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256-2012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
GB/T 17256-2012 Medical and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cycling and archery for disabled athlete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视力残疾、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发布历史
-
1998年03月
-
201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 起草人:
- 丁伯坦、贾亚玲、黄莹、常肖雯、叶志敏、万里、王兰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2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1.020
C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17256—2012
代替GB/T17256—1998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
医学和功能分级
Medicalandfunctionalclassificationof
cyclingandarcheryfordisabledathletes
2012-12-31发布2013-05-01实施
GB/T17256—2012
目次
前言m
i范围1
2自行车运动员分级1
2.1自行车分类1
2.2自行车项目分级1
3射箭运动员分级5
3.1射箭项目分类5
3.2射箭功能分级5
3.3分级规则7
附录A(规范性附录)脊髓损伤及其他运动功能障碍者功能测试评分规则(三轮自行车、自行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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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2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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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7256—1998《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
本标准与原GB/T17256—1998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化:
——自行车分级更多是注重功能分级而不仅是医学分级;
——不再依据残疾类别CP、LC、HC、B&V分级,而是依据自行车类型分级;
—越来越多的将生物力学、运动学和生理学原理运用到自行车运动项目分级中;
——增加了附录A;
——修改了射箭项目运动员级別内容;
——增加了射箭功能分级评价内容和肌力、关节活动度、功能障碍测试内容;
——增加了分级规则一章。
本标准与国际残奥委会残疾人自行车组织分级指南(Para-CyclinClassificationguide)2011年
16.5.002-16.5.013.2009年测试评分规则和国际残奥委会残疾人射箭组织分级师手册(Para-Archery
Ahandbookforclassifiers)2010年1〜6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贾亚玲、黄莹、常肖雯、叶志敏、万里、王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256—19980
m
GB/T17256—2012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
医学和功能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视力残疾、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2自行车运动员分级
2.1自行车分类
参赛自行车分为4种类型,残疾人运动员根据残疾类別使用不同类型的自行车:
H:手动自行车(包括原HCA-C级的运动员,部分选择参加手动自行车比赛而不选择两轮自行车
比赛的原LC2和LC3级的运动员)。
T:三轮自行车(包括原CP1-2级的运动员)。
C:自行车,运动员使用两轮自行车(包括原LC1-4和CP3-4级的运动员)。
B:双人自行车,视力残疾人使用双人自行车。
2.2自行车项目分级
2.2.1自行车项目分级原则
残疾人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和自行车类型分为12个级別,“1”表示残疾人运动员残疾程度最重,按
顺序依次减轻,“5”表示残疾运动员残疾程度最轻,具体项目分级见表1。
表1自行车项目分级
I-I手动自行车T三轮自行车C自行车B双人自行车
H1T1C1B
H2T2C2
H3C3
H4C4
C5
三轮自行车和自行车分级中功能测试评分规则见附录A。
2.2.2手动自行车
2.2.2.1手动自行车H1级
a)H1-1级
——颈6或以上平面完全性颈髓损伤,四肢瘫;
——躯干稳定性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1
GB/T17256—2012
——伸肘功能减退,肌力为6分(包括两侧肱三头肌);
——握力降低;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1级;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严重痉挛/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并且有伸肘障碍;
——对称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上肢和下肢至少有3级痉挛。
b)H1-2级
——颈7、8或以上平面完全性颈髓损伤,四肢瘫;
——躯干稳定性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2级;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严重痉挛/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无伸肘障碍;
——对称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上肢和下肢至少有2级痉挛。
2.2.2.2手动自行车H2级
a)H2-1级
——胸1〜3平面完全性胸髓损伤,截瘫;
——躯干稳定性非常受限;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2-1级;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b)H2-2级
——胸4~10平面完全性胸髓损伤,截瘫;
——躯干稳定性受限;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2-2级;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中度四肢瘫,有/没有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
——严重偏瘫(不能行走);
——严重双肢瘫(不能行走)和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
——上肢至少有1级痉挛。
2.2.2.3手动自行车H3级
——胸11或以下平面完全性脊髓损伤,截瘫;
下肢无功能或受限;
——躯干稳定性正常或接近正常;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3级;
下肢功能未完全丧失,功能障碍相当于H3或H4级,伴有其他残疾,妨碍安全使用两轮自行
车、三轮车或用跪姿的手动自行车;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或ATP自行车);
——双肢瘫和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上肢几乎正常);
——偏瘫的痉挛3级,下肢更多地受累。
2
GB/T17256—2012
2.2.2.4手动自行车H4级
——胸11或以下平面完全性脊髓损伤,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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