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张申生、孙芒、李芳龙、盛雪丽、陈征、余国意、陈亮、张俊逸、王乐伟、袁 思远、李剑、张伟、方咫、王天、许路夷、王康、朱丹。
- 出版信息:
-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53.020.20
J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Inspectionrulesfortheharbourfloatingcra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2-01发布2019-03-0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31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申生、孙芒、李芳龙、盛雪丽、陈征、余国意、陈亮、张俊逸、王乐伟、袁
思远、李剑、张伟、方咫、王天、许路夷、王康、朱丹。
I
DB34/T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内容、结论判定、检验报
告。
本标准适用于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74.8起重机械名词术语—浮式起重机
GB/T10051.1起重吊钩第1部分: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T10051.2起重吊钩第2部分:锻造吊钩技术条件
GB/T10051.3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
GB/T1260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3术语和定义
GB6974.8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要求
4.1检验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4.2检验人员
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4.3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配备浮式起重机检验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4.4检验条件
4.4.1环境条件
应满足:
a)环境温度为-20ºC~+40ºC;
b)环境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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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风速不超过8.3m/s(风力五级);
d)电源电压波动为±10%(外供电);
e)无雨雪降雹等影响检验安全的气候环境条件。
4.4.2试验条件
应满足:
a)检验时,浮船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5°,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2°;
b)检验时船体最小干舷应大于300mm,并保证所形成的横倾角和纵倾角不超过出水角;
c)检验作业区域没有影响检验安全及结果的物品、设施。
4.4.3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浮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
全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规程项目5规定的检验内容;
b)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c)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
d)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e)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f)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4.4.4安全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或使用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
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
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
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4.4.5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及现场检验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实
施检验。
4.5检验周期
浮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若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浮式起重机(如作业环境
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5检验项目内容
5.1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
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5.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5.2.1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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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5.2.2安全距离
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输电线路电压V/KV<11~2035~110154220330
最小距离m1.524567
5.3金属结构检查
5.3.1结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防风、排水和防火。
5.3.2外形尺寸
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
5.3.3垂直净空
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
1800mm的净空。
5.3.4连接件
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5.3.5防滑
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取防滑措施。
5.3.6基座
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设计单位、制造单
位或船检部门认可。
5.3.7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查
应符合:
a)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b)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c)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4主要零部件检查
5.4.1一般要求
对各类浮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环链、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减速
器、联轴器等),按照附录C检查磨损、变形、缺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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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吊具
5.4.2.1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仅指不可分离的)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
5.4.2.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5.4.2.3吊钩表面应光滑、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无焊补。
5.4.3钢丝绳
5.4.3.1钢丝绳配置:见附录C;
a)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规定;
b)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检查出厂合格证明。
5.4.3.2钢丝绳固定
a)绳端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松或自紧性能;压板不少于2个;
b)安全圈:除固定圈外,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钢丝绳;
c)金属压制接头:无裂纹;
d)楔块: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e)绳卡:安装符合规定。
5.4.4导绳器
排绳有效,无卡阻现象。
5.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5.1制动器
5.5.1.1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5.5.1.1.1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均装设
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
5.5.1.1.2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与电动机同时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线路应设有保护装置,在出现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动机和
制动器的电源;如电动机接至制动器的导线长度不大于5m,制动器可不单独设这样的保护;
b)与电动机分开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的控制要采取预防措施,使得起动和制动时不出现任何失
控的运动。如有电气制动,机械制动应在电气制动之后作用。电动机通电时制动器不得抱闸,
短暂过渡状态除外;
c)安全制动器:对设有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在正常作业时,其支持制动器动作后,安全制动
器延时动作,其延时动作时间可调;在进行紧急制动时,安全制动器应立即动作;
d)意外断电:对于系统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动作会引起机械设备损坏倾翻的情况,应采取适当措
施保证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安全动作过程。
5.5.1.2制动器零件检查
5.5.1.2.1制动器的零件缺陷、液压制动器漏油现象:
a)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
b)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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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
