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
DB3305/T 219-2021 DB3305/T 219-2021 Urban Fin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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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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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
2021-12-28发布2022-1-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5/T219—2021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原则...........................................................................3
5管理要求...........................................................................3
5.1市政公用设施...................................................................3
5.2市容环境......................................................................10
5.3照明管理......................................................................16
5.4环卫管理......................................................................18
5.5园林绿化......................................................................24
5.6交通秩序......................................................................26
5.7犬类管理......................................................................29
5.8小区管理......................................................................30
5.9建设施工......................................................................31
5.10农贸(专业)市场.............................................................36
6评价..............................................................................36
附录A(资料性)城市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37
参考文献.............................................................................48
I
DB3305/T219—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杭州方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一青、褚利兵、丁磊、沈洋、张艳雯、陈伟林、曹建丽、张勇、杨敏东、
赵梦梦。
II
DB3305/T219—2021
引言
城市管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
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城市管理逐渐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
管理转变,为了实现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改善城市生
产、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需要对城市管理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标准化。
浙江省先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湖州市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地,要做好
践行该理念的模范生,成为全省领先的城市精细化“标杆城市”。湖州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绿色
为底色,推进数字化改革,完善功能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探索构建智慧城市实践创新体系,推动共
同富裕。本文件将湖州市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划分成十个部分,并以提供参考评价指标的方式指导标准
实施效果的监测。
III
DB3305/T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管理要求和评价的内容,其中管理要求
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照明管理、环卫管理、园林绿化、交通秩序、犬类管理、小区管
理、建设施工和农贸(专业)市场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精细化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J124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877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32063城镇供水服务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8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T50893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JJ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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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3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174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CJJ203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7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226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
CJJ/T287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QC/T935-2013餐厨垃圾车
DB33/T700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05/T193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0280、GBJ1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精细化管理urbanrefinedmanagement
通过城市管理中规则的系统化和精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城市管理各单
元精准、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
3.2
行进盲道directional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的触觉和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
的盲道。
[来源:GB50763-2012,2.0.3]
3.3
提示盲道warning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
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来源:GB50763-2012,2.0.4]
3.4
缘石坡道curb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
一种坡道。
[来源:GB50763-2012,2.0.1]
3.5
城市家具urbanfurniture
城市中各种户外环境设施,包括信息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娱乐服务设施,交通设施以及
艺术景观设施。
3.6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urbanroadlightingfacilities
道路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附属
设备等设施。
3.7
户外招牌outdoorsignboar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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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或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
3.8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其
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4基本原则
4.1科学性。分析与把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4.2系统性。评估与改进管理的环节和内容,开展全时空、全流程、全覆盖的精细化管理工作。
4.3实用性。将精细化管理理念与具体工作要求相结合,将城市管理与市民需求精准对接,着力解决
城市管理问题,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4.4前瞻性。以城市发展为导向,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服
务能力。
5管理要求
5.1市政公用设施
5.1.1道路
5.1.1.1总则
5.1.1.1.1道路占用、挖掘应经过行政审批并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开挖,主管部门应进行日常巡查工
作,巡查中发现违章占道、挖掘行为或与审批事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严肃追究施工单
位责任。
5.1.1.1.2城市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中期道
