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2311-2016 Sichuan Province's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for Minjiang and Tuojiang basins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 2311-2016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2-20
实施日期
2017-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Z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12-20发布2017-01-01实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51/2311—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岷江、沱江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8

I

DB51/2311—2016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

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岷江、沱江

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DB51/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

值及监测、监控要求,同时规定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单一行业

类型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受有关区县名称变更及行政区划变更影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

DB51/2311—2016

HJ/T86水质生化需氧量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岷江、沱江流域MinjiangandTuojiangriverbasins

四川省境内岷江、沱江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阿坝、成都、眉山、乐山、

宜宾、甘孜、凉山、雅安、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13个市(州),具体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见

附录A。

3.2

污水wastewater

受一定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市、区、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

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其污水处理设施接纳

工业废水比例≤30%且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

3.5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forindustrialpark

通过纳污管道方式收集污水(工业废水接纳比例>30%),为两家及以上不同行业排污单位提供污

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区域(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

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包括多产品单一企业内执行两种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

3.6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forsingletype

industry

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

企业或机构。

3.7

2

DB51/2311—20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scalelivestockandpoultryfarms

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存栏量≥300头猪的畜禽养殖场。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

养殖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

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

10头猪。

3.8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排污单位new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flow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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