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轮
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以上的要求;
d)制动衬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50%;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
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30%;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
5.5.1.2.2制动轮与摩擦片:打开时无摩擦现象,闭合时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5.5.1.2.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5.5.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5.5.2.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5.5.2.2下降深度限位器:有效
5.5.3运行行程限位器
检查浮式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是否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
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5.5.4起重量限制器
5.5.4.1设置:起重量16t以上(含16t)的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可显示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
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GB/T12602的规定,起重量限制器应调整在不超过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
起重量16t以下的浮式起重机也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5.5.4.2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5.5.5起重力矩限制器
5.5.5.1设置: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起重量16t(含16t)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5.5.5.2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
动作的功能检查。
5.5.6抗风防滑装置
5.5.6.1抗风防滑装置设置:露天轨道式起重机按规定设置;
5.5.6.2动作试验:动作可靠,功能有效;
5.5.6.3零件无缺损。
5.5.7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浮式起重机运行有碰撞可能时,检查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
5.5.8报警装置
有效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
5.5.9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5.5.9.1缓冲器:运行、变幅机构装设;
5.5.9.2轨道端部止挡:牢固可靠,能防止脱轨;
5.5.9.3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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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紧(应)急停止开关
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为非自动复位型,能切断动力电源。
5.5.11联锁保护装置
对于出入浮式起重机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门打开能保证使用安
全的,其门联锁保护装置有效。
5.5.12风速仪
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
5.5.13防护罩、防护栏
5.5.13.1防护罩、防护栏:齐全,无缺损;
5.5.13.2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防雨罩:齐全,无缺损。
5.5.14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应设置。
5.5.15回转限位装置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装设。
5.5.16幅度限位器
动力驱动动臂变幅式(液压变幅除外)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置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
度限位器。
5.5.17幅度指示器
变幅机构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5.5.18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设置。
5.5.19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转锁装置和伸缩装置的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有效。
5.5.20水平仪
该水平仪应划有设计明确的限值标记。
5.6液压系统检查
5.6.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刚性连接。
5.6.2液压回路:无渗油、漏油现象。
5.6.3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止阀):无损坏。
5.7司机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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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司机室应设有:
a)测定船体倾斜装置并有明确的限值标志;
b)司机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
c)声光信号和警示装置;
d)手提式灭火器;
e)起重量参数曲线标牌;
f)司机室地板应防滑的非金属绝缘材料覆盖。
5.7.2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载荷。司
机室应与起重机的悬挂或支撑部分可靠连接。
5.7.3当臂架俯仰或臂架及物品坠落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5.7.4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的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5.8电气检查
5.8.1电气设备功能
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控制功能有效。电气设备应封闭,使带电元件在正常操作状态下不因暴露而引
起事故。电气设备应防止灰、油、潮气的进入。自备发电机组的浮式起重机应至少有两台发电机组组成。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
5.8.2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具有下列一种以上(含一种)的保护功能:
f)瞬动或者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当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
1.25倍;
g)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h)热过载保护。
5.8.3线路保护
检查所有外部线路是否均具有短路或者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
5.8.4错相和缺相保护
检查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是否装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5.8.5零位保护
(机构运行采用自动复位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应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
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5.8.6失压保护
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
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5.8.7超速保护装置
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
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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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起重机械接地
5.8.8.1电气设备接地
5.8.8.1.1电源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5.8.8.1.2可靠接地
浮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
(保护接地或者保护接零)。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作接地干线,在钢结构非焊接
处较多的场合,应设接地干线。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严禁通过回转支撑来实现。
5.8.8.2金属结构接地
5.8.8.2.1接地线
应符合:
a)设置专用接地线;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采用另装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b)禁用金属结构和接地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5.8.8.2.2接地电阻
应符合:
a)TN接地系统:PE线重复接地每一处接地电阻均:≤10Ω;
b)TT接地系统: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Ω;
c)IT接地系统:接地电阻:≤4Ω。
5.8.9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的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1.0MΩ。
5.8.10照明信号
5.8.10.1起重机在夜间作业时应有所需的照明设备,并有足够的照度。
5.8.10.2照明应设专用电路,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5.8.10.3总高度超过30m的浮式起重机在最高点臂端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应保证信号灯电源线路不
受起重机停机影响。
5.8.10.4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指示信号灯有效。
5.9性能试验
5.9.1空载试验
5.9.1.1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
