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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
-
2007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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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8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TSG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forTypeTestofLiftingAppliances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Q7002—20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
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石景山区京原路8号邮编:100043)
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市庆全新光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12月25日
开本880×12301/16印张5.5字数84千字
2020年1月第1版2020年1月第1次印刷
*
TSGQ7002—2019书号:155166·82定价:65.00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forTypeTestofLiftingAppliance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12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9年第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规定,结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情况,市场监管
总局对《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
号)、《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2—2007)等13个
起重机械相关型式试验细则进行整合修订,形成《起重机械型式
试验规则》(TSGQ7002—2019),现予批准发布,自2020年3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前言
2008年3月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
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
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
号)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是其中的任务之一。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
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本规则的起草原则、结
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并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
2011年2月11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补充下达《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草任务书(任务书编号:TSG13—2011),对已颁布的13个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
进行合并和修订。2012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31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
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
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2012年10月24日至2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
开会议,对送审稿进行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12年11
月形成报批稿,上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6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
况,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
重机械分委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2月形成报批稿,
上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8年2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起草组再次进行修改,于2019
年7月形成报批稿,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
局。2019年12月25日,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总体原则、程序、基本要求,样机技术资
料审查、样机检查和试验项目,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和验证项目
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等,是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目录
1总则································································································································(1)
2程序和要求····················································································································(2)
3附则································································································································(6)
附件A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8)
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9)
附件C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10)
附件D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申请单·················································································(12)
附件E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13)
附件F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审查项目和要求·································································(16)
附件G起重机械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21)
附件H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33)
附件J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和验证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6)
附件K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53)
附件L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意见书·················································································(62)
附件M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63)
附件N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7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7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型式试验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
上,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1.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
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B)。
1.4型式试验要求
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证后、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主参数)超出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
(3)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
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1.5产品型号及覆盖要求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
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
(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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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程序和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型式试验场所
2.1.1.1整机试验场所
整机(样机)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由于样机的结构尺寸
等原因无法在实验室进行的,可以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在使用现
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按规定需要告知的,应当向样机使用所在
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同一使用场地,需要安装两台(套)以上同品种、同型号的样机,可以同时安装并
选取一台(套)进行型式试验。
2.1.1.2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场所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专用的实验室进行。
依附在塔式起重机上不可拆卸的自动停止型的力矩限制器、随工程项目进口的起
重机械上配置的且通过拆除进行型式试验后无法恢复原状的安全保护装置,可以不单
独进行型式试验,但是应当纳入整机型式试验项目中,以验证其与整机的匹配性。
2.1.2型式试验现场条件
2.1.2.1样机试验条件
样机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3)在试验现场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防护措施;
(4)基础和轨道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5)试验载荷与其标定值误差为±1%。
2.1.2.2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条件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2)试验载荷与其标定值误差为±1%。
2.1.3申请单位责任与义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是指制造单位,境外是指制造单位授权的中国境内代
理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2)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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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3)对样机进行全面试验验证并自检合格,以确定样机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4)对样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部件的功能、性能、适用范围与整机的匹配性
负责;
(5)提供试验场地、试验载荷等试验条件,并对试验现场的安全负责(对于不在型
式试验机构实验室内进行的);
(6)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在试验现场配合试验工作,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2.1.4型式试验机构责任与义务
(1)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型式试验;
(2)至少委派两名具有相应型式试验资格的人员参加型式试验;
(3)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
式发布实施;
(4)对型式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负责;
(5)样机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予
以保密或签订保密协议。
2.2型式试验程序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申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
验,出具报告和证书,平台信息公示。
2.2.1申请
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申请单》(格式见附件D);
(2)制造单位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造单位授权证明文件;
(4)生产许可证(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
(5)样机(或样品)总图、照片等辨识资料。
前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起重机械型式试
验申请单》中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申请单位。
注2-1:申请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双方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类别、
品种,及相应标准,确认该产品是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确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本规
则附件A的范围内。
2.2.2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
2.2.2.1样机见证资料
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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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具有自检合格报告;
(2)样机所配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实物与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相符;
(3)已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4)样机销售合同,生产计划,派工单,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记录,
主要受力结构件自制见证材料,产品出厂随机文件和清单,运输证据,相应发票及付
款凭证等与实物一致。
2.2.2.2样机确认
型式试验样机应当为本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样机所采用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
为本制造单位所制造。
型式试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
类别、品种及相应标准识别样机的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并检查样机与设计文
件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确认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
确认样机见证资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型式试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
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立即终止型式试验。境内制造的样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书面反映情况;境外
制造的样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书面反映情况。
注2-2:本规则中的虚假样机特指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的非本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
2.2.2.3样品抽样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申请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
