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99-201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DB32/T 3699-2019 Civil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maintenance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起草人:
- 倪磊、冀晓健、刘锁龙、臧锋、陈爱勇、蔡卫强、贺新军、阮轩棠、王鹏、金伟民、吴伟、王金勇、丁迎彬、郑黎明、李建兵、张训、杨银干、展兴玮
- 出版信息:
- 页数: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01
P6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99-201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Specificationformaintenanceofurbanroadlightingfacilities
2019-12-16发布2020-03-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32/T3699-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养护基本规定.......................................................................2
5养护内容...........................................................................3
6养护要求...........................................................................5
7养护安全管理.......................................................................9
8养护评定考核......................................................................12
9移交验收..........................................................................13
10养护技术资料.....................................................................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寿命推荐值.................................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设施养护综合检查评定汇总表.................................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月、年度亮灯率检查表.......................................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评分标准...............................1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基础台账与资料检查考核评分表...............................22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养护作业及设施保障考核评分表...............................23
附录G(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移交验收表.................................24
I
DB32/T3699-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城市照
明管理处、南通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磊、冀晓健、刘锁龙、臧锋、陈爱勇、蔡卫强、贺新军、阮轩棠、王鹏、金
伟民、吴伟、王金勇、丁迎彬、郑黎明、李建兵、张训、杨银干、展兴玮
II
DB32/T3699-201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电压为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隧道、桥梁)照明设施的养护工作。
本规程不适用于为整体提升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的专项维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节电试验标准
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T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31832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8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T457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GJ32/TC06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住建部令(2010)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CJJ45和CJJ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明设施lightingfacilities
用于照明的智能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配电线路、灯杆、灯具、接地系统等。
3.2
亮灯率brightlightrate
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常发光的灯具数量与总灯具数量的百分比,由于配电、线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除外,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仍应计入灭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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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施完好率(M)proportioningoodconditionoffacilities
在给定的范围内,某类完好的设施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3.4
设施综合完好率(M综)comprehensiveproportioningoodconditionoffacilities
配电设施、线路、管道、工作井、照明器具、专用灯杆及金属构件等设施完好率按一定权重的计算
结果。
3.5
维护周期maintenanceperiod
在同一路段,对照明设施维护的时间间隔天数。
3.6
灯具lamps
能透光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部零、部件,以
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3.7
灯盘lightplate
在灯杆顶部,用于安装和固定灯具的金属框架。
3.8
高杆灯lightofthehighpole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照明设施。
3.9
光控器lightcontroller
利用光的强弱来控制电器的设备。
3.10
光控器探头lightcontrollerpopsone’shead
用于接受光强弱的器件称为光控器探头。
3.11
多功能路灯杆Multifunctionallightpole
安装了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设备、环保监测、音响、电子显示屏、微基站、充电桩等各类杆
件及辅助设施,并通过通信技术实现远程集中控制与管理的路灯杆。
4养护基本规定
4.1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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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养护单位应配备与其养护活动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护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1.2任何单位不应在白天擅自送电维修照明设施。
4.1.3照明设施的维修更新应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4.1.4照明设施均应标识齐全、清晰。
4.1.5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照明设施的运行现状。
4.2养护对象
4.2.1智能控制设备的养护应包括智能控制中心、智能监控系统、照明智能设备、UPS电源、单灯控
制器、电子门禁系统、电子号牌等。
4.2.2变配电设施的养护应包括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照明配电箱、配电间(室)、配电柜(屏)、
节电器等。
4.2.3配电线路的养护应包括架空线路、地下(埋)管线、工作井等。
4.2.4灯杆的养护应包括一般灯杆、高杆灯灯杆、多功能路灯杆等。
4.2.5灯具的养护应包括一般灯具、LED道路照明灯具、隧道灯等。
4.2.6接地系统的养护包括接地线、接地体等。