5.9.1.2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5.9.1.3各种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工作可靠有效。
5.10首次检验附加项目
5.10.1产品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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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齐全,且存档保管:
a)总图;
b)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c)电气原理图;
d)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e)自检记录。
5.10.1.2产品技术资料、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等齐全:
a)制造许可证明;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
5.10.2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应符合以下要求:
——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m。
——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5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
0.6m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0.4m。
——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4m。
——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1.3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
加到0.7m。
——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
5.10.3性能试验
5.10.3.1额定载荷试验
通过额定载荷试验检验浮式起重机各工作机构、主要结构件、电气元件在额定载荷试验下的工作性
能及承载能力,应符合要求。
5.10.3.2动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时验证浮式起重机的机构、结构和制动器在1.1倍额定载荷作用下的载荷能力。对工作级
别为A7~A8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设计规定或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5.10.3.3静载荷试验
静载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分别承受额定载荷和1.25倍额定载荷时各零部件和结构件的承载能力。
对工作级别为A7~A8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确定。
5.10.3.4稳定性试验
起重臂处于对整机稳定性最不利位置(臂架中心线垂直或平行于浮船纵轴线),慢速起升最大幅度
下的额定载荷,并稳定10min,浮式起重机水平仪指示应在限值内。
6检验结论判定
6.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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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b)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c)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通过整改可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
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
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
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处理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对于设备存在不合格的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
通知书》(附录B)提出整改要求,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与使用单位商定整改期限。
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浮式起重机,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
合格”的浮式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
7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
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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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
技术
1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核查资料。
资料
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审查
2.1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目测有固定可靠的起重量或起
2
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重力矩标志。
2.2安全距离: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
2
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离规定如下:
作业
a)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
环境
b)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m;
和外观检查,不能准确判定时用
3c)距出入区不小于0.50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
外观钢直尺或测距仪测量确认。
但工作平台除外);
检查
d)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见下表。
输电线路电
<11~2035~110154220330
压V/KV
最小距离m1.524567
43.1结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防风、排水和防火。外观检查。
53.2外形尺寸: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外观检查。
3.3垂直净空: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外观检查,有异议时用钢卷尺
6
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1800mm的净空。测量。
外观检查,用检验手锤或力矩
73.4连接件: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扳手检查连接情况。
33.5防滑: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
8外观检查。
金属取防滑措施。
结构3.6基座: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
9外观检查,核查资料。
检查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或船检部门认可。
外观检查,浮式起重机受力构
3.7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查:
件,如门架系统,臂架系统、
a)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主梁、基座等重要焊接件焊缝,
10b)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应无明显的缺陷。
c)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
有异议时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
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量,用测厚仪检查构件厚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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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一般要求:对各类浮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外观检查,且自检结论合格,
主要
11环链、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减速器、联轴器等),按照附签署齐全,有异议时用专用工
零部件
录C检查磨损、变形、缺损等情况。具测量。
检查
4.2.1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仅指不可分离的)外观检查,检查固定的可靠
12
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性。
4.2.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观检查是否设置,手动检查
134.2
外),并且有效;是否有效。
吊具
外观检查,且自检结论合格,
4.2.3吊钩表面应光滑、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
14签署齐全,有异议时用表面探
无焊补。
伤方式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不能确定或有异议
时,用宽钳口游标卡尺(达到3
4.3.1钢丝绳配置:见附录C股以上)和钢卷尺测量相关尺
15a)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规定;寸并进行判断。
b)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检查出厂合格证明。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
4
需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应出
主要
厂合格证明。
零部件
4.3.2钢丝绳固定:
检查4.3
a)绳端固定:
钢丝绳
牢固、可靠;
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压板不少于2个;
16外观检查。
b)安全圈:
除固定圈外,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钢丝绳;
c)金属压制接头:无裂纹;
d)楔块: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e)绳卡:安装符合规定。
外观检查,是否设置,空载上、
174.4导绳器:排绳有效,无卡阻现象。下运行起重机起升机构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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