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38-2018 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指南

DB3304/T 038-2018 DB3304/T 038-2018 Green Development Evaluation Guidelines for Inland Water Port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4/T 038-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14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嘉兴市世纪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起草人:
何建春、李静、周亿迎、孙奕、陆梦、田丽英、邹金海、许伟翔、王立岷、金黎东、郑金余、周天炜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40

P67

DB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38—2019

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指南

EvaluationGuidelinesforGreenDevelopmentofInlandPort

2019-11-14发布2020-01-01实施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4/T038—2019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4

4污染防治.........................................................................................................................................................4

5节能低碳.........................................................................................................................................................9

6资源节约.......................................................................................................................................................10

7生态景观.......................................................................................................................................................11

8绿色管理.......................................................................................................................................................12

9提升创新.......................................................................................................................................................13

10发展评价.....................................................................................................................................................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码头绿色标志样式及放置区域要求.....................................................................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标准.................................................................................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得分统计表.....................................................................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及CO2排放系数.......................................................................25

I

DB3304/T03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世纪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嘉兴市港航

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建春、李静、周亿迎、孙奕、陆梦、田丽英、邹金海、许伟翔、王立岷、金

黎东、郑金余、周天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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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码头生产运营过程中,在污染防治、节能低碳、资源节约、生态景观、绿色管理

和提升创新等方面的绿色发展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货物装卸的内河生产性码头,不包括石油化工码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930车用汽油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9147车用柴油

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TS149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155-1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B/T18870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GB/T21339港口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

GB/T36028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技术条件

GB/T51305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JT/T451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JT/T877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

JT/T879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JT/T1143水上溢油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DB33/T887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DB33/T1166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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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照明灯具greenlightinglamp

具有高效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特点的照明灯具,包括LED灯、无极灯等。

3.2岸电设施覆盖率coverageratioofshore-to-shippowersupplysystem

具有提供靠港船舶接用岸电能力的泊位数量占泊位总数量的比例。

3.3公路集疏运比例highwayratioofcollectionanddispatchsystemforcargos

通过公路方式集疏运的货物重量占总集疏运重量的比例。

3.4非传统水源利用率utilizationratioof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s

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

4污染防治

4.1粉尘

4.1.1一般规定

4.1.1.1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含煤炭、砂石、矿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粮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装卸的码头,应符合粉尘防治的相关要求。

4.1.1.2港区周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各作业环节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JTS149的相

关要求。

4.1.1.3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停止装卸作业,并应加强喷淋、喷雾等抑尘措施力度。

4.1.1.4防尘抑尘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应定期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设施的维护。

4.1.2堆场和道路粉尘防治

4.1.2.1堆场应布置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宜避开环境敏感区,作业易起尘货种的堆场宜集中布

置并与其它货种隔离。

4.1.2.2堆场宜实现封闭或半封闭式储存。

4.1.2.3露天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风抑尘网底部应与混凝土挡料墙或围墙相连,并应具备一定的抗风能力。

——防风抑尘网的高度应不低于5米,高出设计堆垛最高处应不小于1米。

——防风抑尘网的开孔率宜取30%~40%。

4.1.2.4露天堆场应安装喷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喷淋装置的种类、布置和数量应结合堆场面积、货种、堆垛高度等综合确定。

——喷淋装置可采用固定式喷枪洒水抑尘系统、移动式喷淋洒水系统或高杆喷雾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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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装置应保证喷淋轨迹可覆盖整个堆垛表面且喷洒均匀。

——喷淋装置应采用雾化好、性能稳定的产品。

4.1.2.5露天堆场中堆存时间超过24小时的堆垛应采用苫盖等辅助抑尘措施。

4.1.2.6码头应配置流动清扫车、洒水车或喷扫两用车。年设计通过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码头应配备

真空吸尘车。

4.1.2.7易起尘道路两侧宜设置固定式洒水装置。

4.1.3装卸机械粉尘防治

4.1.3.1码头的装卸、输送和堆存机械设备应采用技术先进、封闭性能好、经济可行的除尘抑尘措施。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配备泄爆装置。

4.1.3.2码头前沿装卸设备应在导料口、落料处设置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

4.1.3.3装卸物料时应严格控制下料落差,落点处应安装雾炮等辅助抑尘设施。

4.1.3.4码头每个装卸点和堆取料点应根据物料性质配备移动式雾炮等适宜的除尘抑尘装置。其中,散

装化肥和水泥码头应在船岸连接处等易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4.1.3.5从事干散货装卸作业的码头宜采用装(卸)船机、带式输送机等封闭性较好的专业化装卸设备。

4.1.3.6采用带式输送机的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需要和装卸设备配套的区段外,其他区段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皮带罩或廊道予以封闭,跨道

路区段应设置防洒落设施。

——转运站应在转接落料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等密闭设施。

——转运站内上游带式输送机头罩和下游带式输送机的导料槽等处应设置除尘设施。

——输送带封闭式廊道设计应便于检修。

——无法满足封闭要求的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护罩并采取强化喷淋措施。

4.1.3.7煤炭码头应固定煤炭筛分场地,并宜建设专用的封闭式筛分库房。

4.1.4汽车转运粉尘防治

4.1.4.1汽车装卸作业点应布置射雾器,且宜采用移动式远程射雾器。

4.1.4.2集疏运车辆宜采用封闭车型,采用敞车时应对车厢进行覆盖封闭且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高度。

