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5-2013 Sheep slaughte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63/T 1185-2022 |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185-2013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3-25
实施日期
2013-04-1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屠宰场(包括加工厂)的场址选择、布局设计和设施设备建设,以及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猪、牛、羊屠宰场及其肉类加工厂。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许海抚、潘英卿、刘世红、叶成红、王斌、尕桑本、李建合。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37395-2013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185—2013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张丽亚、刘永才、李建合、徐玉峰、陈海莉。

I

DB63/T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羊屠宰检疫工作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

及检疫文书记录等操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羊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DB63/T1183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1186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羊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羊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4检疫对象

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布鲁氏菌病、炭疽、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1

DB63/T1185—2013

5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进入场屠宰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内容,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检疫内容及检疫结果处理

6.1监督查验

6.1.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6.1.2询问

了解羊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1.3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及有无病死动物。

6.1.4结果处理

6.1.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送人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不得混群。

6.1.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疫程序终止。

6.1.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2检疫申报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时现场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6.3宰前检疫

6.3.1屠宰前每4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应按照《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中“临床检疫”部分实施

检查。

6.3.2结果处理

6.3.2.1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6.3.2.2不合格的,按GB16548处理。

2

DB63/T1185—2013

6.4宰后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只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4.1头蹄部检查

6.4.1.1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

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6.4.1.2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6.4.2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

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4.2.1心脏检查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

有无异常。

6.4.2.2肺脏检查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

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6.4.2.3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

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肝片吸虫等。

6.4.2.4肾脏检查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

大等。

6.4.2.5脾脏检查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4.2.6胃和肠检查

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6.4.2.7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羊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羊辜丸有无肿大,辜丸、附辜

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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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185—2013

6.4.3胴体检查

6.4.4整体检查

6.4.4.1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

他异常等。

6.4.4.2淋巴结检查:

a)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

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b)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

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c)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6.4.5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5结果处理

6.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

检疫标识。

6.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对病羊胴体及副

产品按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5.3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文书应用

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7.2官方兽医应按照动物屠宰检疫文书填写注意事项规范准确的填写《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见附

录A)、《动物准宰通知单》(见附录B)、《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见附录C)、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见附录D)等记录。

7.3印刷动物屠宰检疫文书按以下尺寸印刷。《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210mm×340mm,《动物准宰

通知单》105mm×145mm,《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250mm×440mm,《动物(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7.4检疫记录及文书应保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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