路养护规划。
5.1.1.2基本要求
5.1.1.2.1车行道
5.1.1.2.1.1道路纵线直顺,纵横坡适当,路面平整无碎裂、无沉陷坑槽、无突起高差等病害,道路
结构满足行车承载要求。
5.1.1.2.1.2主、次干道完好率100%,支路、街巷完好率≥99%。
5.1.1.2.1.3路肩稳定密实,无积水、沉陷。
5.1.1.2.1.4车行道主次干道面层以及支路、街巷面层平整度标准差不应超过10mm(用3m直尺测
量)。
5.1.1.2.1.5井盖、雨水口等道路附属设施无明显缺失、损坏和松动;与路面平行,无明显突出、下
陷,井框高差≤5mm;排水功能完好,无堵塞;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动,无明显声响。
5.1.1.2.1.6道路相关的标志、标牌、标线应无破损、无缺失。
5.1.1.2.1.7涵洞及其构筑物应完好、排水应通畅。
5.1.1.2.2人行道
5.1.1.2.2.1人行道路表面平整,横坡适当,无明显松动、沉陷坑槽、缺损、突起高差等现象,平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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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标准差不应超过≤5mm(用3m直尺测量),人行道完好率≥99%。
5.1.1.2.2.2道板与道沿顶面平整,无积水现象。道板间灌缝饱满,不应有翘动现象。
5.1.1.2.2.3道沿外边线直顺,无缺角、掉面现象,勾缝严密、整洁坚实,与雨水井衔接处应安砌牢
固、位置准确;路沿不应阻水。
5.1.1.2.2.4道沿不应有混凝土、石板、铁架等引坡。
5.1.1.2.2.5树池应形状规则统一,边线直顺;新建树池的长和宽均不小于1.5m。
5.1.1.2.2.6宜在人行道口设置警示桩,发现警示桩毁坏应及时修复。
5.1.1.2.2.7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
5.1.1.2.2.8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应占用盲道。
5.1.1.2.2.9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宜采用中黄色。
5.1.1.2.2.10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设施完好。
5.1.1.2.2.11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距围墙、绿化带、树池边缘250mm~500mm。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
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行进盲道在起点、
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
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5.1.1.2.2.12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
符合GB/T10001.9要求。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
5.1.1.2.2.13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b)石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c)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5.1.1.2.2.14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b)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c)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
5.1.1.2.2.15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b)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c)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5.1.1.2.3地下通道
5.1.1.2.3.1地下通道应保持洁净,无痰迹及散落垃圾,无积水,无积尘,地面见本色。
5.1.1.2.3.2阶梯(含电梯阶梯及其侧面)、扶手栏杆、墙面、天花板等应整洁美观,墙面无陈旧破
损的广告。
5.1.1.2.3.3果壳箱外观整洁,无污迹,无漫溢垃圾,分类准确。
5.1.1.2.3.4人行地道雨水井沟槽(含地沟)应通畅干净。
5.1.1.2.3.5指示牌整洁无污迹;消防器材功能完好,保持清洁,无积灰。
5.1.1.2.3.6照明设施完好,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
5.1.1.3维护要求
5.1.1.3.1修复人行道时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
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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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2道路维护作业应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避开交通高峰期,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
闭。
5.1.1.3.3城市道路路面维修铣刨期间,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并在铣刨后48小时内摊铺沥青。
5.1.1.3.4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保证行人通行畅通,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应穿
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场所应围挡规范、安全标志醒目;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与监
督电话;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
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1.1.3.5道路巡查频率按道路养护等级制定,符合表1的规定。当雨季、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
应适当增大巡查频率。
表1道路巡查频率
城镇道路养护等级道路类型巡查频率
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
Ⅰ等1次/每日
动路线、游览路线
Ⅱ等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1次/每2日
Ⅲ等除Ⅰ、Ⅱ等以外的支路1次/每3日
5.1.1.3.6道路维护作业根据道路养护等级应在2日~5日内完工。其中Ⅰ等养护等级2日内修复
完毕,Ⅱ、Ⅲ等养护等级5日内修复完毕。遇突发性特殊情况可顺延,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情况应采取
临时处理措施。
5.1.2桥梁
5.1.2.1基本要求
5.1.2.1.1钢梁桥、拱桥等特殊结构桥梁,涂装应工序齐全、粉刷层保持整洁,无脱落,构件无锈
蚀。
5.1.2.1.2桥面保持平整,结构完好,无裂缝、坑槽、拥包、车辙、积水、沉陷、碎边、桥头跳车
等。
5.1.2.1.3人行道方砖无松动、损坏;墩台混凝土无剥落、露筋。
5.1.2.1.4防撞墩、防撞墙、搭板、挡墙、翼墙、护坡无损坏、塌陷、倾斜等。
5.1.2.1.5栏杆、防撞护栏、防护网等设施完好,无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断裂、松动
等。
5.1.2.1.6伸缩装置完好、状态稳定,无连接松动、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阻塞等。
5.1.2.1.7桥面泄水孔、排水管应完好、畅通,桥体无牛皮癣及污秽,桥梁清洁。
5.1.2.1.8桥铭牌、标志、标牌、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应完好、干净,安装牢固、正确。
5.1.2.1.9声屏障牢固有效,整洁美观,无锈蚀、缺损、变形、松动等,吸声孔无堵塞。
5.1.2.1.10桥梁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无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等。
5.1.2.1.11墩台或桥身无树根影响,未长树。
5.1.2.2维护要求
5.1.2.2.1城市桥梁维护应符合CJJ99规定的要求,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周期性和系统性的检查,
系统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定期进行评定和评估,实施相应养护维修措施,保证行车安全通畅,延长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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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使用寿命。
5.1.2.2.2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1次,可根据城市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
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如当年已安排实施结构检测的,可不再进行常规定期检测,检测结论与建议
以结构检测为准。
5.1.2.2.3结构定期检查时间按养护等级划分: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为3年~5年,关键部位可设
置仪器监控测试;Ⅱ类~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为6年~10年。
5.1.2.2.4城市桥梁维护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状态时,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
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各种问题的日常小修维护应按照下列时限要求。
a)桥面坑凼、拥包;人行道方砖松动、损坏;墩台混凝土剥落、露筋;防撞墩、防撞墙、搭
板、挡墙、翼墙、护坡等损坏应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完成。护栏损坏应在发现后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
b)墩台编号损坏、限高、限载牌遗失等,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
c)水箅子、井盖等遗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在当日内通知产权单位处置,泄水孔水箅子应
在当日补完。
