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470-2007 Operational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470-200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40

P53

备案号:20605-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andManagementCodeforMedicalWasteIncinerationPlant

2007-03-30发布2007-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470-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栾智慧、孙江、李向东、李彦富、李玉春、赵坤、王树国、吕志强、张跃

升。

本标准2007年3月30日首次发布。

I

DB11/T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焚烧、热解焚烧技术的医疗废物处理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后,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GB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弃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术语和定义

GB18484和HJ/T177中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焚烧厂medicalwasteincinerationplant

具有收集、运输和采用焚烧或热解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能力的设施。

3.2

利器盒edgetoolsbox

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可避免锐利器具刺穿、撒漏的容器。

3.3

暂时贮存库房temporarystoreroom

医疗废物处理厂存放医疗废物的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设施。

3.4

焚烧系统incinerationsystem

由焚烧炉主体、进料、出渣设备及为保证完全燃烧而配置的助燃和空气供应设备等组成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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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3.5

二燃室温度secondarycombustionchambertemperature

焚烧炉二燃室出口的中心温度。

3.6

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组成的系统。

3.7

焚烧残余物incinerationresidue

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炉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4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保证稳定运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b)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和处置设备;

c)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严格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d)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e)各岗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

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f)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严禁回收、再利用;

g)具有完善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资料;

h)应制定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感染、重大疫情、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及非正常停产等

突发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工艺运行管理

5.1交接和运送

5.1.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检查医疗废物是否盛装于密封的专用包装袋或

利器盒,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5.1.2拒绝接收未进行包装、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

5.1.3应接收和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不应接收含汞类医疗废物和具有易燃易爆、放射

性的医疗废物。

5.1.4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交接医疗废物

时要共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见附录A)并签字;一式两份,每月一

张,双方各保留一份。

5.1.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见附录B)管理,一车一卡,

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5.1.6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为GB19217规定的冷藏车,车厢内温度应保证在20℃以下。

5.1.7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应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对于

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

5.1.8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5.1.9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应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应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

5.2进厂控制

5.2.1医疗废物进厂时应出具《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经接收人员确认登记卡上内容真实、

准确后签收。如发现与登记卡内容不相符情况,处置单位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5.2.2进厂医疗废物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进厂日期及时间、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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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运送人员姓名等情况。

5.3厂内暂时贮存

5.3.1医疗废物进厂应当日处置,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继续盛装于周转箱内,并密闭贮存在专

门的暂时贮存库房中。

5.3.2暂时贮存库房应保证密封、微负压状态,室内换出的废气应导入焚烧炉内进行焚烧处理,

或导入空气过滤消毒装置进行净化处理。暂时贮存库房地面具有良好的防渗、防腐性能,易于

清洗和消毒。

5.3.3应根据外界环境合理使用暂时贮存库房空气调节设备,保证温度不超过20℃。当暂时

贮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贮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

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5.3.4暂时贮存库房应按有关消防要求配置防火器具。

5.3.5暂时贮存库房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避免医疗废物流失或造成非正常接

触。

5.3.6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规定。

5.4焚烧工艺控制

5.4.1进炉前医疗废物包装不应散开、破损,操作人员不应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5.4.2应采用自动进料装置均匀进料,避免焚烧炉超负荷运行。

5.4.3焚烧系统运行时,应保证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5.4.4焚烧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焚烧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炉渣热灼减率(%)

指标≥850≥2≥99.9<5

5.4.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5.4.6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

5.4.7焚烧炉应保证二燃室预热到850℃以上一燃室方能点火启动,停炉时段产生的少量气体

仍要经过烟气净化处理后才能排空。

5.4.8应通过在线监测系统、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和安全防爆装置,对焚烧炉运行

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5.4.9焚烧炉的其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指标和安全运行应分别符合GB19218-2003中表2和表

7的规定。

5.5烟气净化工艺控制

5.5.1烟气净化系统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保证处于负压状态,防止烟气外逸。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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