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316-2016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规范
DB41/T 1316-2016 Gas storage container unit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gas stations (DB41/T 1316-2016)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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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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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23.020.30
C78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316—2016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规范
2016-10-26发布2017-01-26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316—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检验前准备........................................................................2
6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3
7结果评定..........................................................................4
8检验结论..........................................................................6
9检验记录及报告....................................................................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报告格式................................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Ⅰ
DB41/T131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波、娄旭耀、秦立臣、宋寅、于建华、尹路、谢屹鹏。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振刚、李刚、陈卫红、段会永、王登惠、赵雅阁、刘鹏、赵露露、房伟
峰、张迪、张平、赵敏。
Ⅱ
DB41/T1316—2016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前准备、检验项目、
方法和要求、结果评定、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及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加气站用储气瓶组的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JB/T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NB/T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
在加气站使用,按TSG21-2016或TSGR0006-2014设计、制造,由多个非焊接瓶式容器组成的储
气装置。
3.2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在加气站用储气瓶组(以下简
称储气瓶组)停机状态下,对储气瓶组的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4一般要求
4.1使用单位应当于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
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
4.2定期检验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
告等。
4.3根据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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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周期
介质组别介质
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验
A天然气(煤层气)、氢气等5年
3年
B氮气、氦气、氩气、氖气、空气等6年
注:惰性、无腐蚀性气体为B组,其他介质(如有毒、易燃、易爆、腐蚀等)均为A组。
4.4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储气瓶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a)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b)库存或者停用的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c)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
4.5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储气瓶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
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向使用
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期间,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或按TSG21-2016
中8.10的规定办理。
4.6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执行本文件的规定,做好储气瓶组的定期检验工作。
4.7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储气瓶组的定期检验工作,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并且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4.8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
定进行注册。
5检验前准备
5.1资料审查
5.1.1基本要求:
a)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b)制造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以及制造监督
检验证书;
c)储气瓶组安装竣工资料;
d)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e)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
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f)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1.2问题处理:
a)5.1.1a)~5.1.1c)的资料,在储气瓶组首次定期检验时应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
进行审查。
b)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储气瓶组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
名使储气瓶组的现实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未按TSG21-2016或TSGR0006-2014
的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机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c)资料审查发现储气瓶组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应
当停止检验,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5.2现场准备
5.2.1使用单位和相关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
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5.2.2隔断储气瓶组气源,排放、置换气瓶内气体,清理干净,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5.2.3影响定期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
DB41/T1316—2016
5.2.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应清理干净,露出金
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符合NB/T47013-2015的有关要求。
5.2.5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5.2.6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且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
用电、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6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6.1检验项目
储气瓶组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超声波检测、声发射检测、附件检
验、气密性试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材料分析、强度校核、耐压试验等项目。
6.2宏观检验
a)核对气瓶钢印标志内容,并且逐只登记其编号;
b)逐只检验气瓶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腐蚀、凹陷、火焰损伤、鼓包、机械接触损伤、折
叠等;
c)检验气瓶内表面可能存在裂纹、腐蚀、磨损及其他损伤;
d)检验瓶口内、外螺纹是否存在裂纹、腐蚀、磨损及其他损伤;
e)检验气瓶的固定装置是否存在裂纹、凹陷、扭曲及其他损伤。
瓶口外螺纹如发生腐蚀,应当对腐蚀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价,不能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的螺纹应
当进行修整。
6.3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
6.4强度校核
6.4.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度校核:
a)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b)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c)结构不合理,并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d)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
6.4.2强度校核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a)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b)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c)校核用压力,应当不小于储气瓶组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校核用压力
不得小于安全阀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标定的爆破压力;
d)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测最高壁温;
e)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f)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有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
6.5超声波检测
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对瓶体进行100%检测,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等信息。
对首次进行检验的气瓶的瓶口螺纹采用小角度斜探头从瓶口端部对瓶口螺纹部位和瓶口直段部
位进行超声波检测,以检测瓶口部位可能存在的裂纹类缺陷,对瓶口存在裂纹的气瓶应进行报废处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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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磁粉检测
