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166.3-2019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3部分:身心康复
DB31/T 1166.3-2019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06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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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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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90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166.3—2019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3部分:身心康复
TermsinDiagnosticEvaluationofJudicialAdministrativeOrganDrugRehabilitation
PartThree:PhysicalandMentalRehabilitation
(报批稿)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9-6-14发布2019-7-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XX/X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
4.1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门....................................2
4.2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2
4.3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2
4.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2
4.5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2
4.6戒毒大队......................................................................2
5身体机能测试......................................................................2
6体能测试..........................................................................5
7心理测试..........................................................................7
8心理康复训练......................................................................9
9身心康复知识理论考试.............................................................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身心康复评价要求.................................................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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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DB31/TXXXXX《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生理脱毒;
——第3部分:身心康复;
——第4部分:行为表现;
——第5部分: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本部分为DB31/TXXXXX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部分由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上海市夏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上海市崧泽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晨、石小峰、陈霞、宋卫东、郑伟、蒋文英、李根宝、满秀才、吴光炜、
査永刚、吴少群、汤智超、任良、徐行孝、李赛岳。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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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3部分:身心康复
1范围
DB31/T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身心康复诊断评估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评价
内容和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对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开展的身心康复诊断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1/TXXXX.1-2019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第1部分: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DB31/TXXXX.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身体机能测试physicalfunctiontest
检验戒毒人员身体形态以及力量、柔韧、耐力、灵敏、平衡、心肺功能等身体素质与机能改善情况
的测试。
3.2
体能训练和测试physicaltrainingandtest
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戒毒人员身体状况所开展的证明其康复训练水平,检验其戒毒康复效果的运动训
练与测试。
3.3
心理测试psychologicaltest
对戒毒人员个体或群体心理状态与性格因素进行量化,衡量心理健康水平与人格方面差异,并对认
知功能改善作出评价的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测试。
3.4
拒毒能力测试drug-refusedtest
通过分析吸毒情境模拟状态下戒毒人员肌电、皮电、心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对戒毒人员复吸风险与
抗拒毒品的能力的评价。
3.5
认知神经基础测试basictestoncognitivenerv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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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戒毒人员的记忆能力、注意能力、空间结构认知能力以及情绪识别能力等认知功能损伤与恢复情
况进行的评价。
3.6
人格特质测试personalitytraitstest
分析戒毒人员人格特质中可能导致复吸的性格因子并进行评价的心理测试。
3.7
认知神经康复训练与进阶测试rehabilitationtrainingforcognitivenerveandadvanced
test
通过虚拟现实戒毒矫正与脑波认知干预等技术,针对戒毒人员病理性成瘾记忆与脑功能损伤开展的
认知神经功能训练与测试。
3.8
心理康复训练psychologicalrehabilitationtraining
对戒毒人员开展的情绪管理、意志力训练、家庭关系修复、人际交往、抗复吸训练、拓展训练等团
队性、集体性心理训练。
3.9
身心康复知识理论考试theoreticalexaminationofphysicalandmentalrehabilitation
对戒毒人员掌握戒毒常识、思想道德、法律常识、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水平与相
关能力进行的鉴定与考核。
4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1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门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的制定,对戒毒所开展身心康复评估进行
指导、检查与考核。
4.2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职责见DB31/TXXXX.1-2019中3.4规定。
4.3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职责见DB31/TXXXX.1-2019中3.9规定。
4.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
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职责见DB31/TXXXX.1-2019中3.10规定。
4.5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
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职责见DB31/TXXXX.1-2019中3.12规定。
4.6戒毒大队
戒毒大队职责见DB31/TXXXX.1-2019中3.14规定。
5身体机能测试
5.1评价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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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机能测试必修(测)科目包括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选修(测)
科目包括太极康复操、仰卧起坐(仰卧背伸)、台阶测试、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立定跳远等。
5.2评价时机
5.2.1戒毒人员入所一年后,进行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经戒毒
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
5.2.2戒毒人员入所六个月后,进行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训练、仰卧起坐(仰卧背伸)、台阶测试、
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立定跳远等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由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
试。
5.3评价要求
5.3.1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
5.3.1.1评价方法
通过身高计、体重秤、握力仪、体前屈测试仪、反应时测试仪、闭眼单足站立测试仪、电子肺活量
计等,测试戒毒人员身高和体重(形态)、握力(力量)、坐位体前屈(柔韧)、俯卧撑或仰卧起坐(耐
力)、选择反应时(灵敏)、闭眼单脚站立(平衡)、肺活量(心肺功能)等指标,综合评价戒毒人员
