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963-2017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

DB37/T 2963-2017 Shopping Tourism Model Township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963-201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5-23
实施日期
2017-06-23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00

A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963—2017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定

Standardforshoppingtourismdemonstrationtown

2017-05-23发布2017-06-2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963—201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定项目和要求....................................................................1

5评分标准及评分表..................................................................4

附录A(规范性附录)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分表..........................................5

1

DB37/T296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忠民、吴凯、李晓丽、张凡、孙旭东、刘昊芊、魏可静、朱筱飞、刘敏、孙

琼、杨哲、陈斌、石美玉、田夏。

2

DB37/T2963—2017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购物旅游示范乡镇的术语和定义、评定项目、达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购物旅游示范乡、镇及同等级行政区域的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

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28797室内塑料垃圾桶

LB/T012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上旅游区标志的设置

LB/T01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LB/T019旅游目的地信息分类与描述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购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demonstrationtownoftourismshopping

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旅游购物功能突出、设施完善、环境和谐,且旅游购物收入在乡镇旅游综

合收入中占重要位置,在山东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镇。

4评定项目和要求

4.1必备条件

4.1.1政策与规划

4.1.1.1前三年度应有发展购物旅游的相关部署或措施。

4.1.1.2前三年度制定的旅游发展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有购物旅游或旅游商品发展的相关内容。

4.1.2安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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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前三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所列重大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

4.1.2.2购物旅游场所消防、防盗、救护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4.1.2.3购物旅游场所遵守消防规定,消防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4.1.2.4购物旅游场所出入口方便游客集散,紧急出口标志明显、畅通无阻。

4.1.3购物旅游发展水平

4.1.3.1旅游业总收入高于或等于同等级乡镇的平均水平。

4.1.3.2购物旅游就业人口占乡镇总就业人口应有一定比例。

4.1.3.3购物旅游占游客出游总花费的比例应≥35%。

4.2购物旅游整体环境

4.2.1交通便捷性、畅通性

4.2.1.1应有三级及以上公路通达旅游购物主要场所,公路状况良好。

4.2.1.2宜有公共交通可通达附近城市。

4.2.2旅游环境

4.2.2.1前三年度应无重大污染事故。

4.2.2.2垃圾废弃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

4.2.2.3乡镇绿化覆盖率应≥30%。

4.2.2.4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无污染。

4.2.2.5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统一处理。

4.3购物旅游场所与商品

4.3.1宜拥有一定数量的省级旅游购物示范店。

4.3.2宜拥有一定数量的购物旅游商店。

4.3.3应开发与销售一定数量的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本地自有品牌商品。

4.3.4宜拥有一定数量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4.3.5应能开展网络营销。

4.4购物旅游服务与设施

4.4.1对客服务

4.4.1.1应能提供普通话服务。

4.4.1.2提供导购服务和指引,服务良好。

4.4.1.3旅游购物商店应依法经营,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强卖、欺诈行为。

4.4.1.4旅游商品应明码标价。

4.4.2咨询服务

4.4.2.1应设有旅游咨询站或中心,能及时为游客提供服务。

4.4.2.2应设有旅游咨询服务电话。

4.4.3信息服务

4.4.3.1应设有运营稳定、可查询购物旅游信息的公共网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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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宜通过旅游网站、宣传册或导游手册的方式积极引导推广购物旅游发展。

4.4.4交通设施与服务

4.4.4.1应设有服务规范、收费合理的公共交通或旅游专线车,抵达主要购物旅游场所。

4.4.4.2主要购物旅游场所通往主要景区的公共交通应换乘便捷,车况良好。

4.4.4.3主要购物旅游场所停车场应与环境协调、车位充足。

4.4.5基础设施与服务

4.4.5.1宜拥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餐饮条件。

4.4.5.2宜拥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住宿条件。

4.4.5.3应提供订购及邮寄托运服务。

4.4.5.4应有医疗救护服务站,人员、设备齐全。

4.4.6场所标识系统

4.4.6.1主要购物场所应有明显的线路指示标识、提示警示标识、说明介绍标识、公共服务(含卫生

间、游客中心等)标识。

4.4.6.2标识系统规范设置,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LB/T012、LB/T013、LB/T019

的要求。

4.4.7公共厕所

4.4.7.1公共厕所应数量适宜、分布合理。

4.4.7.2主要购物场所应设立男女分区的厕所:女厕与男厕厕位(含男用小便位)比应≥3:2。

4.4.7.3厕所内部应清洁、无异味。

4.4.7.4厕位应具有良好的遮挡性。

4.4.7.5应设有挂钩、托盘、面镜、盥洗池、洗手液和干手设施,门与隔板设施良好。

4.4.7.6宜拥有一定比例的A级及以上厕所参照GB/T18973—2016。

4.4.8垃圾箱(桶)

垃圾箱(桶)应符合GB/T28797的要求。

4.5购物旅游扶持措施与管理体系

应设有旅游开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4.5.1扶持措施

4.5.1.1应扶持、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创新。

4.5.1.2应拥有周期性举办的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与商贸活动,宜成为当地旅游宣传营销的内容之一。

4.5.2公共教育与培训

4.5.2.1乡镇政府设有扶持资金,用于旅游商品的宣传和推广、引导旅游商品企业发展。

4.5.2.2应对购物旅游服务及旅游产品开发等内容培训资金给予保障性支持。

4.5.3服务质量保障

4.5.3.1乡镇政府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以保障购物旅游市场秩序良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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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购物旅游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

4.5.4安全与保障系统

4.5.4.1应向游客及居民宣传旅游购物安全意识。

4.5.4.2游客经行地的危险处所,及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的地方,均应设有危险警示标志。

4.5.4.3应设有旅游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系统,能对突发事件进行指挥救援。

4.5.4.4主要购物旅游场所应有旅游安全员,紧急情况能担负救护任务。

4.5.4.5主要购物旅游场所应设有无障碍通道。

4.5.4.6主要购物旅游场所无障碍设施使用与管理情况良好。

4.5.4.7主要购物场所应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

4.6加分项

4.6.1应有被评为国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4.6.2应获评“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称号。

4.6.3应设立旅游商品陈列室或展销中心。

4.6.4宜拥有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商品大赛的获奖作品。

4.6.5宜拥有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5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5.1评分标准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最高得分900分,另有加分100分,总计为1000分。审评得分在700分以上,具有

申报“购物旅游示范乡镇”的资格。

5.2评分表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分表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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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分表

表A.1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分表

大项分分项分次分项小项分

序号对应条目评定项目

值栏值栏分值栏值栏

14.1必备条件215

24.1.1政策与规划70

34.1.1.1前三年度应有发展购物旅游的相关部署或措施35

前三年度制定的旅游发展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有购物

44.1.1.235

旅游或旅游商品发展的相关内容

54.1.2安全80

前三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所列重

64.1.2.120

大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

74.1.2.2购物旅游场所消防、防盗、救护设备齐全、完好、有效20

84.1.2.3购物旅游场所遵守消防规定,消防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20

购物旅游场所出入口方便游客集散,紧急出口标志明显、畅

920

通无阻

4.1.2.4出入口设置非常合理,设有紧急出口、标志明显,方便游客

1020

集散,能够做到畅通无阻,无安全隐患

11出入口设置较为合理,设有紧急出口,方便游客集散10

124.1.3购物旅游发展水平65

13旅游业总收入高于或等于同等级乡镇的平均水平25

旅游业总收入高于同等级乡镇的平均水平在10%及以上(含

1425

4.1.3.110%)

15旅游业总收入略高于同等级乡镇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下20

16旅游业总收入等于同等级乡镇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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