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4/T 1065-2024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

DB3204/T 1065-2024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Lithium-ion Batt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4/T 1065-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7-08
实施日期
2024-08-08
发布单位/组织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常州公共卫生高等研究院、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医科大学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52

3204

常州市地方标准

DB3204/T1065—2024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azardsprotectioninlithium-ionbattery

manufacturingindustries

2024-07-08发布2024-08-08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4/T106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常州公共卫生高等研究院、江苏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医科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谈立峰、姚昉、朱建全、汪国海、陆敏霞、付强、陆强、朱志明、姚士心、

祁羽倩。

I

DB3204/T1065—2024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

别、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38144.2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第2部分:使用指南

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50019工业企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1377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15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

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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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1186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Z/T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防护设施facilityforcontroloccupationalhazards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

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2

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cell

含有锂离子的能够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

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3

涂布coating

把浆料均匀涂覆到集流体上,通过干燥去除溶剂的过程。

3.4

激光焊接laserwelding

通过激光焊接脉冲能量对极片进行切割、电芯壳体密封焊接等过程。

3.5

电解液electrolyte

锂离子电池的电解液是有机溶剂和电解质盐化合物的混合物,常见的有机溶剂是环状碳酸酯与链状

碳酸酯的混合物,电解质盐化合物包括磷酸铁锂(LiFePO4)和镍钴锰酸锂(Li(NiCoMn)O2)等。

3.6

注液fill

向电池中注入电解液的过程。

3.7

化成formation

激活电池活性物质,在电极表面形成致密稳定的固体电解质界面膜的电化学过程。通常指首次对

电池充放电的过程。

3.8

老化aging

将化成后的电池在一定的环境(温度、气压)条件下存放一段时间,以筛选出劣质产品的过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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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N-甲基吡咯烷酮N-Methylpyrrolidon

一种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稍有气味,在锂离子电池制造过程中作为溶剂和清洗剂使用,下文

简称NMP。

4基本要求

4.1企业

4.1.1按照GBZ/T22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设立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预防

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的监督。

4.1.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治与康复等职

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4.1.3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及年度更新。

4.1.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

a)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b)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GBZ158、GBZ/T203的要求,

设置和日常维护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c)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1.5制定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管理指导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4.1.6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知识和管理

能力,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每年在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上

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如实记录劳动者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并将培训记录存入企

业职业卫生档案。

4.1.7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建立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现浓(强)度超标的岗位,应及时查

找原因,积极整改,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高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检测、评价结果

应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4.1.8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GBZ98、GBZ188的有关规定。对不配合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其不配合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对失去联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公告通知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相关材料存入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鼓励企业定

期组织全员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1.9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

DB3204/T1065—2024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员

工离岗时企业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追踪结果,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10开展健康促进工作,采取综合干预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劳动者职

业健康素养水平,预防肌肉骨骼损伤及职业紧张,减少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保持和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水平。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4.1.11要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供应商和化学品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阐明所存在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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