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导则

DB50/T 1309-2022 Guidance for the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anthropogenic soil erosion duri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309-2022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25
实施日期
2023-02-25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水利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因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环境污染、核与辐射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西南大学
起草人:
史东梅、谌芸、刘益军、刘玉民、靳军英、熊奎、郭宏忠、杨成、周光琪、阳维俊、曾小英、黄嵩、黄楷淳、王针针、汪三树、宫春明、倪书辉、夏蕊、王荣浩
出版信息:
页数:3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80

CCSB1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导则

2022-12-25发布2023-02-2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30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东梅、谌芸、刘益军、刘玉民、靳军英、熊奎、郭宏忠、杨成、周光琪、阳

维俊、曾小英、黄嵩、黄楷淳、王针针、汪三树、宫春明、倪书辉、夏蕊、王荣浩。

I

DB50/T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与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因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

环境污染、核与辐射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2249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38360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GB/T3979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

GB/T39791.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

GB504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T5043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1018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5124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GB/T51297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718水土流失危险程度分级标准

SL773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

DB50/T291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建设项目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s

生产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类项目指工程

竣工后,运营期没有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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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生产类项目指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

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3.2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soilandwaterconservationecologicalfunctions

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对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综合效用,通常包括保

持和改良土壤、保持和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供氧、维持生物多样性、净化空气、维持景观和改善

小气候等方面功能。

3.3

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damageofhuman-causedsoilerosion

因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引起的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项目区或周边地区土地/土壤资源、地表

水、地下水、植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

退化和服务减少。

3.4

调查区surveyarea

为确定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范围和程度,需要开展勘察、监测、观测、观察、调查、

测量的区域,包括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区域、可能的影响区域、损害发生区域和对照区域等。

[来源:GB/T39791.1—2020,3.3,有修改]

3.5

评估区assessmentarea

经调查发现因人为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质量发生不利改变、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等,需要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识别、分析和确认的区域。

[来源:GB/T39791.1—2020,3.4,有修改]

3.6

基线baseline

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内生态环境及其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状态。

[来源:GB/T39791.1—2020,3.5,有修改]

3.7

期间损害interimdamage

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期间,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

3.8

生态环境恢复ecological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将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包括生态

环境修复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

复和补充性恢复。

3.9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ecologicalrestoratio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

在水土流失区,通过一定的人工辅助措施,促使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再生能力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促进植被的持续生长和演替,保护和改善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建立和维系与自然条件相适应、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良性发展的相对健康的生态系统。

3.10

基本恢复primary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自然或人工措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过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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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补偿性恢复compensatory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的过程。

3.12

补充性恢复complementary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无法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或补偿性恢复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采取额

外的、弥补性的措施进一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

3.13

永久损害permanentdamage

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难以恢复,其向人类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4总则

4.1鉴定评估原则

4.1.1合法合规

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相关标准、项目所属行业相关标准等。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科学合理

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并根据委托内容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评估,不做超范围鉴

定评估。在鉴定评估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资料收集、样品采集和测试分析等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

4.1.3独立客观

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利益相关

方及其他方面因素影响。

4.2鉴定评估内容

4.2.1鉴定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和确定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类型;

——鉴定分析各种破坏生态行为与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确定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程度及数量;

——根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可恢复性,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制定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

——评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

在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可根据委托需要,合并或简化以上鉴

定评估内容。

4.2.2在鉴定评估时,可利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方法,对调

查区、评估区及周边可能影响地区,由于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损害类型、

时空范围、损害程度、损害可恢复性与恢复效果鉴定评估;其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采

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等环节的基础数据,实现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全过程监管的有效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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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鉴定评估流程

4.3.1一般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流程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损害调查确认、损害因

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价值量化、损害评估报告编制和损害恢复效果评估。在鉴定评估实践

工作中,应根据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开展相应鉴定评估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情况适当简化评估流程,必

要时应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项研究,研究成果作为鉴定评估报告附件。生产建

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流程见图1。

4.3.2工作方案制定

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遥感影像分析等方式,掌握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

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变化的基本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

内容、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4.3.3损害调查确认

掌握评估区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事实,通过调查区历史数据、相似现场、原位

实验或结合水土流失监测结果等综合方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基线;对比分析评估区生态环境要素及其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现状与基线,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类型。

