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DB32/T 4179-2021 Legal aid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基本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布历史
-
202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如皋市司法局、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芦学林、金雅萍、罗坤、卢延林、李凤友、葛艇艇、丛越、樊珊珊、张书、王国柱、梁彦芳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4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legalaidservice
2021-12-31发布2022-01-3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4179—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服务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5服务窗口.........................................................................2
6咨询接待.........................................................................4
7值班律师法律帮助..................................................................5
8案件受理和办理...................................................................6
9结案归档........................................................................14
10服务质量监管...................................................................15
附录A(资料性)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16
参考文献...........................................................................17
I
DB32/T4179—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如皋市司法局、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芦学林、金雅萍、罗坤、卢延林、李凤友、葛艇艇、丛越、樊珊珊、张书、王
国柱、梁彦芳。
II
DB32/T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总体要求及服务窗口、咨询接待、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案件受理和办理、
结案归档、服务质量监管的内容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SF/T0032-2019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0058-2019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0085-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0086-202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司办〔2010〕2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律援助服务legalaidservice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帮助的活动。
3.2
法律援助机构legalaidagency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
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
贴的机构。
3.3
受援人personreceivinglegalaid
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案件当事人。
3.4
承办机构undertakingagency
1
DB32/T4179—2021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3.5
承办人员contractors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
者等。
3.6
办案机关handlingorganization
具体处理案件的机关和单位,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
民调解委员会等。
3.7
值班律师dutylawyer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或者直接安排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4服务原则
4.1公正
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和其他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4.2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3统一
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
和监督。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派驻或安排。
4.4高效
法律援助机构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要求。
承办人员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调解、诉讼等服务方式提供服务,有效维护受
援人合法权益。
4.5便民
优化服务场所,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5服务窗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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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场地布局
5.1.1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场所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法律援助窗口应设在沿街一
楼,面向社会提供咨询接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也可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审批、公共、综合)
服务大厅(中心)等设立法律援助窗口。
5.1.2设区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200平方米。法律援助
窗口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设立咨询室、律师办公室、法律咨询热线处理室、会议室以及开放式的业务
受理厅。其中,咨询室应具备私密会谈条件;业务受理厅和卫生间可与其他部门共用,按比例计入法律
援助窗口使用面积。
5.1.3通过网站如司法行政网、法律服务网、政务服务网等公示法律援助窗口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法
律援助案件、范围、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
5.2标识标牌
5.2.1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设计法律援
助窗口的门厅,加挂“XX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或“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标牌。
5.2.2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审批、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设立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具有相对
独立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援助”标牌,设立指引标识。
5.2.3应为窗口服务人员配置统一的服装或工作牌。
5.3通讯网络及设备设施
5.3.1按照接待岗位为窗口配备计算机等互联网设备,实现宽带接入,使用江苏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
系统,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或具备上述功能
的多功能一体机。
5.3.2在窗口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配备座椅、报架、纸张、笔墨、饮用水设备等便民设
施,摆放《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接待服务评价表(受理审查/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法律援助
宣传资料。根据接待环境和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5.3.3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定需求,在窗口配备老花镜,设置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专用通
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
5.4信息公示
5.4.1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窗口公示下列内容:
a)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
b)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申请材料目录;
c)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参见附录A);
d)工作时间、联系和监督方式、接待人员信息;
e)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5.4.2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在窗口公开信息:
a)电子显示屏;
b)公示牌或公告栏;
c)纸质资料;
d)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
5.4.3法律援助窗口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关闭或调整工作模式的,至少提前一天对外公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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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员选配
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解答。也可安排退休法官、检察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从事辅助性的来访接待。根据需要可配备专门引导人员,优先
接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6咨询接待
6.1首问负责
6.1.1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服务网以及“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安排专人解答咨询。
6.1.2对来访、来电的当事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其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
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之相关权利义务,依照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
行必要的介绍、答疑、指引。
6.2办理时限
6.2.1对来访、来电咨询应即时解答。复杂疑难问题,可经研究后再作答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后再作答复的,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延期答复。
6.2.2对信函咨询,应于收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方式进行解答。
6.2.3对网络咨询,应于收到网络留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解答。
6.3解答要求
6.3.1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告知当事人解答意见不作为主张权
利的依据,仅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足的,只做原则性解答。当事人就已解答过的同一事
项反复咨询,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可不再详细解答,并予说明。
6.3.2对于正处于诉讼程序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可对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建议,但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作出评判。
6.3.3对于敏感事件的咨询,要审慎解答,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6.3.4对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咨询,要贯彻调解和解原则,建议当事人将诉讼作为最后的选择。不应诱
导、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从中招揽业务。
6.3.5对于咨询事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特别是侵害老年人、未成年人、幼
女等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根据案情,告知当事人向具体监督部门或办案机关反映问题的方式
方法。
6.3.6对于涉及刑事犯罪以及裁判量刑等方面的咨询,应审慎作答,给出参考性意见,不宜对案件性
质和量刑标准做出判断。
6.4代写法律文书
6.4.1对当事人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
可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服务。
6.4.2接待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书的撰写要求代写文书。代拟法律文书应叙述清楚、表
达准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6.5法律援助申请指引
4
DB32/T4179—2021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获得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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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J/T 10617-1995 电子元器件详细规范 低功率非线绕固定电阻器 RT13型碳膜固定电阻器 评定水平E 1995-04-22
- JJG(纺织) 059-1995 纺织品胀破强度仪检定规程 1995-05-15
- HB 7027.7-1994 夹具通用元件导向件卧式向心轴承旋转导套 1994-10-31
- JB/T 3627.7-1999 组合夹具组装用工具、辅具 铜锤头 199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