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52-2023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

DB35/T 2152-2023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 (Residents') Public Legal Service Assistants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152-2023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22
实施日期
2024-02-22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以下简称:法律协理员)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选任、培训、检查与考评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的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顺昌县司法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武市司 法局、光泽县司法局、建阳区司法局。
起草人:
兰铭、张家清、梁静、刘婕、王彬彬、江小凤、林艳锋、邹建平、张琪、白子平、 林欢、江磐基、高闽。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52—2023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

Guidelinesofpubliclawserviceassistantforvillage(residence)management

2023-11-22发布2024-02-22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52—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工作目标和职责......................................................................1

5选任................................................................................2

6培训................................................................................3

7检查与考评..........................................................................3

附录A(资料性)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业务台账样式....................................5

附录B(资料性)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考核表.....................................11

参考文献..............................................................................12

I

DB35/T215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顺昌县司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司法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顺昌县司法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武市司

法局、光泽县司法局、建阳区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兰铭、张家清、梁静、刘婕、王彬彬、江小凤、林艳锋、邹建平、张琪、白子平、

林欢、江磐基、高闽。

II

DB35/T2152—2023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以下简称:法律协理员)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选任、

培训、检查与考评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0013—2017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F/T001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法律服务publiclawservice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的公共法律产品和服务,涉

及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人民调解等方面。

[来源:SF/T0013—2017,3.1.1]

3.2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publiclawserviceassociateforvillage(residence)

由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选任,协助司法局、乡镇(街道)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

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帮扶等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

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属于村(居)干部,接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

4工作目标和职责

4.1工作目标

法律协理员工作目标如下:

a)全面落实“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工作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

b)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意识;

c)深化村(居)治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村(居)和谐稳定;

d)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村(居)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e)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村(居)自治管理法治化水平;

f)夯实基层维稳根基,推进平安村(居)创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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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作职责

法律协理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导引;

b)提供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事项咨询服务;

c)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d)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积极引导村(居)民走诉讼程序或

诉前调解,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e)及时掌握辖区内治安问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f)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的走访、教育、帮扶等工作;

g)完成乡镇(街道)和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选任

5.1基本要求

5.1.1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法律协理员的选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5.1.2乡镇(街道)、村(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具体的选任工作。

5.2选任条件

法律协理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b)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信用惩戒;

c)本辖区居民,并长期居住在本辖区内;

d)18周岁~55周岁,身体健康,基层工作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e)初中及以上学历;

f)具有责任心和上进心,热爱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5.3选任程序

5.3.1发布公告

由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联合制定并发布选任公告,明确法律协理员选任条件、程序、期限

等内容。

5.3.2报名推荐

村(居)采取公开报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一名法律协理员人选。

5.3.3审查考核

5.3.3.1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法律协理员审查考核。

5.3.3.2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对相关人

员进行考核,提出初选名单。

5.3.4公示与任用

5.3.4.1初选名单应在本村(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5.3.4.2通过公示后,由乡镇(街道)确定选任名单。

2

DB35/T2152—2023

5.3.4.3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联合发布法律协理员选任人员名单。

6培训

6.1基本要求

6.1.1县(市、区)司法局应对法律协理员进行岗前培训,为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

6.1.2县(市、区)司法局应每年定期对法律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6.1.3应将法律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

6.2培训内容

6.2.1业务知识培训

法律协理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

b)土地权属、山林及相邻权纠纷处理;

c)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

d)征地拆迁纠纷处理;

e)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f)生态保护矛盾纠纷处理;

g)其他法律知识。

6.2.2业务技能培训

法律协理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接待群众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b)起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

c)参与纠纷调处工作的相关要求。

7检查与考评

7.1基本要求

法律协理员实行“一年一考评,五年一选任”。

7.2日常检查

乡镇(街道)和司法局应对辖区内法律协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查阅《村(居)公共法律服务

室业务台账》(见附录A),并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

7.3年度考评

7.3.1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法律协理员的年度考评工作,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村(居)

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考核表》(见附录B)进行逐项评分。

7.3.2《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考核表》采用百分制,其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30分、社区矫正对

象和安置帮教对象服务管理30分、平安法治建设宣传20分、其他相关工作20分,奖励分5分~10分。

7.3.3考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根据考评得分划定考评等次,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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