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0043.2-2014 电子杂费单 第2部分:代理人

MH/T 0043.2-2014 Electronic Bill of Particulars Part 2: Agent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0043.2-2014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2-03
实施日期
2015-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赵桂红、吕明站 等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60

V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0043.2—2014

电子杂费单

第二部分代理人

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Part2:Agent

2014-12-03发布2015-03-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0043.2—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3

5数据保存..........................................................................3

6技术要求..........................................................................4

7流程..............................................................................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杂费单结构矩阵表——代理人信息.............................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票面...........................................................30

I

MH/T0043.2—2014

前言

MH/T0043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代理人;

——机场。

本部分为MH/T0043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教育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桂红、吕明站、江红、王尧、马春芳、郭冰心。

MH

II

MH/T0043.2—2014

电子杂费单

第二部分代理人

1范围

MH/T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销售代理人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等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销售代理人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03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MH/T0024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

IATA决议722f:2011电子客票-航空公司(ElectronicTicket-Airline)

IATA决议722g:2011电子客票-代理人(ElectronicTicket-Neutral)

IATA决议725b:2011杂费证-代理人填开及确认的流程(MiscellaneousCharges

Order(MCO)-IssuanceandHonouringProcedures(Agents))

IATA决议725d:2011电子杂费单-代理人(AutomatedMiscellaneousCharges

Order(MCO)-Neutral)

IATA决议725f:2011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irline)

IATA决议725g:2011电子杂费单-代理人(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Neutral)

IATA决议726:2011多功能表格(MultiplePurposeDocument(MPD))

IATA决议742e:2011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tedExcessBaggageTicket-Carrier)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thirteen-digitnumbering

systemfortrafficdocuments)

IATATariffComposite024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运价组合024d

AirlineReservationInterlineMessageProcedure:航空订座联运消息处理规定

IATA航空公司编码目录2012

3术语和定义

MH/T002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销售代理人salesagent

经认可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一个或多个计算机订座系统或服务运营商预订和销售客票的销售代理企

业。

1

MH/T0043.2—2014

3.2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computerreservationssystem(CRS)

能为销售代理人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并可通过该

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3.3

数据元dataelements

PADIS报文的组成元素。

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PADIS(passengerandairportdatainterchangestandards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IATA(国

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783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PADISEDIFACT报文

标准和PADISXML报文标准。

3.4

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为收取杂费而填开的电子记录。

注1: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stand-alone):为剩余价值或收取其他费

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该电子杂费单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不关联;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ssociated):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相关

联的,包含杂费费用和逾重行李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注2:电子客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5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value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开(指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的票联。

3.6

MH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validatingcarrier

2

MH/T0043.2—2014

在票证号码前面出现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所指的航空公司。

3.7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marketingcarrier

在代码共享的情况下,销售航空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承运人。

3.8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operatingcarrier

在电子有价(服务)票联上其代号作为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而被记录的承运人。

3.9

出票原因代码reasonforissuance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0

出票原因子代码reasonforissuancesub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3.11

“B”类报文type“B”message

保证信息传递到接受系统的通讯格式。在航空业中电传传输采用这种通讯格式。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ET:电子客票(ElectronicTi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ssociated)

EMD-S: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AuthorizationCode)

AIRIMP:航空订座联运消息处理规定(AirlineReservationInterlineMessageProcedure)

5数据保存

5.1EMD数据应能每周7d(天)、每天24h可用。

5.2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13月内能被实时访

问。

5.3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13月内允许对含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

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5.4EMD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7d(天)内被实时访问。

3

MH/T0043.2—2014

6技术要求

6.1格式代码

6.1.1应符合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附录A中关于EMD格式代码的要求。

6.1.2连续EMD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顺序排列。

6.2传输

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6.3通信

应采用PADIS报文标准交互传输EMD数据。

6.4票联状态标识

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

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

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

日期(时间)后72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

(之时)后72h内将以往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办理乘机手续,表明EMD服务已交付使用:

——E:换票或重新出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使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

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I:非正常运行,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控制延长至正常规定

的72h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7d(天)(只适用于EMD-A);

——L:已托运(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

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72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将以往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

EMD-A);

——O:开放使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退票,表明未使用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EMD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V:作废(取消),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EMD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取消)

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取消)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Y:只退税、费或其他费用,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EMD有价(服务)票联不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停止)EMD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E、F、R、V、Z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换开或重新出票;

——已登机或已使用;

MH——退票;

4

MH/T0043.2—2014

——作废(取消);

——关闭。

注2:除E、F、R、V、Z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6.5报文

6.5.1EMD所要求的数据元素见附录A。

6.5.2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

收到请求报文,授权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5.3EMD报文分为: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EMD完整记录显示,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

