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FPA 0015-2024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JFPA 0015-2024 Acoustic low-pressure fine water mist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4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JFPA 0015-2024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18
实施日期
2024-01-1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江苏省消防协会
适用范围
范围:1.1 本规范适用于喷头工作压力为0.35MPa~1.2MPa,且以氮气和水为灭火介质的双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1.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3 本规范适用于移动设备、车、船、飞机货舱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4 本规范适用于电化学模块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5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除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外,还适用于需要对防护区进行惰化和降温、降尘的场所; 主要技术内容: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以水和氮气为灭火介质的双流体低压细水雾灭火、控火、防火系统。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与其它细水雾系统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产生细水雾的机理不同。氮气在喷头处产生一定的声波,当水流经喷头时就被迅速雾化并喷放到防护区空间。遇到火焰时瞬间汽化,这些蒸汽可以迅速降温,同时形成一个高效缺氧环境,通过水蒸气、氮气产生降温和窒息作用,快速抑制和扑灭火灾。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细水雾粒径Dv0.5小于80μm,Dv0.99小于200μm。同时有15%的氮气参与灭火,在100m3标准实验室试验,喷头点气体压力为0.35MPa,气体流量3kg/min;水压为0.02MPa(4L/min),1.2min就可完全扑灭1m2的标准油盘火。由于雾滴细小,能够迅速充满被保护区的空间,达到全淹没灭火的效果,通过试验与计算确认单位体积的用水量为0.2L/m3?min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广华声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七一九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国网江苏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安全科学和工程学院、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清华珠三角研究院、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同创(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江苏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信学会信息通信能源专业委员会、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青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城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维梯埃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全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感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泛舟兄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锂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费尔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云辉、张和平、嵇世山、吴邦民、范志和、陈国锋、李伟、李建彬、张淇鑫、韩金印、鄢博、郭鹏宇、余达恒、崔宏伟、张泉、潘勇、卢俏巧、吴学渊、杨艳、孙旭辉、王婕、薛学斌、王春明、李虹飞、付在伟、张文、李增奎、姜宁、吴捷、卢智军、侯玉柱、任彤、刘磊、吴仕、付阳阳、徐彪、郭建军、赵军超、许元聪、沈伟东、刘冬明、孙伟、张晨、黄旭东、吴根高、赵斌斌、史建忠、黄永胜、戴立新、李成华、凌婧、顾金龙
出版信息:
页数:4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JFPA

团体标准

T/JFPA0015—2024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nosforacousticfine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2024-1-18发布2024-1-18实施

江苏省消防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1

3引用标准名录........................................................2

4设计...............................................................3

5系统供水及控制......................................................8

6施工.............................................................9

7验收..............................................................14

8维护管理...........................................................17

附录A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及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19

附录B系统设计范例....................................................22

附录C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28

附录D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9

附录E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30

附录F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6

附录G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37

附录H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38

I

T/JFPA0009—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编制参照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同时根据GB/T26785-2011《细水雾

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第3.9条及3.14条关于“双流体、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定义;

XF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第3.9条关于“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的定义;广东省标准《IG-10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消防协会提出并归口。

审查人员:蒋正林、李前林、李宝利、唐晓亮、郑雁秋、诸德志、孙德斌、金开能、安伟光、周平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广华声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科学

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七一九研

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国网江苏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安全科学和工程学院、湖

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清华珠三角研究院、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核同创(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江苏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

限责任公司、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信学会信息通信能源专

业委员会、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青铁消防科技有限

公司、厦门城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维梯埃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

全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感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泛舟兄弟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锂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费尔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云辉、张和平、嵇世山、吴邦民、范志和、陈国锋、李伟、李建彬、张淇鑫、