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破坏生态行为发生为起点,以受损生态环境及其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为终点;空间范围应综合利用现场调查、水土流失监测、遥感分析和

模型预测等综合方法,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各种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4.3.4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分析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要素、水土保持生

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致损机理和损害途径,判断生产建设项目各种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

4.3.5损害实物量化

明确评估区不同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及其鉴定评估量化指标,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

范围、程度和数量;分析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的可行性、可恢复程度和恢复时间;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恢

复目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备选方案,筛选确定最佳恢复方案。

4.3.6损害价值量化

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主要以恢复方案工程费用法、水土保持功能价值法和水土保

持经济学方法为主。对于可以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采用恢复方案的工程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

价值,计算最佳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实施费用;当生态环境损害无法恢复或仅部分恢复时,则以1~2种

受损害的主导功能为主,采用水土保持功能价值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4.3.7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方要求,编制司法鉴定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编制应符合文书格式的要求,突出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确定、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

境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的鉴定过程和分析说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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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

工作方案制定调查准备实地调查、踏勘调查资料整理制定评估方案

水土流失影响-

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调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

形式类型事实确认

基线

致损体生态环

明确参数致损体损害损害鉴定指标

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境损害可能性

指示作用鉴定指标体系变化特征

分析

可恢复部分

量化损害

损害实物量化评估可恢复性制定恢复方案

时空范围

不可恢复部分

损害价值量化采用功能价值法计算采用工程费用法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恢复方案实施费用

损害评估报告编制编制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状态的监测与评估

损害恢复效果评估

是否达到恢复目标否补充性恢复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评估报告

图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流程

4.3.8恢复效果评估

跟踪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评估生态环境

损害恢复的效果,必要时开展补充性恢复,并编制独立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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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1309—2022

5损害调查确认

5.1调查流程与方法

5.1.1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两阶段。初步调查主要

通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类型和程度进行初步的

判断。系统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无人机航测、图像解译、样品检测等方式,对人为水土流失

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整体性调查,为损害事实确认、损害实物量化与损害价值量化提供支撑。生产建设项

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相关技术标准参见附录B中表B.1。

5.1.2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阶段应分别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

调查方式和质量控制等内容。调查人员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具体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需要,选择搜

集相关信息,并制作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参见附录B中表B.2。

具体调查流程见图2,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记录参见附录B中表B.3和表B.4。

5.2损害调查

5.2.1土壤损害调查

通过资料搜集、实地测量、样品检测等方式对评估区土壤损害开展调查,明确土壤损害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型和面积。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占地面积、占地类型、损害土地面积、损害土地类型、弃土(渣)

量、拦渣率、表土可剥离面积及厚度、表土实际剥离面积及厚度、表土保护率、土壤流失总量、允许土

壤流失量、新增土壤流失量、有效土层厚度,以及表土的土壤容重、土壤饱和导水率、土壤总孔隙度、

土壤非毛管孔隙度、土壤稳定入渗率、土壤有机质、土壤氮磷钾含量等指标。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

表B.5和表B.6。

5.2.2水资源损害调查

水资源损害调查主要包括地表水损害调查和地下水损害调查,调查工作参照下列要求开展。

——地表水:通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现场快速检测等方式,获取并分析评估区内地表水有关信

息,明确地表水资源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和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内地表水体类

型及受损情况、地表水可利用情况及变化、年平均降雨量、蒸发量、径流系数和地表不透水面

积等,分析地表水流挟沙能力和周边河道(流)行洪能力等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

表B.7。

——地下水:必要时可进行地下水资源损害调查。通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地质勘探等方式,获

取并分析评估区内地下水有关信息,明确地下水资源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和程度。调

查内容包括评估区内地下水类型、水位和水层厚度等,分析地下水补给的受损情况。有关调查

表格见附录B中表B.8。

5.2.3植被损害调查

植被损害调查主要包括乔灌草损害调查和农作物与经果林损害调查,调查工作参照下列要求开展。

——乔灌草:通过资料搜集、无人机航测、实地测量、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评估区乔灌草植被损害开

展调查,明确乔灌草植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害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乔木

林、灌木林、草及复合林面积及变化、郁闭度、植被覆盖度、种类组成、优势物种、乡土植物

占比及变化等,分析乔灌草植被丰富度和植被稳定性的受损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

表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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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启动

