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236.3-202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

DB15/T 3236.3-2023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Mediation Standards Part 3: Mediation Procedure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236.3-2023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30
实施日期
2023-12-30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40

CCS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236.3—202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

Specificationforpeople'smedi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part3:mediationproces

2023-11-30发布2023-12-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3236.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5/T3236《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3部分。DB15/T323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1部分:人民调解机构;

——第2部分:人民调解员;

——第3部分:调解程序。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宁、卢娜、朱启明、赵奕涵、赵骁蒙、丁子辰、杜丹东、陈志伟。

I

DB15/T3236.3—202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案件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终结、案件回访、

卷宗归档等调解流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5/T3236.1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第1部分:人民调解机构

3术语和定义

DB15/T323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调解流程

调解流程的示意图见图1。

1

DB15/T3236.3—2023

图1调解流程图

5案件受理

受理方式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方式包括依申请受理和委托受理:

a)依申请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申请人填

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参见附录A.1);

b)委托受理:人民调解机构可以受理有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案件。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分为以下两种:

a)依申请受理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共同

提出申请的,需具有调解合意;

b)委托受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2

DB15/T3236.3—2023

调解案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

根据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受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机构应接收案件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本调解

机构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

a)若符合,予以立案。人民调解机构出具《接收案件材料回执》(参见附录A.2)与《知识产权

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A.3);

b)若不符合,不予立案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委托移送方,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

理通知书》(参见附录A.4)。

调解台账登记

调解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调解案件基本信息,制作调解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

6调解前的准备

安排人民调解员

调解机构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

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查核实

人民调解员收到调解通知后,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

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再进一步了解调解的具体要求和理由,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人民调解员

应该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

咨询专家意见

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时,对于疑难、技术类的案件,可根据需要请求调解机构邀请相

应行业领域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邀请协作调解

对于复杂、疑难类案件,调解机构与当事人协商后,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是承办受委托调解案

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协作调解。

拟定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员应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调解重点,拟定调解

方案。

发出调解通知

人民调解员在调查核实并拟定调解方案后,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包

括调解时间、调解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当事人在

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

7实施调解

调解原则

3

DB15/T3236.3—2023

开展调解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b)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c)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

权利。

调解程序

7.2.1简易调解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已经初步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调解简易程序,

由人民调解员简化调解流程,尽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2.2普通调解

对于案件事实复杂,双方的争议需人民调解员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来进行调解的案件,适用调解

普通程序,由人民调解员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调解要求进行调解。

说服疏导

人民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并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分别谈话、共同协商、专家意见咨询

协作调解等方式,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并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记录,形成《人民调解记录》(参见附录A.5)。

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情况,讲解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帮助当事人辨明事实、分清是非、

明确责任。应在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纠纷解

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防止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控制调解节奏、避免当事人接触、

疏导当事人情绪等方法,适时改变调解方式与策略,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

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终止调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a)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b)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

c)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终止调解程序的口头或书面申请;

d)调解期限届满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延期的;

e)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过程中书面同意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f)人民调解员认为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事由。

调解期限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调解案件疑难复杂,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或经委

托调解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四十五日。

司法确认

4

DB15/T3236.3—2023

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司法确认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8调解终结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8.1.1调解协议的形式

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如下:

a)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参见附录A.6),内容应符合

8.1.2要求;

b)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参见附录A.6),内

容应符合8.1.2要求;

c)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

协议登记表》(参见附录A.7)。

8.1.2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事项;

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8.1.3调解协议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

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委托调解方各留存一份。

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共同申请公证机构赋予调解协议强制

执行效力。

8.1.4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的效力分为以下情况:

a)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俗。

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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