身体机能与素质的改善情况。
5.3.1.2评价程序
5.3.1.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
毒大队组织实施。
5.3.1.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组织戒毒大队民警进行身体机能测试仪器操作培训,并开展戒毒人员
身体素质测试。
5.3.1.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
5.3.1.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
5.3.1.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
5.3.1.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
5.3.1.3评价结论
身高、体重设1、3、5三个分值,肺活量、握力、坐位体前屈、俯卧撑、闭眼单脚站立和选择反应
时设置1、2、3、4、6五个分值。根据戒毒人员各单项测试得分之和进行综合评级。具体评价要求见附
录A表A.1、表A.2规定。
5.3.2康复操与广播操训练与评价
5.3.2.1评价方法
参照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与《第九套广播体操》等动作要领,组织戒毒人员开展相关康复训练,
评价康复训练效果。
5.3.2.2.评价程序
5.3.2.2.1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开展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日常训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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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会同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对戒毒人员训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出
评价结论。
5.3.2.2.3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
5.3.2.2.4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评价结论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
5.3.2.3评价结论
5.3.2.3.1太极康复操由相关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初段”和“中段”两个等级。
5.3.2.3.2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评价结论包括:
a)精神面貌好,能熟练完成整套动作,并掌握动作要领,评价为“较好”;
b)精神面貌一般,能连贯完成整套动作,动作要领基本到位,评价为“一般”;
c)精神面貌欠佳,未连贯完成整套动作或只是简单模仿几个动作,动作不得要领,评价为“较差”。
5.3.3其他科目
5.3.3.1评价方法
通过仰卧起坐仪、台阶测试仪等,开展关于身体机能和素质方面的其他训练和测试。
5.3.3.2评价程序
5.3.3.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
毒大队组织实施。
5.3.3.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组织戒毒大队民警进行身体素质测试仪器操作培训,并开展身体素质
测试工作。
5.3.3.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
5.3.3.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
5.3.3.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
5.3.3.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
5.3.3.3评价结论
5.3.3.3.1仰卧起坐、象限跳、立定跳远测试年龄范围是20岁至39岁。仰卧背伸、左右横跨测试年
龄范围是40岁以上。
5.3.3.3.2测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A
表A.3、表A.4规定。
5.4学分设置
5.4.1必修(测)科目
必修(测)科目学分设置包括:
a)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评价为“合格”以上的,获得6学分;
b)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时评价为“较好”的,或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评
价为“一般”以上的,获得6学分。
5.4.2选修(测)科目
每名戒毒人员在戒治期内只能获得以下不超过两项身体机能测试选修(测)科目的学分:
a)太极康复操获得“初段”的,获得6学分;获得“中段”的,获得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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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台阶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6学分;
c)仰卧起坐(仰卧背伸)、立定跳远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5学分;
d)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4学分。
5.5特殊情形
5.5.1特殊情形认定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身体机能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会同戒
毒所戒毒医疗中心进行认定。
5.5.2替代方式
5.5.2.1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可以安排其他适宜其参加的测试科
目。测试成绩合格,给予相应学分。
5.5.2.2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完全无法参加身体机能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安排运
动知识与体育文化替代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评价结论,给予相应学分。
6体能测试
6.1评价内容
体能测试内容包括必修(测)科目500m慢跑和选修(测)科目,选修(测)科目评价的内容见附录
A表A.5、表A.6规定。
6.2评价时机
戒毒人员入所六个月后,进行500m慢跑、9min跑、3000m健康走(男子1500m跑或女子2min跳绳)、
30s跳绳、25m往返跑(两点侧滑)、三点移动(30s前后击掌)等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由戒毒人员本
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
6.3评价要求
6.3.1必修(测)科目
6.3.1.1评价方法
利用秒表等计时器测试戒毒人员500m慢跑用时。
6.3.1.2评价程序
6.3.1.1.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
毒大队组织实施。
6.3.1.1.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组织戒毒人员进行日常训练,并开展具体测试。
6.3.1.1.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
6.3.1.1.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
6.3.1.1.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
6.3.1.1.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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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评价结论
6.3.1.3.1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4分钟内完成500m慢跑,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6.3.1.3.2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5分钟内完成500m慢跑,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6.3.2选修(测)科目
6.3.2.1评价方法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关于普通人群体育锻炼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体能训练。经体能测试,
检验戒毒人员体能改善情况与戒毒康复效果。
6.3.2.2评价程序
6.3.2.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
毒大队组织实施。
6.3.2.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开展戒毒人员体能训练,组织大队民警进行测试仪器操
作培训。
6.3.2.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
6.3.2.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
6.3.2.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
6.3.2.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
6.3.2.3评价结论
6.3.2.3.11500m跑(男性)、2min跳绳(女性)、25m往返跑、三点移动测试年龄范围是20岁至
39岁。两点侧滑、30s前后击掌、3000m健康走测试年龄范围是40岁以上。
6.3.2.3.2测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A
表A.5、表A.6规定。
6.4学分设置
6.4.1必修(测)科目
必修(测)科目学分设置包括:
a)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时,500m慢跑评价为“达标”,获得6学分;
b)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500m慢跑评价为“达标”,获得6学分。
6.4.2选修(测)科目
每名戒毒人员在戒治期内只能获得以下不超过两项体能训练和测试选修(测)科目的学分:
a)9min跑、3000m健康走(男子1500m跑或女子2min跳绳)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6学
分;
b)30s跳绳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5学分;
c)25m往返跑(两点侧滑)、三点移动(30s前后击掌)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4学分。
6.5特殊情形
6.5.1特殊情形认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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