初步调查方案

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行业主管人员

项目背景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现状

行业领域专家

初步调查生态环境基线信息

人为水土流失现状生态环境损害影响人员

人为水土流失信息

项目业主

生态环境损害信息项目区生态环境损害现状

项目区周边居民调

初步调查数据分析量

制定系统调查方案

基线水平信息

资料搜集与分析土壤损害信息无人机航测

调查调查

方法方法

系统调查现场踏勘水资源损害信息图像解译

人员访谈植被损害信息样品检测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信息

数据分析

调查鉴定报告

图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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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与经果林:通过资料搜集、无人机航测、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评估区农作物与经果林损害

开展调查,明确农作物与经果林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害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

区农作物与经果林组成、优势种类、种植面积及占比、种植成本、产量等,分析农作物与经果

林产量(值)的受损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表B.9。

5.2.4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调查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保持和改良土壤功能:通过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报告查阅等方式,明确保持和改良土

壤功能受损时间、形式和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截泥沙等情况,

分析土壤流失量和土地生产力的变化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表B.10。

——保持和涵养水源功能:通过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报告查阅等方式,明确保持和涵养水

源功能受损时间、形式和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降雨量、地表径流量、植物蒸发(腾)量

等,分析土壤持(透)水能力和地表径流调蓄能力的变化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表B.10。

5.3损害确定

5.3.1基线确定

基线确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历史数据法:利用评估区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前的历史数据确定

基线,如调查区常规监测、专项调查、文献调研等历史数据。采用的历史资料,应注明资料来

源和时间,经过筛选和甄别后应具有较好时间和空间代表性且其采样、测试方法与现状调查方

法具有可比性,一般样本数(点位数或采样次数)不少于5个。历史数据需进行统计分析,

首先确定是否剔除极值或异常值,其次根据损害评价指标的指示意义采用定量化方法确定基

线。对于服从正态分布数据,当评价指标升高为生态环境损害时,采用历史数据的90%参考

值上限(算术平均数+1.65倍标准差)作为基线;当评价指标降低为生态环境损害时,采用

历史数据的90%参考值下限(算术平均数-1.65倍标准差)作为基线。对于不服从正态分

布数据,当生态环境损害导致评价指标升高时,采用历史数据的第9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当

生态环境损害导致评价指标降低时,采用历史数据的第1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

——对照区法:当缺乏评估区历史数据或历史数据不满足要求时,可利用未受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

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的“对照区”的历史或现状调查勘测(委托专业机构)数据确定基线。

应选择一个或多个未受生产建设项目各种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对照区,对照区数据应具有较好

时间和空间代表性且其数据收集方法应与评估区具有可比性,并符合评估方案的质量保证规

定,样本数(点位数或采样次数)不少于5个。对搜集的历史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和时间,

资料使用应筛选和甄别。应对“对照区”数据的变异性进行统计描述,识别数据极值或异常值

并分析其原因,确定是否剔除极值或异常值,根据专业知识和评价指标的意义确定基线。

——标准或基准法:参考适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确定基线;当缺乏适用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标准时,可根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特征,

参照其他部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适用值或目标值作为基线标准值;当缺乏

适用的国内标准时,可参考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或基准。

——模型法:基于评估区特定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形式,查阅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研究成果,

构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质量与土壤流失量、弃土弃渣量、有效土层厚度、地表不

透水面积、植被覆盖度等评估指标之间的形态参数-生态破坏响应关系确定基线。缺乏上述研

究成果时,可利用现有的土壤、水文、植被等方面模型(例如中国水土流失方程(CSLE)、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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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曲线数(SCS-CN)模型等),通过鉴定评估指标的灵敏性分析确定基线。在使用模型确定基

线时,必须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共同判定推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当损害基线确定的调查数据充分时,优先选择历史数据法或对照区法确定基线。

5.3.2损害事实确定

对比分析评估区生态环境质量及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确定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

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类型。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确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评估区占地位置、面积违规,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减小,土石方开挖量增加,弃土(渣)量

增加,表土剥离面积及剥离量减少,地表裸露度增加;

——评估区新增土壤流失量超过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预测值,有效土层厚度减小,土壤稳定入渗率降

