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34-2016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DB12/T 634-2016 DB12/T 634-2016 Tianjin social organization public welfare innovation project regulation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34-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6-15
实施日期
2016-07-15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益创投项目,其他类型的公益创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起草人:
张宝甫、郝灵节、 刘少杰、 刘宝东、胡尚旭、翟磊、程俊英、赵冀、杨佳譞、 张伟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20

A1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34—2016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RegulationsofTianjinsocialorganizationsventurephilanthr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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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2016-06-15发布2016-07-15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3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甫、郝灵节、刘少杰、刘宝东、胡尚旭、翟磊、程俊英、赵冀、杨佳譞、

张伟

本标准于2016年6月首次公布。

I

DB12/T634—2016

天津市社会组织标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的术语与定义、流程与组织主体、发布项目征集方案、项目

申请与立项、项目执行与督导、项目结项和项目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益创投项目,其他类型的公益创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691-2009项目管理术语

GB/T26315-2010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术语

GB/T30339-2013项目后评价实施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益publicwelfare

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是指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3.2

公益创投venturephilanthropy

公益创投指的是公益领域的创业投资。是基于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目标,组织资金向社会组织提供

支持,从而实现社会回报最大化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模式。与商业领域创业投资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非营

利性和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3.3

社会组织socialorganization

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源组成,以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组织。

4组织主体和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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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组织主体

4.1.1组织主体构成

公益创投的组织主体为天津市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社会组

织。

4.1.2组织主体职责

组织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

——组织开展各阶段评审工作;

——及时、准确地发布项目实施相关信息;

——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管理公益创投项目所使用的财政资金。

4.2项目组织与管理流程

公益创投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项目申请与立项;

——项目执行与督导;

——项目结项;

——项目后评价。

5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5.1需求调查

5.1.1需求调查过程应包含调查启动、调查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等过程,应按照GB/T26316-2010

及GB/T26315-2010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需求调查的主体为项目的组织主体。

5.1.3需求调查的对象包括民众、社区工作者、专家学者等。

5.2确定项目主题及申请主体资质

5.2.1确定项目主题

由组织主体根据需求调查的结果、资助总额等确定资助项目范围。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社会公益组织孵化;

——社会组织服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益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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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确定申请主体资质

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资质:

——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及服务能力;

——坚持非营利性;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建立组织章程。

5.3确定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标准

组织主体根据资助资金总额、资助项目特征等确定拟资助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5.4确定关键时间节点

组织主体根据本次公益创投的实施周期,确定关键时间节点,主要包括:

——项目申请的时间范围;

——项目执行周期;

——项目结项的时间范围;

——项目后评价的时间范围。

5.5项目征集方案的形成和信息发布

由组织主体拟定公益创投项目征集方案,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6项目申请和立项

6.1提交项目申请书

6.1.1根据项目征集方案的要求,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制作项目申请书报送组织主体。

6.1.2项目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项目的阶段性计划,并明确阶段性目标;

——项目的财务预算;

——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等。

6.2项目初筛

6.2.1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筛选。

6.2.2初筛的主要标准:

——提交材料是否完整;

——申请组织及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的标准;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

——填报内容是否合乎规范;

——申请书中的阶段性计划设置是否合理;

——财务预算与项目计划是否匹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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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初筛合格的项目应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6.3专家评审

6.3.1评审专家应包括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管理部门代表等,可以邀请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参与。

评审专家总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6.3.2专家评审应参照附录A中的项目申请评审指标体系执行。

6.3.3指标权重设置采用专家判断法或层次分析法。

6.3.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清单及建议的资助金额,并报相关组织主体审批。

6.4评审结果公示

6.4.1评审结果须公示3—5个工作日。

6.4.2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组织主体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存在异议的,由组织主体重新调

查核实,并做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6.5签订项目协议

6.5.1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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