5.1.2.2.5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保证行人通行畅通,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应穿
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场所应围挡规范、安全标志醒目;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与监
督电话;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
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1.3城市隧道
5.1.3.1基本要求
5.1.3.1.1隧道结构设施完好,路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洞口减光设施有效、照明设施完好。通
风、监控、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5.1.3.1.2通道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污渍,无乱涂、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3.1.3路面无坑槽、破损,平顺无跳车现象。
5.1.3.1.4防撞墩(防撞栏杆)完好、无露筋裂缝,无破损、松动、脱落、变形。
5.1.3.1.5隧道衬砌不应有大于20mm的变形,裂缝开裂不应大于5mm,无渗漏、下沉、腐蚀、脱
落。
5.1.3.2维护要求
5.1.3.2.1对城市隧道土建结构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5.1.3.2.2经常性检查:由专职隧道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以目测为主;各类问题应填写备案,登记所
检查城市隧道的缺损类型、维护工程量、并提出养护措施。Ⅰ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重点养护,应1天
1巡;Ⅱ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有计划的养护,应不超过3天1巡。隧道养护等级应根据CJJ99中的相
关规定进行划分。
5.1.3.2.3定期检测应每年1次,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
数。
5.1.3.2.4特殊检测:特殊检测应根据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测的结构,对结构的破坏或病害的详细情
况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
具有5年以上隧道专业工程师资格。
5.1.3.2.5隧道养护单位应在雨季、汛期前后对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5.1.3.2.6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保证行人通行畅通,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应穿
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场所应围挡规范、安全标志醒目;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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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219—2021
督电话;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
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1.4城市家具
5.1.4.1基本要求
5.1.4.1.1各类杆柱、箱、柜、检查井、监控、通信基站、交通指引装置、广告、公共信息标志牌等
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污渍、无灰尘。
5.1.4.1.2隔离路障设施无重复、整洁。
5.1.4.1.3城市道路两侧的门牌、路名牌、地名牌整洁完好,无明显弯曲卷边、倾斜、脱落等现象。
5.1.4.1.4经许可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无缺失、破损、倾斜,锈蚀等现象,并做到“十无”;未经
许可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应依法取缔。
注:“十无”指无擅自改建、扩建、增加面积及其他设施;无店外经营;无乱贴宣传广告,保持亭体整洁透明;
无亭外乱堆放物品和用具;无乱扯乱挂;无现场烹制食品;无乱泼污水;无乱倒垃圾;经营者无袒胸露背现
象,服饰整齐;无聚众打牌下棋。
5.1.4.1.5公交车站、候车亭、值班亭、公用电话亭、阅报栏、邮政信箱、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消防
栓等公用设施应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4.1.6将交通监控、交通标牌、道路照明、公安监控、传感器等相关设备进行整合设计,实现
“多杆合一”、“多头合一”、“多箱合一”。
5.1.4.1.7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休闲设施等应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并保持功能正常、整洁美
观。
5.1.4.2维护要求
定期巡查维护,清除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时不应破坏材质原貌,不留痕迹,及时清理地
面遗留物,不污染、破坏周边的环境、不伤害或危害周边动植物。
5.1.5供水
5.1.5.1基本要求
5.1.5.1.1城市供水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医院、消防等特殊单位及时不间断供水(因水源短缺
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除外),提高设施运行安全、节能、节水
性能,同时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5.1.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
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防止局部管网
压力过高引发的爆管事故。
5.1.5.1.3供水企业应根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
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禁止从事挖坑
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活动。
5.1.5.2维护要求
5.1.5.2.1供水企业应对取水设施、泵站、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等供水
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减少漏损。检漏周期应符合CJJ92的有关规定。
5.1.5.2.2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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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219—2021
5.1.5.2.3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时,应提前24小时通
知受影响的客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停水或降压超时应再次通知客户。
5.1.5.2.4供水单位受理客户反映的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处理期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
对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
表2问题处理期限
序号项目处理期限
1临时停水不超过24小时
2水质问题不超过24小时
3管道漏水漏水不超过24小时;爆管4小时内止水并抢修
4井盖缺损不超过24小时
5其他服务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注:处理期限也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约期,并在约期内处理。
5.1.5.2.5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应符合CJJ/T226、CJJ58、CJJ207和GB/T32063的有关规定
5.1.5.2.6突发爆管等事故造成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告知客户。连续超过24小时
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5.1.5.2.7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
件。
5.1.6排水
5.1.6.1基本要求
5.1.6.1.1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
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6.1.2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和报警系
统,配备应急设施及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1.6.1.3雨水井应在路段的相对低点,并与路沿衔接平顺。交叉口应设双室雨水井或三室雨水井。
5.1.6.1.4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污水直排现象;
b)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应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c)不应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d)不应利用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水,无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应予以封堵。
5.1.6.2维护要求
5.1.6.2.1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应符合CJJ68的规定。
5.1.6.2.2排水管渠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当相
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应在20分钟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缺失和
损坏均应在24小时内修补恢复。
5.1.6.2.3排水管渠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年~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
