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977-2017 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DB34/T 2977-2017 In-service natural gas pipeline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起草人:
- 张振武、王棠昱、姚礼进、黎延志、谌贵宇、吴海、张先锋、曹根苗、关显波、 陈 杰、蒋喜、郭涵宇、唐强、胥杰、向阳、辜利江、张胜利、张平、白琳、李如海
- 出版信息:
- 页数:7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75.200
P7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977—2017
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Codeforprotectionofnaturalgaspipeli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7-09-15发布2017-10-1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977—2017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4
5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5
5.1一般规定......................................................................5
5.2技术方案......................................................................5
5.3施工技术要求..................................................................6
6埋地设施与管道并行或交叉..........................................................7
6.1一般规定......................................................................7
6.2技术方案......................................................................7
6.3施工技术要求..................................................................7
7交流干扰..........................................................................8
7.1一般规定......................................................................8
7.2交流干扰程度判定..............................................................8
7.3交流干扰防护措施..............................................................9
7.4交流干扰效果评价及防护系统的调整.............................................10
8水域穿越.........................................................................11
8.1一般规定.....................................................................11
8.2技术方案.....................................................................11
8.3施工技术要求.................................................................12
9水工保护.........................................................................13
9.1一般规定.....................................................................13
9.2技术方案.....................................................................14
10管道浅埋保护....................................................................15
11废弃管道的处置..................................................................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管道保护做法...................................................16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流干扰保护做法...............................................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工保护做法...................................................37
I
DB34/T2977—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振武、王棠昱、姚礼进、黎延志、谌贵宇、吴海、张先锋、曹根苗、关显波、陈
杰、蒋喜、郭涵宇、唐强、胥杰、向阳、辜利江、张胜利、张平、白琳、李如海。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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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天然气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省内
各种新(改、扩)建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等工程项目与已建天然气管道存在交叉、并行或接近
等现象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在管道附近各类第三方施工也越来越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安徽
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能源安全,处理好其他建
设项目与已建天然气管道的关系,满足管道运营维护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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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役埋地天然气管道线路工程保护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公路、铁路、水域穿越
以及其他埋地设施与已建天然气管道的交叉(或并行)保护,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浅埋管道保护,废弃
管道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役埋地天然气管道线路工程的保护,其他新建埋地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44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28055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
GB32167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T50698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SY/T0330现役管道的不停输移动推荐作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然气管道naturalgaspipeline
