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8/T 66-2023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与运行规范

DB6108/T 66-2023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consumer grievance service stations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08/T 66-2023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4
实施日期
2023-11-14
发布单位/组织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建设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信息管理和考核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商超、企业、景区、行业协会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建设与运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新家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榆商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东、刘桂林、李淼、刘生峰、郑鑫、高帅、刘俊丽、曹戎、高莉、高星河、卢娟、刘雨帆。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20

CCSA10

DB6108

榆林市地方标准

DB6108/T66—2023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与运行规范

2023-10-14发布2023-11-14实施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新家源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榆林榆商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东、刘桂林、李淼、刘生峰、郑鑫、高帅、刘俊丽、曹戎、高莉、高星河、

卢娟、刘雨帆。

本文件由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

单位: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4楼

电话:0912-3446315

邮箱:ylxbw315@163.com

DB6108/T66—2023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与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建设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信息管理和考核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商超、企业、景区、行业协会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建设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012-2019《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维权服务站

消费者维权主管部门依托与消费者个人生活领域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的用于保护消费者快速

受理、处理消费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维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站”。

4建设要求

4.1建站条件

4.1.1营业面积不少于400m²或经营者不少于50个的大型商超。

4.1.2公用事业类企业。

4.1.3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4.1.4行业协会。

4.1.5其他消费较为集中的场所。

4.2审核批准

4.2.1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属地消费者维权主管部门并填写服务站申报表。

4.2.2县级以上消费者维权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级消费者维权

主管部门对申报现场进行验收,批准。

4.3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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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8/T66—2023

4.3.1服务站应设置在经营者营业场所范围内相对固定的位置,配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m²的固定办公

场所,也可根据实际与售后服务等部门合署办公。

4.3.2服务站应使用统一的名称,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划+消费维权服务站”。

4.3.3服务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标识,内容应载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名称、服务人员的姓名、

照片、联系电话、还应标明辖区消费者维权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同时还应在入口、电梯、楼梯、消费地

图等地点和场所做好服务站信息标注和引导,标志标识见(附录A)。

4.3.4服务站应配备固定电话、计算机、复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配备桌、椅、资料柜等办公家具用

于开展调解投诉、归档资料、信息分析等。

4.4制度要求

4.4.1服务站应建立消费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评估、调查、处理、反馈、归档等基本工

作程序,做到消费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

4.4.2服务站应建立宣传制度,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4.4.3服务站应建立消费咨询解答制度,及时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

4.4.4服务站应建立消费投诉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投诉处理情况和分析消费者投诉相对集

中的问题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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