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065-2010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DB35/T 1065-2010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institution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1065-2010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10-26
实施日期
2010-12-10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福州闽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
起草人:
李擎、许榕、李文松、高建东、陈志龙、孙少辉、尤东辉、赵明海、林建新、陈志坚、王瑞青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80

R16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065—2010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QualificationofMotorDriverTrainingInstitute

2010-08-31发布2010-10-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065—2010

目次

DB35/T1065.1—2010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1

DB35/T1065.2—2010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2部分: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10

DB35/T1065.3—2010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3部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14

I

DB35/T1065.1—2010

前言

DB35/T1065-2010《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分为3部分: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2部分: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3部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本部分为DB35/T1065-2010第1部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闽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擎、许榕、李文松、高建东、陈志龙、孙少辉、尤东辉、赵明海、林建新、

陈志坚、王瑞青。

1

DB35/T1065.1—2010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

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InstituteofMotorDriving)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4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车型类别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其他车型

(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八类。

5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等业务。

6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级

6.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配有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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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1065.1—2010

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等八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

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6.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配有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五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

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

构。

6.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配有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五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

且数量不少于20辆。可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7主体资格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8组织机构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

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9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9.1岗位职责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公示经营类别、

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9.2管理制度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

结业考核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

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十六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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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1065.1—2010

9.2.1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9.2.2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驾驶培训

记录、教学日志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9.2.3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再教育、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

德、违章记录、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9.2.4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学员

档案包括: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培训协议、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考核成绩单、

《结业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培训的还应有驾驶证复印件)。

9.2.5结业考核制度应包括考核方式、监考、补考、考核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9.2.6培训预约制度应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学车辆、预约登记以及预

约的撤销。

9.2.7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倒查方法、倒

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9.2.8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9.2.9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

安全应急预案。

9.2.10教学车辆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检测和更新。

9.2.11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

文字和电子档案。

9.2.12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9.2.13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9.2.14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预约考试学员进行模拟预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等规定。

9.2.15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对教练场的监控、进入教学车辆的检查、场地标志标线、场地夜间停车

管理、防火防盗措施、场地环境卫生等规定。

9.2.16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盗、保密等规定。

10人员

10.1管理人员

10.1.1管理人员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理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

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

10.1.2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理人应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从业资格证》。

4

DB35/T1065.1—2010

10.1.3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理论教学负责人还应

具有5年以上的教龄。

10.1.4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

训业务的机构,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10.1.5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应具备驾驶大型客车

准驾车型资格;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10.1.6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

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具备

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

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10.1.7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10.2教练员

10.2.1理论教练员

10.2.1.1理论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d)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

知识,了解节能环保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

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10.2.1.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10.2.2驾驶操作教练员

10.2.2.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

历;

2)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

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3)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

历;

4)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

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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