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256-2012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

GB/T 17256-2012 Medical and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cycling and archery for disabled athlet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7256-201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31
实施日期
2013-05-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视力残疾、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起草人:
丁伯坦、贾亚玲、黄莹、常肖雯、叶志敏、万里、王兰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2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1.020

C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17256—2012

代替GB/T17256—1998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

医学和功能分级

Medicalandfunctionalclassificationof

cyclingandarcheryfordisabledathletes

2012-12-31发布2013-05-01实施

GB/T17256—2012

目次

前言m

i范围1

2自行车运动员分级1

2.1自行车分类1

2.2自行车项目分级1

3射箭运动员分级5

3.1射箭项目分类5

3.2射箭功能分级5

3.3分级规则7

附录A(规范性附录)脊髓损伤及其他运动功能障碍者功能测试评分规则(三轮自行车、自行车)……9

T

GB/T172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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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7256—1998《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

本标准与原GB/T17256—1998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化:

——自行车分级更多是注重功能分级而不仅是医学分级;

——不再依据残疾类别CP、LC、HC、B&V分级,而是依据自行车类型分级;

—越来越多的将生物力学、运动学和生理学原理运用到自行车运动项目分级中;

——增加了附录A;

——修改了射箭项目运动员级別内容;

——增加了射箭功能分级评价内容和肌力、关节活动度、功能障碍测试内容;

——增加了分级规则一章。

本标准与国际残奥委会残疾人自行车组织分级指南(Para-CyclinClassificationguide)2011年

16.5.002-16.5.013.2009年测试评分规则和国际残奥委会残疾人射箭组织分级师手册(Para-Archery

Ahandbookforclassifiers)2010年1〜6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贾亚玲、黄莹、常肖雯、叶志敏、万里、王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256—19980

m

GB/T17256—2012

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

医学和功能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视力残疾、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2自行车运动员分级

2.1自行车分类

参赛自行车分为4种类型,残疾人运动员根据残疾类別使用不同类型的自行车:

H:手动自行车(包括原HCA-C级的运动员,部分选择参加手动自行车比赛而不选择两轮自行车

比赛的原LC2和LC3级的运动员)。

T:三轮自行车(包括原CP1-2级的运动员)。

C:自行车,运动员使用两轮自行车(包括原LC1-4和CP3-4级的运动员)。

B:双人自行车,视力残疾人使用双人自行车。

2.2自行车项目分级

2.2.1自行车项目分级原则

残疾人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和自行车类型分为12个级別,“1”表示残疾人运动员残疾程度最重,按

顺序依次减轻,“5”表示残疾运动员残疾程度最轻,具体项目分级见表1。

表1自行车项目分级

I-I手动自行车T三轮自行车C自行车B双人自行车

H1T1C1B

H2T2C2

H3C3

H4C4

C5

三轮自行车和自行车分级中功能测试评分规则见附录A。

2.2.2手动自行车

2.2.2.1手动自行车H1级

a)H1-1级

——颈6或以上平面完全性颈髓损伤,四肢瘫;

——躯干稳定性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1

GB/T17256—2012

——伸肘功能减退,肌力为6分(包括两侧肱三头肌);

——握力降低;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1级;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严重痉挛/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并且有伸肘障碍;

——对称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上肢和下肢至少有3级痉挛。

b)H1-2级

——颈7、8或以上平面完全性颈髓损伤,四肢瘫;

——躯干稳定性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2级;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严重痉挛/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无伸肘障碍;

——对称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上肢和下肢至少有2级痉挛。

2.2.2.2手动自行车H2级

a)H2-1级

——胸1〜3平面完全性胸髓损伤,截瘫;

——躯干稳定性非常受限;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2-1级;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b)H2-2级

——胸4~10平面完全性胸髓损伤,截瘫;

——躯干稳定性受限;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2-2级;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中度四肢瘫,有/没有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

——严重偏瘫(不能行走);

——严重双肢瘫(不能行走)和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

——上肢至少有1级痉挛。

2.2.2.3手动自行车H3级

——胸11或以下平面完全性脊髓损伤,截瘫;

下肢无功能或受限;

——躯干稳定性正常或接近正常;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3级;

下肢功能未完全丧失,功能障碍相当于H3或H4级,伴有其他残疾,妨碍安全使用两轮自行

车、三轮车或用跪姿的手动自行车;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或ATP自行车);

——双肢瘫和手足徐动症/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上肢几乎正常);

——偏瘫的痉挛3级,下肢更多地受累。

2

GB/T17256—2012

2.2.2.4手动自行车H4级

——胸11或以下平面完全性脊髓损伤,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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