韩金印、鄢博、郭鹏宇、余达恒、崔宏伟、张泉、潘勇、卢俏巧、吴学渊、杨艳、孙旭辉、王婕、薛学

斌、王春明、李虹飞、付在伟、张文、李增奎、姜宁、吴捷、卢智军、侯玉柱、任彤、刘磊、吴仕、付

阳阳、徐彪、郭建军、赵军超、许元聪、沈伟东、刘冬明、孙伟、张晨、黄旭东、吴根高、赵斌斌、史

建忠、黄永胜、戴立新、李成华、凌婧、顾金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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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喷头工作压力为0.35MPa~1.2MPa,且以氮气和水为灭火介质的双流体细

水雾灭火系统。

1.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

理。

1.3本规范适用于移动设备、车、船、飞机货舱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4本规范适用于电化学模块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管理。

1.5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除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

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外,还适用于需要对防护区进行惰化和降温、降尘的场所。

2.术语

2.1声学低压细水雾

氮气在喷头处产生一定的声波,水流经喷头时被迅速雾化并被喷出。在最小设计工作压

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细水雾粒径Dv0.5小于80μ

m,Dv0.99小于200μm。

2.2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有贮气瓶组、供水单元或贮水瓶组、减压装置、分区控制阀、声学低压细水雾喷头等组

件和供水、供气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防火的固定系

统,同时有15%的氮气参与灭火和控火的全过程,简称系统。

2.3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贮存装置和喷放部件等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

灭火设备。

2.4声学低压细水雾喷头

声学低压细水雾喷头,简称喷头,属于开式双流体细水雾喷头,低压气体流经喷头时,产

生超声波,使流经喷头的水瞬间雾化,形成细水雾。喷头分为弥散型和射流型两种型式。弥

散型细水雾喷头适用于大空间,射流型细水雾喷头适用于低矮狭窄空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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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系统持续喷雾时间

系统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小设计用水量时,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

2.6系统设计储水容积

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所需的水量。

2.7防护区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2.8全淹没应用方式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9局部应用方式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0响应时间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3.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6785

《细水雾灭火装置》XF1149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碳钢卡压式管件》GB/T2789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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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

4.1一般要求

4.1.1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

条件》GB/T26785和《细水雾灭火装置》XF1149等的有关规定,或应通过国家级消防产品技

术鉴定。

4.1.2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

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4.1.3液压站,配电站、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

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

4.1.4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

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4.1.5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

施。

4.1.6对于无法进行管道安装和独立的小于100m3的保护空间,可采用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

灭火装置。

4.2喷头的选择与布置

4.2.1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

的效果。

4.2.2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应尽量采用管网均衡布置的

方法设计系统,保证每个喷头气流量、水流量以及压力的相同。

4.2.3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

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

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4.2.4大型保护空间应采用弥散型细水雾喷头,对于机房的地板夹层等狭小空间宜采用射流

型细水雾喷头。

4.2.5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

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喷头间距不宜小于1m。必要时应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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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4.2.5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带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V(kV)最小距离(m)

110<V≤2202.2

35<V≤1101.1

V≤350.5

4.2.6用于电化学模块进行火灾防控的喷头,其喷头应设置在电池箱的最上端的部位,有利

于雾滴在电池箱内的扩散。

4.3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4.3.1系统的主要部件宜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碰撞等损伤的措施。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当系统组件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中时,

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4.3.2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

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4.3.3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其管网应均衡布置。

4.3.4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

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4.3.4的规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防

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表4.3.4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

管道外径(mm)20242832404860

最大间距(m)1.82.02.22.52.82.83.6

4.3.5系统管道可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管道的材质和性能要求不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GB/T3091-201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GB/T27891-2011《碳钢卡压式管件》技术

标准要求。

4.3.6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宜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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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系统参数

4.4.1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系统,其喷雾覆盖的体积、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宜经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表4.4.1a喷头基本参数表,表4.4.1b确定喷头的最大保

护体积和布置间距。

表4.4.1a喷头基本参数

喷头型号XSWT6/0.02XSWT10/0.02XSWT14/0.02

2kg/min4kg/min6kg/min

设计用气量

0.4MPa0.4MPa0.4MPa

2L/min4L/min6L/min

设计用水量

0.04MPa0.04MPa0.04MPa

单个喷头最大保护体积m3305060

喷头的安装高度m≤6

表4.4.1b喷头的最大保护体积、布置间距

喷头的最大布置间

应用场所设计水、气用量单个喷头的最大保护体积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设计用水量:

