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805-2014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805-2014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school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11月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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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C80
13.220.2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805—2014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choolfire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ias
2014-11-11发布2015-05-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6/T805—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消防安全职责......................................................................1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
6场所设置要求......................................................................5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8防火巡查和检查...................................................................10
9火灾隐患整改.....................................................................11
10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12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13
12火灾事故处理....................................................................14
13消防档案........................................................................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16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23
附录D(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25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27
I
DB36/T805—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纯栋、黄哲、王荣辉、张晨杰、曾勇、王寓哲、伍斌斌、陈时沅、张开。
II
DB36/T805—2014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
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校,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DB36/433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
主要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
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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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消防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
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4.1.4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其对所辖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的内容。
4.1.5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
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
管理。
4.1.6学校每学期对本校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
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火灾扑救预案演练;
f)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g)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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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
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督促定期保养;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和
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6志愿消防队员
学校应成立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教职员工或成年的学生组成,并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
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员、保护
现场等工作。
4.7教职员工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熟悉自身教学、生产、生活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注意检查本岗位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
时消除,自已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
d)熟悉本工作场所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位置。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
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扑救火灾;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e)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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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消防组织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
5.2.2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5.2.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
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事故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上岗要求、情况记
录等内容。
5.2.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应包括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
况记录等内容。
5.2.6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动火、用油、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等内容。
5.2.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
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
5.2.8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频次、对象、培训内容、考核等内容。
5.2.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包括:
a)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e)电、气焊操作规程;
f)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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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所设置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学校内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必
须符合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25201、GB25506、GA654和管理
规定。
6.1.2中小学的学生教育用房应严格按GB50099执行。
6.1.3高等学校内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DB36/433的规定。
6.2安全布局
6.2.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2.2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超过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6.2.3当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b)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c)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d)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3安全疏散
6.3.1学校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除外):
a)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b)最多层数为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200㎡,且第二和第三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
6.3.2建筑面积大于5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休息室、学习室、活动室等主要功能用房应不少于两个
疏散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
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6.3.4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6.4消火栓
6.4.1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6.4.2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b)体积大于5000m3的图书馆建筑;
c)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d)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学生公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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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校内高层公共建筑。
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b)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
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c)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d)大、中型幼儿园;
e)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f)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
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b)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c)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d)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e)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f)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7.1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b)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c)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6.7.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b)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
c)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6.7.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7.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或顶棚上。
6.7.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b)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
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7.6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
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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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还应符合GB13495和GB17945的规定。
6.8灭火器
6.8.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类,下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
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灭火器;
f)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6.8.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8.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建设工程管理
7.1.1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不在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审核及备案范围内,且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1.2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部门
参加。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设工程
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7.2消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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