按GB50251或GB50028的高压燃气管道标准设计建造的已投入运营或建成的天然气管道,本标
准统称“管道”。
3.2
管道企业pipelineenterprise
天然气管道的所有者或运行管理者。
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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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projectowners
在已建天然气管道附近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或施工方。
3.4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highwayandrailwayparalleling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公路、铁路与管道走向基本相同且间距较小但不交叉,其施工作业可能危及
管道安全。
3.5
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highwayandrailwaycrossing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公路、铁路与管道平面投影交叉。
3.6
埋地设施与管道并行buriedobstaclesparalleling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走向基本相同且间距较小
但不交叉,其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
3.7
埋地设施与管道交叉buriedobstaclescrossing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在管道上方或下方交叉通过。
3.8
水域waterareas
天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河流、湖泊、水库、沼泽、水塘、养殖塘、水域区域。
3.9
顺坡敷设pipelayingdownwardgrade
管道通过坡面时,管道与等高线垂直或大角度交叉的敷设方式。
3.10
横坡敷设pipelayingcrossslope
管道通过坡面时,管道基本平行于等高线的敷设方式。
3.11
水工保护hydraulicprotection
防止水土流失给管道造成安全隐患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3.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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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压袋bagfilledweights
由无纺布制成的充填袋,充填材料后安装于管道上部的压载物。
3.13
混凝土压重块saddletypeconcreteweights
用于控制管道浮力,安装于管道上部的马鞍形钢筋混凝土预制件。
3.14
防冲墙submergedwall
防止河床下切的地埋式固床构筑物。
3.15
石笼gabion
用铁丝或其他材料编制的中间填充石块、在穿越中起稳管作用的笼子。
3.16
护坡slopeprotection
防止边坡坡脚受冲刷,在边坡坡脚处所做的各种工程防护措施的统称。
3.17
护底riverbedprotection
防止河床冲刷或下切的防护措施的统称。
3.18
护岸reventment
防止水流冲刷河道岸坡或保护河堤安全而修筑的防护构筑物的统称。
3.19
护面slopesurfaceprotection
防止边坡坡面受冲刷,采取的边坡坡面防护措施的统称。
3.20
挡土墙retainingwall
依靠自身重力承受土体侧压力的墙式构造物。
3.21
交流干扰ACinterference
由交流输电系统和交流牵引系统在管道上耦合产生交流电压和电流的现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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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管道交流干扰电压pipelineACinterferencevoltage
由交流干扰产生的管道对地交流电压,也称为管地交流电位。
3.23
交流电流密度ACcurrentdensity
交流电流在防腐层破损点处单位面积的泄漏量。
3.24
故障屏蔽faultshield
在输电线路杆塔、变电站等的接地体与管道之间设置浅埋接地体,当输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可为管
道和防腐层局部位置提供防护的措施。
3.25
固态去耦合器solid-stateDCdecoupler
由固态电子元器件组成的干型去耦隔直装置。它具有在低压直流时的高电阻和交流时的低电阻的特
性。
3.26
集中接地lumpedground
在受附近输电系统干扰的管道的某些重要位置设置的深埋或浅埋接地,为管道和防腐层提供持续干
扰或瞬间干扰防护。
3.27
废弃管道abandonedpipe
不再用于天然气输送的管道。
4基本规定
4.1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
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异常情况,应当按照管道企业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2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
停止使用。
4.3管道企业发现管道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沿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
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4.4管道企业应根据GB32167相关要求进行管道完整性管理。
4.5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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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c)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6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种植高度大于5m的深根植物。
b)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c)挖塘、修渠、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d)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钻探。
4.7在管道附近,禁止堆载或开挖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
4.8其他建设工程修建的防洪、分流、蓄水等造成水文条件变化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道
企业并应保护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4.9进行下列施工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主管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和管道企业提出申请:
a)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b)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至50m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m地域范围内,新(改、扩)
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c)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m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
