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344-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DB63/ 344-1999 Energy-saving design standards for civil buildings (partly for hea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 344-1999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9-11-16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细则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备案号:10173-2000DB63DB63

准标方地省海青

DB63/344—2005

代替DB63/344-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青海省实施细则

2005-08-29发布2005-09-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344—200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青海省实施细则

1总则

1.0.1为了落实国家节能能源的政策,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

部分)(JGJ26-95),结合我省气候条件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以便扭转我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

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降低能耗并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功

能。

1.0.2本细则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

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细则执行。

1.0.3按本细则进行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0.1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outdoormeanairtemperatureduringheating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0.2采暖期度日数(Ddi)degreedaysofheatingperiod室内基准温度18℃与采暖期室

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单位℃.d。

2.0.3采暖能耗(Q)energyconsumedforheating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量,本标准中采暖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量和采暖耗煤量。

2.0.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indexofheatlossof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

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0.5采暖耗煤量指标(qc)indexofcoalconsumeptionforheat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

标准煤量,单位:kg/m2.

2.0.6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q)indexofdesignloadforheatingof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

或其它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0.7围护结构系数(k)overallheattransfercoeff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8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Correctionfactorforoverallheat

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

温差同样为1K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这个改变后的

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统的修正

系数。

2.0.9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coefficientofbuilding

1

DB63/344—2005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

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10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11采暖供热系统heating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2锅炉机组容量capacityofboilerplant

又称额定出力。锅炉铭牌标志的出力,单位:MW

2.0.13锅炉效率boiler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的比值。在不同条件下,又可

分为锅炉铭牌效率和运行效率。

2.0.14锅炉铭牌效率ratingboilerefficiency

又称额定效率。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效率。

2.0.15锅炉运行效率(η2)ratingofbolierefficiency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0.16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1)heattransferefficiencyofoutdoorheating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2.0.17耗电输热比HER值ratioofelectr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iedheat

quantity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

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

3.0.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qi.H式中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

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qi.H—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0

W/m2.

3.0.2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m

qH.T=(ti—te)(∑£i·Ki·Fi)/A。

i=1

式中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多取16℃;Te--采暖期室外平均

温度(℃),应按本细则附录A采用;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本细则附录B采用:

ki一一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对于外墙应取其平均传热系数。

Fj一一围护结构的面积(m2);

An一一薄筑面积(1Tt2);

3.0.3革位建甄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

计算:

qINF=(ti—te)(Cp.p.NjV)/A。

式中cp一一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一一空气密度(kg/m3)t,取te条件下的值;

N一一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l/h;

V一一换气体积(m3)。

3.0.4采暖耗煤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2

DB63/344—2005

qc=24.Z.qH/Hc.n1.η2

式中qc一一采暖耗煤量指标(kg/m2)标准煤;

2

qH一一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Z一一采暖期天数(d),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Hc一一标准煤热值,取8.14×103W.h/kg;

η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前,取0.85,采取节能措施后,取0.90;

η2一一锅炉运行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前,取0.55,采取节能措施后,取0.68。

3.0.5不同地区采暖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不应超过本细则附录A规定的数

3.0.6根据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的不同,我省划分为三个区域进行采暖计算,参见表3.0.1.

表1青海省主要城镇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区域划分

区域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城镇名称

西宁民和贵德(隆务)昂欠玉树(结古镇)

一区-2.5~-4.0

班玛

格尔木市都兰德令哈共和

冷湖互助(却藏滩)乌兰(茶卡)茫崖兴

二区-4.1~-6.0

海杂多久治

达日(吉迈)治多曲麻莱

大柴量乌图美仁祁连同德

三区-6.1~-8.0门源(浩门)刚察泽库玛多(黄河沿)格

尔木(托托河五道梁)清水河

注:未注明县镇待搜集到气象资料后补充。

3.O.7在计算与不采暖楼梯问、封闭阳台及其它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墙、窗和门的传热耗热量

时,围护结构的温差修正系数n见表3.0.2。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温差修正系数n值

外墙、平屋顶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等1.00

带通风间层的平屋顶、坡屋顶棚及与室外空气相通的

0.90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

0.60

1-6层建筑

0.50

7-30层建筑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0.75

外墙上有窗户时

0.60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近的隔墙0.70

与无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近的隔墙0.40

0.30

伸缩缝、沉降缝墙、抗震缝墙

0.70

3.O.8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托幼建筑等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应达到当地采暖

3

DB63/344—2005

住宅建筑相同的水平。

4

DB63/344—2005

耗1989年细则要求水平

qh

w/2

本细则要求水平

�21.6

20.7208

玛清

格曲德祁大水

西多

尔麻令连柴河

民玉宁

木莱哈旦

和树组

-2-3-4-5-6-7-8-9-10-11-12-13-14-15-16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图1不同地区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

5

DB63/344—2005

3.0.9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及民用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计取。