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票面格式见本标准附录B。

——换开或重新出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所有O状态的有价(服务)票联可以更换为新的ET或者

EMD。应答应将相应的有价票联状态设置为最终状态“E”,同时提供SAC并允许填开新的ET

或EMD;或者拒绝请求。

——历史记录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检索必要的数据元以显示EMD的历史记录。应答应提供显示

EMD的历史操作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该请求。

——出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填开EMD。应答应提供EMD;或者拒绝请求。

——退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退所有余下的O状态的EMD有价(服务)票联。应答应提供退票所需

数据元,将相应的有价票联状态设置为最终状态“R”,同时提供SAC;或者拒绝请求。

——取消退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由于代理错误导致的退票交易。应答应更新之前的退票票联

状态为O或Y,同时提供SAC;或者拒绝请求。

——系统取消:CRS/系统供应商向出票承运人发出“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请求

的信息,但出票承运人未对这些信息作出响应时,该报文由CRS/系统供应商自动生成。

——作废: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整个EMD交易或者EMD相关交易,应答应批准该操作,并提供

SAC;或者拒绝请求。

7流程

7.1通则

7.1.1EMD应遵循IATA决议725b的价值限制。销售代理人应在获得出票承运人授权后方可填开用于

退票或收取其他费用的EMD。

7.1.2EMD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ISO货币代码、税、特种费、

费用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金额字段的数据元应使用IATA024d附件A中的小数位。

以下情况除外:当某个国家准备加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并被告知将从一个传统的货币转换成欧元时,

在此期间填开的EMD仍使用原国家的ISO货币代码或者欧元区ISO货币代码,过渡期结束后将采用欧元

出票。

7.1.3如需将EMD-A变更成EMD-S,或相反,则EMD需要重新填开。

7.1.4每一个EMD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原因代码。

7.1.5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该通知所有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EMD。这项通知应在EMD被填开或换

开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SSRASVC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AIRIMP中定义的包含EMD票号

的辅助服务元素SVC报文的形式。

7.1.6EMD-A技术要求如下:

5

MH/T0043.2—2014

——在生成出票、换开、重新出票或退票信息前,CRS/系统供应商应验证EMD出票承运人与销售承

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之间签署协议以确保它们拥有使用EMD-A资格。

——当相同的ET乘机联需要多个EMD票联时,应填开多个独立的EMD-A。

7.1.7当EMD-S的出票状态码设定为“Y”时,出票承运人数据库中出票票联状态应设定为“已使用”。

7.2出票

7.2.1EMD

7.2.1.1EMD应包括:

——EMD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会计联和代理人联(可选);

——符合7.2.1.6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7.2.1.2国内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1至2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

凭证最多只应含有2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1至4的范围内,

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4张有价(服务)票联。

7.2.1.3EMD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结构矩阵表。

7.2.1.4生成的EMD数据应包含IATA决议725d附录A或IATA决议742e附录A中相应的基本数据。

7.2.1.5如果没有对出票信息做出回应,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发送“系统取消”报文,详见7.8。

7.2.1.6销售代理人应提供EMD信息凭证。EMD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EMD票面格式参见本标准附

录B:

——旅客姓名或团体名称(如适用);

——出票原因代码;

——出票原因子代码(如适用);

——连续票号(如适用);

——航空公司代码、始发和目的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如适用);

——实付货币金额;

——实付货币币种;

——总额;

——付款方式;

——税、费、杂费金额(如适用);

——旅行代码;

——出票日期;

——销售代理人的名称、地点、IATA注册号、office号;

——出票方和航空公司名称;

——ET票号、杂费单票号;

——换开票号;

——签转、限制(如显示);

——旅客值机身份证明(可选);

——关联;

——票类型;

——国内或国际票标识;

MH——订单号;

6

MH/T0043.2—2014

——描述、状态;

——报销凭证单号。

应注意:

——此凭证应用于运输旅客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一经填开,应遵守由出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制

定的或征得两者同意的相关指定条款;

——当出票承运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杂费,或销售代理人填开EMD时,销售代理人应提供收费凭证。

如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上,应与税和其他费用区别显示。

7.2.1.7出票承运人或出具EMD销售代理人应将IATA决议726:2011附录A中的“条款和限制条件注

意事项”告知旅客或购买EMD的旅客。

7.2.1.8EMD应提供详细的税费明细,不能用XT代替。

7.2.1.9系统应提供满足PADIS报文标准的税、费或费用总额的数据元素。

7.2.1.10销售代理人应保存生成的必要数据,以作为相关国家依法审查或者出票承运人票联审核和信

用卡费用备查的依据。

7.2.1.11如果相关费用的票联不得签转或不可联运,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在出票报文中包含不得