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10其他项目建设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施工工法、施工区
边界与管道的空间关系、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因素、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管理
方案、应急预案等。管道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b)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管道企业同意,建设单位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批准,并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管道企业的监
督。
4.11新(改、扩)建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交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第7章相关
要求,对交流干扰进行调查和防护。
4.12管道企业应根据管道敷设的特点,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因素,对损毁的水工保
护进行修复,水工保护的做法应执行第9章的有关规定。
4.13管道两侧各200m新设置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建设单位应报管道所在地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批准。
5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5.1一般规定
5.1.1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中心线不宜小于3m。
5.1.2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当交
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不小于1OOOm时,可不进行干扰调查测试。当并行间距小于1000m时,
应执行第7章的有关规定。
5.1.3邻近管道的公路、铁路桥梁基础建设工程,应考虑管道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5.2技术方案
5.2.1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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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3m以外时,可不进行特殊保护。但施工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况除外,
如施工可能造成管道损伤或发生管道位移等。
c)局部受限地段,公路、铁路用地界与管道间距在3m以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管道采取保
护措施。
d)公路用地边线范围内的路边绿化带内占压管道时,应在管顶上方0.5m处连续铺设钢筋混凝
土盖板对管道进行保护并密集设置管道标识。
e)公路行车道占压时,建设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进行改线。若不进行改线,应进行专项论证。
5.2.2公路、铁路路基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b)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交角不宜小于30°。
c)校核管道强度系数,设置管道专用保护涵,管道顶部距离涵洞盖板底部距离不宜小于0.5m,
应根据管道的不同管径,选取合适的保护涵尺寸,公路与管道交叉保护涵的穿越详细尺寸可参
见附录A。铁路穿越保护涵的尺寸以铁路部门设计为准。
d)管道保护涵上方应埋设警示带,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界范围内管道上方各设置一个交叉标志
桩。
e)盖板涵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排水沟外边缘不小于2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
5m。涵洞内空间应采用细土充填。
5.2.3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b)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30°,当交叉角度小于30°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c)管顶上方应铺设钢筋混凝土板对管道进行保护,钢筋混凝土板宽度应不小于D+1m(D为管道
外径),钢筋混凝土板的制作要求可参考图集02J331。钢筋混凝土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
用地范围以外3m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d)公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铁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3
m。
e)桥梁施工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冲击管道或引起管道位移的措施。
f)交叉段管顶上方应增设管道标志桩,标志桩间距不大于10m。
5.2.4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并行符合下列要求:
a)水域桥梁选址与穿越管道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陆地桥梁桥墩边缘与管道间距不应小于5m。
5.3施工技术要求
5.3.1施工前,应在管道中心线的地面上连续放线,标识出管道的埋设位置。
5.3.2应将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不小于5m范围内的区域设置管道保护区,保护区的边缘应插设标志旗
和拉设警示带或采用安全隔离栏等警戒措施。
5.3.3局部受限地段,需在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施工时,宜采用人工作业。
5.3.4当管道保护区外的取土、堆土或震动施工影响管道安全时,建设单位应采取保证管道安全的措
施。
5.3.5当施工车辆不可避免要从管道上方经过时,施工方应在管道上方搭设钢制便桥或采取其他保护
措施,避免车辆碾压管道。
5.3.6盖板涵施工时,管道下方及两侧0.3m范围内不允许开挖,涵洞内空间应采用细土填实。
5.3.7盖板涵施工时,应分段依次施工,前段施工完毕后才能进行后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大于
6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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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盖板涵及其基础在养护期内禁止使用。
5.3.9道路桥墩施工过程中应对管道邻近土体进行沉降观测,每个观测断面宜布置4个沉降观测点。
5.3.10桥墩桩基施工时,禁止采用爆破开挖等扰动大的作业方式。靠近管道一侧承台土方开挖需采取
可靠的支护措施。
6埋地设施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6.1一般规定
6.1.1新建其他埋地管道与管道并行时,不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最小净距不宜小于6m;
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采取安全措施后净距可小于6m。新建其他埋地管道石方地段采用爆破
开挖管沟时,并行净距宜大于20m且应控制爆破参数。
6.1.2新建电力电缆与管道并行时,并行净距不宜小于5m。采取绝缘隔离等安全措施后,电力电缆
与管道并行净距不应小于1m。
6.1.3新建其他埋地管道与管道交叉时,根据埋深情况和交叉空间要求,宜从管道下方通过。
6.1.4新建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交叉时,宜从管道上方通过。