4.1.4.3码头应在港区出口处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在必要时增加人工冲洗。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冲洗设施应具有两侧及底面三面喷水功能,冲洗范围应包括车轮和车架。

——冲洗设施喷水压力应不低于0.5MPa,冲洗供水强度宜为15m3/h~20m3/h。

——单车冲洗时间宜为10s~15s。

4.1.5粉尘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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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码头宜建立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且堆场下风向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及上风向单位周界外10

米范围内宜各设置1-2个粉尘浓度实时监测点。

4.1.5.2喷淋、喷雾等除尘抑尘设施宜与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联动。

4.2废气

4.2.1码头周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4.2.2码头应及时改造和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港作燃油机械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20891的相

关要求。

4.2.3港作燃油机械宜采用废气再循环装置、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等先进的废气处理装置。

4.2.4行政车辆和港作车辆使用的汽、柴油应符合GB17930和GB19147的相关要求。

4.2.5散装粮食、木材及木材制品宜设置库房封闭熏蒸,熏蒸地点应布设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熏蒸应采取措施控制气体挥发强度,熏蒸气体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4.2.6码头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检测应符合GB/T36028、GB/T51305和JTS155-1的相关规定。

——岸电设施覆盖率应达到100%。

——岸电设施应支持手机移动支付方式。

4.3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4.3.1基本要求

4.3.1.1码头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清洁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4.3.1.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自然水体,清洁雨水可通过调节构筑物后溢流排放,水质应满足

GB8978的相关要求和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3.1.3码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优先纳入市政管网,水质应满足GB8978和DB33/T887的相关要

求。无法纳入市政管网时,码头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4.3.1.4码头污水排出口设置水质监测设备。

4.3.1.5码头排水设施应定期清理,码头区域应基本无积水。

4.3.2生产废水

4.3.2.1码头前沿、道路两侧和堆场四周应设置用于雨水、冲洗水及喷淋水等雨污水收集的排水管沟。

4.3.2.2初期雨水应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宜采用隔油、沉淀等处理措施。

4.3.2.3露天堆场四周泾流雨水及储料库、洗车区、洗箱区、机修车间内的冲洗、喷淋等废(污)水应

全部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排入废(污)水处理设施。

4.3.2.4码头含油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港作燃油机械下方应放置用于收集滴漏含油污水的托盘。

——流动机械冲洗水、集装箱洗箱水和机修间污水等含油污水应采用隔油、油水分离等处理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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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运处理。

——码头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含油污水接收或转移、处置协议,并建立转移、处置台账。

4.3.2.5码头自动洗车设施四周2米应设置挡水明沟,洗车区污水应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

4.3.2.6自建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理能力应根据设施类型、吞吐量、降雨量等进行计算后确定。

——宜配置计量、水质监测等设备。

——装卸煤炭、矿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化肥、农药等货种的码头,污水处理设施

应根据装卸货物污染特性进行专门设计,并确保处置效果。

4.3.3生活污水

4.3.3.1码头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3.3.2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置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清运协议并定期清理。

4.3.3.3厨房废水出口应设置隔油设施。

4.3.3.4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专门设计,并宜设于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和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区域。

——宜采用调节沉淀、生物处理、二次沉淀、消毒、污泥处理的处理流程。

——宜配置计量、水质监测等设备。

4.4船舶污染物接收

4.4.1一般规定

4.4.1.1码头应配备与其作业种类和能力相适应的且满足法规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套辅助设

备、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

4.4.1.2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妥善布置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可用状态,布置地点应具有良好通风、

隔热和散热条件并便于使用。

4.4.1.3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应按规定向船户出具接收单证,交付后应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4.4.1.4码头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转移、处置台账。

4.4.1.5码头应按规定格式设置规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指示标识,规模以下无含油污水接收功能的码头

应按规定格式设置规范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告示牌。

4.4.2船舶生活污水

4.4.2.1码头前沿应建立与其作业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符合

JT/T879的相关要求。

4.4.2.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包括标准通岸接头、输液体软管、接收泵及临时贮存设施。接收泵管

路应安装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流量记录装置。

4.4.2.3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应通过污水管网接入码头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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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船舶含油污水

4.4.3.1从事集装箱装卸作业的码头和年设计吞吐能力不小于300万吨的码头应建立与其作业种类和能

力相适应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并应建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机制。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包括标准通岸接头、输液体软管、接收泵及临时贮存设施。接收泵管

路应安装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流量记录装置。

——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接收能力应满足JT/T879的相关要求。

4.4.3.2码头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含油污水收集转运应当与

被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应建立台帐。

4.4.4船舶垃圾

4.4.4.1码头应通过提供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船舶垃圾接收纳入港口服务,并应做好垃圾的分类收集和