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年~10年进行1次。
5.1.6.2.4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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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
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应强行排水。
5.1.6.2.5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和抢险,并按应急等级的规定时限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时,应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
5.1.6.2.6在雨季来临前和雨季中,应增加排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频率,以保障设施正常、安全
运行。
5.1.6.2.7发生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前后或设施遭受人为损坏后,应开展特别巡查,及时修
复受损设施,确保排水畅通、运行安全。暴雨或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进行现场巡视或操作时,应有2
人及以上同时进行,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讯状况良好,并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
5.1.6.2.8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来临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应检查下列主要内容:
a)确保大型调节、调蓄设施等处于正常状态,没有安全隐患;
b)确认所有检查井盖已关闭,有破损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c)确认终端池进出水正常,水泵、风机正常工作,对栅栏进行加固,清除现场杂物;
d)对湿地等设施中花草树木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加固和防雨水冲刷处理措施。
5.1.6.2.9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应不断积累运行维护数据,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形成可追溯的城
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信息数据,通过实时监控及监测数据评估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状态,根据反馈信息
及时改进运行维护周期及维护方案。
5.1.7其他设施
5.1.7.1消防设施应保持运行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a)城镇消防站门前应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周边应干净整洁;
b)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路面设施完好;
c)消防栓应定期维修保养,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7.2民防设施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排专人维护管理;
b)每年定期对设施的主体结构、设备进行自查;
c)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d)民防设施应设置引导指示牌;
e)民防及附属设施应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杂物堆放、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现象。
5.1.7.3防汛设施应保持运行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b)应设立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无违法搭建、无影响安全的行为;
c)应完好无破损,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7.4电力电信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力、通信等架空或填埋设置的缆线应根据道路规划,结合周边商业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保持规范、有序,不应乱拉乱设;
b)入室入地的线路应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临街无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
c)电力电信设施应安全可靠、终端设备可正常使用,设施完好无破损,外观干净整洁;电力电
信设施周围应无易燃、易爆物品、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强电磁干扰(大型雷达站、发射电
台、变电站)等设备设施,且不应与水泵房及水池毗邻,保持干净整洁;
d)通信箱体应设置明显标识,箱体无锈蚀、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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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燃气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开展演练,向社会公布抢险电
话;
b)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燃气管道设施上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燃气管
道”字样,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走向;
c)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应开挖沟渠或种植深根植
物,不应打桩或顶进作业,不应动用明火作业,不应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不应从事爆
破作业,不应放置、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不应从事其他损坏燃气管
道设施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d)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e)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1.7.6供热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设施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和开展演练,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b)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
c)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CJJ88的规定,对发生故障的供热设施进行抢修应符合CJJ203
的规定;供热设施的节能改造应符合GB/T50893的规定;
d)供热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2市容环境
5.2.1道路及沿街环境
5.2.1.1道路无流动摊贩、无马路市场,无迷信活动、无打牌下棋,无乞讨、卖唱、演艺等行为。
5.2.1.2临街店面无倚门出摊、无店外加工经营。不应在店外摆放音响、喇叭,不应高音播放影响居
民生活。
5.2.1.3无擅自开展商业促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5.2.1.4道路两侧墙体、台阶、地面无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5.2.1.5沿机动车道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书报亭、活动厕所等设施。
5.2.1.6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应出现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公共区域不应新设架
空管线,已建架空管线应进行规范梳理,不应垂落、散乱,并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5.2.1.7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城市道路两侧无乱扯乱挂、无晾晒衣物、无杂物堆放。
5.2.1.8各类维护作业单位,在进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清疏,草坪、树木、
花卉修剪(栽培),河道漂浮物打捞等作业时,应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应影响市容及交通安全。
5.2.1.9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等现象。
5.2.1.10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4m的围挡,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
不应低于2.5m(零星作业除外)。围挡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
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涉及路口、转角、行人过街设施附近,对安全视距有影响的,围
挡应采用通透式,确保交通安全。围挡外侧无堆料、垃圾,靠近围挡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
度不应超过围挡顶部。
5.2.1.11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应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宜采用半透景、透景围
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
5.2.1.12城市主、次干道不应设置废品回收、大型机械操作、机动车辆维修等可能污染环境的门
店;原已设置的,应逐步迁到主、次干道以外。
5.2.1.13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不应张贴、涂写、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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