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104-2012 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规则
DB37/T 2104-2012 Industrial boiler system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rul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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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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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27.060
J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104—2012
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规则
2012-04-06发布2012-05-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10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山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许洋、赵昆、肖宏川、唐杰、戴家辉、柴子昂、陈占军、李以善、黄克
帅、袁希、胡一民、周东雷、刘波。
I
DB37/T2104—2012
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系统能效即锅炉房综合能效评级规则。
本标准适用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以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级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本标准条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50158工业锅炉房能耗分等
JB/T10094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TSG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G0003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TSG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锅炉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MPa的锅炉。
3.2
工业锅炉系统
工业锅炉及其辅机、辅助设备组成的运行系统,包括锅炉本体、烟风及脱硫除尘、燃料及出渣、给
水及水处理、控制仪表、排污及锅炉房内管道系统。
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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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评价
通过对工业锅炉及其系统在统计期内产生的有效热量以及消耗的燃料、电、水数据的统计、计算和
分析,对其能效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3.4
工业锅炉系统总能耗
统计期内工业锅炉系统消耗的燃料、电、水三者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3.5
工业锅炉系统单耗
统计期内工业锅炉系统向外供出的单位热量(蒸汽或热水)所消耗的能量(燃料、电、水)。
4工业锅炉系统基本要求
4.1设计
4.1.1应根据锅炉房确定的最大负荷、热用户的特点和锅炉运行费用等综合指标确定锅炉的型号和台
数。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能够有效进行调节,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设置蓄热
器。
4.1.2工业锅炉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41及TSGG0002的要求。
4.1.3工业锅炉系统设备与仪器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产品,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1.4选用锅炉的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等指标应符合TSGG0002和JB/T10094
的要求。
4.1.5锅炉检修门(孔)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和额
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设置清灰装置。
4.1.6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4.1.7燃煤锅炉燃烧系统及炉膛应符合以下要求:
a)锅炉炉拱的形状与尺寸应与实际设计煤种相适应,以改善燃烧状况,保证燃料着火稳定、燃烧充分。
b)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能根据实际燃烧过程,合理配风,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
充分燃烧并且配风调节灵活、高效。
c)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均匀分布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
比,达到通风阻力小、透气性好、供氧充足的目的,以提高燃烧效率。
4.1.8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燃烧系统自动调节装置。
4.1.9锅炉尾部宜装设烟气冷却装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
冷凝或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充分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4.1.10锅炉系统应采用适当的余能回收技术(冷凝水、二次蒸汽、连续排污水、疏水等回收),充分
回收利用锅炉弃热。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设置排污扩容器或排污水换热器。
4.1.11应合理布置锅炉系统设备,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并选取合理、经济的
烟气流速,以减少管道散热损失和流动阻力。
4.1.12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以及能效测试孔(点)的配置应符合TSGG0002的规定。
4.2安装、改造和维修
4.2.1工业锅炉系统的安装应符合TSGG0002和GB5027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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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工业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
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
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4.3运行管理
4.3.1多台锅炉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正常运行,实现经济有效调节。单台容量大于或
等于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宜设立自动控制系统。
4.3.2燃用的煤种应与锅炉设计煤种相近,辅机应与锅炉和燃烧煤种匹配。
4.3.3工业锅炉系统应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
以及阀门应具备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4.3.4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3.5当锅炉负荷变化较大较频繁时,风机和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技术,调节风量和水量。
5工业锅炉系统使用管理
5.1工业锅炉系统使用单位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节能政策、法规
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锅炉系统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目标;组织本单位节能管理和评价工作,推广
先进节能技术。
5.2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系统的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a)岗位责任制度;
b)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c)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
d)锅炉能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e)燃料入厂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
f)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g)锅炉水(介)质管理制度;
h)锅炉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
i)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j)锅炉维护保养制度;
k)交接班制度;
l)巡回检查制度。
5.3锅炉运行应制定相应规程,至少包括:
a)锅炉及辅机经济运行操作规程;
b)水处理运行规程;
c)设备维修保养及验收规程。
5.4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记录:
a)对外输出的蒸汽量或(和)供热量积算;
b)蒸汽锅炉的蒸汽温度或热水锅炉的给水和回水温度,有机热载体炉的供回油温度;
c)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d)原水总耗量;
e)凝结水回收量;
f)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g)总电耗量;
h)锅炉排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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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
j)炉体表面温度;
k)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l)燃料化验记录;
m)排渣、飞灰分析记录;
n)交接班记录;
o)锅炉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p)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
q)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r)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5.5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系统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a)产品出厂技术资料;
b)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
c)锅炉登记卡;
d)热力系统图、燃烧系统图、能源计量检测网络图、设备布置图;
e)定期检验报告;
f)节能评估报告;
g)能效测试报告;
h)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分析资料。
5.6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经济运行状况定期进行核算。根据对锅炉热效率和各项热损失的测定,以
及锅炉房(燃料、电、水)实际能耗情况的统计计算,列出锅炉能效各项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比较分析
示出各项损失的大小,找出影响锅炉能效的主次要因素。
5.7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锅炉安全和节能管理人员。锅炉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作业人员
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锅炉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作
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锅炉安全与节能知识培训。
5.8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
器。
5.9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TSG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
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5.10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对有机热载体进行检
测,防止锅炉及其传热系统积碳或者结焦。
5.11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根据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
排污时宜在低负荷下进行。
5.12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TSGG5003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
5.13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应经常对锅炉燃料供应系统、
烟风系统、汽水系统、仪表、阀门及保温结构等进行检查,确保其严密、完好;应对受热面定时清灰。
5.14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应按TSGG0002有关规定进行。
5.15锅炉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锅炉系统进行能效分析、诊断,制定相应节能技术措施和实施计划。
6工业锅炉系统能源监测与计量管理
6.1锅炉计量、监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满足TSGG0002附录B的要求。锅炉系统经济运行参数的监测
仪表设置还应符合GB50041的有关要求。
6.2锅炉系统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17167的规定。
6.3锅炉系统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有效性。锅炉使用单位应备有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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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和计量器具档案,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6.4锅炉燃料验收、取样应符合GB10180中相关规定和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
6.5燃煤的储存应符合环境要求,并有防止煤炭自燃及流失等措施。
7能效评价
7.1工业锅炉系统(锅炉房)评价分为一、二、三、四级。
7.2通过统计期内锅炉房消耗的燃料、电、水的总量和锅炉向外供出的总热量,计算出每吨标准蒸汽
的综合单耗指标,评价工业锅炉系统综合能耗等级。工业锅炉系统综合单耗的计算方法和能效等级的规
定,见附录A。
7.3根据锅炉使用单位的基础管理、设备状况、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经济运行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等因素综合评分。评分表见附录B。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为一级、80-89分为二级、70-79分为三级,70
分以下为四级。
7.4按照附录A和附录B分别评级,以两者评定的最低级别作为该系统的评价级别。
7.5对四级的工业锅炉系统,使用单位应制定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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