5养护内容
5.1一般巡查
5.1.1一般巡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
b)其他施工对照明设施的影响;
c)不符合安全距离而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5.1.2巡查其他损坏照明设施的现象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在照明设施上的刻划、涂污等;
b)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
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
c)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
d)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等;
e)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
f)其他可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5.1.3当发现有损坏照明设施时,应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5.2应急巡查
5.2.1应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配电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
b)是否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5.2.2养护单位应配备合理的应急车辆、工器具等。
5.2.3养护管理单位应事先制定预案,定期根据情况完善、补充预案内容,并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5.2.4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重点保障区域和关注区域等。
5.2.5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分为立即处理、优先处理和日常处理三类。
5.2.6检查及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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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设施巡修及检测
5.3.1设施巡修宜在夜间进行,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5.3.2带电操作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5.3.3设施巡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a)熄灯情况;
b)配电运行情况;
c)其它异常情况。
5.3.4应定期进行照明设施检测,掌握设施运行状况。
注:设施检测包括接地电阻、照明质量、线路负荷、功率密度值检测等
5.4其他养护工作
其他养护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拆移照明设施;
b)增补照明设施;
c)偷盗、损坏设施修复;
d)设置临时照明设施;
e)解决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
f)上级政府或人大政协要求的其它工作。
注:其他养护工作为处理突发事件或满足群众诉求而进行,可由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养护单位实施,但需另外安排专
项资金实施。
5.5期限要求
5.5.1设施巡查快速路、主干路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次干路、支路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5.5.2设施巡修宜每周一次。
5.5.3设施检测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5.5.4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增加设施巡查次数。
5.5.5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时主干路应增加设施巡修次数。
5.6社会服务承诺
5.6.1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照明管理部门应发布社会服务承诺。
5.6.2照明监控中心及热线报修电话应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设施状况和接受故障报修。
5.6.3照明设施社会服务时限宜符合下列规定:
a)单灯报修等24小时内修复;
b)线路、配电故障2小时内赶至现场处理,一般故障48小时内修复;
c)严重故障除不可抗拒力外,于5日内修复。
5.7照明设施使用寿命及维护基地配备
5.7.1照明设施使用寿命应参照设计规定执行,若设计无规定,则参照本规程附录A推荐值执行。
5.7.2从事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照明设施维护工作的固定场所、专业维护人员、车
辆、设备、材料。
5.7.3在城市中心区域,当维护范围每达到100km2或设施量达到5万盏规模时,宜在维护范围内设置
一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在城市中心区域以外,当维护范围每达到200km2或设
施量达到5万盏规模时,宜在维护范围内增置一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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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照明设施养护评价
5.8.1照明设施养护评价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施综合完好率应不小于95%;
b)亮灯率:主干道不应小于98%,其他道路及公共区域不应小于96%;
c)照明质量达标率:亮度(照度)、均匀度、环境比、眩光限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的规定,既有城市道路不应小于90%,新建道路应达到100%;
d)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节能评价达标率新建道路应达到100%,既有道路应不小于80%;
e)照明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f)接地电阻: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8.2根据设施巡查、巡修、检查的结果,应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对照明设施现状评价,评价结果分
为保持、提升和更新三类,被评价为提升、更新的照明设施后续改造不在养护工作范围以内。
6养护要求
6.1智能控制设备
6.1.1智能监控中心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城市照明智能化监控中心宜实现功能照明智能化控制全覆盖;
b)监控中心机房维护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配置UPS电源,电源
容量应满足全功率运行不小于4小时或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
c)应及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核查和处理工作,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d)每年应对控制中心设备箱的线路、控制板检查、清洁1次,保持设备、线路整洁。
6.1.2智能监控系统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备份基础数据和业
务数据;
b)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避免非授权用户读取、破坏或窃
取数据,禁止在系统服务器和操作终端上运行非系统配置的软件程序;
c)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调整运行参数,保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d)系统养护单位和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按照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更新和升级。
6.1.3照明智能设备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智能控制器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光控器的探头应保持清洁;
b)光控器的数据准确度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c)控制系统的有关参数应设置正确,并能根据季节变化合理调整开关灯时间。
6.1.4UPS电源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UPS电源时,应遵守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电源接线顺序;
b)应严格按照正确的开机、关机顺序进行操作。避免因负载突然加载或突然减载时,UPS电源的
电压输出波动大,而使UPS电源无法正常工作;
c)严禁频繁地关闭和开启UPS电源;
d)严禁超负载使用,UPS电源的最大启动负载宜控制在80%之内;
e)长期无停电的UPS,应当每隔3~6个月对UPS放电后重新充电;
