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GA 164-2005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cash carrying vehicle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车辆。
发布历史
-
2005年05月
-
2018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起草人:
- 郝文起、胡志昂、刘文玺、谢平、袁鹤、顾岩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1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64-2005
代替GA164-1997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Protectionspecificationforcashcarryingvehicles
2005-05-23发布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164-200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164-1997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A164-1997的主要区别是:
—取消了对平均每次运钞额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对提款箱的技术要求条款;
—改变了对押运舱的强制要求;
—弱化了对防盗报警、通信、监视方面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
—强化了实体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胡志昂、刘文玺、谢平、袁鹤、顾岩。
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运钞车的防护级别、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
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0409-2001防盗保险柜
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
GA/T73-1994机械防盗锁
GA165-1997防弹复合玻璃
GA374-2001电子防盗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专用运钞车cashcarryingvehicle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印钞造币企业承担金融护送业务的专业
公司等单位,用于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
3.2
运钞舱cashcarryingcabin
专用运钞车中装载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厢体内有提款箱固定装置的全封闭汽车
厢体。
3.3
驾驶舱drivecabin
专用运钞车中驾驶员乘座的,与押运舱或运钞舱隔离的,具有防弹、防暴结构的厢体。
3.4
押运舱escortintransportationcabin
专用运钞车中押运人员乘座的,与运钞舱隔离的,具有防弹、防暴结构的厢体。
3.5
穿透penetratethrough
受试部位中弹后,出现孔洞和可以透气的裂缝,视为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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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64-2005
4防护级别与产品分类
4.1防护级别
专用运钞车以其防弹、防暴能力的高低,由低至高分为A,B,C三个级别。
4.1.1A级防护
A级防护是指专用运钞车在静止状态下,使用规定的试验工具和设备,对其薄弱环节进行破坏性
攻击,在30min净工作时间内,不能将提款箱拿出运钞舱。
4.1.2B级防护
B级防护是指专用运钞车在静止状态下,使用规定的试验工具和火焰切割设备,对其薄弱环节进行
破坏性攻击,在30min净工作时间内,不能将提款箱拿出运钞舱。
4.1.3C级防护
C级防护是指专用运钞车在静止状态下,使用规定的试验工具、火焰切割设备和标准TNT炸药,
对其薄弱环节进行破坏性攻击,在30min净工作时间内,不能将提款箱拿出运钞舱。
4.2产品分类
运钞车按照运钞舱可用空间和最大承载质量分为三种类型。
4.2.1大型专用运钞车
运钞舱可用空间大于10m',承载质量)4000kg,用字母L代表。
4.2.2中型专用运钞车
运钞舱可用空间大于5m',承载质量)2000kg,用字母M代表。
4.2.3小型专用运钞车
运钞舱可用空间大于l.5m',承载质量)1000kg,用字母S代表。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专用运钞车整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整车制动性能,整车操纵稳定性,整车噪音限值,整车污染
排放,整车防雨、防尘密封性,汽车油漆涂层,整车燃油、液压、电器、仪表系统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
GB7258的有关要求。
5.1.2专用运钞车应有驾驶舱和运钞舱,押运舱根据用户要求设置,座椅配备数量3-5座(含司机)。
5.1.3专用运钞车的油箱、水箱、电源箱应有防弹钢板进行防护
5.1.4专用运钞车安装的防弹玻璃应能拆换,并符合GA165-1997中规定的透光度要求。
5.1.5专用运钞车的载重量要满足4.2要求。
5.1.6防弹、防暴结构,车门、车厢框架结合处,玻璃和车厢框架结合处均要进行表面装饰处理,不应出
现大于2mm的凸凹不平现象。装饰材料要粘贴牢固,平整、美观。座椅设置要考虑乘员的舒适性,乘
员厢体空气要流通,在适当的位置装有挂枪的装置。
5.1.7车内安装的各种电子装置要进行固定,位置要合理设置,安装支架要有表面防护处理,布线整
齐,装饰要完整。
5.1.8驾驶舱、押运舱舱门开启后,门体下垂不得大于2mm,自然平推应可正常关门。
5.1.9专用运钞车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包括防弹、防撬、防砸、防火焰切割、防炸药爆炸、防抢劫的能力。
5.1.10A级、B级专用运钞车应在押运舱车顶上配通气天窗,C级专用运钞车应在驾驶舱的顶部配通
气天窗,通气天窗应作为逃生窗口使用,窗口应满足体重90kg、身高1.80m人员爬出。
5.1.11专用运钞车运钞舱舱门应配置两套机械密码锁或电子密码锁,锁具应符合GA/T73-1994或
GA374-2001的有关要求。
GA164-2005
5.2A级专用运钞车
5.2.1A级专用运钞车防护功能应包含下述内容:
a)驾驶舱、押运舱防弹功能;
b>玻璃防弹、防砸功能(包括驾驶舱和押运舱的玻璃);
c)运钞舱防破坏开启功能(包括开舱门、舱体开洞、破坏提款箱与运钞舱的固定连接)。
5.2.2A级专用运钞车驾驶舱的防弹、防暴玻璃和防弹、防暴厢体的防弹能力应达到使用79式轻型冲
锋枪,使用DAP51B式7.62mm手枪弹在5m,1Om,15m的距离射击时,子弹不应穿透厢体和玻璃,
且防弹、防暴玻璃内侧不应产生玻璃破片飞溅物。
5.2.3驾驶舱、押运舱中安装的防弹、防暴玻璃在大锤、尖镐的攻击下,玻璃整体不应脱离固定框架,其
抵抗破坏性攻击的净工作时间不应小于5min,
5.2.4驾驶舱、押运舱中安装的玻璃,透光度应大于75%。防弹玻璃夹层内不应有气泡、痞点和夹杂
物,表面不应有碰伤或划痕,玻璃边缘应磨边,不应有尖锐棱角。
5.2.5在驾驶舱和押运舱两旁的厢体上必须有射击孔,该孔应可传递证件,驾驶舱内的人员能在不开
启舱门的情况下与车外通话。押运舱与驾驶舱用实体材料隔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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