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705-2024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DB34/T 4705-2024 Profess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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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705—2024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occupationalmedicalexamination
2024-01-11发布2024-02-1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70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葆春、胡琼、胡迅嘉、钱芳、唐建友、谢巧妹、查晚生、殷春许、章宗武、
文雯、朱岚、崔风涛。
I
DB34/T4705—2024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异常结果处理和信息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medical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
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
疗行为。
主检医师chiefphysician
为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的医生。
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疑似职业病suspectedoccupationaldisease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
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
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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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要求
组织机构
4.1.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安
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4.1.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4.1.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或所在设区市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
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
4.2.1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4.2.2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告知和报告义务。
4.2.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
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2.4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2.5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工作程序
检查前准备
5.1.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持用
人单位介绍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应当注明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委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书面告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从
事的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等。
5.1.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
协议书,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基本信息表》,并要
求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资料。
5.1.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序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的确定
5.2.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按照GBZ188、
GBZ98的规定,确定其体检项目和周期(GBZ188与GBZ98中未单独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有特殊
健康要求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可参考附录A),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或《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职业健康检查日期和职业健康检查前的注意事项。
5.2.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劳动者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
职业健康检查注意事项。
5.2.3用人单位可以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定的体检项目基础上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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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
5.3.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采用格式规范、项目完整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检查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导下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并由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认真
核对填写的完整性,对错项或缺项部分应予以指导更正。
5.3.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所有检查结果填入《职业健
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检查后程序
5.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检查表》的内容仔细检查,发现必检项目检查缺项、错项的应立即纠正并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补检。
职业健康检查完成后,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劳动者各项检查结果,填写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
并签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应按照GBZ188和GBZ98的规定执行。
5.4.2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在30个工作日内向
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交用人单位签收。
5.4.3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
时间和地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或异常的人数
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5.4.4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
查者和有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劳动者要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
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建议等。
5.4.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
检查时间和地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体检结果、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建
议复查的必要项目或诊疗建议和汇总名单等。
5.4.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由报告编写人签名,经主检医师审核,批准人审批后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公章。
5.4.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及时归档,
按各用人单位分装成册,长期(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保存(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终身保存)。建有电子档案的,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留存。
6异常结果的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先予以复查再做结论;根据复查结果,结合
职业史及现场监测资料,符合疑似职业病的出具疑似职业病结论,符合职业禁忌证的出具职业禁忌证结
论;未按要求进行复查的,不得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适任性意见。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的人员,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复查的
原因、项目、要求、时间及注意事项。复查项目应当按照GBZ188的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临床疾病
诊断标准确定,涉及苯系物、在岗噪声作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中高血压病和空腹血糖高的复查可参考附
录B。复查完成后,应出具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放射工作人员的复查符合要求的,按照GBZ98的
规定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填入复查结果和适任性意见。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无复查、复查结果、未做复查原因等情况,根据处
理原则做出最终结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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