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99-20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

DB4403/T 99-2020 Special equipment user safety standardization guideline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3/T 99-2020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9-29
实施日期
2020-11-01
发布单位/组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通过建立、实施、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降低员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特种设备使用有关的危险; b)持续改进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c)寻求外部组织或政府的安全评价与认可; d)向社会证实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符合性。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起草人:
汪青根、唐红凯、廖霁、刘东洋、陈江、孙琦、宋小霞、谢红林、魏勇、雷桂芳、邢增昆、郑伟强。
出版信息:
页数:1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10

C65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99—2020

代替SZDB/Z61-20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

Safetystandardizationspecificationofspecialequipment'suser

2020-09-29发布2020-1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99—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用要求...........................................................................3

5特殊要求..........................................................................18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辅助资料........................................................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锅炉评价检查表..................................................3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压力容器评价检查表..............................................41

附录D(规范性附录)气瓶充装评价检查表..............................................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罐车评价检查表..................................................60

附录F(规范性附录)医用氧舱评价检查表..............................................64

附录G(规范性附录)工业管道评价检查表..............................................68

附录H(规范性附录)电梯评价检查表..................................................71

附录I(规范性附录)起重机械评价检查表..............................................81

附录J(规范性附录)客运索道评价检查表..............................................83

附录K(规范性附录)大型游乐设施评价检查表..........................................96

附录L(规范性附录)场(厂)内机动车辆评价检查表...................................118

附录M(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通用要求评价检查表.............................120

参考文献.........................................................................128

DB4403/T99—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ZDB/Z61—201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与SZDB/Z61—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引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通用要求”(见第4章,2012年版的第4章),主要修改内容涉及TSG08-2017《特

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

3号〕》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的变化;

——修改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见第6章,2012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见2012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通用要求评价检查表”(见附录M,2012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辅助资料”(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M)。

本标准由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于2018年提出修订。

本标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修订起草单位: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本标准修订起草人:汪青根、唐红凯、廖霁、刘东洋、陈江、孙琦、宋小霞、谢红林、魏勇、雷桂

芳、邢增昆、郑伟强。

本标准修订得到秦世杰、李军、郑穗华、卓盛邦、曹必刚、李家骥、林铄众、刘继峰、蔡贤克、李

响、徐振、丁二喜、白静的指导。

本标准代替了SZDB/Z61—2012。

SZDB/Z61—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ZDB/Z1—200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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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的通用要求、特殊要求和安全管理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通过建立、实施、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降低

员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特种设备使用有关的危险;

b)持续改进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c)寻求外部组织或政府的安全评价与认可;

d)向社会证实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符合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6-2018工业锅炉水质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8408-201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9075-2008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GB12352-2018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19402-2012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

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使用指南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和GB/T4500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参见附录A中A.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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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用单位user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

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

管理者。

3.3

安全监察safetysupervision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safetymanagementorganizationofspecialequipment

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

3.5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specialequipment’suserwithpublicservices

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3.6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ingplace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

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3.7

高耗能特种设备highenergyconsumptionspecialequipment’suser

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3.8

监督检验supervisoryinspection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9

定期检验periodicalinspection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可

参见附录A中A.2。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specialequipmentoperater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参见附录A中A.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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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安全评价safetyevaluation

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

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3.12

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ies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

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3

安全保护装置safetyprotectiondevice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4

特种设备事故specialequipmentaccident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

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

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4通用要求

4.1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4.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4.1.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

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c)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

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4.1.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

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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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不少于1

人/25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

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雇(聘)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a)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b)使用5台(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e)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

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1.2作业人员

4.1.2.1锅炉作业人员

4.1.2.1.1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作业人员不少于1名;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

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

少于1名;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

的,燃煤锅炉司炉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4.1.2.1.2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

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4.1.2.2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4.1.2.2.1压力容器每班次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需资格认定的作业人员岗位参见附录A中的

A.3)。

4.1.2.2.2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

间(工段)、每班应配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不少于2名。

4.1.2.2.3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

4.1.2.3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需资格认定的作业人员岗位参见附录A

中的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

4.1.2.4游乐设施作业人员

使用游乐设施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对游乐设

施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节能管理人员

4.1.3.1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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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

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4.1.4其它相关人员

压力管道、对于信号控制的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轿厢面积超标的载货电梯和无法满足检验规程要求需要配备专职司机进行监控运行