机房,柴油发电机,≥4L/min

液压站,燃油锅炉房,(0.04MPa);

润滑油站等设计用气量:50m33m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4kg/min

配电室,文物库,档(0.4MPa)。

案库等

4.4.2贮气瓶组充装量

表4.4.2贮气瓶组(氮气)15MPa20℃时的充装量

贮瓶规格L3040507090120

贮存量kg5.36.98.61215.521

4.4.3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系统,单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宜超过800m3。

4.4.4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

单元时,各瓶组单元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4.4.5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

7mi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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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并参考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

4.4.7对于电化学模块火灾防控系统设计参数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试验确定。

4.5系统计算

系统计算分气体计算和水力计算

4.5.1气体计算是根据所选喷头的型号(气体流量)及设计的数量,计算总流量从而确定贮

气瓶组的数量;同时计算沿程压力损失,确定减压阀出口压力。气体管道件局部阻力损失当

量长度m见表4.5.1,贮气瓶组参数见表4.4.2。

表4.5.1气体管道件局部阻力损失当量长度m

公称直径三通三通变径变径

90°弯头缩小缩小

(mm)(直通)(旁通)(mm)(mm)

150.700.301.0425×200.250×250.6

200.750.431.3732×200.450×320.5

250.900.551.7432×250.250×400.3

321.200.702.2940×200.5

401.570.822.6540×250.4

502.101.073.4240×320.3

4.5.2气体管道阻力损失计算公式:

2

3LWG

f6.2610g5

dm

f:管道压力降KPa;

g:9.81m/s2;

:摩擦系数(0.025~0.03);

WG:气体质量流量kg/h;

d:管道内径mm;

3

m:气体平均密度kg/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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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2

,3

312:上下游气体密度kg/m。

4.5.3水力计算是确定水泵的流量和扬程以及贮水箱或贮水容器容积,水管道件局部阻力损

失当量长度m见表4.5.3

表4.5.3水管道件局部阻力损失当量长度m

公称直径90°三通三通变径变径

缩小缩小

(mm)弯头(直通)(旁通)(mm)(mm)

150.430.301.0425×200.250×250.6

200.500.431.3732×200.450×320.5

250.690.551.5032×250.250×400.3

320.900.701.8040×200.5

401.200.822.4040×250.4

501.501.073.1040×320.3

4.5.4系统的的设计供水压力:

tfes

t:系统设计供水压力(MPa);

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Pa);

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f: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MPa)。

1.85

LQ4

f6.051.854.8710

Cd

Q:管道的流量(L/min)

L:管道计算长度,包括管段长度和该管段内管件阀门等的当量长度(m)

d:管道内径(mm)C:系数,取12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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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系统的设计水流量和贮水容积:

n

Qsqi

i1

Qs:系统设计流量(L/min)

n:计算喷头数;qi: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贮水箱或贮水容器的设计容积(L)V=Qs*t

t:系统设计喷雾时间(min)。

5系统供水及控制

5.1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

补充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5.2系统的储水容积不少于设计储水容积的1.5倍。

5.3同一系统中的贮水容器或贮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贮水容器

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充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8m。

5.4系统的储水量和储气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

恢复时间超过48h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5.5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

手动启动系统。

5.6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同时结合生产工艺要求自动

启动。

5.7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

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设置

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5.8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5.9系统分区控制阀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的功能;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

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

久标志,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5.10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瓶组和分区控制阀,并能接收细水雾喷放的反馈

信号。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的可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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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5.11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

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

6.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系统施工可划分为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四个子分部工程,并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6.1.2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实现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应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记录。

6.1.3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

6.1.4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应检验合格并经监理

工程师签证后再安装使用;

2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

交接认可,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6.1.5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1.6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6.1.7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

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进行联合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的全部施

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6.2进场检验

6.2.1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E.0.1填写施工进场检验记录。

6.2.2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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