签转或不可联运相应代码。如果相关费用的票联不可联运,则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在发送出票报文

之前,确保被选作出票承运人的承运人与费用所有人一致。

7.2.2EMD-S出票

7.2.2.1一个EMD-S只应有一个旅客姓名或团队名称。如EMD-S是填开给未知姓名的旅客,则旅客姓

名可用团队队长或者团队发起人的姓名代替。这种EMD-S可换开成指定旅客姓名的个人客票或EMD。如

以团队名开具的EMD-S被换开,并产生了具有剩余价值的EMD-S,在新的EMD-S中,则应含有原始团队

名称。

7.2.2.2发生以下费用或服务时应填开EMD-S:

——团队押金;

——变更费;

——退票余额;

——预付票款通知;

——未支付的税和机场服务费等。

7.2.2.3为退票余额填开的EMD-S的信息应包含原始票号和换开后的票号。

7.2.2.4票联条目应遵循IATA决议725b和725d相应条款。

7.2.2.5为剩余价值填开的EMD-S,其价值不应用扣除方法得出。

7.2.3EMD-A出票

7.2.3.1一个EMD-A只能填开给一名旅客。

7.2.3.2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里,每个EMD-A的有价(服务)票联需单独存储以对应旅客ET中每个

航段产生的杂费或逾重行李费。每个有价(服务)票联上应指定一个承运人代码,不能用YY代替。

7.2.3.3在拍发出票电报前,CRS/系统提供商应拍发显示电报,确认EMD-A的填开。出票承运人应确

保EMD-A有价(服务)票联与其关联的ET的航班信息、承运人信息、旅客姓名保持一致。

7.2.3.4在填开EMD-A之前,出票承运人要确认与它关联的ET的票联状态不应为最终(Final)或挂起

(Suspend)状态。

7.3显示

7

MH/T0043.2—2014

7.3.1显示操作应能提取与EMD有价(服务)票联相关的按照IATA决议722f:2011附录A的术语表

中所定义的所有数据元。

7.3.2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见IATA决议725g:2011附录B的结构矩阵。

7.3.3填开EMD的销售代理人只应为拥有IATA结算号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授权分支机构。

7.3.4接受航空公司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可显示航空公司售票处填开的EMD。

7.3.5EMD的票号是销售代理人显示EMD的首要查询条件。

7.3.6可通过下列任意一项信息查询EMD:

——常旅客号;

——信用卡卡号;

——旅客姓名;

——ET票号;

——旅客值机身份类别(FOID)(可选)。

7.3.7除非特别说明,查询信息中的每个数据元应是必须完整提供的。

7.3.8如果使用旅客姓名进行查询,EMD国内客票的旅客中文姓名的汉字字库应在GB18030规定的范

围内,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16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

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

7.3.9当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查询结果为单张EMD时,承运人应保证回复信息中包括该EMD票联的

实际状态。为达到这个目的:

——当联运承运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地面操作代理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链接超时时,在响应信息中票联状态应为A。

7.4换开或重新出票

7.4.1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可对EMD有价(服务)票联进行换开或重新出票。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

应发起一个显示请求报文,以确认要换开或重新出票的票联处于O、A或U状态。同时,CRS应将处于A

或U状态的票联状态更新为O,CRS才能实现对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换开或重新出票。

7.4.2当发送了“换开或重新出票”报文后,所有剩下的处于O或U状态的EMD有价(服务)票联均

应被换开或重新出票。

7.4.3如果正被换开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代码是O,A或U,则应采用电子票联。

7.4.4如果对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显示请求报文的回复中要求不能使用电子票联,则应采用“纸质”

票联。

7.4.5如果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状态代码不是O、A或U,票联不能被换开或重新出票。

7.4.6如果被换开或重新出票的EMD是纸质有价(服务)票联,同时新票联采用电子形式,那么新票

联应包含数据元列表中纸质有价(服务)票联信息:额外收取的税/费/杂费金额、新客票/杂费单额外

收取的费用、总额、换开凭证、连续客票、原始出票等。

7.4.7当被换开或重新出票的EMD是电子有价(服务)票联时,应向出票承运人发送“换开或重新出

票”报文。销售代理人将被换开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设置为“已换开”,同时将新的电子票证

的信息提供给出票承运人。

7.4.8在EMD“换开或重新出票”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应采用IATA722g附录B的信息结构矩阵中

数据。

7.4.9如果“换开或重新出票”报文没有回复,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发送一个“系统取消”电报,

见7.8。MH

8

MH/T0043.2—2014

7.4.10出票承运人应将EMD有价(服务)票联O状态更新为E,并传递SAC,同时发送产生ET退票/

换开授权所需要的数据元;出票承运人也可拒绝“换开或重新出票”请求。

7.4.11获得航空公司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可换开和重新填开航空公司售票处填开的EMD。