低。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地表水可利用量减少,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森林蓄积量减少、乔灌草面积减小、植被覆盖度降低,优势物种减少,植被丰富度和植

被稳定性受损,农作物、经果林种植成本增加、产量(值)受损。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截泥沙的保土功能降低,土壤持(透)水能力和地表径流调

蓄能力降低;

——造成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6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内容及方法包括以下类型:

——时空相关分析: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分析判断评估区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发

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破坏生态行为应发生在生态环境损害之前;判别评估区各种扰动地貌单元

与调查区原地貌单元的土壤、植被、水源涵养功能的差异性,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程度及

可恢复性;

——损害可能性分析:根据土壤侵蚀学和水土保持学原理,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遥感影像分

析、径流小区监测、侵蚀示踪法、植被样方调查和生态学实验等方法,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结果,分析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因果关系链建立:根据土壤侵蚀学和水土保持学原理,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果、土壤侵蚀

过程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过程分析、水动力过程分析等,建立破坏生态行为所导致的土壤流失、

径流损失、植被盖度下降和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功能受损的损害原因(源)-损害方式(路

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链,分析因果关系证据链条环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不确定性分析:通过野外调查、原位实验、资料收集、文献查阅等综合方法,分析降雨、地质

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因素和开挖、堆放、扰动地表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阐述因果关系分析

的不确定性及发生概率。

7损害实物量化

7.1实物量化内容

7.1.1土壤实物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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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损害实物进行量化,可采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弃土(渣)量、土壤流失量、土壤有效

土层厚度、表土量、土壤有机质及土壤氮、磷、钾含量等量化指标,比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土地利用类

型、土壤结构、养分等变化状况及其程度,确定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以及损害造成的变化量。

7.1.2水资源实物量化

对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损害实物进行量化,以水量为主要量化指标,可参照GB/T38582比较损害

行为发生前后水资源、水文过程等变化状况,确定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体积和程度等,以及损害造

成的变化量。

7.1.3植被实物量化

对植被损害实物进行量化,可采用植被类型、面积为量化指标,比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植被损害程

度变化状况,确定破坏的时间、面积和程度等,以及损害造成的变化量。

7.1.4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化

评估区涉及坡面汇水或对江、河、塘、库等水体未造成直接损害,以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截

泥沙、土壤持(透)水能力、涵养水源能力等为量化指标,比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的保持和改良土壤功

能或保持和涵养水源功能,确定其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等,以及损害造成的变化量。

7.2损害实物量化方法

7.2.1损害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可根据现场调查、遥感影像分析、监测模拟、专家咨

询及其它相关技术综合确定,应为损害程度超过基线的区域及损害影响范围。

7.2.2损害程度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土壤损害程度参照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理化性质、生态功能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

损程度;

——水资源损害程度参照汇水量、水的理化性质、生态功能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损程

度;

——植被损害程度参照植被类型、面积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损程度;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水土保持设施的受损程度应根据损害时间、范围、水土保持措施类型

与布局、基本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按GB/T22490、GB/T15774、SL718、

SL190等标准进行损害程度评价。

7.3恢复方案制定

7.3.1确定恢复目标

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案例研究、现场实验等方法,评价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水土保持生态服务

功能恢复至基线的可行性,并根据损害的可恢复性制定恢复方案;可接受风险水平与基线之间不可恢复

的部分,可以采取适合的替代性恢复方案,或采用水土保持功能价值法进行价值量化。

原则上,评估区水土保持设施及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应恢复至基线。自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

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大于一年的,应计算期间损害,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

小于或等于一年的,仅需制定基本恢复方案。恢复方案制定参照7.3.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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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1309—2022

当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时,应结合GB/T50434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评估区

扰动土地应全面整治,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要

素修复至维持其基线功能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7.3.2筛选恢复方案

按照以下优先序筛选恢复方案,在受损害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

态服务功能,在受损害区域外异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在受损

害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不同类型但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当生态环境风险不可接受

时,应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恢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恢复方案;当生态风险可接受时,宜采用自然恢复

方案。

结合受损生态环境特征、恢复目标和恢复模式等,从技术成熟度、恢复效果、恢复时间、恢复成本

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比较分析现有的土壤损害恢复技术、水资源损害恢复技术、植被损害恢复技术的优缺

点,提出备选恢复措施清单。筛选恢复技术应考虑的因素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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