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MH/T 1043-2012 Air transport services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1043-2012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6-04
实施日期
2012-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起草人:
张英、郝玉萍 等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V5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Disabletraveleraviationtransportsservicenorm

2012-06-04发布2012-10-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43—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郝玉萍、李洪涛、王旭、杨芳、张东旺。

MH

I

MH/T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残疾人运输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航空运输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32-2004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

GB/T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MH/T1020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MH/T5107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

3术语及定义

GB/T26341-2010和GB/T18764-2002、GB/T16432-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残疾人团体disableandsickperson'sgroup

统一组织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乘机团体。

3.2

医疗证明medicaltreatmentproves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

明。

3.3

服务犬servicedog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4设施设备、预防拒绝运输及人数要求

4.1设施设备

1

MH/T1043—2012

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符合MH/T5107及本

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承运人应配备在客舱内使用的窄型轮椅和无障碍卫生间。

注:特殊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的引导、轮椅、餐饮、登、离机等方面的服务。

4.2预防拒绝运输

4.2.1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应拒绝运输残疾人。当承运人按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

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理由。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10d内提供。

4.2.2通常承运人不应以残疾人外表或其非自愿举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4.2.3除4.3的规定外,承运人不应以客机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4.3残疾人载运人数要求

4.3.1航班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如下:

——航班座位数为100个及以下时,不应超过2名;

——航班座位数为101个~200个时,不应超过4名;

——航班座位数为201个~400个时,不应超过6名;

——航班座位数为401个以上时,不应超过8名。

4.3.2载运残疾人超过4.3.1规定人数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人数最多不应超

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4.3.3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

机数量。

5服务信息和定座

5.1服务信息

5.1.1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服务方案,明

确为残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并以书面、网络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5.1.2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以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向残疾人告

知售票、航班时刻、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重要服务信息。

5.1.3残疾人通过网络和电话购票时提出申请,售票人员应协助残疾人获取相关信息。

5.1.4承运人应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36h,将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达至起飞、到达、经停地

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5.1.5非运营承运人定座的,该定座人应尽快将信息传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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