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DB41/T 1297-2016 DB41/T 1297-2016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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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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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3.160
P5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2016-09-07发布2016-12-06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297—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质量监督注册......................................................................3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4
7项目划分的确认....................................................................4
8质量评定..........................................................................5
9监督检查..........................................................................6
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7
11核备核定.........................................................................9
12质量问题处理.................................................................13
13质量监督档案管理................................................................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格式...........................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回执格式.............................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质量体系检查表.................................................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29
附录E(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30
附录F(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31
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32
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33
附录I(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34
附录J(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35
附录K(规范性附录)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36
附录L(规范性附录)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39
附录M(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41
I
DB41/T129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栋、孙觅博、蔡玉靖、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高翔、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雷振华、杨东英、苏航、
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孟春丽、
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II
DB41/T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及计划、项目划分的确认、质量评定、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8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309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SL631~SL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703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DL/T516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水利行业和省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3.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供
应商)等参建单位。
3.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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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
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水利工程
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3.4
质量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5
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
任主体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水利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
3.6
监督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
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检测活动。
4基本规定
4.1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法人(现场管理
机构)负责、监理(监造)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保证的
质量管理体制。
4.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4.3按“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由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4.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b)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
4.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具有相关工程专业学历,且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经历(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硕
士、博士1年以上)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b)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c)熟悉国家、水利和省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4.6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限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之日起,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4.7大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宜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水利工程应明确质量监督人员。
4.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
质量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
4.9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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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复核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
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
b)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监造)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
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
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c)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d)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
e)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核备)工程质量等级;
f)工程阶段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0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a)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
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b)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监
造)、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
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
机电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c)对未执行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d)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合同或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予以清退;对参建单
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督促相关单位进行
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
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f)对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将不合格产品清除出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情
节严重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g)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进行检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质量监督注册
5.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注册,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a)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质量管理机构成立资料;
b)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
c)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与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等单
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d)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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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投标文件。
5.2首次监督注册未包含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补充工程质量
监督注册,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同时按5.1要求提交补充备案
资料。
5.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回执》(见附录B)。
5.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未在开工前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在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补充)注册时,除提交监督注册的相关资料外,应同
时提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的机构组建等情况。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
6.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1.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
6.1.2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方式、监督范围、计划监督期限、监督人员组成。
6.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首次质量监督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印发至项
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6.1.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补充注册后,质量监督方式没有变化的,可不再印发
监督工作方案。
6.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改变或调整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时,应重新印发质量监督工作
方案。
6.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2.1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分为总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总计划在质量监督注册后编制,年度计
划在每年年初编制,阶段计划在分期工程实施初期编制。年度计划和阶段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编写。
6.2.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时间、质量监督方式、
质量监督要求。
6.2.3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印发至项目法人
(现场管理机构)。
7项目划分的确认
7.1水利工程按SL176和SL703的规定执行。
7.2水利工程的枢纽房屋建筑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GB50300的规定执行,水利工程的辅助房屋
建筑工程可参照GB50300执行。
7.3水利工程的专用公路、桥梁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JTGF80/1的规定执行,非专用公路、道
路桥梁可参照JTGF80/1执行。
7.4水利工程的电力工程可参照DL/T516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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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质量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
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将
项目划分表及说明报送监督人员初审。
7.6监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划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
7.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7.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的主要内容:
a)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
b)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
c)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
7.9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划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7.10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类型进
行调整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重新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7.11单元工程划分按SL176、SL703和SL631~SL639的规定执行。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
人(现场管理机构)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按
规定书面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质量评定
8.1质量评定标准
8.1.1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按SL176、SL703和SL631~SL639的规定,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更改其相关内容。
8.1.2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SL176、SL703和SL631~SL639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
评定标准,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规范、规程、技术标
准、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安装图纸),按SL631~SL639和SL703的格式制定质
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表格,经监督人员审核后,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8.1.3经批准的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在河南水利网()质量监
督专栏上公布,其他工程可直接使用。
8.1.4采用非水利行业质量评定标准时,按以下原则执行:独立划分为单位工程的非水利工程,可直
接采用相应行业标准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部分采用非水利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时,
应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并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书面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2外观质量评定
8.2.1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
等四类。
8.2.2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
观质量进行检测。
8.2.3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外观质量评定
组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持有外观质量评定证书的人
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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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组成,评定的项目、
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和外观质量评定报告,核定该单
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9监督检查
9.1质量体系检查
9.1.1质量体系检查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及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
层进行检查、复查、核查。
9.1.2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
查,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4、C.5)。
9.1.3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
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
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2、C.3、C.4、C.5、C.6)。
9.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资质复核和体系检查前,宜告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检查
时间、要求、内容等。
9.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时,应填写《质量体
系检查表》(见附录C.1);在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质量体系核查时,应主要核查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的检查(复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检查(核查)结果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书》(见附录D)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9.2质量监督巡查