4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同时符合

国家居住建筑目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要求。

4.1.2建筑物的体型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型系数大于O。30,则屋

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

采取保温措施;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气温在-6"C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

斗等避风设施。

4.2围护结构设计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1.1规定的限制。

为满足传热系数和耗热量指标的限制,外墙构造首选外保湿做法。

4.2.2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多可按本实施细则3.O.3条规定的方法多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

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6

DB63/344—2005

表4.1.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W/m2.K]

表7不采暖表9阳

表5屋顶表6外墙表13地板表14地面

表2采暖楼梯间表8窗台门

期室外表4代表户(含阳表10下表12外

接触室不采暖

表3平均性城镇体形系体形系体形系体形系台门上部门门周边地非周边

隔墙户门外空气地下室

温度℃数≤0.3数>0.3数≤0.3数>0.3部)表11芯面地面

板地板上部

-2.5~-3.0民和昂欠0.700.500.850.620.942.04.00--0.500.550.520.30

1.70

-3.1~-4.0西宁同仁0.700.500.680.650.942.04.00--0.500.550.520.30

-4.1~5.0共和格尔木0.700.500.750.600.942.03.001.35--0.500.550.520.30

互助茫崖

-5.1~-6.00.600.400.680.560.942.03.001.35--0.400.550.300.30

兴海

同德门源

-6.1~-7.00.600.400.650.50--3.001.352.500.400.550.300.30

大柴旦

玛多格尔木

-7.1~-8.0(托托河)0.600.400.650.50--2.501.352.500.400.550.300.30

(五道梁)

7

DB63/344—2005

4.2.3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1.1规

定的限值。

4.2.4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分别为:

北向0.25;东西向0.30;南向0.35。

窗墙面积比超过上述规定的数值时,应降低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

耗热量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设置阴阳台的居住建筑,当阴阳台封闭时,应设双层窗。阴阳

台内其余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阴暗台门亦应选用保温型。未封闭的阴阳台门(门连窗),

应比照外墙上门窗传热系数限值进行选型。

4.2.5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在1--6层建筑中,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

水平;即≤2.5m3/m.h。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即≤1.5m

3/m.h。

4.2.6在建筑物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的情况下,房间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

或其他可行的换气设施。

4.2.7青海地区围护结构的一些常用主断面构造见附录C。对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

保温措施,以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热损失。

4.2.8采暖期室外平均湿度低于一5℃的地区,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

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传热系数

不应超过表4.1.1规定的周边地面传热系数限值。在外墙周边从外墙内侧算起2.0m范围内,

地面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0.30W/(m2·k)。

5采暖与供热节能

5.1一般规定

5.1.1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的居住

建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对太阳能及地热采暖应积极研究开发,条件成熟的地区

应推广应用。

5.1.2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时,应建设以

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热面积不

宜小于1O万m2。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宜小于4.2

MW.

5.1.3锅炉房宜建在靠近供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

可能性。

5.1.4.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

化及其它公共建筑以及工厂居住建筑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和供热要求等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对于采暖热媒的选用提出:

①、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②、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6℃,.其它民

用建筑应积极推广高温水采暖系统,但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③、一般应限制蒸气采暖系统在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但在有些条件下(如凝结水回

收率大于80%以上时或以工艺用蒸气为主的工厂居住建筑)亦可采用蒸气采暖。

5.25.采暖

5.2.1在设计采暖系统时,应优先选用节能效果好,金属热强度高,使用寿命长,经济效益

高的产品。

5.2.2室内散热器面积应按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值合理采用。

8

DB63/344—2005

5.2.3在条件许可时,室内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房间分开环路布置,以利调节。采暖房间

中有不保温干管时,干管散入房间的热量应予考虑。

5.2.4采暖系统设计时,室内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考虑便于设置热表及温控调节阀,达到

按户计量、分室控制温度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

5.3供热

5.3.1在设计供热系统时,应详细进行热负荷的调查和计算,确定系统的合理规模和供热

半径。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宣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从而提高热源的运行效率,

减少输配电耗。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应取115-130℃,回水温度应取70~80℃。

5.3.2设计申应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其误差不允许超出规定值,确保各环

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对施重质量应提出明确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入日处采暖

供水管(或回水管)路上,应安装平衡阀或其它水力平衡元件,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5.3.3在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为加强锅炉与采暖系统的科学管理,应设置除了可用于锯

炉与采暖系统进行调整平衡外,还可根据室外气温变化调节供热量的调节装置。住宅区的商

业、文化、办公及其它建筑,由于工作有间断性,应单独设置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在条件

可能时,亦可由锅炉单独向该建筑群供热,以利集中控制调节。

5.3.4在设计热力站时,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应选用结构紧凑,传热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的

换热器。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宜大于或等于3OO0W/(m2·K).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的热力

站均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

5.3.5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煤种相匹配。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表5.3.5中

规定的数值。

锅炉最低额定效率(%)表5.3.5

效率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