f)长期存放的UPS,应当每隔3~6个月对UPS开机使用和充电;
g)应定期对UPS电源进行维护工作,清除机内的积尘,测量蓄电池组的电压,检查风扇运转情况
及检测调节UPS的系统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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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单灯控制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项数据、设置参数应定期备份;
b)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配电柜内分布的集中控制器和每盏灯杆内的单灯控制器终端性
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6.1.6电子门禁系统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子门禁系统输入输出线路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牢固,无破损、鼠咬等现象;
b)闭门器应螺钉坚固、闭门顺畅,无积尘、漏油等现象;
c)电子门禁系统性能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d)电子门禁系统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6.1.7电子号牌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信息应及时更新,保证读写信息获得最高实用性和准确率;
b)系统性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c)信息应定期备份。
6.1.8本规程未列出的智能控制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数据收集、整理反馈,并按照设备提供方的
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养护。
6.2变配电设施
6.2.1变压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定期检查变压器电流、电压及其变化情况,三相应一致;
b)油浸式变压器应无渗油或漏油,油位和温度应正常;
c)充油套管和油位计内的油色应正常,且无渗漏现象;
d)接线端子应无虚接、松动或过热现象;
e)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和损伤及放电痕迹;
f)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完好无缺陷,运行声音正常;
g)变压器基础应无下沉,变压器顶盖上无异物;
h)防雷保护设备接线端子应无松动,接地保护与主接地网的连接良好。
6.2.2变压器有下列异常运行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运,并投入备用变压器运行;无备用变压器时,应
立即报告养护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处理:
a)变压器内部出现爆裂声等异常声响;
b)变压器漏油或喷油,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c)变压器冒烟着火、引出线与母线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d)干式变压器温度升至120℃以上;
e)变压器附近有火源、爆炸等危急情况,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
6.2.3箱式变电站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基础及周围混凝土操作平台应无明显下沉、破损情况;
b)护栏应无损坏,护栏及箱体上的警示标志应完整、清晰,门锁应完好;
c)接地装置应完备、连接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d)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螺母无松动、脱落、发黑现象;
e)各部位无异常响动或异味、焦糊味,元器件表面应清洁完整;
f)信号灯、电铃、故障报警等信号装置应工作可靠,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g)各种仪器仪表应显示准确;
h)三相负荷应平衡且无过负荷现象,开关分合位置、仪表指示正确,控制装置正常工作;
i)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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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内部张贴的本变电站一、二次回路接线图及巡检记录应齐全、清晰、准确;
k)端子排应无松动;
l)箱内应急照明装置、风机、灭火器、绝缘毯、绝缘用具等应齐全有效。
6.2.4照明配电箱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面积应不大于20%;
b)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良好,表面清洁,无松动、变形、缺
损和烧焦变色;
c)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d)配电箱仪表应完好,指示正确,各部件连接坚固,无松动或变形;
e)箱体与门保护接地连接牢固,箱门锁开启灵活,应急照明装置完好;
f)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g)智能监控设备(收、发)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6.2.5配电间(室)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窗、通风孔的防护设施应完好无损,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b)各类警示标志应齐全;
c)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器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电缆沟内应整洁、无积水,盖板平整齐全,电缆排列整齐;
e)配电间(室)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6配电柜(屏)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前后及两侧通道应通畅,无杂物堆放;
b)漆层应完整,无损伤、锈蚀;
c)所有电器工作正常,无异常响声,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
d)各部件及各类分断器触头不应有异常发热、烧灼和变形现象;
e)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f)检修、清洁等维护工作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g)配电柜(屏)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7节电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旁路状态正常;
b)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整洁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
c)紧固件、螺栓应无松动,接线端子应无松动、移位、变色或接触不良;
d)应无过热、打火或放电现象;
e)负荷最大电流不应大于节电器的额定电流;
f)输入电压不应大于设备工作的电压范围。
6.3配电线路
6.3.1架空线路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架空线路更新调换的器材应与原器材的规格、型号一致,不应随意变更;
b)应更换锈蚀的横担,保证横担正直;
c)应更换破损及有裂纹的瓷瓶,紧固松脱的瓷瓶绑线;
d)应紧固松弛的拉线,更换锈蚀严重的拉线和抱箍;
e)应调整导线弧垂,更换、修复损伤的导线,更换的导线与原导线绞向应保持一致;
f)更换在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时不应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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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699-2019
g)应通知绿化主管部门对影响线路和正常照明的树木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6.3.2地下(埋)管线及工作井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现电缆线路附近有修路开挖、地面沉降、化学腐蚀及地面堆积物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
施;
b)电缆线路地上标志桩应完好,裸露的保护管、电缆铠装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
c)工作井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完整无缺,无杂物、积水,井盖断裂或边长大于50mm
缺角时应更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5mm,金属井盖接地良好;
d)工作井内电缆接头包裹应严实,连接牢固,铠装接地良好;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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