存放。

4.4.4.2船舶垃圾接收设施位置应便于船户上岸送交,并应设置必要的垃圾上岸起吊设备或其他辅助设

施。

4.4.4.3船舶垃圾接收后宜与码头自身固体垃圾统筹转运。

4.5固体废物

4.5.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临时贮存和处置应符合GB18599的有关规定。

4.5.2按规定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其贮存和处置应符合GB18597的有关规定。

4.5.3设有机修车间的码头应设置废油、油泥等危废临时贮存设施。

4.5.4生活垃圾应按照CJJ/T102和DB33/T1166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码头陆域应配备垃圾桶或垃

圾箱,且垃圾分类回收设施标识应符合GB/T19095的相关要求。

4.5.5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垃圾收集区域应无暴露积存垃圾。

4.5.6码头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垃圾清运协议并定期清运。

4.6噪声

4.6.1码头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有关规定。

4.6.2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高噪声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等降低噪声的措

施。

4.6.3产生振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振或减振措施。

4.7环境风险

4.7.1水上污染事故

4.7.1.1码头应按照JT/T1143对水上污染事故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按照JT/T877对现有水上溢油应

急防备能力进行评估,并应以风险评估确定的可能最大水上溢油事故溢油量作为溢油应急防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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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码头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按照JT/T451的要求配备水上溢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4.7.1.3码头应具备基本应急防备能力,并应配置吸收吸附材料和临时储存容器等基本应急防备物资器

材,且宜置于码头前沿陆域的适当场所。基本应急设备数量应符合JT/T451的要求。

4.1.7.4码头可通过联防、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的码头,为其提供服务的应急单位的应急资源应满足JT/T451中规定的一级防备能力要求。

4.7.1.5码头配置的应急防备物资器材应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1小时内送达事故现场。

4.7.1.6码头应配套建设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库,应急设备库可通过联防的方式共用。应急设备库应

靠近码头前沿布置。

4.7.1.7码头不得配备使用溢油分散剂,溢油回收应以物理回收为主。

4.7.1.8码头应制订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人员,并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

应急演练。通过联防、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在应急预案中列明联防机构或受委托

的应急单位应急人员的配备情况。

4.7.1.9码头应定期对溢油应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7.2陆域污染事故

4.7.2.1码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并应加强设备的管理和

维护。

4.7.2.2从事危险品集装箱作业的码头的陆域污染事故风险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配备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所需的吸附剂、中和剂以及个人防护用品。

——应设置用于临时放置故障集装箱的应急处置设施。

——应在雨水排出口安装阀门。

——应制订危险品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4.7.2.3从事煤炭等易自燃货物装卸的码头的陆域污染事故风险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采用喷雾等减少粉尘和热量聚集的措施。

——应加强货物的自燃监测。

——应制订货物自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4.7.2.4采用筒仓堆存货物的码头应保持筒仓的良好通风。

5节能低碳

5.1装卸工艺和机械

5.1.1装卸工艺

5.1.1.1码头应优化装卸工艺流程,并尽量减少操作环节、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次数和减小提升高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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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码头应优化运输工具和货物的组织调度,加强货场管理和港区内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货物集疏

运效率、装卸设备利用率和港口生产作业效率。

5.1.1.3码头应优化车流、人流组织,确保港区内车流、人流组织顺畅,并应绘制港区内车流组织图。

5.1.1.4码头宜采用车船直装直取工艺,并提高车船直装直取比例。

5.1.1.5在条件允许时,码头应优先采用水路、铁路和管道的集疏运方式。

5.1.2装卸机械

5.1.2.1装卸机械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能耗低和效率高的产品。

5.1.2.2装卸机械的能力、数量和规格应相互适应,并应尽量提高设备利用率。

5.1.2.3码头装卸应优先采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或LNG驱动的机械设备。

5.1.2.4装卸机械宜采用变频或直流驱动技术,起重类机械宜采用势能回收技术。

5.1.2.5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干散货码头宜采用减电机运行、多流程皮带机逆向启动等节能技术。

5.1.2.6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宜优先采用电动式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牵引车等场内水平运

输车辆宜安装自动启停装置。

5.1.2.7通用码头应选用适宜的工属具,通用散货码头宜采用节能型移动料斗、矿砂抓斗、双瓣轻型抓

斗等节能工属具。

5.2通用设备

5.2.1码头供电系统宜采用节能型变压器,并宜采用电网谐波治理和无功补偿技术。

5.2.2码头应采用节能型电机、泵、风机等通用设备。

5.2.3码头照明宜采用绿色照明灯具,大面积室外照明应实现分组、分区控制,并宜采用光控、定时

等自动控制方式。

5.2.4码头宜采用能效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空调设备,夏季宜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26℃。

5.2.5空气调节和供热系统冷热源的选用应符合GB50189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土壤源、河水源热泵

供冷、供热技术和太阳能热水器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设备。

5.2.6排水管道应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排水。水泵宜选用与实际使用工况相匹配的叶片

角度可调节的轴流泵或变频调速泵组。

5.2.7码头应定期检修、保养各种通用耗能设备,定期调整运行工况,确保其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和经济运行区。

5.2.8码头港作车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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