采用磁粉检测方法对瓶体外表面瓶肩部位进行检测,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
信息。
6.7渗透检测
必要时对瓶口及瓶颈部位内表面进行渗透检测,主要检测裂纹、皱折等缺陷。
6.8声发射检测
应逐只进行声发射检测,发现的有效声发射源应予以记录,并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复验。
6.9材料分析
根据资料审查及宏观检验结果,必要时可以采用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方法。硬度检测一般采
用抽查方式;金相分析应根据气瓶的操作温度、压力和介质等实际工况,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
6.10附件检验
6.10.1气瓶端塞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a)逐只检验气瓶端塞有无腐蚀、裂纹及机械接触损伤等;
b)如果端塞上带有内伸式接管,检验接管有无变形、裂纹、凹陷及堵塞等。
6.10.2管路和阀门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a)检查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必要时对管路焊缝部
位进行表面检测;
b)检验阀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
6.11安全附件检验
检查安全附件的安装位置、数量、有效期、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6.12耐压试验
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试验压力、温度等以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参数为基础计算)、
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TSG21-2016相关规定执行。
6.13气密性试验
对储气瓶组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储气瓶组的公称工作压力。
6.14缺陷处理
检验人员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存在的问题进行判断,并确定缺陷的保留、消除或
相应部件的报废。
缺陷处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完成,缺陷处理后应对处理部位重新进行检验,不允许存在影响
储气瓶组安全性能的缺陷。
7结果评定
7.1气瓶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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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裂纹和机械接触损伤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a)内外表面裂纹未消除或者消除后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时;
b)表面机械接触损伤并且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时;
c)瓶口内螺纹机械接触损伤或者腐蚀导致锥形螺纹有效螺纹长度小于规定值或直螺纹有效啮
合螺纹数小于6时。
注:气瓶的最小允许壁厚为设计壁厚的95%。
7.1.2腐蚀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a)点腐蚀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75%时;
b)均匀腐蚀或者线腐蚀剩余壁厚小于最小允许壁厚时。
7.1.3凹陷
瓶体凹陷最大深度与瓶体直径之比大于0.7%或者凹陷长径与瓶体直径之比大于20%时,应进行合
于使用评价,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7.1.4鼓包
瓶体鼓包明显或者鼓包部位硬度值不符合相应制造标准要求(未规定时可按强度进行硬度换算)
时,不得继续使用。
7.1.5火焰损伤
气瓶遭受火焰损伤,应当对材质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价,损伤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7.2气瓶端塞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a)裂纹、严重腐蚀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接触损伤时;
b)螺纹机械接触损伤或者腐蚀导致锥形螺纹有效螺纹长度小于规定值或直螺纹有效啮合螺纹
数小于6时。
7.3管路、阀门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a)管路遭受火灾或者出现裂纹、明显变形、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接触损伤;
b)管路、排污装置堵塞;
c)阀门变形、腐蚀、泄漏,开闭不灵活。
7.4安全附件
存在以下缺陷(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a)安全阀未按期校验;
b)易熔塞有明显挤出、表面发生裂纹;
c)爆破片装置变形、发生裂纹、螺纹损坏;
d)导静电装置安装错误、连接松动。
7.5耐压试验
储气瓶组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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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316—2016
7.6整体气密性试验
整体气密性试验发现泄漏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完成后,应综合各项检验结果对储气瓶组进行评定,根据综合结果确定定期检验
结论和下次检验周期。
检验结论分为:
a)符合要求,各项检验未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或者经过维修确认影响安全使
用的缺陷(情况)已消除;
b)不符合要求,检验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并且缺陷(情况)未消除。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并按4.3、4.4的规定,确定下次定期检验周期;检验
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9检验记录及报告
9.1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质量,检验时应当有记录,检验后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文
件附录A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
息量。
9.2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9.3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见
附录B),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9.4检验发现储气瓶组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
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见附录B)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
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接照实际检验
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安全隐
患,检验机构也可以采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9.5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储气瓶组
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需要重大修理或者不允许使用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台填写
检验案例并及时上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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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316—201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报告编号: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使用证号:
设备代码:
检验日期: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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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316—2016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为依据《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规范》对在用加气站用储气瓶组进行定期检验的结论报
告,检验结论代表该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
2、本报告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结论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等签字,以及检验机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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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316—2016
加气站用储气瓶组定期检验报告目录
设备编号:报告编号:
序号检验项目页码附页/附图
1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2资料审查报告
3气瓶、瓶口螺纹宏观检验报告
4气瓶壁厚测定报告
5气瓶壁厚校核报告
6气瓶超声波检测报告
7气瓶磁粉检测报告
8瓶口螺纹超声波检测报告
9瓶口螺纹渗透检测报告
10硬度检测报告
11金相分析报告
12气瓶耐压试验报告
13气瓶声发射检测报告
14气瓶端塞检验报告
15管路、阀门、气瓶固定装置检验报告
16管路焊缝渗透检测报告
17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18气密性试验报告
9
DB41/T1316—2016
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设备编号: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检验类别(首次、定期检验)
设备代码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设备编号
制造单位
使用单位
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运行状态自用/生产/长期使用
气瓶数量气瓶规格mm
性能单瓶容积m3总容积m3
参数
公称工作压力MPa介质
检验
依据
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及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附页):
问题
及其
处理
允许使用参数
□符合要求
检验压力MPa温度℃
□不符合要求
结论介质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包括变更情况,或者另附说明)
说明
检验人员: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编制: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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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316—2016
资料审查报告
设备编号:报告编号:
设计、制造规范设计单位
设计日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64/T 379-2004 扁豆品种 定选1号 2004-09-24
- DB64/T 396-2004 蔬菜品种 宁甘1号 2004-09-24
- DB64/T 383-2004 油葵品种 宁葵杂3号 2004-09-24
- DB64/T 389-2004 糜子品种 宁糜13号 2004-09-24
- DB64/T 382-2004 油葵品种 SH3322 2004-09-24
- DB64/T 377-2004 豌豆品种 宁豌3号 2004-09-24
- DB41/T 396-2004 林业技术推广规程 2004-12-21
- DB64/T 358-2004 玉米品种 承706 2004-09-24
- DB11/T 254.1-2004 政务数字证书规范 第1部分:格式 2004-12-20
- DB64/T 381-2004 油葵品种 宁葵杂2号 20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