,通过印制标准宣传资料(如:明白纸、解读

手册、一图读懂等)、知识竞赛、墙体标语等宣传形式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活动,由领导小组组织的集

中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5.2.3.1.2采取标准化专题讲座、专业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分组、分专业、分领域,通过现场讲解、

示范、演示等方式,让生产者了解其使用的标准的具体要求。

5.2.3.1.3通过录制授课视频和企业标准宣贯视频,宜上线“标准化公益大讲堂”等标准化推广平台

并组织在线学习。

5.2.3.1.4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视频等各类媒介形式,对示范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推

广。鼓励利用央视、省级媒体宣传。

5.2.3.1.5通过各类报刊、杂志、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发表相关论文。

5.2.3.1.6积极参加“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活动,宣传标准化知识。

5.2.3.2标准应用培训

5.2.3.2.1组织示范点标准培训工作。标准培训应层层签订培训任务书,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要具体

量化。

5.2.3.2.2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计划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等。每年

全员集中现场培训应不少于4次,由办公室组织,并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讲授。管理和技术干

部培训、农民与基层员工培训应考虑培训效果,结合农业生产进度科学组织。培训方式可采用现场培训、

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5.2.3.2.3积极开展实践教学,传播标准化理念。派员参加标准化实践基地活动,促进标准进田间活

动,每年实践教学活动不少于1次。

5.2.3.2.4集中培训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时,培训内容宜包含:

a)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b)标准化基础知识;

c)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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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准体系内制定的相关标准。

5.2.3.2.5集中培训农户时,培训内容宜主要包含示范点标准体系内制定的与农户密切相关的标准。

可结合生产过程和标准需要,把课堂宣讲、现场观摩和动手操作结合起来,使受训人员能够应用标准进

行操作。

5.2.3.2.6应注重培训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种养大户,从农民中培养一批推行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

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

标示牌设置

应结合实际设立标示牌,内容包括:示范点等级、示范点项目名称、示范点建设时间、示范点的区

域、批准单位、示范点规模、目标及任务和项目承担单位。

资金管理

示范点应规范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政府补助资金只能用于

标准化活动。

生产过程管理

应按照建立的标准体系管理生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建立投入品采购、制作、出入库、使用台账,规范投入品采购、制作、存放、使用等环节的管

理;

b)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c)建立规范详实的农业农村生产和销售记录,开展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农产品进行分

级、包装;

d)对病虫害或疫病应进行统一防治防疫,对危险性、灾害性因素做出快速反应;

e)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和管理培训,开展标准宣贯,对重点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估,监督检查实施

计划的落实;

f)示范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点带头作用,引导多方

参与,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6示范点成效

围绕农业农村领域育种、生产、加工、储运、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实效,能

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效果显著,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主要围绕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总结示范推广经验。

围绕农业农村标准化录制相关视频,通过线上/线下教学,推动标准实施,拓展技术支撑。

围绕实践教学推广,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实现标准更好的落实、落地。

将年度工作、文字记录资料、示范推广经验,汇编成册,送省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实现对其他产

业领域的示范作用。

7评价

评价内容

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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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关制度与文件;

b)项目工作总结;

c)考核评价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资金使用情况;

d)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和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e)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标准目录和标准文本;

f)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培训、宣传资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g)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有关情况和资料;

h)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实时记录,检查记录以及问题处理记录,持续改进工作方案;

i)验收评价自查报告和自查表。

评价方式

7.2.1自我评价

7.2.1.1建设周期内,示范点应在每年度期满前一月内,组织实施年度自我评价,并出具自评报告,

自我评价实施参照附录C执行。

7.2.1.2示范点建设期满前,应由示范点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评价要求进行项目内部

自我评价,形成自查报告并附自查表,自我评价合格后,将考核评价申请报告(附录B)等材料提交给

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评价。

7.2.2考核评价

7.2.2.1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终期验收评价;示范点建设期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

合示范点自评报告,开展年度考核评价;示范点建设完成,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期验收

评价;年度考核(或中期)和验收考核的比重为3:7。

7.2.2.2可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评价示范点项目,具体评价方法和指标见附录C。

7.2.2.3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价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组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

会等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一般

为5~7人。

7.2.2.4评价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方案,依据评价表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

核评价。

评价程序

7.3.1由专家组组织召开首次会议,示范点单位进行工作情况汇报,专家组对自评合格的示范点单位

按照书面自评材料审阅,针对重点问题、不便提供材料等情况,需作进一步解释说明,由专家组听取示

范点工作汇报并提问。

7.3.2专家组依据示范点建设要求的内容,通过现场观察、与相关人员谈话、查看资料等形式,对示

范点整体建设、管理情况、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7.3.3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专家组沟通交流反馈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结

果,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并由专家组签字确认,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7.3.4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验收结果和评价意见及时反馈。

评价结果

7.4.1评价组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示范点评价报告,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示范点为合格。

7.4.2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示范点评价的结果,对未通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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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

7.4.3评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取消示范点资格:

a)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b)在示范点建设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c)经专家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评价后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d)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事件,被立案查实处理的;

e)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发生重大负面投诉的;

f)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示范点建设,示范点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

出申请中止示范点的;

g)试营业或破产的;

h)不配合实践推广的。

8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

持续改进

8.1.1应定期收集示范点建设期间的不合格(弱项)信息,分析原因制定纠错措施,对工作过程或责

任部门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弱项)再次发生。

8.1.2持续改进应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PDCA)”的模式进行,及时分析处置不合格项(弱项)。

8.1.3项目改进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纠正措施的制定;

b)纠正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c)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及评价。

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

后续管理

示范点考核验收后,应继续加强示范点标准化建设,通过持续改进,使示范点与标准体系始终处于

良好的运行状态,并配合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实践活动和成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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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项目申报书

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示范点

项目申报书

示范点名称:

示范时间:年月至年月

承担单位:

保证单位:

业务指导单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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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示范点项目名称用:“×××标准化创新示范点”表达。

2.承担单位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等;

参加单位是参与示范点创建的有关单位;保证单位是县级(含)以上

人民政府或市(示范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3.业务指导单位为市级(示范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管理单位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有经费保障无需省级标准化经费补助的项目,选择第二类。

6.申报书一式4份,承担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管理

单位各1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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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法人注册地址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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