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949-2007 农林轮式拖拉机 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20949-2007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wheeled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tractor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发动机功率大于13.24 kW的农林轮式拖拉机。
发布历史
-
2007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李勇、朱金光、岳芹、闫小方、柳玲文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4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060.10
T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949—2007
农林轮式拖拉机
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escriptionforinstallationofthelightingandlight-signallingdevicesfor
wheeledagriculturalandforestrytractors
2007-06-25发布2007-11-01实施
发布
GB/T20949—2007
-1.Z-—1—
刖弓
本标准根据1999年7月1日的欧盟78/933/EEC指令《ontheapproximationothelawsothe
MemberStatesrelatingtotheinstallationo£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devicesonwheeledagricultur
alandforestrytractors》制定。
本标准与欧盟78/933/EEC指令相比较,具体的技术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由《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改为《农林轮式拖拉机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规定》;
——为方便使用,增加了术语“纵向中心平面”和''透光面”的定义;
——对于远光灯和工作灯配备,指令规定为“选装”,本标准规定为“必须配备”;
——对于前雾灯配备,指令未指明是“必须配备”或“选装”,本标准将其规定为“选装”;
-为方便使用,将欧盟78/933/EEC指令的附件3中的图调整到标准内容中(见图1),并删除图
中“〃”的说明;
——增加了第6章“试验方法”的规定;
-将欧盟78/933/EEC指令的第1.1条、第2章和第5章的规定重新编排,形成本标准的第7章
中的“型式检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勇、朱金光、岳芹、闫小方、柳玲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T
GB/T20949—2007
农林轮式拖拉机
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轮式拖拉机的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发动机功率大于13.24kW的农林轮式拖拉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1724:2003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拖车用7头12V12NC标准型)电器连接器
ISO1185:2003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拖车用7头24V24NC标准型)电器连接器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纵向中心平面或纵向对称平面medianlongitudinalplane
通过前后轮轴,距两侧车轮接地中心线或两侧履带中心面等距离的垂直平面。
3.2
横平面transverseplane
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无负荷拖拉机unladentractor
未带可选择的附件,但带有翻车防护装置、冷却液、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和驾驶员(驾驶员质量为
75kg)的拖拉机。
3.4
负载拖拉机ladentractor
加载到拖拉机制造厂确定的最大技术允许承载质量状态的拖拉机。所加载的质量,应按制造厂规
定分配在各轴上。
3.5
灯具lamp
用于照明道路(前照灯)或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后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5.1
等效灯equivalentlamps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时,等效灯可以具有与型式检验
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1
GB/T20949—2007
3.5.2
独立灯independent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发光面不存在吋,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3
组合灯grouped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发光面不存在吋,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3.5.4
复合灯combined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发光面不存在吋,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5
混合灯reciprocallyincorporatedlamps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发光面不存在吋,用透
光面取代)和灯体的装置。
3.5.6
可藏灯concealableilluminatinglamp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前灯。
3.5.6.1
变位灯variable-positionlamps
相对位置可以移动,但灯发光面不能隐藏起来的灯具。
3.5.7
远光灯main-beamheadlamp
照明拖拉机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8
近光灯dipped-beamheadlamp
照明拖拉机前方道路,对来车的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5.9
前雾灯frontfog-lamp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0
倒车灯reversinglamp
照明拖拉机后方道路和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拖拉机正在或准备倒车的灯具。
3.5.11
转向信号灯direction-indicatorlamp
用于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拖拉机将向左或向右转向的灯具。
3.5.12
危险警告信号hazard-warningsignal
同时打开拖拉机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拖拉机暂时具有某种特殊
危险。
3.5.13
制动灯stoplamp
向拖拉机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拖拉机正在制动的灯具。
2
GB/T20949—2007
3.5.14
后牌照灯rearregistration-platelamp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不同光学元件组成。
3.5.15
前位灯frontposition(side)lamp
从拖拉机前方观察,表明拖拉机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5.16
后位灯rearposition(side)lamp
从拖拉机后方观察,表明拖拉机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5.17
后雾灯rearfog-lamp
在大雾情况下,从拖拉机后方观察,使拖拉机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8
驻车灯parkinglamp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的、不带挂车的拖拉机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
可以代替前、后位灯。
3.5.19
示廓灯end-outlinemarkerlamp
安装在拖拉机外缘端面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拖拉机总宽的灯具。对某些拖拉机,
用来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拖拉机整体的特别关注。
3.5.20
回复反射器reflexreflector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拖拉机存在的装置,
本标准中规定:回复反射牌照板,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和操纵方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
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反射器。
3.5.21
工作灯worklamp
用于工作区域或作业过程中照明的灯具。
3.6
灯具的发光面illuminatingsurfaceofalamp
3.6.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illuminatingsurfaceofalightingdevice
(见3.5.7,3.5.8,3.5.9,3.5.10)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
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整,则应
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6.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灯的发光面illuminatingsurfaceofasignallinglampotherthanareflex
reflector
(见3.5.11,3.5.12,3.5.13,3.5.14,3.5.15,3.5.16,3.5.17,3.5.18,3.5.19)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
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的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发光面的
3
GB/T20949—2007
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的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illuminatingsurfaceofareflexreflector
(见3.5.20)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
反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
垂直面和水平面。
3.6.4
视表面exteriorlight-emittingsurfaces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指配光镜表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上平面内的投影(参见附录A)。
3.7
基准轴线axisofreference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吋,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
V=0°)o
3.8
基准中心centreofreference
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由灯具制造厂确定。
3.9
几何可见度anglesofgeometricvisibility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a表示纬度。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
3.10
外缘端面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且与拖拉机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不包括:
a)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b)可装在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c)后视镜;
d)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驻车灯;
e)固定在拖拉机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固定和保护这些封印的装置。
3.11
总宽overallwidth
上述3.10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2
单灯asinglelamp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和光色、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拖拉机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
的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
的60%0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3
双灯或偶数灯twolampsoranevennumberoflamps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透光面对称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其两端至拖拉机外缘端面间
4
GB/T20949—2007
的距离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
面也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向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单个
透光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3.14
两灯间距distancebetweentwolamps
同一方向的两灯间距是指:在基准轴方向上两灯具发光面之间的最短距离。
3.15
选装灯optionallamp
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16
"工作"指示器operational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装置。
3.17
"接通"指示器circuit-closed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装置。
3.18
透光面emissionsurface
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是指: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制造厂提交
型式检验的技术文件中标出(参见附录A)。
4一般技术要求
4.1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必须如此安装,在拖拉机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能保持本标准
要求的特性和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装规定,特别是不能改变其初始调整"
4.1.1拖拉机上必须配置符合ISO1724:2003或ISO1185:2003要求的电器连接器,以保证可拆卸的
灯光信号系统的使用。
4.23.5.7、3.5.8和3.5.9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3安装在拖拉机上的所有灯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拖拉机在道路上的停放面和纵
向中心平面。每个方向的允差为±3°。若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规定,则必须遵循。
4.4若无特殊说明,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应将空载拖拉机停放在水平地面上。
4.5若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相对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
4.5.2相对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相对对称。
4.5.3符合相同的色度要求。
4.5.4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6对于外形不对称的拖拉机,应尽可能满足4.5.1和4.5.2的规定。如果两只灯到拖拉机纵向中心
平面距离和到地面的距离分别一致,则视为符合规定。
4.7功能不同的灯,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则可以是独立灯,彼此可组合、复合或混合。
4.8最大离地高度和最小离地高度,应分别从灯的发光面的最高点和最低点开始测量。
4.9若无特殊规定,只有转向信号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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