的旧货梯,配备有相应操作能力的人员。

4.2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2.1.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

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

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或者消除。

b)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c)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d)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使用单位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2.1.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b)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c)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

理员配备;

d)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e)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f)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g)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

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

2)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

3)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存在管理上的缺陷。

h)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i)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

4.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其内容应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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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a)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b)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c)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d)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f)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g)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h)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

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i)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2.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

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b)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e)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

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g)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4.2.1.5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

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4.2.2安全管理制度

4.2.2.1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至少规定每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

录。

4.2.2.2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

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

保养说明的要求。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b)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c)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作业人

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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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作业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e)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4.2.2.3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制度

4.2.2.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维经常性护保养制度,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4.2.2.3.2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

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4.2.2.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及其登记工作指引;

b)需要定期报检的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及其申报工作指引(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参见附录A中A.2)。

c)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工作指引(如有)。

4.2.2.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a)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

改;

b)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c)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停用;

d)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2.2.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并规定培训的机

构或人员的职责。

4.2.2.7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4.2.2.7.1总体要求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帐、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设备移交档案。

4.2.2.7.2特种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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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

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修理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帐。

4.2.2.7.3作业人员台帐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

换证情况。

4.2.2.7.4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a)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c)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

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f)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h)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j)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a)、b)、e)、f)、g)、h)、i)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

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e)、f)、g)、h)、i)、j)至少保存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4.2.2.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制定正确

合理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2.2.9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停用和报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修理、停用和报废全过程制定管理制度,列

明每个环节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要求。

4.2.2.10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应急救援组织和职责;

b)应急救援程序;

c)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和管理;

d)应急救援演练。

4.2.2.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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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故级别分类;

b)事故报告内容;

c)事故处理措施。

4.2.2.1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应制定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遵循节能相关的法规规定;

b)能耗管理(经济运行)的具体措施。

4.2.3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并悬挂于作业场所。操作规程一般包括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

及相应记录等。

4.2.4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

为确保特种设备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注明编写日期(包括修订日期),应有统一编号(包括版

本编号),授权签发,发放记录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应将有关文件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内所有相关或受影响人员进行传达,并使有关各方易于获得文件的最新版本。

4.2.5安全、节能信息的收集、传达与沟通

4.2.5.1信息收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节能

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4.2.5.2信息传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安

全操作规程的修订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

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4.2.5.3信息沟通

特种设备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点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

报道等。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应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应了解外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与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外部维护保养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

4.3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4.3.1采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采购应至少做到以下要求:

a)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b)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特种设备。

4.3.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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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

位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4.3.3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

确保其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

对措施。

4.3.4使用登记

4.3.4.1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如下: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

用登记;

b)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c)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使用登记;

d)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e)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

办理使用登记。

4.3.4.2登记方式

4.3.4.2.1按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4.3.4.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3.4.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4.3.4.3.1锅炉

D级锅炉。

4.3.4.3.2压力容器

a)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b)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c)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d)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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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

压力罐;

f)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g)蓄能器承压壳体;

h)简单压力容器;

i)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

4.3.4.4使用登记申请

4.3.4.4.1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

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c)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d)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的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

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e)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

定的车用气瓶);

f)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

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

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

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

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3.4.4.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

责: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c)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

d)《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

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

定期检验证明。

4.3.4.4.3使用单位分类

使用单位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a)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

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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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c)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

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d)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

产权单位。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

户等。

4.3.4.5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

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4.3.5变更登记

4.3.5.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

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

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

标记。

4.3.5.2移装变更

4.3.5.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

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

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4.3.5.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按下述要求进行:

a)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

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变更证明》;

b)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

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4.3.5.3单位变更

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变更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变更证明》;

b)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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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使用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配合新使用单位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及做好所有设备的技术资

料、档案及运行记录交接。

4.3.5.4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

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

4.3.5.5不得申请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a)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b)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无4.2.2.7.4中c)、d)规定技术资料的;

d)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e)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4.3.5.6停用和重新启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

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

验。

4.3.5.7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

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

(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

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

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

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a)能效指标超标或者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b)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c)大型游乐设施无生产单位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且投入使用超过十年的;

d)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解体报废易燃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解体报废前对残留介质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特种设

备报废后,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4.3.6使用标志、管理标志及安全标志

4.3.6.1使用标志是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使用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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