品成品库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抽样及管理要求见《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
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附件E)。
2.2.2.4技术资料审查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审查项目和要求》(附件F)提供
样机技术资料,并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进行签字确认。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并对技术资料与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负责。
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审查的技术资料保密。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机构图由申请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各封存
一套,并在封条上双方签字,制造企业盖章,长期保存。
2.2.2.5检查和试验
(1)型式试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
规程;
(2)检测仪器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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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3)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起重机械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
件G)、《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H)、《大型起重机械安
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和验证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J)、《起重机械安全
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K)进行检查和试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一部分,纳入整机的检查
和试验。
2.2.3出具报告与证书
2.2.3.1记录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记录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和审查、检查及试验结
果。填写原始记录时,有量值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项目应当
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
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当由型式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2.2.3.2结论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全部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2)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由型式试验机构
进行现场验证,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如果整改后仍出现不
合格项目或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2.2.3.3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
告》(格式见附件M),《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申
请单位两份。型式试验报告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
试验专用章(或公章)和骑缝章。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
式见附件N)。《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申请单位
三份。
对于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有附加条件限制的,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
验证书中应当注明对产品附加限制的具体内容。
在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结束或中
止试验后,在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意见书》(格
式见附件L),告知申请单位型式试验后的现场意见和结论。
2.2.3.4结果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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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2.4平台信息公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和证书
上传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2.3安全保护装置一致性核查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当每4年内向型式试验
机构提出一次一致性核查申请。一致性核查的产品应当在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内,
并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对核
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
2.4变更
境内制造单位或境外制造单位(含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
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相应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核
验并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变更情况页”上注明名称变更情况,并加盖型式试
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型式试验报告上传至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3附则
3.1起重机械型号含义
起重机械型号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
结构形式相同,主要配置(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
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配置等组成,并用字母表示。
注3-1: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纵梁、横梁,主支撑腿指立柱。
注3-2:产品型号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特征编制。
3.2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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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3.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305号)、《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2—2007)、《门式起重机
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3—20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4—
2006)、《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5—2008)、《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
细则》(TSGQ7006—2007)、《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7—2007)、《升
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8—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9
—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0—2007)、《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
验细则》(TSGQ7011—2006)、《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2—2008)、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
式试验细则》(TSGQ7014—200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超大型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18〕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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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
类别品种
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
桥式起重机
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
门式起重机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
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
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安全保护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
注A-1: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为新制造的样机(或样品),改造的起重
机械不得作为型式试验样机(或样品)。
注A-2:门式起重机中的装卸桥特指卸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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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类别品种参数
1通用桥式起重机200t以上(注B-1)
桥式起重机
2冶金桥式起重机(注B-2)大于10t
3通用门式起重机100t以上
4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参数不限
5架桥机参数不限
6普通塔式起重机315t·m以上
塔式起重机
7电站塔式起重机1000t·m以上
8轮胎起重机100t以上
流动式起重机
9履带起重机200t以上
10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60t以上
11缆索式起重机参数不限
12桅杆式起重机100t以上
注B-1:本表中,“以上”含本数。
注B-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纳入冶金桥式起重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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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C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
类别及品种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注C-1)、流
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额定起重量(t)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t·m)(注C-2)
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
起重量限制器额定起重量(t)
起重力矩限制器额定起重力矩(kN·m)
安全保护装置
防坠安全器额定制动力(kN)
制动器额定制动力矩(N·m)或额定制动力(kN)
注C-1:门式起重机中的装卸桥主参数为生产率(t/h)。
注C-2: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含义见附录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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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附录ca
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含义
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为塔式起重机基本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
的乘积。各规格塔式起重机的基本臂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关系见表ca-1。
表ca-1塔式起重机基本臂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关系
额定起重力矩(t·m)基本臂最大幅度(m)相应额定起重量(t)
401.34
30
501.67
631.8
35
802.29
1002.5
40
1253.13
1603.56
200454.4
2505.6
3156.3
400508
50010
63011.46
55
>630按照实际起重量计算
注ca-1:额定起重力矩在表ca-1中各档之间时,其基本臂最大幅度按照相近上一档的基本
臂长最大幅度计算,相应额定起重量按照在该基本臂最大幅度时的起重量计算。
注ca-2:起重臂的最大幅度小于表ca-1中相应的基本臂最大幅度时,其额定起重力矩按照
其最大幅度与该幅度时起重量的乘积计算。
—11—
TSGQ7002—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D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申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邮编
电话传真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住所
制造单位制造地址
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邮编
电话传真
设备种类起重机械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型号规格
试验依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
拟定的现场技术资料
审查、样机检查和试
验时间及地点
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
声明:
1.本单位已熟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样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安全保护装置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附件A的范围内;
3.本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或样品)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样机(或样品)已
经本单位自检合格,符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要求;
4.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本单位已经征得使用单位同意。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受理意见:
经办人: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申请单位包括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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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19
附件E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
E1抽样数量和要求
不同品种、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抽样数量见表E-1。抽样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
(2)申请单位提供样品的技术文件、检验资料等齐全;
(3)抽样人员当场核实型式试验样品的技术文件,确认技术文件与所抽样品一致。
表E-1抽样数量
序号样品抽样基数(台)抽样数量(台)
1起重量限制器102
2起重力矩限制器102
3防坠安全器102
4制动器102
E2样品封样
样品封样的要求如下: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样品抽样单(格式见附表ea),抽样
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代表双方确认后签字;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在申请单位进行封样,封样可以采用铅封、记
号笔或者封条等有效方式;
(3)样品由申请单位负责寄(送)达型式试验机构;
(4)试验必须的辅助部件及工装等由申请单位提供。
E3样品标识和保管
型式试验机构在收样到试验过程中应当对试验样品进行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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