6.1.5新建的排水管涵、地下管廊、电缆管涵、交通涵洞(隧道)、热力管沟等地下空间与埋地管道
交叉、或邻近距离在10m之内时,建设单位应保持地下空间良好的密封性,宜在邻近管道的两侧位置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巡查。
6.2技术方案
6.2.1新建埋地管道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新建埋地管道与管道交叉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60°,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交叉角度不应小于
30°。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新建其他埋地管道以非开挖形式与管道交叉时,
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天然气管道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
无缺陷。
b)以开挖形式新建埋地管道与管道交叉开挖保护做法参见附录A。
c)交叉点上方的地面上应设置交叉标志桩。
6.2.2新建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新建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交叉时,垂直净距应不小于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
10m以上的天然气管道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b)新建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交叉保护方法参见附录A。
c)交叉点上方的地面上应设置交叉标志桩。
6.3施工技术要求
6.3.1应按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3.2应采用人工开挖,管道开挖后的管道悬空段长度不宜大于6m,因施工原因不能满足以上要求
时,应采取砌筑基墩支撑等措施。
6.3.3交叉段施工后应及时回填,确保管道底部的回填土密实。
6.3.4以非开挖形式穿越管道宜在管道顶进方向一侧5m处设置平行钢(或钢筋混凝土)质挡板,长
度应根据穿越交叉位置和施工情况确定,底部标高应低于管底标高。
6.3.5其余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3.1至5.3.5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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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流干扰
7.1一般规定
7.1.1新建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交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的间隔距离大于lOOOm时,可不进行干扰调
查测试。
7.1.2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宜进行交流干扰调查:
a)当110kV及以上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与管道长距离并行,极限接近段长度大于图1规定时。
b)当110kV及以上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与管道的交叉角度小于55°时。
c)当交流电气化铁路或牵引变电站与管道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000m时。
100
需要进行干扰调查测试
10
1
不需要进行干扰调查测试
0.1
101001000a(m)
L(km)
图1管道与1l0kV及以上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极限接近段长度(L)与间距(α)
7.1.3受交流干扰影响区域内的管道应进行交流干扰电压和土壤电阻率的测量,并绘制交流干扰电压
与里程分布图。测试方法应符合GB/T50698的规定。
7.1.4对交流电气化铁路或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对管道有干扰时,宜进行24h连续测试和记录。
7.1.5在交流干扰区域的管道上宜安装极化探头或腐蚀检查片,以测量交流电流密度,并对交流腐蚀
及防护效果进行评价。对受干扰状况复杂及腐蚀速率控制程度不易判断的场合宜设置ER腐蚀探针。
7.2交流干扰程度判定
7.2.1当管道上的交流干扰电压不高于4V时,可不采取交流干扰防护措施;高于4V时,应采用交
流电流密度进行评估,交流电流密度可按式(1)计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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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V
J
ACd
....................................(1)
式中:
2
JAC——评估的交流电流密度(A/m);
V——交流干扰电压有效值的平均值(V);
ρ——土壤电阻率(Ω•m);
d——破损点直径(m)。
注1:ρ值应取交流干扰电压测试时,测试点处与管道埋深相同的土壤电阻率实测值;1
注2:d值按发生交流腐蚀最严重考虑,取0.0113。
7.2.2管道受交流干扰的程度可按表1交流干扰程度的判断指标的规定判定。
表1交流干扰程度的判断指标
交流干扰程度弱中强
交流电流密度
<3030-100>100
A/m2
7.2.3当交流干扰程度判定为"强"时,应采取交流干扰防护措施;判定为"中"时,宜采取交流干扰防
护措施;判定为"弱"时,可不采取交流干扰防护措施。
7.3交流干扰防护措施
7.3.1技术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护采取的措施应根据调查与测试的结果,对下列各项进行预测和评估:
1)干扰源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管道的交流腐蚀。
2)故障情况或雷电状态下对管道防腐层和金属本体、阴极保护设备和干扰防护设施的损伤。
3)操作和维护人员及公众的接触安全等影响。
b)当确认管道受交流干扰影响和危害时,应采取与干扰程度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c)应根据调查与测试的结果,选择采取集中接地、故障屏蔽、固态去耦合器接地等综合防护措施。
d)对存在交流干扰的管道,阴极保护电位应符合GB/T21448中阴极保护电位准则的要求。
e)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阔地区,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基脚间与管道控制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杆塔高度。
2)在路径受限地区,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与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2
的规定。
表2交流接地体与管道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220330500
铁搭或电杆接地(m)5.06.07.5
7.3.2持续干扰防护措施
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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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持续干扰防护宜采用1台固态去耦合器与受影响的管道相连接,接地体宜采用15.88
mm×22.22mm的带状锌阳极。在土壤电阻率小于25Ω•m或低土壤电阻率与不超过50Ω•m
土壤电阻率交替的地段,锌带接地电阻宜不大于1Ω;高土壤电阻率的地方,锌带接地电阻
宜为2~3Ω。
b)防护位置应根据实测结果或计算评估的结果设置,高压交流输电线路通常设置位置如下:
1)交流电密度较大的点;
2)管道受交流干扰电压较高,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点;
3)高压输电线导线换位处;
4)与高压输电线路的交叉角度小于55°的点;
5)管道接近或离开干扰源处;