7.4.12销售代理人执行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时,应向出票承运人拍发包含新填开的EMD票号在内的换

开或重新出票请求报文,以提醒出票承运人关闭被换开的EMD。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产生了一个新的管

理等价单(例如退票余额、不可退票余额或罚款),可由销售代理人填开EMD-S。销售代理人应向出票

承运人拍发换开或重新出票请求报文,报文中包括新ET票号或EMD票号以及为可退票余额、不可退票

余额或罚款而填开的EMD-S票号。

7.4.13扣除法不适用于针对剩余价值填开的EMD-S。

7.5退票

7.5.1退票操作可对EMD有价(服务)票联进行退票。CRS/系统供应商通过“显示”报文对EMD“退票”

进行确认,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应为O、A、或Y。

7.5.2当发送“退票”报文时,所有剩余O状态的EMD有价(服务)票联均应退票,相应的税/费/杂

费退款应是对所有的“仅退税/费/杂费”EMD有价(服务)票联的退票。

7.5.3如果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代码不是O,A或Y,则不能退票。

7.5.4在EMD“退票”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应是IATA722g附录B的信息结构矩阵中的数据。

7.5.5如果“退票”报文没有收到回复,CRS/系统供应商应拍发“系统取消”电报(参见7.8相关内

容)。

7.5.6出票承运人应将有价(服务)票联的状态标识变更为R,并传递SAC,同时发送生成ET退票所

必需的数据或换开授权表格;

7.5.7出票承运人也可拒绝“退票”请求。

7.5.8获得填开EMD航空公司授权后,代理人方可办理该航空公司售票处填开的EMD退票业务。

7.6作废

7.6.1通过拍发“出票”或者“换开或重新出票”报文产生EMD时,该EMD有价(服务)票联可取消。

拍发“换开或重新出票”报文确认填开EMD当天,应由换开或重新出票的销售代理人办理EMD无效手续。

其它情况下,应按7.4和7.5要求办理换开或重新出票或退票手续。

7.6.2销售代理人拍发“作废”报文前应拍发显示报文,以确认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为O或A。

当EMD-S票联填开代码表示票联已经被使用时,应拍发作废(取消)电报,状态为F,表示已飞行或已

使用。

7.6.3如果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代码不是O或A,则票联不能办理作废。

7.6.4当发送作废报文取消出票操作,出票承运人应将新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标识更新为V,

并传递一个SAC;或者拒绝请求。当取消出票操作时,交易操作代码为“V”。

7.6.5当拍发作废报文来取消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并且新的杂费单是纸质形式时,出票承运人应将换

开或重新出票有价票联的状态代码更新为O,并传递SAC;或者拒绝请求。出票承运人填开新的纸质杂

费单无需此操作。当取消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时,交易操作代码为“W”。

7.6.6当拍发作废报文来取消换票或重新出票操作时,出票承运人应将新的EMD的有价(服务)票联

状态更新为V,将被换开或重新出票的票联状态代码更新为O,并传递一个SAC;或者拒绝请求。取消

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时,交易操作代码为“W”。

7.6.7EMD“作废”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应采用IATA722g附录B的信息结构矩阵中数据。

7.6.8只能由出票销售代理人处理出票或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的取消。

9

MH/T0043.2—2014

7.6.9取消填开交易的作废电报只能在中性票结算计划报告指南框架内作出。已使用的EMD-S取消出

票操作的报文应在出票当日拍发。

7.6.10取消、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报文应在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当天拍发。对于EMD-S:

——当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中包含多个新的ET或EMD时,出票承运人应将所有ET或EMD的票联状

态代码更新为V;

——当换开或重新出票操作包含一个ET或EMD,出票承运人应将ET、EMD和EMD-S票联状态代码

更新为V。

7.6.11当出票承运人收到作废报文并且出票代理人的票联状态已经是作废,这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一

个包含相同或新的SAC的肯定答复。

7.6.12当出票承运人收到作废报文来取消“EMD-S换开或重新出票”请求,并且EMD-S已处于已使用

状态,出票承运人应将EMD-S有价(服务)票联状态代码从F更新为V,并将换开或重新出票票联状态

更新为O,同时传递一个SAC;或者拒绝请求。

7.7取消退票

7.7.1取消退票操作是允许取消EMD退票交易。由退票销售代理人提出取消退票,并拍发“显示”报

文对取消退票进行确认。

7.7.2拍发“取消退票”报文,相应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代码是R。

7.7.3在EMD“取消退票”电报中所包含的数据元应采用IATA722g附录B的信息结构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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