9.2.1质量监督巡查采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检查或由监督人员抽查的方式进行。专家
组检查可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监督人员抽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计划适时进行。
9.2.2质量监督巡查主要内容:
a)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是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出勤情况;
b)各参建单位执行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c)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d)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
e)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f)施工单位和中间产品制作、采购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入库、保管、出库的管理情况;
g)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
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h)监理机构是否对合同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验
结果及时进行了签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i)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对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情况,监理机构参加交货验收
情况;
j)监理机构对施工设备进场报验的检查情况;
k)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l)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对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情况。
9.2.3监督人员应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见附录E),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按月填报质量监督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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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除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及时向项目法
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F),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9.2.5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时,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
9.2.6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9.2.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3监督检测
9.3.1监督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宜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9.3.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时,宜事先制订检测方案,明确抽
检的项目、部位、内容、数量及采用的质量标准等。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法人(现场
管理机构)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3.3监督人员直接进行检测时,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
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1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10.1.1水利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
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10.1.2水利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a)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b)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c)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d)施工图设计报告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安装图纸)等;
e)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1.3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或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
记载并签字。
10.1.4水利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
(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
需报请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1.5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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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水利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
提交。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
任。
10.2法人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2.1水利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
方案和计划,并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重新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备案。
10.2.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法人验收的监督工作。
10.2.3法人验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列席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
行备案等。
10.2.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法人验收前5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工程
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会议;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代表列席会议。
10.2.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条件是否具备;
b)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c)程序是否规范;
d)资料是否齐全;
e)结论是否明确等。
10.2.6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现场管理
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10.2.7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
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10.2.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时,应抽查法人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填
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见附录G),作为核备(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依
据。
10.2.9当监督人员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
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10.2.10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
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0.2.11法人验收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验收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备(核定)。
10.3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3.1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
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0.3.2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阶段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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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阶段验收涉及的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意见编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见附录H)。
10.4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4.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0.4.2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10.4.3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
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4.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提出工程
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
程质量抽检按SL223附录P的规定执行。已按批复的检测方案检测合格的工程,可不再重复检测。
10.4.5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审核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10.4.6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处理结果
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4.7竣工技术预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参加会议。
10.4.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
意见等编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录H)。
10.4.9竣工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会议。
11核备核定
11.1一般规定
11.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内容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
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11.1.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内容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
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
11.1.3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核备(核定)资料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
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所报资料应有资料清单(见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并承诺对所报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核查,并签署核备(核定)意见。
11.1.4当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参加验
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1.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1.2.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
量资料及时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资料之日后20个工
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1.2.2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资料原件。核备资料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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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查表(见附录I);
b)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J);
c)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d)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及“三检”表或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原始记录等备查资料;
e)监理抽检(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资料;
f)地质编录;
g)测量成果;
h)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i)影像资料;
j)其他资料(旁站资料、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等)。
11.2.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的核备意见分为不齐全、基本齐
全、齐全三个档次:
a)根据工程类别,涉及的资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备意见为不齐全:
1)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2)无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3)无“三检”资料;
4)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
5)资料不真实。
b)根据工程类别,涉及的资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备意见为基本齐全:
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签字不完整;
2)“三检”资料不完整;
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不完整;
4)无地质编录;
5)无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6)采用未经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表格。
c)涉及的资料无上述两种情况的,核备意见为齐全。
11.2.4根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情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重要隐蔽(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备意见栏中填写核备结论:当核备意见为不齐全时填写“经核查,资料
不齐全”;当核备意见为基本齐全时填写“经核查,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备案”;当核备意见为齐全时
填写“经核查,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11.2.5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评定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报送滞后2个月及以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
备意见栏中填写核备结论中增加“报送滞后”。
11.3分部工程
11.3.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
相关资料(见附录K.1)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
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20个工作日内,
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1.3.2核备(核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时,应核查该分部工程涉及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
(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还应抽查单元工程等相关资料,抽查数量不少
于该分部工程中单元工程数量的10%(不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且每种
单元工程类型至少抽查1个。抽查单元工程按10.2.8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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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存在问题时,
应按11.1.4处理。
11.3.4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符合要求时,
根据抽查单元工程(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相关资料情况,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资料的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a)资料齐全比例达到90%及以上,且没有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
b)资料齐全比例达到90%及以上,但存在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或资料齐全比例小于90%,而
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达到50%及以上;或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小于50%,应增加对该
分部工程资料的抽查数量,必要时可以全部检查,若增加抽查资料数量后被抽查的资料中资料
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达到50%及以上,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
c)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小于50%时,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
对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的分部工程,应要求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单位对该分部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可按合格工程备案;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
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11.3.5根据分部工程资料的评价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填写验
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的,核备意见为“资料齐全,同意备
案”;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核备意见为“资料基本齐
全,同意备案”;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经检测合格,核
备意见为“资料不齐全,检测结论合格,同意备案”。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而验收结论为优良的;或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
“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为优良的,经检测合格,按11.1.4处理。
11.3.6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应依据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并按11.3.4的要求对工程
资料进行核查。
11.3.7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检测,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的
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检测。
11.3.8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时,根据分部工程资
料的评价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填写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的,核定意见为“资料齐全,同意验收质量结论”;当分部工
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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