6)交流电气化铁路宜平均每km设置1处防护点(包括交叉处);
7)持续干扰防护点安装方法及要求参见附录B.2。
7.3.3强电冲击瞬间干扰的防护措施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线路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杆塔或通讯铁塔等设施靠近,不满足表2的距离时,应设置故障屏
蔽防护。
b)故障屏蔽防护宜采用2台固态去耦合器与受影响的管道相连接,接地体宜采用15.88
mm×22.22mm的带状锌阳极。管道单侧与杆塔接地极靠近时锌带按单侧设置,双侧均靠近时锌
带按双侧设置。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100Ω•m地段,长度宜为150m,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Ω•m地段,根据接地电阻计算长度且应大于150m;且锌带与杆塔接地体的净距必须大
于2m,如果不能满足该净距,应与电力部门协商移动接地体。
c)屏蔽防护安装方法及要求参见附录B.3和B.4。
7.3.4集中接地防护措施
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位于干扰区域的管道,应在进出工艺站场、监控阀室的管道上或监视阀室安装有绝缘接头的放
空管等位置处,设置集中接地。
b)集中接地应采用1台固态去耦合器与受影响的管道相连接,接地体宜利用就近的共用接地网接
地。
c)集中接地防护点安装方法及要求参见附录B.5。
7.4交流干扰效果评价及防护系统的调整
7.4.1防护效果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25Ω•m的区段,管道交流干扰电压低于4V;在土壤电阻率大于25Ω•m
的区段,交流电流密度小于60A/m2;
b)在安装阴极保护电源设备、电位远传设备位置处,管道上的瞬间干扰电压应低于1000V;
c)高土壤电阻率位置持续干扰电压低于15V,以满足安全接触电压的要求。
7.4.2防护系统的调整
根据防护效果的评定,对未达到防护效果的线路管段,应改变防护接地点位置或增设防护接地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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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域穿越
8.1一般规定
8.1.1运营期间由于洪水冲刷或河道疏浚导致的造成水域穿越管道埋深不足、露管,管道企业应及时
采取处理措施。
8.1.2管道企业应对水域穿越埋深不足、露管管段,采取稳管、沉管和换管三种方式防护。
8.1.3管道企业宜对管道防腐层进行完整性检测,对具备修补条件的防腐层破损点应进行修补,不能
修补的应增加阴极保护措施。
8.2技术方案
8.2.1稳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可采用多种防护措施组合,如修筑防冲墙+设置过水面方式、稳管桩+套管、稳管桩+石笼顶铺
方式和稳管桩+防冲墙+石笼顶铺方式+过水面方式。
b)对于开挖穿越埋深不足的管道,宜设置防冲墙及护底措施。
8.2.2沉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沉管应进行专项设计,沉管作业时管线宜降压运行。
b)沉管是以管道自身的弹性自由弯曲为基础,将管道标高降低,按照SY/T0330相关要求执行。
c)沉管后穿越段管道的埋深宜符合表3的规定。
d)在沉降管段底部沿管道轴向设置支墩,支墩应便于沉管操作。
e)若沉管段管道存在弯管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避免弯管受扭矩。
f)应确定管道的准确位置及标高。
g)应对管道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在计算过程中需考虑管道由于压力、温度、自身重力、弯曲、拉
伸等因素。可根据SY/T0330中相关公式进行分析计算,也可采用公认的应力分析软件进行
分析计算。
h)最小管沟长度是在不超过沉降管道轴向应力极限的条件下沉降管段的最小轴向距离。它是以弹
性自由理论为基础,把管道简化为两端固定、荷载均匀的单跨梁来进行分析计算的。
表3防护处理后穿越段管道的最小埋深
单位:m
水域情况管顶埋深
有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在设计洪水冲刷线下或设计疏浚线下,取其深者≥1
无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埋在河床底面以下≥1
河床为基岩,并在设计洪水下不被冲刷时,管道应嵌入基岩深度≥0.5
注1:当水域有抛锚或疏浚作业时,管顶埋深应达到防腐层不受机械损伤的要求;
注2:以下切为主的河流上游,埋深应从累积冲刷线算起;
注3:基岩段所挖沟槽应用满槽混凝土覆盖封顶,应达到基岩标高;
注4:当管道有配重或稳管结构时,埋深应从结构物顶面算起;
注5:基岩内管道埋深尚应根据岩性、风化程度确定,强风化岩、软岩埋深应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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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换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换管应进行专项设计。
b)采取换管方式进行防护处理后,穿越段管道应按GB50251、GB50423的有关规定对管道焊口
进行检测,埋深应符合表3的规定。
c)可采用不停输封堵工艺和停输封堵工艺两种方式,宜采用不停输封堵工艺进行换管。
8.2.4岸坡构筑物损毁修复
对岸坡构筑物的损毁情况,宜进行原状修护;或根据河流特征、水流性质、地形、地质等因素,结
合管道敷设条件,参照第9章选用其他适宜的岸坡构筑物方式。
8.3施工技术要求
8.3.1设计方案
实施稳管、沉管、换管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3.2稳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施工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伤管道。
b)进行稳管施工时,应在专人的监护下作业。
c)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适宜的稳管、护岸等水工保护措施。水工保护措施见第9章。
8.3.3沉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施工前应对需沉管的管道的埋深、位置进行仔细复核,复核单位长度管道下降深度,确定出整
个沉管段的起点及终点。
b)在对暴露管道实施沉降前,应对管道压重。
c)管沟开挖前,必须将管道上的压重袋/块全部移到支墩上面以减小管道附加应力,并用厚度为
8mm的橡胶板将管道进行整体包覆,以防止在施工过程中防腐层受损。为便于下沉操作,支
墩两侧管沟底宽一般不小于管道外径+2m。
d)管道沉降采用大开挖结合导链或吊装设备的沉降工艺。在沉降管段时,根据弹敷曲线与支墩标
高差,各支墩按等比例同时降低标高。每次降低高度不超过0.2m。完成一个阶段的沉降后复
测标高。为防止支墩垮塌造成管道剧烈沉降,建议沉降段中部间隔15m设置铰链或吊装设备
保护管道,保证管段均匀沉降。沉管期间增加抽水台班,防止漂管。
e)管沟回填前应先清除管沟内塌方、石块、硬土块等,混凝土浇筑段和卵石灌浆段管底应采用草
袋间隔铺垫0.3m超挖厚度。复测管沟深度,符合要求后进行适宜的稳管措施,最后按相关
规范要求进行管沟回填。
8.3.4换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换管位置,确定施工位置及开挖面积,开挖作业坑时,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在专人的监护
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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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开挖后应对管道椭圆度、壁厚等参数进行测量,确保满足封堵作业的要求,若开挖点不能满足
封堵作业要求应在附近位置另外选择作业点。
c)管道的施工应符合GB/T28055、GB50251、GB50424的要求。
d)管道施工完成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适宜的稳管、护岸等水工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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